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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推经济较快发展实施意见

助推经济较快发展实施意见

一、继续解放思想,增强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责任感

(一)增强大局意识,自觉服从服务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大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省工商局《关于服务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实施意见》,继续解放思想,把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贯穿于想问题、作决策、干工作的全过程,把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和省工商局的安排部署上来,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就是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意识,决不能有本位主义,不能离开经济建设说执法。切实增强加快我州经济发展步伐的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感。

(二)增强服务意识,寓管理与服务之中。在服务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中,不但要有很好的服务态度,还要有很高的服务质量。绝不让政策在工商部门截留,不让差错在工商部门发生,不让时间在工商部门耽误,不让企业和群众在工商部门受到冷落。

(三)增强创新意识,想方设法支持经济增长。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树立“尽职尽责抓监管,尽心尽力促发展”的理念,坚持“凡事少说不能办,多说怎么办”的原则,走政策的边缘,打擦边球,想方设法支持政府招商引资、支持企业改组改制,大胆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努力优化投资环境,切实做到“一切围绕经济发展、一切服从经济发展、一切服务经济发展”,使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在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好更大的作用。

二、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快速发展

(一)推行“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放宽投资主体、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本(金)限制。推进公平进入,促进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平等竞争、健康发展,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二)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设定,一些部门和地方自行设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停止执行。

(三)放宽个体户从业人员条件。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然人凭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可直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允许党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部门的分流人员经商办企业。

(四)放开经营范围。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和国家限制经营的除外,均可经营。

(五)支持私营企业发展。私营有限公司在州、县(市)之间自主选择注册登记机关和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放宽名称核准登记条件。企业名称只要不与其他在先权利发生冲突、不致引起消费者误解、不涉及到禁止条款或不良文化等与法律、法规冲突的情形,均允许使用。

允许全州各县市的企业将“州”与县市行政区划连用作为行政区划使用。如合作市的个体户可将“州”、“合作市”连用作为行政区划使用。

积极帮助、协调企业申请冠省级、部级以上名称;支持规模较大的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并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无地区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放宽企业名称登记中有关使用行业或经营特点用语限制。允许经营范围中含有生产、加工内容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实业”字样;允许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内容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发展”字样;允许经营范围中含有高新技术的企业使用“高新技术”、“新技术”、“高科技”作为行业特征的名称;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及其企业经营范围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名称中可以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允许进出口企业在名称中直接使用“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对外贸易”、“进出口”等行业用语。对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认可但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行业的企业,允许其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中有关新兴行业的表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如“创业投资”、“物流”、“国际保理”等。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扩大规模,申请设立为公司的,在主要出资人不变的情况下,允许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用语。

(七)放宽投资领域。凡国家不明令限制的领域,都要允许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允许非公有制企业参与交通、通讯、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允许非公有制企业进入有色、能源、化工等支柱产业;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从事农业综合性开发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创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鼓励发展法律咨询、信息服务、人才服务、投资策划、技术服务等非公有制中介企业;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教育、卫生、体育、文化、旅游等行业;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股城市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和保险等行业;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公用事业等垄断行业领域的投资与经营。

(八)放宽投资方式。允许出资人以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作价投资非公有制企业,经其他出资人认可并签订投资协议,其出资额最高可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以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投资,出资人应拥有合法的产权,并经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九)出资人以州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不受出资额比例的限制。高新技术成果可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也可经全体投资人协议认可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未经评估作价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资本,全体投资人须做出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承诺。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批准。

(十)放宽注册资本最低额限制。凡自然人申请设立有限公司,注册资金限额降低到2万元。

(十一)积极帮助企业突破融资困难瓶颈。积极开展股权出质登记和动产抵押登记工作。除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外,支持企业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支持企业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为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担保渠道。为企业办理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和动产抵押登记时,不收取登记费。

(十二)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放宽集团登记限制,凡申请集团登记的私营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拥有三家以上控股子公司,且母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合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可登记为企业集团。

(十三)鼓励个体户向私营企业转制。主动帮助有经营意向的公民成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对个体工商户发展已形成一定规模的,要鼓励帮助其申请办理公司登记,扩大再生产,做大做强。

(十四)引导以租赁柜台方式经营的商场登记为有限公司,抓大放小,支持私营企业上档次,上规模,在效益上求发展。

(十五)放宽登记、年度检验材料审查条件。企业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提供有效材料后即可登记。允许连锁经营企业持有效期内以总部名义办理的前置审批文件,向门店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后,即可办理登记。经工商部门确定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年度检验和验照中免于审查有关材料。

