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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作意见范文精选

政府工作意见

政府工作意见范文第1篇

到2020年,全市农民工就业形势保持总体稳定,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和企业技能岗位的农民工普遍得到一次就业技能培训或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每年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1.5万人次以上,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农民工群体逐步融入城镇,为实现农民工市民化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安排

(一)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

1.积极促进农民工就业。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将农民工全面纳入城镇就业登记范畴,将居住半年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口和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或流转达到一定比例的农村劳动者纳入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平等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健全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困难群众就业援助制度。结合新农村建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需要开发公益性岗位,促进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和残疾人就地就近就业,并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一定的岗位补贴。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旅游业、服务业特别是家庭服务业和中小微企业,开发适合农民工的就业岗位,建设减免收费的农贸市场和餐饮摊位,满足市民生活需求和促进农民工就业。大力发展县域经济,稳步推进“百镇建设行动”,促进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2.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鼓励农民工创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托现有园区和项目发展返乡创业园和孵化基地,运用财政支持、创业投资引导和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生产经营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扶持政策,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支持农民工网上创业。

3.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将农民工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切实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制定农民工培训综合计划,相关部门按分工组织实施。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春潮行动”,以农村新成长劳动力为重点,分类组织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继续组织实施劳务品牌培训、家政服务工程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等项目。鼓励大中型企业联合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建设一批农民工实训基地。对经认定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招收农民工并自主进行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每4年调整命名一次市级劳务培训基地。每5年举办1次全市农民工技能大赛。努力实现未升入普通高中、普通高等院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职业教育。继续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全面免学费政策和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政策。扩大对农村贫困大学生的助学规模。

(二)进一步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1.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对小微企业经营者开展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培训,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在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用工时间短的行业中推广简易劳动合同文本。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抓好劳务派遣许可监管工作。清理规范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等工作,加强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动态管理。落实劳动标准,改善农民工劳动条件,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做好女性农民工和未成年农民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2.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贯彻落实欠薪处理责任制,健全以源头治理为主的全程治理体系。加强建筑施工项目管理,强化准入、许可、惩戒等监管措施,全面改革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落实农民工工资由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建筑企业直接发放办法,明确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的直接管理责任,切实解决工资层层分包以及劳务分包企业、包工头、班组长责任落实难等源头问题。实行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材料款相分离,按合同约定拨付进度款时优先拨付农民工工资。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完善查办、移交制度,对未落实工资支付责任制引发源头性欠薪和经济纠纷的,严格按照规定落实清欠责任。依法全面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和农民工工资实名制发放管理制度,全面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完善并落实劳动保障监察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强化信用监督管理,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事业单位,按各行业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曝光,并按规定及时将相关信用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企业征信系统。常态开展农民工工资专项排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监督及“两节”(元旦、春节)期间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在工资集体协商中注重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

3.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范围,并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待遇。鼓励其他灵活就业的农民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以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矿山和服务业为重点,采取灵活多样的计缴方式,合理确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受到职业伤害的农民工,及时受理并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督促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大力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推进农民工依法全面持续参加社会保险。实行“五险合一”征收,实现对农民工的“一窗式”服务,将社保经办服务延伸到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

4.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强化高危行业(领域)和中小企业一线操作农民工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农民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职业病自我防护意识。严格执行“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制度。加大农民工安全生产事故多发易发行业(领域)整治力度,构建以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农民工职业健康检查责任。建立重点职业病监测哨点,严格执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的法规、标准,健全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机构。重点整治矿山、工程建设等领域农民工工伤多发问题。建立农民工职业危害追溯体系,实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救治行动,保障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农民工职业病病人享受相应生活和医疗待遇。推进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为农民工提供职业健康检查、诊断与鉴定、医疗救治等技术服务保障。

5.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完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排查预警、快速处置机制,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及时受理和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按照“鼓励和解、强化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畅通仲裁“绿色通道”,提高仲裁效能,及时公正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大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和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完善服务设施,增强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能力。简化涉及农民工案件的立案手续,加强案件审判执行工作,依托司法审判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农民工维权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健全基层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网络,着力构建面向市内农民工的“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简化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程序,完善异地协作机制,使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时便捷地获得法律援助。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不断提高农民工及用人单位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引导农民工合法理性维权。

(三)进一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落户城镇。

1.逐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使在城镇常住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持居住证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不断扩大持有居住证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可以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依托街道(社区)居民服务平台、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整合各部门公共服务资源,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为农民工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

2.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权利。将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县域教育发展规划和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对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学校给予专项资金补助。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平等有序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参加中考、高考。将中央“以奖代补”资金重点用于以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为主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要普遍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与城镇户籍学生(儿童)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充分利用中央和省级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扩大学前教育资源,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园难”问题。在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在依法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入学。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的政策。

3.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加强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疫情处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强化农民工健康教育、妇幼健康和精神卫生工作。在农民工防治艾滋病工作中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将在城镇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纳入行政区划内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慢性病管理等11大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确保农民工健康档案电子建档率达90%以上。加强农民工健康服务工作,为拟婚夫妇提供自愿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为拟育夫妇提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预防接种等免疫服务权益。加大对农民工子女中听力残疾儿童的救助力度。建立健全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将行政区划内常住农民工纳入服务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完善农民工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盘棋”工作机制,落实输入地和输出地责任。开展农民工卫生计生动态监测工作。

4.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将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立健全农民工住房保障制度,继续实施“农民工住房保障行动”,全市每年竣工的公共租赁住房按一定比例定向供应给农民工。对在城镇稳定就业并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按城镇户籍居民同等准入条件、同等审核流程、同等保障标准申请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并按规定享受购房契税和印花税等优惠政策。积极支持涉及改善农民工住宿条件的项目建设。允许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和规定标准的用地规模范围内,利用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开发区、产业园区可以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在安排的配套设施用地范围内集中布局,建设单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专门面向农民工出租。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

