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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督范文精选

执法监督

执法监督范文第1篇

1、打破“条块分割”的体制,除了以《档案法》、《城乡规划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蓝本外,辅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将法律和法规条款中规定不明确、弹性幅度大的条文细化,增强条款的可操作性,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奖罚制度。2、加强法律约束性,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和《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和《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捆绑,并严把《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的签订关,一旦责任书签订,便使得“两个规范”的条款也具备了法律效力。3、延伸档案归档的范围,目前我国城乡规划所需的城镇体系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规划以及城市规划和其实施评估报告等规划资料,也应纳入归档范围,并和城市、镇的总体规划期限保持一致。其次是高新区、开发区、移民安置区、风景名胜区、旧城改造区、地下利用空间等区域,也要纳入城建档案归档管理体系中。再次是对于项目的前期材料,比如对建设项目划拨土地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地块的规划条件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等重要材料,也应归档。4、克服“多头”管理现象。首先我们要明确城建档案馆的管理职能,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日常工作,这样就明确了施工单位在竣工之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报送的职能管理部门是城建档案馆。其次是理顺“三个因果关系”。第一个“因”是城乡规划部门的“规划条件”核查已规定为验收工程的先决条件,“果”就是增加检查“规划条件核实文件”一项;第二个“因”根据2008年城乡规划部门的要求,得到“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仅涉及竣工验收的那一部分,仅为全部工程档案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果”就是增加要报送的资料内容,如规划体系、评估材料和相关附件材料,使得报送材料完备、详尽;第三个“因”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1条:档案缩微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职能主管部门能够接收“原件在档案馆保存”印章的复印件,“果”则是解决了建设单位只能给一个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原件的问题。由于有了配套的细则,将会有效的规避“多头”管理现象。

加强宣传倡议联合共管

依法治档,首先就要加强城建档案归档工作的法律宣传,比如在互联网上设置专门的页面,在电视和传统平面媒体上开展“城建档案系列法律知识讲座”以及“法律知识竞赛和违法案例分析”活动,和地方政府联合宣传扩大影响力,从深度和广度来全力营造一个法制的氛围。城建档案馆的工作离不开和各个行政部门的合作,比如与质监部门之间的档案移交、与房产部门之间的协作以及和各单位之间对于备案工作的合作等。对于所有的报建工程,从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的前期在城建档案馆签订责任书开始,归档工作就开始和各部门衔接。如果工程建设资料得不到城建档案部门的初验认可,则规划部门不得进行验收;如果城建档案备案没有通过,则质监部门不得进行验收;如果工程建设项目得不到档案合格证,则房管部门不得发放房产证等。这种规划和建管部门以及房管部门之间的相互印证和相互制约的手段能够行之有效的用于档案归档的收集、完善与监管工作。联合共管以及联合执法,以达到优势互补的目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能够对档案归档监督执法进行有效监督以及业务指导,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可以为城建档案归档监督执行提供专业特长,此种方法也可以类推到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执法监督范文第2篇

关键词: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对策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和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全面推进,关于公安系统内部,如何开展法制监督,慢慢的走上了正规化、法制化的轨道,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深刻的感受到我国警察执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为此,如何更好的建立公安系统内部执法监督体制机制,提升公安督察民警监督执法的效率,构建符合新时期的内部执法监督体系是新时期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内在要求,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

一、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的基本内涵

公安系统内部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上级主管公安业务机构对下级执法机构,同级公安业务部门、相关派出机构及其所属公安干警的执法活动所进行的监督检查。它是一种公安内部执法监督体系,是公安机关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对目前我国公安内部执法监督的分析

十八大以来,我国开展了不少对公安系统内部执法监督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从中也积累了不少成功的经验。但是,随着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我国公安系统内部执法监督体制机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如果不在法制的角度下对它进行研究和改进,将会对目前公安机关依法行政造成不好的影响。

(一)没有树立正确的执法监督意识

主要体现在,在心态上不能够正确对待监督执法问题,没有真正从内心将执法监督作为新时期公安工作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一是公安机关领导人员对内部执法监督不够重视。在公安实践中,有些领导人并没有充分认识到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为执法监督是“软件”,破案才是“硬件”;二是监督人员缺乏监督的主动性、积极性。在工作中有畏难情绪,被动地进行监督,对在监督过程发现的不足之处,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没有深入探讨行之有效的改进整改措施,导致监督乏力。