(十六)放宽住所权属证明的限制。以自有房屋、场地做为住所、营业场所的,只提供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租用他人房屋、场地做为住所、营业场地的,提交租房协议和出租方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对产权人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经当地政府或者派出机构、合法市场的主办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企业即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允许经过物理分割的同一法定地址注册多家企业。

(十七)支持贫困地区的个体经济发展。允许贫困山区、林区、牧区自然人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向当地工商所备案后,试营业三个月(需前置审批的除外),试营业期满后办理登记注册。对近年来发展起来经营住宿、餐饮、娱乐等的“农家乐”、“藏家乐”、“林家乐”实行先登记发照,后补办前置审批手续的方式进行登记注册。

(十八)对个体工商户转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在主要投资人不变的情况下,按“一歇一开”的简易程序办理,其名称可延续使用。允许企业、个体工商户转让其名称或字号,转让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受让方凭名称转让协议及相关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准名称。

(十九)实行“一照全州通行”制度。在全州行政辖区内,对不需要前置审批的,允许企业和个体户凭本州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场地证明在其注册地以外的本州其他县(市)注册经营。

(二十)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放宽广告经营范围、广告经营资质,对有条件的网络经营企业赋予广告经营权。积极引导广告业通过参股、控股等形式实行强强联合,促进广告业发展。

三、认真服务大项目、大企业,贯彻落实“项目强州”战略

(一)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招商引资、项目洽谈等经济活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做好促进大项目、大企业落户的工作。

(二)对大项目、大企业落户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跟踪服务。对中央和省、州为扩大内需、促进增长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尤其是从事民生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以及资源深加工延长产业链,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节能减排,国有老企业技术更新升级改造,利用特色优势带动一方经济发展等大项目、好项目,指定专人,提前介入,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服务,主动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和咨询,企业登记注册法律文书起草,相关部门协调等工作,直至完成登记注册。

(三)促进项目早开工、早投产、早受益。对企业申请登记暂时无法提交相关前置审批文件、尚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等情形的,可核发筹建许可证,以方便企业前期投资建设。企业凭此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筹建工作或从事前置审批的项目以外的经营活动。

(四)开通招商引资“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绿色通道。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注册条件前提下,尽量减少登记注册程序和环节,针对各种情况推行特殊事项特殊办理的相关制度,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为市场主体创造宽松的办事环境。

1、“重大投资上门办理制度”。即:凡重大的招商引资项目、州(县、市)属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提前介入,上门服务,现场办公,为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方便、快捷的服务。

2、“特殊业务承诺办理制度”。即:凡招商引资项目、州(县、市)属重点投资建设项目,短时间内无法办全相关前置审批要件的,只要项目主管部门出具正在办理的证明以及保证限期办全的承诺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即可办理登记注册。承诺到期仍未办全的,应责令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拒不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吊销营业执照。

3、“重大事项联合办理制度”。即:涉及同一项目、同一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商标、广告、合同等业务的,有关业务科室共同办理;涉及其它部门的,主动协调配合办理,帮助市场主体在最短时间内办完各项手续。

4、“紧急事项预约办理制度”。即:时限要求紧迫的事项,在正常工作日内未办理完毕的,市场主体可以预约有关科室工作人员在工作日以外办理,不受下班时间、双休日、法定节假日的限制。

5、“一般事项直接办理制度”。即:符合法定条件的一般事项,按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局领导签字审批而局领导暂时不在的,科室可以直接办理,事后再请局领导补签。

(五)充分推行“招商引资无费”政策,对落户的市场主体免收各项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快招商引资进程,推动我州非公有制经济上档次、上规模、快速发展。

四、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积极支持国企改组改革

(一)积极支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和战略性重组,鼓励中央和外省市企业以及非公有制企业等各类企业通过股权并购、股权置换、相互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

(二)允许国有企业分步实施改制。国企可先改为国有独资的有限公司或国有法人独资的有限公司,待条件成熟时再改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公司。

(三)简化企业改制登记要件。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的,按设立提交要件,履行变更登记程序,可以保留原字号;只要企业做出承诺,专项审批在有效期内的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住所未发生变化的,不再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国有非公司企业法人按照《公司法》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可以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该企业国有净资产数额的确认文件进行验资,可不进行资产评估,登记机关凭验资证明办理变更登记。

