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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资助教方法

捐资助教方法

第一条为规范对教育的各种捐赠和受赠行为,维护捐赠者、受赠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发展市教育事业,改善城乡各类学校办学条件,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捐资助教,系指为市教育事业捐建校舍、捐献教育基金和其它教育教学设施,以及为教育事业提供其它各种资助。

第三条捐资助教是国人民的激进美德,应当在全社会发扬光大。鼓励和提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助教,欢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国团体和人士提供资助和捐赠。

第四条捐资助教的个人和组织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凡捐资助教者,均由市、县区教育局为其颁发捐赠证书,载入教育史册,并采取多种形式予以鸣谢和宣传表彰。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及个人捐资助教做出杰出贡献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立碑永久纪念。

第六条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捐赠累计人民币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的根据受赠对象,由市教育局、县级人民政府授予“捐资助教先进单位”称号,授予奖牌。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捐赠累计人民币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满意50万元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捐资助教先进单位”称号,授予奖牌。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捐赠累计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捐资助教重大贡献单位”称号,授予奖牌。资金的使用上可尊重捐赠单位的意愿。

捐赠50万元以上的可设立专项教育基金。

第七条个人捐赠累计人民币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根据受赠对象,由市教育局、县级人民政府授予“捐资助教先进个人”称号,授予奖杯。

个人捐赠累计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满意20万元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捐资助教先进个人”称号,授予奖杯。

个人捐赠累计人民币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捐资助教突出贡献个人”称号,授予奖杯。资金的使用上可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捐赠20万元以上的可设立专项教育基金。

第八条捐资兴建校舍、设立基金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按捐赠人的意愿确定校舍、楼房、基金名称。受赠单位可聘请捐赠人担任荣誉职务。

第九条捐赠人首次捐赠受惩办奖励后,如继续捐赠,可以累计计算捐赠数额,并按累加的捐赠数额再次给予惩办奖励。

第十条纳税个人和单位对教育事业的捐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对其捐赠资金从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予以扣除。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各级各类学校负责人有义务做好捐资助教工作。对组织协调捐资助教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惩办和奖励。

第十二条市政府惩办奖励的捐资助教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由受赠者所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受赠者为市属院校的由学校)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惩办奖励的捐资助教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名,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捐资助教惩办奖励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惩办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十四条受赠单位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国团体和人士捐赠的款物,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料理申报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切实加强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捐赠资金主要用于改善我市基础教育的办学条件,包括修建校舍、购置图书和教学设备。受赠单位应对捐赠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当地银行设立专户存储,单独核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受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亦可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市、县区成立捐资助教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教育的政府负责人担任组长,教育、财政、发改、扶贫、税务、工会、共青团、妇联、报社、电台、电视台等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捐赠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工作职责,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努力促进捐资助教工作。新闻媒体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宣传报道,促进捐资助教活动深入开展。

第十七条各县区可根据外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法。

第十八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