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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安全生产整顿工作方案

液化气安全生产整顿工作方案

为打击石油液化气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石油液化气市场安全生产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石油液化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加大打击违法供气行为,规范石油液化气的充装、运输、储存、经营和使用,落实气瓶充装、运输、经营、使用、检验单位的安全责任,特别是石油液化气充装和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有效遏制和减少石油液化气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整治范围和内容

整治范围:全县范围内从事石油液化气充装、运输、储存、经营、使用、气瓶检验的单位(个人)。

整治内容:打击违法存放钢瓶、无证经营或销售瓶装液化气、利用钢瓶转充液化气、非法倒卖营运液化气等行为;查处液化气经营企业向非法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液化气,以及充装或使用不合格钢瓶、超期未检测钢瓶等违法行为。

三、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综合执法”原则,分阶段解决石油液化气安全生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四、组织领导

成立县石油液化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目标办、安监局、住建委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见附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委市政园林管理局,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瓶装液化气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县级联合执法队查处违规向非法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液化气行为,以及充装或使用不合格钢瓶、超期未检测钢瓶等违法违规行为;督查各乡镇(开发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并及时将有关重大问题报县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各乡镇(开发区)负责在本辖区内开展石油液化气安全宣传活动,以及隐患排查和气瓶安全检查;督促辖区内所有使用石油液化气瓶的单位和经营性场所签订《石油液化气气瓶安全协议书》。

县住建部门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液化气储罐站、供应站安全规范化管理,依法查处液化气经营企业违法充装行为,引导企业合理设置供应站(点)。

县质监部门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负责加强对民用石油液化气充装环节的安全监察,严肃查处充装报废、改装、超期未检气瓶及非自有产权气瓶的违法行为;督促充装单位加快“螺丝瓶”更新报废速度,实施定点检验和定点报废。

县安监部门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石油液化气专项综合整治工作。

县工商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瓶装石油液化气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打击力度。

县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储存、销售液化气等涉及治安防火、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县交运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对瓶装石油液化气运输车辆的监管力度,加强道路运输环节的执法检查,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对报废气瓶和其他不合格瓶装石油液化气的非法转运。

五、整治时间和步骤

6月20日起至9月30日止,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和宣传阶段。

1、研究制定全县石油液化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召开全县石油液化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会议,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开展专项整治宣传工作。

2、各乡镇(开发区)、县直相关部门根据全县统一要求,制定本部门专项整治具体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召开专项治理工作会议,抓好动员部署;各乡镇(开发区)要组织各村全面摸排登记辖区的非法站(点)。

(二)全面开展专项治理阶段。

1、各职能部门组织力量,指导、检查、监督液化气企业按照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依法查处各类石油液化气的安全生产隐患。

2、县级联合执法队伍要统一行动,分区域、分片进行拉网式清查,重点打击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存放钢瓶、经营或销售瓶装液化气、利用钢瓶转充液化气、非法运输和倒卖等行为及液化气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

(三)检查总结阶段。

1、各乡镇(开发区)、县直相关部门要对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自查验收,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做法及存在问题,并将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及验收情况,以书面材料报送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待汇总后报送县政府。

2、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巩固阶段性成果,积极探索液化气市场安全管理工作新思路,研究出台长效管理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本工作方案,按照各自职责,结合本辖区、本部门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工作责任制,加强工作领导和协调,促进本辖区、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扎实开展。各乡镇(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要指定专人将本辖区、本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收集汇总并上报。

(二)强化监管,各负其责。采取以企业日常自查为主,各监管部门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液化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供气直销系统,不断提高安全服务水平。对检查中发现液化气经营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和强制性条款要求的,各监管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并实施责任跟踪。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液化气经营企业违法充装等行为,发现一起,处罚一起;情节严重的,予以暂扣经营或充装许可证,直至停产、停业整顿。

(三)严厉打击,规范行为。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综合治理非法站(点)。通过组织联合执法队开展拉网式清查,对排查、举报的非法站(点)坚决取缔,不留死角;各乡镇(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要求辖区内有关产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厂(库)房、民房出租给非法经营者作为储存、销售瓶装液化气的场所;对已取缔的非法站(点),要跟踪复查,防止“反弹”;对屡查屡犯的,应及时提交县公安部门依照《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非法储存、销售液化气的经营者、场所出租者(房东),进行依法处理,消除危险隐患。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职能部门要设立专门的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以接受群众投诉和举报。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媒介,适时报道专项整治工作动态,剖析典型案例。各乡镇(开发区)要组织人员进村(社区)张贴、发放宣传材料,并通过举报奖励等措施,发动群众共同打击和抵制非法站(点),提高群众安全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