(四)国有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允许公司注册资本中的货币出资比例低于30%。公司可以用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

(五)允许改制企业以评估后的净资产作价出资,且不受货币资本出资比例限制。如果净资产为负值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以新股东实际投入的资本作为新公司的注册资本;如净资产为正值,除国家规定的特殊债权外,经债权人、新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可实行债转股。

(六)国有企业改制按新设立企业相关规定提交登记注册文件,按变更登记办理登记手续,只收取变更登记费,不再按新设立企业收取企业注册登记费。

(七)引导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并提前介入,帮助其完善规范登记注册手续。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参股、购买、租赁、兼并、承包等方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的,可继续使用原有企业名称,并享受原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原企业在改制前有效的各种前置审批手续,非公有制企业可免于变更,继续使用至期满。对企业提交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工商部门只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性审查。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服务“三农”,大力推进新农牧村建设

(一)采取多项措施,推动农牧业产业发展。进一步完善、规范“红盾护农护牧”机制,强化农资市场监管,确保农牧民买到放心农资;发展“经纪活农”机制,大力发展和规范农牧村经纪人,推动农业生产与市场需求相衔接;扩大“合同帮农牧”机制,稳步推进订单农牧业,开展涉农牧合同帮扶活动;落实“政策惠农牧”机制,大力培育农牧村市场主体,积极引导农牧村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推进农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经营;支持“市场兴农牧”机制,积极培育、繁荣和规范农牧村市场,搞活农牧村流通;强化“权益保农牧”机制,加大对三农的保护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农牧民利益的行为。

(二)大力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积极鼓励已形成一定规模或有一定倾向性的青稞、油料种植,牛、羊养殖以及饲草料加工的农牧民协作经营者组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全程服务,帮助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对申请成立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不受出资额限制,只要有5个农牧民或自然人申请设立的,即可给予工商登记,赋予法人资格,免收登记注册费;允许农牧民、土地承包人以农牧民身份申请设立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允许开展市场营销、技术培训、农畜产品加工储藏和农资采购等经营;力争三年内使10%以上的农牧民加入各类农牧民专业合作社。

(三)鼓励农牧民进入市场,成为执照农牧民。鼓励农牧民自主创业,对于在农牧村从事商业零售和修理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流动性小商小贩以及农牧民在集贸市场或地方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畜产品的,都予以登记,免收注册登记费,让他们合法经营。

(四)积极培育发展农牧村经纪人。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农牧村经纪人,或季节性、临时性从事经纪活动的农牧村经纪人,实行免费咨询、免费发证、免费办照,发挥专业经纪人在农产品、畜产品流通和服务中的积极作用,让他们堂堂正正经营。

(五)帮助具有一定技能和资金的返乡农民工创业。开辟返乡农民工创业绿色通道,对返乡农民工实行与下岗、残疾等人员创业同等优惠待遇,减免规费,减轻创业负担;并安排专人为其提供咨询服务;同时,会同相关部门举办各种招聘会,加强与当地企业的联系,帮助返乡农民工及早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

(六)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兴办各类企业。对具备一定基础和发展潜力的“专业村”、“专业乡镇”,帮助组建以品牌为纽带,以产品为依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伙制和公司制企业,促进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提升产品层次。

(七)依法办理农牧村土地信用合作社的登记注册。允许农牧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权等形式有序流转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八)扶持发展现代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引导一批食品配送企业向农牧村延伸连锁经营网点,发展经营规模,打造现代流通网络。形成以城区店为龙头,乡镇店为骨干,村级店为基础的物流体系,规范配送行为,维护农牧村食品安全,促进现代流通网络规范、高效、健康运作。

(九)鼓励农资连锁经营。认真做好农资流通领域的规范和发展,鼓励以连锁经营的方式设立农资经营单位,使现有的松散型经营方式逐步向规范化、制度化、连锁化转变,打造现代新型农资经营模式,规范农资经营秩序,保护农民利益。

六、坚持“商标兴州”,积极实施品牌战略

(一)开展商标兴州。鼓励企业加快培育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进一步推动企业开展著名商标培育活动,重点培育发展特色农产品、畜产品、旅游、有色金属、水泥、藏中药商标,不断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在现有注册商标件的基础上,每年增加10件。

(二)加大商标兴州宣传力度,邀请商标著名专家来为我州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商标知识专题讲座,提高领导干部和机关干部的商标意识和品牌意识。

