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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检查通知

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检查通知

各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针对年以后卫生局不再代扣代缴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税收,以及我局对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征收管理薄弱的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09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39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陕地税发[]17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经分局研究决定对我局辖区内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情况以及应纳地方各税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具体安排如下:

一、检查范围:

区内所有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教育培训机构。

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医疗、卫生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卫生机构。分为个体诊所和企业性医疗卫生机构。

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是指非学历教育的营利性质的各种教育、技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二、检查时间:年4月1日至5月31日。

三、具体实施办法:

(一)入户宣传:各税务所成立以小税源管理岗为主的2-3人普查小组,在各所辖区内逐户普查登记,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办证所需资料、程序及其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等。

1.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办理税务登记证所需资料:

(1)个体诊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法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房屋租赁合同或自有房产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一式三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三份、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2)企业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法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房屋租赁合同或自有房产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一式三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三份、公司章程复印件一式三份、验资报告复印件一式三份、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3)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办理税务登记证所需资料:相关部门执业许可证照复印件一式三份、法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房屋租赁合同或自有房产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一式三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三份、公司章程复印件一式三份、验资报告复印件一式三份、《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各税务所对纳税人以上资料进行审核盖章后告知其到市地方税务局分局办税服务厅或市政务大厅四楼地税窗口办理。

2.各普查组要耐心细致地向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宣传税收政策和办理税务登记证、纳税申报、发票领,用,存等相关规定。

对检查出未办理税务登记证、未按期申报的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告知其违法事实,并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办理税务登记及按月收缴其应纳税款。

3.对于已取得执业证照的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并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纳入正常管理。

4.对于没有取得执业证照的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按照《市地方税务局分局未登记户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建立“一户式”征管档案。

5.对于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办理税务登记和核定税款,但在规定的限期内未办理的,各所要对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典型调查

由分局征管科在城区和农村分别选取一定比例的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行业典型调查,并根据其经营规模、经营状况、面积、所在路段、医师资质等对其经营情况、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典型调查表》,确定征收标准。

典型调查期为一年,以年的数据为准,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典型调查期为实际经营期。

各税务所应当根据分局确定的征收标准和纳税人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行业参照法、成本费用法、发票测算法等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采用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定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及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成本费用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测算纳税人营业额,是核定定额的主要方法。

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人各项费用总额,具体包括人员工资、房租费、各项管理费、承包费、水电费、贷款利息、计入成本的各项税金以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其他费用,纳税人的营业额=成本费用总额/(1-应税所得率)。行业应税所得率依照《市地方税务局分局关于年定期定额户税款核定工作的通知》(咸地税秦发[]108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业参照法是指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测算纳税人营业额的一种核定方法。

(三)征收管理

各税务所根据检查情况,登记底册,将辖区内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纳入税收征管系统或未登记户管理。

各税务所要认真学习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税收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项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0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营业性医疗卫生机构征收税款;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39号)及相关政策规定对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征收税款。

各税务所要积极宣传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及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发票使用规定。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必须使用《省住院医疗费用统一发票》、《省门诊医疗费用统一发票》;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租赁、培训、财产转让等各项非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应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必须使用由地税机关监制的《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各税务所要将发票的领购、使用、保存、缴销等有关规定,以及未按照规定领购、使用、保存、缴销发票等的应负的法律责任告知纳税人。

四、工作要求:

各所要高度重视,立即成立检查小组,依据分局传递的资料和日常巡查掌握的纳税人信息有计划地开展工作。

各所要扎实深入开展这项工作,对未纳入管理的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总局文件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纳入正常管理。

对由于没有相关执业资格证而不能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应纳入未登记户管理。

自年6月1日以后,经分局检查出的未纳入税收征管业务系统或未登记户管理的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及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视同漏征漏管户,纳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