(二)缺乏建立独立的监督机制

目前,对公安系统内部的执法检查督导力度不足,制度落实不到位,是一个较为普遍存在的问题,它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内部执法监督分工不明。另一方面执法监督主体的独立性、权威性不强。

(三)缺乏实质性的公安内部监督

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都是督察的内容。但在现实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实践中,多数都只注重对一些表面的问题进行监督,而缺乏更加深入地进行实质性的监督。

三、加强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要确保公安机关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必须加强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一)加强思想教育,坚定执法监督信念,树立监督意识

完善执法监督体系、严格监督,就应首先在观念上树立监督执法意识,端正执法思想,更新执法理念,将法治理念内化为广大民警的内心信念,将法治思维转化为广大民警的惯性思维方式,努力推动形成依法办事,严格遵守执法办案程序,重视证据,全面推动公安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二)密切分工合作,建立完善的执法监督机制

针对目前公安机关内部重复监督,监督存在盲区等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建立统一监督体系,理顺各部门监督职能等相关对策解决。整合监督力量。结合当前的公安实际,将现有的各监督部门的工作统一由一名专职领导分管,统一划定各监督机构权限,以突出内部监督工作的独立性。

(三)创新监督方式,提升优质的执法监督效能

首先,要强化日常监督。将日常监督与集中专项监督相结合,确保监督工作的时效性;其次,要注重执法监督工作的信息化建设。积极运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增强执法监督的效果,如通过网上督察系统,对接警大厅、枪房、询(讯)问室等场所,实行全程录音、录像以方便检查督导,督促各单位严格依法行政。建立健全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体系,强化执法监督管理,规范执法活动,有效地解决公安机关执法突出问题,切实提高了执法办案质量和执法工作能力。通过加强执法监督管理,保证公安民警执法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和权威性,才能确实保障在执法办案中维护公民享有的合法权益,同时符合法治的要求。

[参考文献]

[1]谢山河.论完善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机制[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5(1).

[2]刘正强.关于公安督察制度的前瞻性思考[J].法学杂志,2003(l).

[3]秦月忠.浅谈构建公安执法监督机制[J].上海: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5):48.

执法监督范文第3篇

一、卫生法制工作目标

(一)积极推行依法行政。

1、全面完成《xx市卫生监督检查验收标准》中规定的各项任务指标。

2、组织半年和年终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考核。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

3、做好人大、政协对全市卫生执法的评议、视察工作。

(二)法制建设工作

1、完善全市卫生执法监督体系,配齐全市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建立法制工作信息反馈系统。

2、完善卫生行政复议、听证、错案追究、重大处罚备案等制度,并组织实施。

3、推行新版卫生执法文书使用,确保2004年在全市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全面使用新版卫生执法文书。

4、完成全市卫生监督员证件换发工作。

(三)法制宣教工作

1、开展《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职业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宣教活动。

2、认真做好“四?五”普法工作。

3、拟在适当时机,举办全市卫生系统“四?五”普法培训班。

4、文明单位和十佳监督员创建工作。评选文明执法单位标兵2个;建立监督员考核挡案,对全市卫生执法人员进行德、能、勤、绩综合考核评比,评选十佳监督员20名。

5、在适当时机举办全市卫生行政执法知识大赛。

6、开展全市执法文书书写评比活动。

7、按照《xx市卫生监督检查验收标准》进行半年、年终考核。

二、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工作

(一)拟在今年4月份前完成市级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

(二)拟在年底前完成县(市、区)级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

三、卫生监督工作

(一)医疗市场监督工作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

1、《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加强对医疗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2、依法进行医疗市场监督管理,对超出诊疗许可范围,出租、出借执业许可证、执业证书,非法行医等现象进行专项治理。