(三)加大“商标富农富牧”机制,积极引导农牧民运用农产品、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增收,提高农产品、畜产品市场竞争力。

(四)建立全州驰名、著名商标数据库。进一步规范、完善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支持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不断充实中国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后备资源数据库。鼓励和支持企业申报商标,搞好中国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挖掘、培育、申报、宣传等工作。

(五)加大对农产品、畜产品以及地理商标的保护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农产品、畜产品、地理商标权的行为。

七、进一步创新机制,不断提高服务效能

(一)不断完善政务公开、政务承诺、社会监督等各项制度,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将法律法规依据、登记注册工作制度、登记注册程序、登记注册时限、登记注册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规定在政务公开网站向社会公开,推行政务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树立“阳光型”工商行政管理新形象。

(二)落实登记注册“一审一核制”,实行“一站式”登记注册服务。积极推行登记注册“审核合一”制,对企业年检、个体户登记和验照、以及不涉及前置审批的企业登记实行“审核合一”制,由受理人员直接核准,减少审批环节,进一步提高登记效率,提高办结时限。

(三)整合登记职能。合理划分登记事权,用科学发展观的思想,整合登记职能。将合作城区所有企业、个体户登记注册和年检全部集中到州政府政务大厅工商分厅统一办理,合作市工商局所属工商所不再办理登记注册业务,积极推行“一站式”服务,最大限度的方便广大经营者,提高登记部门的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四)积极推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改革。按照“城区实行集中登记、边远农牧村实行分层登记”的方法,实行各县城关工商所(分局)辖区企业、个体户及涉及高危行业统一在县局登记大厅集中办理登记;农村个体户实行就近委托工商所登记,创新服务举措,提高服务水平,积极培育和扶持非公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推行流动办照制度,对边远农牧村的经营者实行上门服务,现场办照,切实解决边远农牧村办照难的问题。

(五)推行首问责任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登记注册大厅设立首问责任窗口,指定首问责任人,按照“百姓无小事,责任重如山”的首问理念,认真落实首问责任制,决不允许以“不知道”、“人不在”等为由推脱而让群众多跑路。实行外出告知制度,凡外出执行公务时,必须在醒目位置写明去向、返回时间、联系方式等,方便群众联系和办事。开展对市场主体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让座、一杯茶水接待、一个窗口服务、一次性办结的“五个一”活动,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四难”现象发生,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服务。

(六)实行登记注册服务承诺和限时办结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公开向社会承诺,限时办结。凡手续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名称预核一般做到当场核发通知书;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企业变更、注销登记当日办理完毕。

(七)积极推行登记注册“三通”服务。即:“条件具备的畅通”,凡相对人提供的登记材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具备法定条件,各级登记机关要按照接待热情、服务周到、程序简单、办事便捷的原则,在最短的时间里予以办理。“非具备条件的变通”,相对人提供的法定材料齐全,但个别附件资料不符合归档规范要求或相关辅助资料缺乏的,可以在不影响发照的前提下限时补齐。“基本条件不具备的沟通”,对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供的主要要件缺少或不完整而不能注册登记的,登记注册人员要文明、礼貌地与相对人沟通,细致耐心地解释,要在指出问题的同时给对方提建议、出主意,能帮助解决的尽量帮助解决。

(八)开展工商干部挂钩帮扶活动。各级工商干部要主动走出办公室,走进企业,走进个体工商户之中,积极了解他们的生产经营情况,提供上门服务,面对面听取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共同研究分析,谋划发展思路,帮助经营者解决合并分设、名称保护、企业维权和培育商标等方面的难题,努力增强经营者发展后劲,当好非公经济的“助理员”和“指导员”。州局领导确定1户企业、5户个体户为联系点,县(市)局领导确定2户企业、10户个体户为联系点,工商所每个干部确定3户企业、15户个体户为联系点,每年至少要为联系点的经营者各解决一个实实在在的问题。

(九)建立信息采集和反馈制度。在履行市场主体准入、企业年检、个体户验照登记职能的同时,要利用拥有登记注册资源的优势,当好非公有制经济的“信息员”和“服务员”。尽可能地为经营者投资提供建设性的参考意见,实实在在地帮助经营者找准投资方向,为企业选择投资领域、调整产业结构提供指引,为企业、个体户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通过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发展变化情况,注意经常分析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态势变化,搞好信息采集和反馈,积极为政府宏观决策和制定产业政策提供参考。

