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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制度

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整合特色农产品品牌,支持做大做强名牌产品”和“保护农产品知名品牌”的要求,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的意见》和《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在四川省境内生产的种植业初级农产品(不含品种)。

第三条四川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实行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推动、监督为保证,以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和竞争力为核心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四川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坚持无偿、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对获得四川名牌农产品称号的申请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产品在生产基地建设、市场营销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四川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负责组织四川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及公示、和发证等工作。

第七条四川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四川省农业厅经济作物处(园艺总站),负责四川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四川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四川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评审工作。

第九条各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并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四川名牌农产品的申请,形成推荐意见后排序上报四川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同时,负责对本行政区内已获四川名牌农产品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十条申请四川名牌农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有注册商标;

(三)产品有固定的生产基地,批量生产三年以上;

(四)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五)产品在四川省内生产;

(六)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市场销售量、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

(七)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完善的售后服务,消费者满意程度高;

(八)建立了文件化管理体系,有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和环境保护体系,产品质量责任可追溯;

(九)食品类农产品须获得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中的任一认证;

(十)提供近两年内市州级以上具有承检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第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四川名牌农产品”称号:

(一)申请人注册地址不在省内,或使用省(境)外商标的;

(二)近三年内,产品在县及县以上各级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质量抽查中有不合格记录的;

(三)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近三年内有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生产资料、原材料以及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农业投入品记录的;

(五)生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限制的产品的;

(六)有偷税漏税、掺杂使假、虚假广告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七)有其它不符合四川名牌农产品申请条件的。

第十二条申报四川名牌农产品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四川名牌农产品申请表》;

(二)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三)法人登记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产品生产采用标准的复印件;

(五)市州级以上具有承检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质量检验报告原件,复印件则必须加盖原检测机构鲜章;

(六)食品类农产品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中的任一证书复印件;

(七)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税收证明复印件;

(八)出口量、出口国和出口额的相应证明复印件;

(九)其他相关证书、证明复印件。

第四章评价指标

第十三条建立以市场评价和质量评价为主,兼顾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四条市场评价主要体现为市场销售量和出口情况两项指标。市场销售情况反映消费者对申请产品的认可和接受程度,产品出口情况反映产品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第十五条质量评价主要考核被评价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持续保持这种水平的质量保证能力。产品实物质量水平主要是与国内、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的对比。质量保证能力反映申请人稳定保持相应质量水平、不断进行质量改进的能力,表明申请人质量管理的有效性。

第十六条效益评价重点选择生产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实现利税和带动农民增收情况等四个指标,主要评价申请人经营业绩、管理水平和助农增收能力。

第十七条发展评价主要考核申请人长期持续稳定发展的能力状况,包括技术开发投入水平、申请人规模水平、生产技术及装备情况三个指标。主要评价申请人的产品创新、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拓展能力。

第十八条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制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对不同产品确定调查方案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四川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评选认定程序

第十九条申请人直接从四川农业信息网(http://)上下载《四川名牌农产品申请表》,向所在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各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审查和现场察看,形成推荐意见,排序上报四川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四川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二条四川名牌农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审查合格的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四川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结果通过四川农业信息网、《四川日报》等媒体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四川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适时召开新闻会,颁发四川名牌农产品证书。

第二十四条四川名牌农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要继续使用四川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应在期满前90天重新申请评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获得“四川名牌农产品”称号的申请人,在有效期内,应保持其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采取各种形式,积极宣传名牌农产品、展示和推广质量管理经验与成果。

第二十六条在有效期内,证书拥有人可以在获得四川名牌农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它业务活动中使用四川名牌农产品称号。

第二十七条已获得四川名牌农产品称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撤销其称号:

(一)转让或扩大适用范围者;

(二)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得认定者;

(三)产品质量发生重大事故,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者;

(四)在评选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第二十八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获得四川名牌农产品称号的产品,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质量和信誉检查,申请人应主动配合。

第二十九条对冒用、伪造“四川名牌农产品”的,应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参与评选认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漏申请者产品机密或者干扰评选认定工作导致评选认定不公正者,依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做出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省农业厅举报四川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也可向省农业厅申诉对四川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的不同意见。申诉人、举报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标明真实身份,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省农业厅对举报、申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做出答复,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保护举报、申诉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市州级以上具有承检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对出具虚假报告的质检机构,一经查实,取消其四川名牌农产品质检资格,并通报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各申报单位送检样品的检验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组织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事业费列支或申请专项经费解决。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四川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