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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调控房地产市场意见

市调控房地产市场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巩固的扩大我市调控成果,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切实履行稳定房价的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力度;继续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全面落实年内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目标任务。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出台住房限购措施,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

二、强化调控,明确房价控制目标

为切实将我市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度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是:商品住房销售均价涨幅控制在上年度价格10%以内。由市发改部门牵头,组织市国土、建设、规划、金融、税务、工商、审计、物价、房管等部门制定具体控制目标,报政府研究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加大保障性住房工作力度

市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要继续加大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廉租住房和城市东南部120万平方米安置房建设力度,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和拆迁户住房需求,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确保完成全年计划任务。继续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降低住房保障准入门槛。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条件为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条件在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线基础上增加10%。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增加土地有效供应,今年我市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市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依法查处闲置房地产用地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五、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办发【2011】1号文件关于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的规定,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杜绝“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六、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国办发【2011】1号文件关于二套住房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的要求,实行严格的差别化利率。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七、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市房管和物价部门要密切关注商品房价格态势,探索完善商品房价格监督办法,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督和市场监测,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和处罚力度,对存在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市工商部门要加强商品房合同监管,会同房管部门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组织开展专项整治,严格清理房地产市场存在的从事房地产经纪、房屋代售、租赁等业务的“三五中介”,规范中介市场秩序,推动房地产二级市场发展。

八、强化舆论引导

新闻媒体要开设专栏宣传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住房工作,深入解读政策措施,引导居民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九、加强协调,形成合力,落实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尽快调整和完善相关措施,全面落实各项调控政策,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切实担负起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职责。市监察和房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本意见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