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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场河砂砖厂行业税收管理制度

石场河砂砖厂行业税收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石料开采、河砂开采和砖生产行业的税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堵塞税收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增加地方财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在仁化县范围内从事开采石料、开采河砂、砖生产(包括红砖、红砂砖、水泥砖)的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部门(县国税局、县地税局,下同)应当对辖区内已开业从事石场、河砂、砖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逐户进行实地调查,掌握业主经营地址,生产能力、经营方式、生产周期、产品类型、市场价格以及供电来源等基本情况,切实加强税源管理。

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三条纳税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会计核算。税务部门根据纳税人财务核算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

(一)对财务核算健全的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

(二)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四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纳税人,必须向税务部门申报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按照一般纳税人申报要求报送相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第五条纳税人应依法依规自觉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税务部门要建立与公安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供电部门的信息共享制度,定期到各部门提取用炸药、开采量、用电量信息进行核实,各职能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七条加强护税协税的分工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县公安局负责石场购买炸药的监控,及时将购买炸药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县水务局负责河砂开采权,及时将中标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情况传递给税务部门;国土资源局负责砖厂用地情况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各职能部门要大力协助税务部门做好日常税收管理,全力配合和协作税务机关做好各项税收管理和清查工作。

第八条征税标准

(一)“以量控税”营业收入的计算

全年营业收入=全年开采量X价格(当地平均价格)

(二)“以电控税”营业收入的计算

当月产品销售收入=当月耗用电度X单位电度最低产值

(三)“以炸药控税”营业收入的计算

当月产品营业收入=售石单价X当月产品生产数量

当月产品生产数量=当月生产耗药总量X单位产品耗药比率。

(四)石场、机砖厂,砂场的增值税从价计征

(五)石场、机砖厂,砂场的资源税、所得税从量计征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