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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局职责和人员编制工作规定

宗教事务局职责和人员编制工作规定

根据《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89号),设立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对全市民间信仰场所管理的协调指导职责。

(三)加强贯彻执行和督促实施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和少数民族发展规划方面的职责,强化依法行政。

(四)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的职责。

(五)加强对县区民族宗教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指导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民族、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维护社会稳定,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民族、宗教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对全市少数民族和宗教情况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建议;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贯彻执行。

(三)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经济、教育、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工作,承办相应事宜。

(四)调查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经济及社会发展状况,拟订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并监督实施。

(五)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和培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六)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利,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七)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范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负责全市民间信仰场所管理的协调指导。

(八)指导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引导宗教团体依法开展活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和协调的事务,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培养、教育和管理。

(九)负责组织全市民族宗教干部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工作。

(十)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一)依法审核审批民族宗教方面的有关事项;指导县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信访、保密、接待、计划生育、精神文明、综合治理、后勤服务、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负责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办理民族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事宜;组织民族宗教志和民族宗教年鉴的编撰工作;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

(二)民族科

负责全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宣传教育和总结表彰工作;拟订全市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经济、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有关政策和发展规划,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督促贯彻落实;组织开展民族工作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依法监督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为少数民族企业的发展提供服务和指导;监督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等工作;调解民族纠纷,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管理全市民族识别及民族成份的鉴定、更改工作。

(三)宗教科

承担市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局维护稳定办公室工作;承办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建议;及时掌握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动态,引导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指导帮助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市级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联系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承办审核审批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有关事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抵御宗教渗透、防范处理邪教和反恐方面的有关工作。

机关党的机构按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4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