(十)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个私协会要积极主动的介入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向当地党委汇报非公有制企业党建情况,积极理顺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隶属关系,经过1—3年的努力,达到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企业都有党组织,员工在30名以上的企业都有党员,全部建立党组织。进一步巩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提高党的工作覆盖面和社会影响力,促进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十一)推进政务信息化建设,扩大电子政务应用范围,完善“网上企业登记”制度。实现展销会、展览会、动产抵押登记、著名商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广告经营审批等行政行为的网上申请、网上审批。简化年检手续,对年检材料提交齐全,内容填写完整,符合要求的,实行当场办理。鼓励企业网上申报年检,提高年检效率。

(十二)完善工商政务信息网功能。协调地方政府将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务信息网与政府网站进行链接,不断完善工商动态,及时向社会通报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开设在线解答栏目,方便企业、个体户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工商部门工作以及职能的了解,提供互动式服务。

(十三)要按照“金信工程”总体方案,全面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运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掌握的各类企业信息,逐步完善信用体系,根据其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监管,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为政府、企业和社会服务。

(十四)坚决落实就业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凡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和复员转业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使非公有制经济成为我州解决就业再就业的重要渠道。

(十五)年内成立州、县私营企业协会。各级个协、私协要根据实际为个体私营经济建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切实帮助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解决在经营活动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国内各类经贸洽谈会,帮助企业掌握市场信息,扩大交流,促进企业横向联合。认真抓好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培训工作,要送法上门,送知识上门,不断提高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守法经营的意识。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州工商局成立服务经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定有关政策和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服务发展工作的督查指导。建立健全高效、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督导工作落实。

(十七)加强调查研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工作责任感,深入调查研究,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切实解决发展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不断提升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

(十八)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主动接受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积极参与服务经济发展活动,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锐意进取,扎实工作,以优异的成绩,为我州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八、转变执法理念,全面实施和谐监管

要按照省局提出的“从监管中提升服务、从服务中实现监管”理念,实现监管与服务的统一。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查处案件的重点放在无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虚假广告、从事不正当竞争、商业欺诈和传销上,特别是要严厉打击查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案件和危害社会稳定的传销案件,努力创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为合法经营的市场主体保驾护航。

(二)优化投资环境,坚决杜绝“三乱”现象发生。坚决响应州委提出的“亲商、爱商、重商、富商”号召,努力营造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过去所制订的政策、规定进行一次清理,凡不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的,应立即纠正。坚持按照规定和标准收费,坚决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搭车收费问题发生,切实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对阻碍经济发展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者,要追究责任。

(三)实行行政提醒、行政劝导、企业工商联络员制度。在行政许可领域,采用信息公开、条件公示、到期提醒、退出指导等方式,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监管执法领域,采取主体事项提示制、轻微问题告诫制、突出问题约见制、管理责任建议制等措施,对企业发生的违法苗头予以纠正。严禁乱检查。除按信用等级、行业风险、地域风险等事项的检查外,对同一企业的例行回访原则上一年不得多于2次;对本实施意见放宽准入的事项不作为监督检查的内容。在所管辖区域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建立企业工商联络员制度,通过指定专人负责、事前介入、上门服务、全程跟踪等方式,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登记注册和咨询服务。

(四)坚持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行“三步式”执法。对企业和经营者因不了解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未对社会和消费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轻微违规行为,先行教育规范、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再进行处罚。

(五)积极改进执法监管方式,加强行政指导,引导企业自律。积极开展以提示、警示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指导和行政监管。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除涉及人民生命安全、社会公共秩序等项目的经营外,工商执法人员对首次发生的轻微违规经营行为,给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并及时纠正,不予行政处罚,不列入信用记录。

(六)对新设立企业和个体户,首次逾期未办理年检验照,责令限期办理年检验照,对限期内办理年检验照的,只在信用体系警示管理中作违规记录,免于处罚。

(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和企业依法登记注册的字号、名称、商标专用权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

(八)加大对户外广告、医疗广告的监管力度,规范广告经营秩序。主动帮助企业科学运用广告策略,全面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和产品的市场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

(九)企业在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未能及时办理经营期限变更登记,经提示能主动补办经营期限变更登记的,不予行政处罚。

(十)切实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大力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积极推进12315网络进商场、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积极发挥消费维权“一会两站”的作用,方便广大消费者就近投诉,及时化解消费权益纠纷。积极开展消费维权宣传教育,提高消费信心,扩大消费需求,倡导科学、健康、文明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