3、依法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二)食品卫生工作

1、积极推行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

2、开展卫生许可证、健康证专项整治活动。

3、协调有关部门加强食品、保健品广告的审批工作。

4、开展集贸市尝小食品批发、超市的专项整治工作。

5、开展肉及肉灌制品、饮料、糕点等食品加工企业,特别是小型加工企业专项整治。

6、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专项整治。

7、开展桶装水的专项整治。

(三)职业卫生工作

1、进一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

2、开展对放射卫生工作专项整治。

(1)对放射工作人员持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档案。

(2)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防护知识培训,举办放射工作人员防护学习班。

3、开展有毒、有害及危害化学用品的专项整治

(1)对全市范围内的有毒有害企业重新进行验证、审核,建立职业危害企业档案。

(2)对有毒有害企业法人及经营使用危险化学用品的有关单位进行整顿。

(四)环境卫生工作

1、按照《xx市歌舞厅管理暂行办法》对歌吧、舞厅等进行重新审核发证。

2、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

3、开展对游泳馆、洗寓美容美发、大型宾馆的环境卫生综合治理。

4、开展大型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综合治理。

5、开展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专项整治工作。

(五)学校卫生工作

1、开展学生食堂专项整治。

执法监督范文第4篇

一、抓好法制教育,构筑一道自我约束的思想防线

从历史上看,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史的国家,封建专制意识浓厚,官本位思想、特权思想盛行。这些东西正是法治的大敌。可以说,在行政执法中出现的以权压法、以情轻法、贪赃枉法等腐败问题,主要是根深蒂固的封建专制思想在作祟。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各级领导干部以及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因此,依法行政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对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为他们构筑一道法律至上的思想防线。当前,“四五”普法教育已经展开。我们应该将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普法教育作为一个重点。通过开展深入的法制教育,促使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转变思想观念,清除官本位思想、特权思想等封建专制意识的影响,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权力与法律的关系,牢固树立法律权威至上、法律大于权力、权力服从法律的观念。思想是行动的先导。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只有解决了思想问题,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严格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才有可能做到自我约束,摒弃私心杂念,抵制各种歪风邪气的侵袭,确保秉公执法,文明处事。也只有这样,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才会有坚实的基础。

二、防微杜渐,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机制

要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关键要从行政执法部门内部抓起,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机制,正本清源,防微杜渐。首先,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经费由财政部门核拨,行政部门在执法中的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全额上缴财政,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制度。彻查部门设置的小金库、小钱柜,以期从源头上堵塞乱收费、乱处罚。其次,要建立和实施执法责任制和错案(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要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将行政法律法规分门别类,按其内容确定实施的行政机关,并层层分解落实到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岗位,明确执法职责,促使执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全面提高执法水平。同时,要把实施“两制”与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奖惩制度结合起来,明确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对执法成绩突出者予以奖励,对执法过错者予以坚决追究,对情节严重者,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调离、清除出执法队伍。第三,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一要把好进人关。通过公开招考,选拔、录用执法人员,努力建设一支思想素质、法律素质、业务素质过硬的执法队伍。二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廉政监督,坚决纠正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三要实行定期交流和轮换岗位制度。执法机关的负责人要定期交流,重要岗位执法人员要定期轮换。第四,要加强监察、审计监督。监察、审计部门同属政府行政机构序列。在建立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机制中,要充分发挥监察和审计部门的作用。要通过监察、审计部门的有效监督,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和行政执法中的不正之风。

三、推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在不少行政纠纷案件中,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就是某些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充分陈述行政收费、行政执罚的依据和标准,认为他们是在搞“暗箱作业”。这种行政执法缺少透明度的做法,说轻些是有关人员素质低下、态度生硬,说重点是执法人员剥夺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不敢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这是与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相违背的,也是与依法治理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的,我们必须高度正视这个问题。行政公开,是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原则。实践也充分证明,政府行政部门只有无条件地全面地推行行政公开,将所有行政执法行为置于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才有可能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首先,要加强对行政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是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因此,行政执法部门要各司其职,采取多种形式将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提高人民群众学法、知法、守法的自觉性,为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其次,要全面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行政执法的主要客体是广大人民群众。人民政府为人民,人民政府要接受人民的监督。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关行政部门要本着对人民负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态度,将执法的依据、程序公之于众,并告知当事人不服执法决定的申诉方式,以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当事人向行政机关了解执法依据和程序时,行政机关要耐心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实行行政执法公示,一方面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有利于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监督,这是遏制行政执法“三乱”(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现象的一种有效措施。四、务求实效,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在我国监督机制的架构中,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它的监督是最高层次和最具法律效力的。因此,我们要做好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就要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强化执法监督力度,促进依法行政。首先,要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政府行政执法行为,除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外,许多时候是以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为尚方宝剑的。而行政执法中出现的一些乱收费、乱处罚问题,往往根源就出在规范性文件上。因此,人大要抓好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审查政府规范性文件是其中重要的一环。要建立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及时向人大报送规范性文件的制度。人大要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及时组织力量审查政府报送的规范性文件。一旦发现有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要迅速向政府提出监督意见直至撤销该规范性文件,以便从源头上堵塞违法行为。其次,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监督行政执法。一要抓好执法检查。人大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执法检查,确保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正确实施。二要抓好个案监督。人大对在执法检查以及接待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中发现的违法或严重处置不公的行政执法案件,要及时进行个案监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三要抓好对“两制”实施的监督。在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和实施执法责任制和错案(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是推进依法治理的重要措施之一。人大要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实施“两制”的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对错案、执法过错的监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确保依法行政。四要监督和支持司法机关对重大违法的行政案件的查处。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具有法定的监督职能。人大要通过有效的监督和大力的支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法律监督作用。特别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审大违法的行政行为,查处权力腐败案件,鞭策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五、敢于曝光,发挥舆论监督的特殊作用

