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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生养殖防止污染区域划分办法

畜生养殖防止污染区域划分办法

为有效减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加快“两型社会”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畜禽养殖区域划分

㈠下列区域属于禁止养殖区

1、县城规划区域、县经济开发区和金洲新区规划区域;

2、各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已建成的街道、集镇及控制用地区域;

3、风景名胜区、灰汤旅游度假区、花明楼旅游区、回龙山旅游区、凤凰山国家森林公园及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核心区域;

4、四大水系(沩、乌、靳、楚)县域内干流和主要支流水域及临水系200米以内陆域;

5、小一型以上水库及周边陆域200米范围内;

6、县城及乡镇饮用水源保护区200米范围内;

7、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㈡下列区域属于限制养殖区

各乡镇主要集镇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及工业区500米范围内。

㈢下列区域属于适宜养殖区

未列入畜禽禁养区和畜禽限养区的,为适宜养殖区。

县人民政府对以上三个区域的划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的具体区域界限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二、强化畜禽养殖区域管理

㈠禁止养殖区

1、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严禁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户)。

2、现有养殖场(户)符合防疫和环保条件的,限三年内自行转产或搬迁;不符合防疫和环保条件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关闭或取缔。

3、禁养区范围内的养殖场(户)不再享受各类政策补助。

4、禁养区内的水库不得投肥进行养殖,已签订经营协议的,承包双方应于年12月底前自行协商解决。

㈡限制养殖区

1、限养区内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限制,应逐年减少养殖数量,关闭或搬迁养殖场(户)。

2、限养区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户),现有500头以上养殖场(户)在12月31日前(20头以上500头以下养殖场(户)在12月31日前)必须采取种养平衡、“零排放”、生化处理等技术进行治理,不得设置养殖废水排放口或溢流口,确保实现污染物“零排放”或达标排放。

3、对未达标排放造成环境污染的养殖场(户),应引导其退出、搬迁或整改,整改不达标的,应依法强制关闭。

㈢适宜养殖区

1、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必须严格实行环境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取得环评批复后,方可到县畜牧主管部门备案。

2、乡镇人民政府应对本区域的养殖用地和养殖场(户)布局进行科学规划,逐步实现生态养殖。

3、对未实现达标排放的养殖场(户),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整改任务的,取消其畜禽养殖项目补助资金,并依法进行处罚,污染严重的依法强制关闭。

各乡镇要组织以村(社区)为单位,对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宜养殖区域的现有养殖场(户)畜禽存栏数、栏舍面积(平方米)分别建立台帐,予以全面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促进畜禽污染治理如期达标。

三、本办法适用于县域范围内常年存栏20头及2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户)或依照相关规定折合20头猪及以上的其它类型的畜禽养殖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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