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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区牧区经营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乡区牧区经营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年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青海省农牧业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牧区发展和稳定,不断强化农经系统行政执法、行政管理和行政监督职能,提高服务“三农”的水平,为促进农牧业发展、农牧民增收、农村牧区和谐做出新贡献。现就年全省农村牧区经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农牧民负担监管工作力度

年青海省农牧民负担监管工作抓好“四个重点”、“三项工作”:

四个重点:一是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重点抓好对农牧区中小学、农牧民建房、计划生育、农牧民外出务工、农用车辆收费和罚款等方面的监管。二是农牧业生产性费用和面向村集体的收费。重点对农业灌溉水电费、排涝费、畜禽防疫费、机耕费和农牧业生产资料价格进行监管。三是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重点对议事范围、议事程序、限额标准、资金和劳务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四是国家对农村牧区补贴补偿政策落实情况。重点对种粮补贴、良种补贴、农机补贴、生产资料综合补贴以及上级对村级的财政补助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三项工作:一是建立政策落实监督机制。全面落实中央和省一系列促进农牧民减负增收的各项政策,确保政策不走样、不缩水。二是拓宽农牧民减负工作,强化农牧民负担综合治理机制。重点是强化农牧民负担信访管理,强化农牧民负担执法大检查,强化农牧民负担专项治理,强化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三是注重调查研究,不断完善我省“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在切实加强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前提下,本着自愿互利、注重实效、控制标准、严格规范的原则,引导农牧民开展直接受益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公益事业。

二、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规范管理,维护农牧民土地承包权益

(一)全面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有关工作的意见》精神,全面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换发工作,做到承包地块、承包面积、承包合同、承包证书和基本农田“五到户”和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100%到户。省上将于上半年在各地自查、验收及总结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和总结表彰。

(二)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各地结合土地换证工作,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重点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落实、多留机动地和违法发包农村土地、承包期内违法收回和调整农户承包地、强迫农牧民流转承包地等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情况于6月底前专题报省农经处和省农经总站。

(三)加强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规范管理。加强土地承包档案管理、机动地和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管理;规范土地流转管理,建立起完善的工作机制和工作规程。同时,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的信息化管理工作。

(四)加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力度。各地要全面依法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实信访上报制度和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信息报告制度,建立健全矛盾和纠纷的排查调处机制,做好有关土地承包信访调处工作。各地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全面提高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水平。

三、完善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

(一)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和监督,推进村级财务规范化建设。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4号)要求,认真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加强以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为核心的村级财务民主管理工作,积极争取经费;加强对全省农牧区财会人员培训班村民主理财人员培训指导工作,保障农牧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落到实处。

(二)做好农村牧区财务管理电算化试点工作。年省上安排的28个财务管理电算化试点地区,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三)加强对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加大检查力度,建立监管机制,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

(四)积极做好村级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39号、国办发86号、农经发21号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精神,全面清理核实村级债务,摸清底数,锁定旧债,制止发生新债;积极探索和研究具体化债措施和办法,稳妥化解村级债务。黄南、玉树和果洛三州结合各地情况,开展化解村级债务试点工作。

四、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各级农牧部门要抓住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利时机,认真学习传达中央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文件精神和政策措施,提高思想认识,积极开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一要抓紧抓好法律宣传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摆在当前各项工作的突出位置,为确保法律的顺利贯彻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内容和知识,使法律精神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二要抓好法律培训工作。我厅拟在适当时候组织举办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管理干部和辅导员培训班。要求各地有组织有步骤地对农牧系统干部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进行培训,在全社会形成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良好氛围。三要切实抓好法律实施准备工作,积极做好组织调研工作,着手制定出台青海省实施《农民专业合作法》。要把指导、引导和服务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要按照法律精神指导其逐步规范,促进其更好更快发展;要帮助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制定好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加强规范化建设和登记指导工作,不断提高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水平。四是全面调研,总结经验,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农牧部门要组织人员开展调研,摸清我省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和存在问题,总结近几年我省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经验,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提出改进办法和意见,清理不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省上拟在年内组织召开全省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座谈会议,请各州、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认真总结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典型经验,增强农牧民群众兴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信心,提供办好合作社的经验和方法。

五、注重调查研究工作,认真做好农经统计工作

要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统计年报工作,特别是要在统计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上下功夫,防止人为因素造成的失实;及时准确地做好年农户收入情况的预测预报、农村牧区经济收益分配年报统计汇总和分析工作;要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各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统计调查工作,及时反映农村牧区社会经济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今年由省州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对市退牧还草与生态移民项目工程实施区,通过四年来已实行减畜禁牧、禁牧搬迁驻进生态移民社区管理范围内的以及留居在草场上以草定畜户牧民家庭生产、生活状况,收入结构变化、转变观念等情况以及无畜少畜户、困难户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制定统计方案,并配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一次统计调查工作,为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全面了解农村牧区经济情况,制定农村牧区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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