执法监督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实施档案法规,加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监督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贯彻实施档案法规的监督检查以及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国家档案局和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档案法规的机关,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章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监督检查员

第四条国家档案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应设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计划单列市、省(自治区)辖市、行署和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设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监督检查员,负责组织、协调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其它档案法规规章;

(二)监督检查档案法规的实施情况;

(三)调查处理管辖范围内的违反《档案法》案件;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或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见格式一);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承担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案件查处和其他档案执法监督检查任务;

(五)组织总结、交流本行政区域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经验;

(六)对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人员或者集体,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六条档案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廉洁正派,秉公执法,并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在本单位工作一年以上的;

(二)具有馆员以上专业职称,熟悉档案法律、法规的;

(三)熟悉档案工作业务,经过法律知识培训,确已掌握与档案有关法律知识的。

第七条专职或兼职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员均发给《执法监督检查证》。中央国家机关监督检查员证由国家档案局负责制作与填发;地方监督检查员证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及计划单列市档案局负责制作并填发。

第三章档案执法监督检查

第八条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档案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应与档案业务工作密切结合,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应根据档案法规实施的情况具体确定。

第九条档案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为:

一、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二、建立档案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

三、开展各种形式的档案执法检查;

四、受理群众举报、申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形式。

第十条对下列行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监督检查员可以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

(一)未建立档案工作或档案管理制度的;

(二)档案保管条件差,危及档案安全的;

(三)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执行制度不严,可能造成档案损毁的;

(四)发现档案破损、变质、下落不明或泄密等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拒不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应当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的;

(六)不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七)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鉴定验收时,未按规定验收档案,致使档案残缺不全的;

(八)借阅档案未按规定及时归还,且屡催不还的;

(九)在保管或新用档案中涂改、撕毁、丢失档案的;

(十)其它可能导致档案损毁的行为。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应写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个人所违反的具体档案法规条款和违法事实以及改进要求。

第十一条本规定所称对违法案件的查处,是指县级以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档案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行为的查处。

县级以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具有《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违法行为,应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违反《档案法》案件,按下列分工查处:

(一)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违反《档案法》案件,由同级或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必要时会同其上级主管机关查处;

(二)公民违反《档案法》案件,由发生违法行为所在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三)各级档案馆违反《档案法》案件,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四)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档案法》案件,由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机关查处。

第十三条凡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查处的违反《档案法》案件,查处机关都应受理;如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不应由本单位受理的,要及时移送有权受理的机关。

第十四条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纠正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反《档案法》案件的错误或不适当的决定。

第十五条查处违反《档案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四章查处违反《档案法》案件的程序

第十六条查处违反《档案法》案件的程序为:

——调查

——处理

——上报备案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认真审查违反《档案法》案件,并负责组织调查。必要时与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共同进行调查。

调查人员每次不得少于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查处工作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调查违反《档案法》案件时,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员应出示《执法监督检查员》证。其它调查人员应持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依照本规定,对违反《档案法》案件调查清楚后,确认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查处机关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签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见格式二),直接通知违法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协助执行。

确认违反档案法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查处机关按法定程序移交发生违法行为地的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有关部门接到《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应按通知书提出的意见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回执退回;如对处理意见有异议,应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通知书发出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十五日内既不退回处理结果回执,又不向通知书发出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查处机关有权询问情况和建议其上级机关督促执行。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属于监察机关监察对象的人员,也可以向同级或上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并将结果通知申诉人。

