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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英砂企业污染管理工作意见

石英砂企业污染管理工作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我县石英砂企业规模小、企业分散、单个企业产量小、科技含量低的现状,依据县政府2003、2004年两个关于加强石英砂污染治理的通告精神和国家有关部门在凤阳召开的凤阳石英资源及产业发展部级论坛和论证会上诸多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结合石英砂企业协会的要求,按照县委、县政府“控制生产总量,减少企业数量,提高科技含量”的总体思路,特提出以下管理意见:

一、全县近期内原则上不再新上水碾式石英砂企业,也不再增加新的矿山开采点。个别外地来我县投资亿元以上新上玻璃器皿和玻璃制造业企业需独立建立原料基地的,要经相关部门认可,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县长批准。

二、所有石英砂企业不经同意一律不准新增碾子数,不得扩大企业生产规模。

三、鼓励、支持现有企业之间在不增加碾子总数的前提下相互收购、兼并,以减少企业数量,形成大的企业集团;凡通过并购新增规模达20万吨以上的企业,政府相关部门除在办事程序和相关手续上予以支持、简化外,在收取费用上也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减免。

四、优先支持外来投资者批量收购本地规模较小的石英砂企业,从而组合成较大的新的企业集团,并按政府统一规划进入石英砂企业集群或石英砂工业带,享受本文件第三条优惠政策。

五、支持业已形成的零星分散小企业向已经形成企业集群的地方搬迁和重新组合,县政府将对大庙、周圩、曹店等地的企业群和工业带进行规划和规范。

六、支持、鼓励科技含量高、价值高、含铁量低、使用新型生产工艺的新上企业。

七、支持并奖励利用尾泥尾砂进行分离、加工、再生产的环保型企业,具体奖励办法执行县政府2004年关于加强石英砂污染治理的二号通告规定。

八、凡被允许新上、搬迁、重组、兼并的企业,须经当地政府认可同意,然后报县政府批准。

九、全县所有石英砂企业今年五月底之前都要实现尾泥尾砂对外零排放,即达到清水排放后实现厂内循环水使用,不再向外排放。所有面向塘坝、水库、河道排污的企业,五月底之前必须将所有排污口(明沟、暗沟)填实、取消。

十、全县已取缔的晒粉厂决不允许再重新生产,各乡镇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环保、水务部门也要加强正常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