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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乡村义务教育新债体系方法

禁止乡村义务教育新债体系方法

结合我区实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7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86号)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农改办〔〕4号)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省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化解实施方法〉通知》农改办〔〕1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统一思想认识

对维护农村中小学正常教学秩序,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推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证机制改革顺利实施,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效果,消除农民负担反弹隐患,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站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立足社会稳定和教育发展的大局,充分认识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重要性,把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制订具体措施,建立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确保不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二、强化组织领导

区发改局副局长、区纪委常委、区财政局党组成员、区审计局副局长、区教育局纪委书记、区教育局党委委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区教育局)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农村中小学校投资规划、项目审批、筹资方案等审核工作,并根据全区教育布局调整、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和财力状况,严格把好审核关,制止农村教育新负债。今后,各学校新上项目工程的立项、选址、预算、招投标、质监、监理、验收等相关资料都必需报送领导小组批准。成立区义务教育投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主任黎建欣、区财政局局长、区教育局局长任副组长。

三、规范学校建设

科学规划农村义务教育网点的布局。坚持经济、实用、坚固、平安、环保的原则,根据城镇化进程、人口迁移及学龄人口的变化趋势。严格控制建设本钱,杜绝新债的发生。

1.严格实行教育建设项目审批制度。今后。学校新上建设项目,必需统一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不按程序、违规建设的要严肃追究学校校长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资金筹集和支付都必需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操持;严禁拖欠农民工工资;所有工程款票据必需符合税务部门的相关要求,严禁使用承包方资料发票冲抵工程款;严禁任何学校采取垫资、集资、借贷等方式发生新债。

3.严格依照国家或省、市批复的建设内容和规模进行建设。禁止“小立项、多变更、大决算”现象呈现。

四、加强经费管理

1.严格控制学校的公用经费支出。各学校要严格执行财政预算。严格控制各项支出。加强车辆、办公、招待等费用管理,从严控制定额规范。公用经费支出严格控制在预算核定的总额内,超支局部不予列支。

2.加强设备推销管理。自年6月1日起。一律不得再投资添置大型设备设施。凡确需采购的设备,必需坚持“必需、量力”原则,有相应的预算指标和批准手续。对无预算、超预算的项目一律不得推销。对应当实行政府推销的项目,一律实行政府集中推销。对经批准实行自行推销的项目,要加强对推销合同条款的审查,确保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对购置的设备必需按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及时登记入账。

3.对借新债还旧债以及在普九”化债期间或化债之后新发生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区财政将相应扣回化债补助资金。

五、完善监管机制

加强财务收支审计,1.健全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区教育局要不断完善财务公开和民主监督制度。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工程项目招投标、资金审批领用、银行账户管理、票据管理、借款审批等各项制度,严把资金收支审核关,确保资金平安、合理使用。

2.实行债务控制领导责任制。严禁各中小学校以任何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提供担保;严禁采取由施工单位垫资等手段上项目;严禁逾越国家规定规范发放津补贴;严禁因购置设备出现新的债务;严禁学校以任何理由举债建设。凡出现举债建设的将逐级追究责任。

3.建立债务动态监控机制。区教育局要在对全区中小学校债务全面清理核实的基础上。载明债务总额、对象、时间、原因、归还计划、归还资金来源、实际归还金额、可能存在风险等事项,掌握各学校欠债的详细情况,便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建立债务定期通报制度,对发现的新增债务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迅速整改到位。

4.加强债权清理回收。各公办学校要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对学校应收及暂付款进行清理、核对、回收,落实责任到人、任务到人,逐笔清理催收、限期还款,清理回收结果纳入学校工作目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