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查处机关应将结案的违反《档案法》案件的有关材料按规定格式(见格式三)填报,向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拓宽人才评价的服务领域,加强评委会管理,改革评审办法,完善评审标准,规范评审程序,推进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社会化,加快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现就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望遵照执行。

一、不论公有制、还是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评审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的条件上一视同仁,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为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提供服务。

(一)非公有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合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与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没有区别,在非公有制单位的任职时间可连续计算,具备条件的,同样可申报评审或报考高一档次资格和职(执)业资格。

(二)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需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的,相关材料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直接报送所在地县(区、市)人事部门。县(区、市)人事部门应及时审核,将符合要求的材料分类报送地级以上市人事部门或评委会。高、中级资格评审结果的公示工作由县(区、市)人事部门负责落实,并将取得资格人员的评审表(原件)移交负责其人事档案管理的机构存档。

(三)为便于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门可按管理权限,在不降低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出台相应政策措施,畅通申报途径,精简申报程序,简化评审材料,提高工作效率。

二、未正式办理调动手续的外省专业技术人员,凡与我省企事业单位签有聘约,并工作一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经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其在外省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经确认后予以承认。

三、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不受资历限制,按其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其在国外取得的业绩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四、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自愿原则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或依据有关规定,报名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以及职(执)业资格考试。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按我省现行职称评审的资格条件、评审程序、评审办法等政策规定执行。

五、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向复合型人才方向发展,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以同时申报评审两个系列(专业)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六、凡符合申报条件,且身体健康、正受聘于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含机构改革离岗退养人员),按照个人自愿原则,可以通过现受聘工作单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离、退休人员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资格仅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评价,办理离、退休手续时规定的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不变。

七、目前还是工人身份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凡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评审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其获得的资格与专业技术人员一视同仁。

八、我省农村具有一技之长的乡土人才,可以按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时可在学历、论文要求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可到各类企事业单位应聘。

九、贯彻业绩优先原则,鼓励优秀中、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对现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学历、资历条件作如下调整:

(一)凡申报评审中级资格的,不受评审前是否被聘用的限制。同时将学历(学位)(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资历条件调整为:

1.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获得硕士学位后3年调整为2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

2.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3年调整为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4年调整为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5年调整为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5.中专毕业的,不再执行“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其中取得助理级资格后,受聘助理级职务5年以上”的规定,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者,或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者,可申报评审中级资格。

(二)凡申报评审高级资格的,取消破格和评审前是否受聘的限制。具备博士学位,或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取得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正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正高级资格。

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调整我省职称外语政策,加大对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倾斜力度。

(一)从*年起,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和聘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凡国家政策规定有外语要求的,均须参加国家人事部统一组织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不再组织省内的职称古汉语、医古文考试。

(二)在外语成绩要求上,根据系列(专业)、年龄、地域的不同区别对待:

1.高等学校教师(不含党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农业科学研究的人员,仍按原规定的外语条件执行。

2.艺术、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其外语成绩,仅作参考。

3.其他系列*年(含*年,下同)以前出生的,以及1977年恢复高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仅作参考。

4.其他系列*年至*年出生的,以及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含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单位)工作的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40分以上,当年有效。

不符合上述2、3、4款规定的人员,外语考试成绩必须达到人事部划定的合格分数线。

十一、对业绩显著、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采取特殊评审的办法,评审高一档次资格。

(一)业绩显著、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范围:

1.中国科学院院士;

2.中国工程院院士;

3.获得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者;

4.经人事部等七部委选拨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部级人选者;

5.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二)上述人员(含已离退休人员)申报高一档次资格,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依照现行程序报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三)省人事厅负责组建专家评委会,审核申报人员业绩材料,评审确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十二、为进一步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全省高、中级评委会的组建和运作必须严格执行《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粤人发〔*〕101号),按规定条件、数量组建评委库,随机抽取当年度评委会组成人员,各评委会必须遵守相关纪律,全程接受监督。

十三、为保证职称评审的公平、公正,全省高、中级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必须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粤人发〔*〕236号),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及资格名称,返回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对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单位和个人均可向高、中级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市人事局以及省人事厅监察室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举报。省人事厅举报电话:020-83133936(监察室)、020-83133947(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十四、继续坚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的原则。各级评审组织要严格条件标准,履行评审程序,保证评审质量;用人单位要坚持按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国发〔〕27号),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职数,自主决定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并加强聘任后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