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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行业管治工作方案

出租车行业管治工作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自年以来。市政府建立了由市政府办公室有关领导为召集人,市交通、公安交警、财政、劳动保障、物价、质监、工商、运管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全市整顿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市、县区各有关单位组成专门机构对出租汽车行业进行了为期一年的清理整顿,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各县区发展不平衡,个别县区还存在着“自用车”外地出租车”非法参加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等问题,甚至少数公务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私养黑车,充当非法运营的保护伞”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现象时有发生,造成经营者负担过重;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开展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治理工作,维护广大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出租汽车行业和社会稳定的需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各县区要充分认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列入各县区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

二、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开展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发[]81号文件为主线,以减轻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负担为切入点,以解决好出租汽车行业的突出问题为重点,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通过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要全面落实国办发[]81号文件的各项要求,使出租汽车经营环境明显改善,具体要力争达到以下目标:

一坚决取缔不合理收费,规范出租汽车行业收费行为,使从业人员的负担明显减轻;

二自用车”外地出租车”二手车”非法营运现象得到遏制,地方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的行为受到查处,市场环境明显改善;

三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行为,建立出租汽车稳定健康发展的长效管理机制;

四出租汽车行业文明诚信创建活动全面开展,服务质量明显提高。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工作重点

一严格控制全市出租汽车总量,确保运力运量的相对平衡。要以城镇人口总量计算,按照地级城市1520辆/万人、县级城市以发展城市公交为主,适量发展出租汽车的总量控制原则,严格运力投放。各县区不得擅自提高投放标准,对已超出控制总量指标的不得出台新增出租汽车运力计划;未达到控制总量指标的对新增运力的投放,要严格程序,由各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编制新增计划并组织听证会议,报各县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取得,主要以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进行,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牵头组成招标委员会,制定招标方案,报各县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严格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坚决落实国办发[]81号文件要求,严格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各县区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已经出台的要对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以及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对非法转让的要予以纠正,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已经以有偿出让方式获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现有基础上再延长一定的经营期,使新旧出租汽车经营者费负相对于衡。

三严格清理针对出租汽车的各项收费,规范收费行为。各县区要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继续清理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未经国务院及国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审批,涉及出租车的政府性基金,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6号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项目、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对于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认真查处纠正。

各县区要制止对出租汽车的重复检测和收费行为。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对出租汽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所收取的检验费,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831号规定执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要根据国减负[]11号文件精神,认真进行整顿、规范,收费标准过高的要降低标准。

出租汽车经营者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外,任何管理部门和出租汽车企业不得强制司机购买其他保险,物价部门要对出租汽车经营性收费项目进行重新核定。对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要坚决予以取缔,要引导和督促出租汽车企业根据本地市场状况、司机劳动强度、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等因素,科学核定出租汽车司机承包费和管理费额度。任何部门和企业不得强制要求出租汽车司机缴纳各类协会会员费、资格培训费、资料费、报刊杂志费以及购买防盗网、机油、行驶、里程记录仪、GPS设备、座垫椅套等产品,不得指定出租汽车维修厂家。

各县区要于年9月前,由当地物价局牵头组织制定并启用“缴费明白卡”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强制保险费、经营性收费费目和标准发放给出租汽车司机并向社会公示,凡公示以外的项目—律不得收取。

四严格界定出租汽车企业,规范经营管理行为。出租汽车企业要积极转换运营模式,规范经营行为,提倡出租汽车经营权和所有权两权归企,公车公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法的要求,以产权为基础,界定是出租汽车企业还是出租汽车挂靠代办各种手续、收取挂靠费的中介机构,明确权、责,建立企业法人制度,发挥品牌效益和规模效益,促进企业长足发展;规范经营权和所有权两权分离的经营方式,严禁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和以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对违反国办发[]81号文件规定,向司机收取“风险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财产抵押金”等费用的必须限期全额返还,拒不返还的要追究责任;要引导出租汽车经营权和所有权两权归已的车辆公司化经营,探索产权结构多元化、经营多样化的方式和途径。

五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的劳动保障工作。要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管理行为,出租汽车企业不论产权结构、经营方式如何,都必须按照“产权清晰、权责平等、收费合理、风险共担”原则,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切实保障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大监察和处理力度,对侵犯职工劳动保障权益的要依法处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将出租汽车企业的劳动用工规范管理纳入考核内容,作为出租汽车企业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六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管,严肃查处侵犯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严厉打击“自用车”外地出租车”和“二手车”非法参加出租汽车行业经营的行为,引导出租汽车行业实行公司化经营,要严肃查处一些地方公务人员充当非法运营“保护伞”行为。对一些地方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的行为要严肃处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个别地方出现有组织的非法运营团伙,要从严查处,坚决取缔。对于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等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各项文件工作不力,整顿措施不落实、整顿目标达不到要求,引发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和发生不稳定因素的有关县区和相关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落实各项政策,切实减轻出租汽车负担。对于因成品油价格上涨导致出租汽车增加的运营成本,主要通过依法调整运价和计价结构、收取燃油附加、减少收费、降低企业承包费等措施,由政府、企业、司机和消费者合理分担,对于需要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的要严格依照《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履行相关程序,充分听取社会各方特别是出租汽车司机和消费者的意见。要建立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采取适当调整起步价、单位里程价,调整起步公里,调整返程空驶、等候延时、特殊时段运价,收取燃油附加等措施,及时化解油价调整对出租汽车运营收入造成的影响。针对调价措施尚未出台或运价调整后一段时间内司机收入减少等情况,各县区要督促出租汽车企业采取降低企业承包费和管理费等方式,稳定出租汽车司机收入。县区财政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补贴办法,确定补贴对象,方式和额度,将中央财政给予出租汽车司机的专项补贴资金落实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在制定补贴具体实施方案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如有因出租汽车燃油补贴落实不到位发生上访和群发事件的要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

四、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正确认识此次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落实。市政府成立了由市交通、建设、监察、纠风、财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10个部门组成的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运管局,负责全市专项治理的具体工作。各县区政府也要根据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

五、专项治理工作的时间安排

一制定方案阶段:各县区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印发本县区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完成对本县区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动员部署。

二全面整治阶段:各县区要按照统一的工作部署,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清理各项收费、规范出租汽车企业市场主体资格及经营行为,严厉查处仅有行业准入、无市场主体资格的无照经营行为。查处侵犯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和公务人员充当非法运营“保护伞”行为等各项整治工作。

三自查整改阶段:各县区对本辖区内的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要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验收阶段:下旬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会同省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领导小组,对各县区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县区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检查仍不合格者,将在全市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部门、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五总结汇报阶段:对全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上报省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专项治理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文件精神上来,把行动统一到专项治理活动的部署和要求上来,把专项治理活动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广大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出租汽车行业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下大力气抓紧抓好,切实抓出成效。

二明确职责分工,搞好组织协调。市、县区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部门间的组织协调,树立全局观念,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加大对出租客运市场的监管力度,共同做好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各县区要及时把工作进展情况、制度建设情况、问题查处及责任追究情况、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等向市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报告,通过上下联动、各部门之间联动,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落实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各县区专项治理工作中,要抓好落实,完善工作机制和措施,要建立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制度。凡属全市范围内的专项检查和工作督查,均要实行通报,以推动工作的深入开展。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对违反国办发[]81号文件规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专项调查,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依据严肃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