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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通知

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下达2013年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3年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构成

(一)总体控制指标

以2012年全市生产安全事故起数、事故死亡人数为基础,2013年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为: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66人以内。

(二)绝对控制指标

1.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25人以内。其中:

(1)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2人以内;

(2)金属与非金属行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人以内;

(3)建筑施工领域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7人以内;

(4)危险化学品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人以内;

(5)工矿商贸其他事故(冶金机械等8大行业)死亡人数控制在14人以内。

2.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40人以内。

3.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0人以内。

4.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人以内。

(三)相对控制指标

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等四项相对控制考核指标数,待自治区正式下达后另行下达。

(四)事故起数控制指标

全市各类生产安全较大事故起数控制在4起以内。

(五)重大事故起数控制指标

全市及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生产安全重大事故起数为零。

二、控制指标的考核

(一)控制指标的考核以总体控制指标、绝对控制指标和事故起数控制指标为主,相对控制指标为辅。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监局)对总体控制指标、绝对控制指标和事故起数控制指标进展情况每月通报一次;对相对控制指标每年统计公布一次;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二)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月通报、季、年考核”制度。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及时向辖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每季度在新闻媒体上。

(三)各县(市)区确保控制指标落实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确保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全面落实。

三、奖惩措施

(一)奖励方面

每节余1个控制考核指标奖励2万元。奖励资金70%用于补贴安全生产工作经费,30%用于奖励有关工作人员。

(二)处罚方面

1.每超出1个控制考核指标,处罚2万元。

2.发生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一次紧急疏散100人以上或住院观察治疗50人以上的重大未遂生产事故,取消全部奖励。

3.超出年度控制指标或辖区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辖区主要负责人要到市安委会述职,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进行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