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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残儿医学鉴定实施规定

病残儿医学鉴定实施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国家计生委《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扬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市人口计生委建立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库,聘请市各大医院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技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热心计划生育事业、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每次鉴定前根据各县(市、区)申请鉴定的数量和病种的分类,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设鉴定组,每个鉴定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设组长1名。鉴定组对本次病残儿医学鉴定负责。

第三条市级病残儿鉴定每年组织2次,上半年在4——5月组织,下半年在10——11月组织。各县(市、区)鉴定时间相对固定。上半年鉴定时间:高邮市4月15日;宝应县4月20日;江都市4月25日;仪征市5月10日;邗江区、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5月15日。下半年鉴定时间:高邮市10月15日;宝应县10月20日;江都市10月25日;仪征市11月10日;邗江区、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11月15日。(以上所定鉴定时间如遇周六和周日顺延)。对县(市)鉴定的组织,由市鉴定组到所在县(市)进行,县(市)计生局负责落实鉴定地点,维持鉴定秩序,做好有关工作;对邗江区、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鉴定的组织,统一安排在市指导所进行。对个别因治疗急需、情况特殊患儿的鉴定,经市人口计生委研究后另行组织。

第四条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表》,并提交户口簿、病历、有关检查和检验报告单等资料。

(二)单位或村(居)委会进行初步审核,在鉴定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三)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调查和家系调查后,在鉴定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市、区)计生局(办)。

(四)县(市、区)计生局(办)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材料不全的要准备齐全。在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鉴定材料报市人口计生委科技处。

第五条病残儿医学鉴定应上报的材料包括:

(一)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表(要求单位或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公章齐全);

(二)病历、有关检查和检验报告单;

(三)癫痫、智力低下、大脑发育不全、脑性瘫痪、盲、聋、哑、视力障碍等病要同时上报社会调查材料(干部、群众座谈会材料);

(四)遗传性疾病还要同时上报家系调查材料;

(五)县(市、区)除上报病残儿医学鉴定个案材料外,还要上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申报、鉴定名单”(要求按表式填写准确、齐全并打印)。

第六条病残儿医学鉴定组以国家计生委《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为鉴定依据,原有关病残儿鉴定的文件、规定与其不一致的,自行废止。

第七条病残儿鉴定有关辅助检查项目,应在县以上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时鉴定组可要求鉴定对象到指定医疗机构作有关辅助检查。智商测定全市统一指定在扬州市计划生育指导所进行。

第八条单位(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县(市、区)计生局(办)和市人口计生委,在办理鉴定材料的上报和审批时,都要遵守国家计生委《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

第九条市人口计生委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后,于鉴定后3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论通知书下达县(市、区)计生局(办)及申请鉴定者。病残儿鉴定材料不全需补充材料的,待材料补全后再研究下达鉴定结论。需补充的材料应在鉴定日后两个月内交到市人口计生委科技处,逾期不交补充材料的,按暂不符合下达鉴定结论。经鉴定符合标准的,“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表”及其他各种材料归档;不符合标准或鉴定材料不全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将上报材料退县(市、区)计生局(办)。

第十条病残儿医学鉴定的费用(包括鉴定费和辅助检查费)由申请者自理,其中鉴定费由市人口计生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用于专家鉴定费、餐费等支出。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按规定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扬州市人口计生委申请省级鉴定,市人口计生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署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省人口计生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