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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焚烧垃圾农作物秸秆通知

禁止焚烧垃圾农作物秸秆通知

近段时间,我市部分地区经常发生随意焚烧垃圾、农作物秸秆的现象,造成安全隐患,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影响城市形象和市民生产生活。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在重点区域禁止焚烧垃圾、农作物秸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对焚烧垃圾、农作物秸秆的管理。要切实提高垃圾和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禁烧”的有关要求,立即动员起来,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禁止在城区、城乡结合部人口集中地区、风景名胜区、环境敏感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范围等重点区域内焚烧垃圾以及农作物秸秆、落叶等各种产生烟尘的物质。

二、建设、环保、林业部门要加大现场执法力度,在上述重点区域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焚烧垃圾、农作物秸秆的行为。对重点区域焚烧垃圾、农作物秸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罚款高限进行处罚;因实施上述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其他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落实“禁烧”工作属地管理原则,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为“禁烧”工作责任主体。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结合实际,迅速制定“禁烧”方案,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重点区域采取全天候、拉网式巡查等方式,对重点区域焚烧垃圾、农作物秸秆的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要认真落实街道办事处包社区、乡镇包村、村干部包户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村(居)委会应将在重点区域禁止焚烧垃圾、农作物秸秆、落叶等纳入村规民约,切实把“禁烧”工作落到实处。

四、畅通举报渠道,充分发挥数字城管监督员监督作用,强化部门联动查处力度。各县(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及环境保护、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设置“禁烧”举报电话,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要采取措施鼓励广大干部群众对违法违规焚烧垃圾、农作物秸秆者进行举报。市、县(市、区)城管监督员要深入大街小巷、田间地头,加大巡查监督力度,发现在重点区域焚烧垃圾、农作物秸秆的现象,要及时上报同级城管指挥中心,并迅速派遣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及环境保护、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到实地进行查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及环境保护、环境卫生主管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加强联动,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禁烧”查处工作。

五、科学、合理处置垃圾、农作物秸秆,大力推广使用清洁燃料。各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辖区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确保垃圾科学、合理处置,不断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率。各县(市、区)农业部门要积极探索农作物秸秆利用途径,大力推广资源化利用技术,用实际效果引导、教育农民群众,转变观念,采用综合利用措施处理农作物秸秆。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积极推广清洁燃料,提高城市气化率,减少大气污染。

六、加大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禁烧”工作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群众对焚烧垃圾、农作物秸秆危害性的认识。市及县(市、区)新闻媒体要加大焚烧垃圾、农作物秸秆现象的舆论监督力度,对典型的违法行为予以曝光。同时,要大力倡导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以及推广使用清洁燃料等工作,使广大群众自觉参与、支持、开展垃圾和农作物秸秆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工作,积极使用清洁燃料。

七、加强督查督办和责任追究。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创建办配合,抽调相关职能部门人员成立工作督查组,对各县(市、区)、工业园区开展“禁烧”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对“禁烧”工作安排部署不力的,由市监察部门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被新闻媒体曝光3次以上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由市监察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