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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污染燃料污染整治的实施方法

高污染燃料污染整治的实施方法

为引导和促进我市高污染燃料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补原则

按照“企业为主,政府补助”的原则,市财政对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项目给予适当奖励补助。

二、奖补范围

1.高污染燃料锅炉关闭项目。高污染燃料是指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各种可燃废物,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等。

高污染燃料锅炉关闭项目是指高污染燃料锅炉停用拆除,并办理锅炉注销证明的项目。

2.高污染燃料锅炉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替代项目。

(1)原有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更新、改造为使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锅炉的(更新、改造后的锅炉需为有资质单位生产或改造,更新后原锅炉必须拆除并办理注销证明),且更新、改造后污染物排放浓度能达到国家及地方锅炉标准要求的,在本次奖补范围内。

(2)锅炉从直接燃烧生物质改为生物质成型燃料,或是锅炉从燃烧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改为燃烧达到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的,不在本次补助范围内。

(3)对改造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单位,环保部门一经发现其锅炉使用的燃料不符合生物质成型燃料要求的,即取消对该单位的奖补。

(4)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关闭后,改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锅炉的,按高污染燃料锅炉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替代项目进行奖补。

3.高污染燃料锅炉提标改造项目。除尘、脱硫、脱硝设施任一项或多项进行提标改造,且改造后所有污染物排放浓度均能达到国家及地方锅炉标准要求的,在本次奖补范围内。

三、奖补对象

财政资金补助范围为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期间进行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的项目;新建锅炉不在奖补范围。

四、奖补标准

1.2014年完成的项目,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关闭或改为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的,0.1蒸吨(含0.1蒸吨)以上的按每0.1蒸吨0.2万元标准补助;0.1蒸吨以下的统一按0.2万元的标准实施定额补助。

2.2015年完成的项目,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关闭或改为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的,0.1蒸吨(含0.1蒸吨)以上的按每0.1蒸吨0.15万元标准补助;0.1蒸吨以下的统一按0.15万元的标准实施定额补助。

3.2016年完成的项目,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关闭或改为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的,0.1蒸吨(含0.1蒸吨)以上的按每0.1蒸吨0.1万元标准补助;0.1蒸吨以下的统一按0.1万元的标准实施定额补助。

4.高污染燃料锅(窑)炉进行提标改造的,10蒸吨以上或额定功率7MW以上的燃煤锅炉及燃煤窑炉,每台按5万元标准补助,20蒸吨(含20蒸吨)以上或额定功率14MW(含14MW)以上的燃煤锅炉及燃煤窑炉,每台按10万元标准补助;电力(热电)行业65蒸吨以上锅炉提标改造项目按《市“十二五”污染减排奖励办法》执行。

5.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进行提标改造的,1蒸吨以下的每台按0.5万元标准补助;1蒸吨(含1蒸吨)以上6蒸吨以下的每台按1万元标准补助;6蒸吨(含6蒸吨)以上10蒸吨以下每台按2万元标准补助;10蒸吨(含10蒸吨)以上20蒸吨以下每台按5万元标准补助;20蒸吨(含20蒸吨)以上每台按10万元标准补助。

6.导热油炉按每60万大卡为1蒸吨折算;燃煤窑炉按实际耗煤量折算。

五、申报材料要求

1.奖补申请表;

2.市级财政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

3.关闭项目提供拆除照片、锅炉注销证明等材料;

4.能源替代项目提供替代锅炉购置发票(或改造合同)复印件、现场照片、原锅炉注销证明、监测报告等材料;

5.提标改造项目提供施工合同复印件、现场照片、监测报告等材料;

6.上述材料一式二份(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各一份);

7.材料不齐全或签字盖章存在任何缺失的项目,不予受理。

六、资金申报和拨付程序

1.各板块组织项目申报,并对项目完成情况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2.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由各板块分别于每年3月底、8月底和11月底前向市财政局和环保局报送申报材料;

3.市财政局、环保局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验收核实,并将验收材料、申报材料进行备案;

4.对通过审核或复核的项目,由市财政局、环保局统一安排,将市级财政资金拨付至各锅炉使用单位;

5.对通过审核的1蒸吨(含1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整治项目,符合省级引导资金申报条件的,由市财政局、环保局联合向省财政厅和环保厅组织申报,具体申报事项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由市环保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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