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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非法采矿行动方案

严打非法采矿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维护矿山安全生产秩序的通知》(政发明电〔〕3号)精神,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要求

(一)坚决关闭取缔无证非法矿山,确保不出现“死灰复燃”。

(二)严厉查处证照不齐全的违法开采矿山。

(三)严格查处证照齐全但不按规范要求开采的矿山。

(四)大力整治矿山企业分割采区非法转包他人开采的行为。

(五)坚决打击非法获取或非法转供火工品、电力、煤炭准运凭证等行为。

(六)严厉打击煤炭和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非法交易行为。

(七)及时消除尾矿库的安全隐患。

(八)治理采矿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

二、源头治理全面排查

(一)各市、县(区)、乡(镇)政府要巩固近年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关闭取缔非法违法矿山的工作成果,通过资料清理、实地巡查核查、群众举报、卫星遥感影像等办法,组织力量全面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开采矿山的数量、分布和非法违法情况,建立健全信息数据库。

(二)排查矿山企业持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等证照情况及履行环评审批、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情况,全面掌握合法开采、无证非法开采、证照不齐违法开采和证照齐全但存在安全隐患、破坏环境的企业或个人及有关情况。

(三)排查矿山企业分割采区非法转包他人开采的情况。

(四)排查非法获取、使用火工品、电力、煤炭准运凭证等情况,以及合法取得火工品、电力、煤炭准运凭证后非法使用、转供情况。

(五)排查各类尾矿库的安全隐患。

(六)排查各类矿山地质灾害隐患。

(七)排查煤炭和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非法交易情况。

(八)排查国家工作人员和村干部违规参股办矿,以及为非法违法采矿提供庇护情况。

三、时间安排

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排查阶段。各市、县(区)政府和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按要求开展全面排查,并认真填写《××县(市、区)非法违法采矿情况调查表》(附件1)。请各设区市政府和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于月日前将本地区排查结果的书面材料连同排查结果汇总表(附件2)报送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国土资源厅),同时抄送各成员单位。

(二)严厉打击阶段。市、县(区)政府、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有关部门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分门别类提出整改意见,逐宗依法查处,确保处理到位。

(三)检查验收阶段。在县(市、区)自查整改的基础上,由设区市政府组织对所辖县(市、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督促整改落实。省政府组织对各设区市和综合实验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促整改。

四、明确职责

(一)市、县(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全面落实专项行动三个阶段工作任务。各产煤市、县(区)政府要加强煤炭准运凭证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获取和转供煤炭准运凭证等违法行为。各县(市、区)政府对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提请关闭的非法违法矿山(点、硐)及时作出关闭决定,并按有关规定关闭取缔。乡(镇)政府要在当地县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巡查,及时发现非法违法开采行为,以及村干部违规参股办矿或为非法违法采矿提供庇护情况,及时报告县级政府或有关部门。

(二)各级职能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协同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合力: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法采矿和持勘查许可证违法开采的行为依法查处;牵头对非煤矿山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依法查处;对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行为依法查处;组织对破坏矿产资源价值的鉴定及其案件移送。

公安部门负责对各职能部门移送涉嫌非法违法采矿、破坏矿产资源、非法违法生产、非法违法交易等刑事案件依法立案查处,并及时控制相关人员,加大打击力度;牵头对火工品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违法违规使用、非法获取和转供火工品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经贸部门负责对煤矿未经立项审批擅自改建、扩建矿井和“三超”行为,以及非法经营煤炭行为依法查处;牵头对煤矿未按批准的矿山设计组织生产、超层越界等开采行为依法查处;牵头对非法矿山用电的来源进行追查,对为非法矿山提供、转供电力的行为依法查处;对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非法交易行为依法查处。

电力部门负责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切断生产用电,拆除电力设备和设施;严禁向非法矿山提供生产用电;配合经贸部门追查非法矿山用电来源。

安监部门负责对未按矿山安全设施设计组织生产,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负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各类尾矿库责令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煤监部门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依法查处。煤监部门和地方煤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火工品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煤矿企业使用的火工品是否合法、合格,是否存在非法购买、使用、存放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执行到位等,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要责令停止生产并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环保部门负责对履行环评审批、环保竣工验收等手续不齐全以及破坏环境的矿山企业进行依法查处。

林业部门负责对非法开采破坏森林、非法占用林地行为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林业公安部门要依法立案查处。

工商部门对地方政府组织关闭的采矿企业,责令其变更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各地质勘查和矿产开发的主管单位(企业)负责对所属企业非法转包采区(矿硐),非法转供火工品、电力及煤炭准运凭证等进行查处或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监察机关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参股非法采矿以及监管方面失职、渎职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依法依规严厉打击

(一)对无证非法开采矿山(点、硐),当地政府要立即切断火工品、电力、煤炭准运凭证的来源渠道,严格按有关规定关闭取缔。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严厉打击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非法占用林地,非法获取、使用和转供火工品、电力、煤炭准运凭证,破坏环境,造成安全隐患等行为,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等证照不齐全的违法违规开采矿山,根据违法内容,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开采,并依法查处。经查处到位后,方可依法申请办理相关证照或审批手续。

(三)对证照齐全但存在超层越界,非法转包,不符合安全、环保、供电等规定的矿山,根据违法违规内容,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分别采取责令整改、停产整顿、吊销证照、关闭取缔等措施。

(四)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尾矿库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的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从严查处。

(五)对非法销售、购买煤炭和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违规参股办矿、以及为非法违法采矿提供庇护的国家工作人员或村干部,依法调查核实,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小组。省政府成立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省委常委、副省长任组长,副省长,省政府党组成员、公安厅厅长任副组长,省国土资源厅、经贸委、财政厅、公安厅、环保厅、林业厅、监察厅、工商局、安监局、煤监局、电力公司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负责全省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省国土资源厅,各有关部门指定一位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负责专项行动实施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市、县(区)政府也要相应成立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全面加强本行政区域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二)细化工作方案。市、县(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制定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责任到人,任务到矿。要确保专项行动和矿产资源开发监管工作经费落实,矿产资源开发重点县(市、区)可从地方收取的矿产品规费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和矿产资源开发监管。各乡(镇)要充分发挥村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作用,重点乡(镇)可以聘请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协管人员,组建协管队伍,组织开展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上报相关部门查处,并协助承担巡查排查、维护秩序、封堵矿硐、关闭取缔等具体工作。

(三)广泛宣传发动。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在全社会营造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共同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良好氛围。县(市、区)政府和重点乡镇政府要公开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受理非法违法采矿问题的举报。要通过广泛宣传发动,进一步提高认识,广泛参与,在全社会形成对非法违法采矿的高压态势。

(四)加强综合治理。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有效推进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要通过专项行动,不断总结好经验和做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疏堵结合,形成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长效机制,实现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长治久安。同时,要妥善处置专项行动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对非法违法矿山造成的地质灾害、水土流失、环境污染等问题要开展治理,消除隐患、恢复植被和矿山生态环境;对在关闭取缔非法违法矿山从业的务工人员,要做好疏导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五)强化督促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的督促、指导和检查。各级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按照三个阶段的工作要求,组织督查组对下一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要督促整改,对存在失职、渎职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强化问责,确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