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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属重点企业奖励办法

区属重点企业奖励办法

为鼓励全区企业做大做强,充分调动全区各类企业依法纳税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全区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制定本办法。

一、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奖励

(一)在莱山区注册的,自觉申报、足额纳税且年度纳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各类企业法定代表人,有资格获得莱山区经济贡献奖奖励。由基础奖和浮动奖两部分构成。

1、基础奖。按企业当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5000万元(含)至6000万元、6000万元(含)至8000万元、8000万元(含)至1亿元、1亿元(含)至1.5亿元、1.5亿元(含)至2亿元、2亿元(含)以上八个档次,奖励额度分别为20万元、30万元、50万元、60万元、7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

2、浮动奖。列入奖励范围且缴纳地方税收增幅超过当年全区地方财政收入增幅的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其缴纳地方税收新增部分的10%确定奖励额度。计算缴纳地方税收增幅的基数必须为完整的纳税年度数;已享受本办法奖励,企业缴纳地方税收出现下降的,下一个奖励年度的增长基数以享受本办法起历史最高水平为准。

(二)对贡献突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推荐享受一定政治荣誉。

二、对企业的奖励

(一)对新认定的部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或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中心),当年一次性分别补助所在企业50万元和2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当年一次性补助所在企业5万元。同一企业被认定为同一级别研发机构的,不重复奖励。

(二)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当年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含市级奖励)和20万元。

(三)对在国内外新上市的企业,当年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组织实施

(一)奖励和补助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

(二)从年开始,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经信局、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分局以及涉及单项工作一票否决的实施部门,负责对企业上年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奖励意见,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将奖励意见提报区政府,经区政府审查确定后组织实施。

(三)获得本办法规定奖励的企业,优先在土地、规划、资金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支持;对于在引进过程中已经给予优惠政策的新落户项目,享受本办法的起始年度由区政府一事一议研究确定;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当年不能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

(四)对民营企业的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之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