5.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配套出台促进农民工市民化的政策制度。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为前提条件,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促进农民工进城落户,享受同等市民权益。推进农民工落户城镇,必须依法尊重农民工本人意愿,不得以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为条件。

6.保障农民工土地和集体经济权益。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护农民工土地权益。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加强流转管理和服务。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多种有效实现形式,保障农民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完善相关政策,切实保障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

(四)进一步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1.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加大在农民工中培养发展党员的力度,加强农民工中的党组织建设,健全城乡一体、输入地党组织为主、输出地党组织配合的农民工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制度。支持农民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切实保障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权利。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作为各级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积极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考试。

2.加强各类组织对农民工的服务。积极创新工会组织形式和农民工入会方式。建立农民工团员服务和管理工作制度,积极从新生代农民工中发展团员。全市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通过开展志愿者活动等方式关心关爱农民工及其子女,为农民工提供服务。创新社会组织服务农民工机制,充分发挥其为农民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协调社会管理、促进社会融合等作用,鼓励社会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多元化服务。

3.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把农民工纳入城镇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在农民工集中居住地规划建设简易实用的文化体育设施。在工业园区深入开展农民工文化家园创建活动。推进农民工“两看一上”(看报纸、看电视、上互联网)活动,引导农民工积极参与全民阅读活动。利用社区文化活动室、公园、城市广场等场地,经常性地开展群众文体活动,促进农民工与市民的交往、交流。组织参加全省农民工原创文艺作品大赛等活动,支持农民工开展自创自演文化活动。通过发放影视、剧目、戏曲、出版物的惠民卡、消费券等方式,为农民工文化消费提供适当补贴。通过依托各类学校开设农民工夜校等方式,开展新市民培训。

4.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实施“共享蓝天”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依托中小学、村民委员会建立关爱服务阵地,做到有场所、有图书、有文体器材、有志愿者服务。对原有“留守学生之家”进行改造升级并评定“星级留守学生之家”,组织开展灾区关爱活动和志愿服务。抓好农村留守妇女、留守儿童健康管理工作。加强农村“妇女之家”建设,培育和扶持妇女互助合作组织,帮助留守妇女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建立健全农村老年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培育农村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服务。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切实保障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安全。

三、组织保障

(一)进一步健全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是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要把农民工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落实相关责任。各县(区)政府、飞地园区(经开区)要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

(二)加大农民工公共服务经费投入。

深化公共财政制度改革,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财政部门要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统筹考虑农民工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加大投入力度,为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要将农民工工作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

(三)不断夯实农民工工作基础。

规范农民工工作统计内容,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实名制登记数据库和动态管理机制,改进和完善农民工信息统计监测工作,准确掌握农民工数量、结构及其分布。深入开展农民工工作理论和政策研究。

政府工作意见范文第2篇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目标,以规范行政服务为抓手,以网络技术为支撑,着力深化政务公开,着力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着力加强以行政(便民)服务中心为主要载体的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机关行政效率和工作质量,打造“审批项目最少、审批环节最简、办事效率最高、服务态度最好、发展成本最低”的政务环境,为建设殷实文明和谐的幸福提供保障。

二、目标任务

(一)推行行政决策公开

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要求的决策机制,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进行政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经程序加以规范,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在决策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或者公布意见采纳情况。

(二)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坚持依法行使权力,积极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确保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履职尽责。按照职权法定、程序合法的要求,公开透明运行权力,要结合法律的立、改、废等客观情况,进一步完善行政职权目录,并向社会公布。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细化、量化裁量基准,公开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重点公开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执法活动中履行职责情况,积极探索执法投诉和执法结果公开制度。

(三)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

公布本地区本部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继续清理、调整和减少行政许可、非行政认可审批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行政机关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优化工作流程,公开办理程序,强化过程监控,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的动态管理制度。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简政放权,尽可能把审批权限下入放到县(区)。

(四)深入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1、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主动、及时、准确公开财政预算决算、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抓好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公开,客观公布事件进展、政府举措、公众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各级政府财政总预算和总决算,部门预算和决算,都要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要详细全面,按规定要求细化。各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公开出国出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等经费支出。

3、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和监督保障等措施,认真做好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对依法应当保密的,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五)着力深化基层政务公开

1、总结推广基层政务公开的成熟做法,大力推进乡镇(街道)政务公开,及时公开城乡社区居民关心的事项。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为深入推进村务公开打好基础。

2、健全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所有面向基层服务的医院、学校、公交等公共企事业单位,都要全面推行办事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要编制办事公开目录,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职责。

(六)加强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公开

1、加大干部工作、机关财务预决算、政府采购、基建工程等信息的公开力度,加强权力运行监控。

2、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梳理行政机关内部职权依据和运行流程,查找廉政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并及时在内部公开,加强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权力运行的制约。

(七)健全政务服务体系

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将政府及其部门的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范畴,组建综合服务平台。将行政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管中心三个政务服务平台合并为一个综合服务平台,统一管理。

(八)完善集中办理机制

凡是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房产交易均应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1、行政服务事项3项以上,年办件15件以上的部门,都要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办理所有行政服务事项。要按“两集中”要求归并职能,成立审批科(股),安排最优秀的干部任审批科(股)长,专职到窗口担任首席代表并充分授权。审批科的成员必须是本单位具有执法资格的业务骨干,人数要满足办事要求,全部进入中心窗口工作。

2、行政服务事项不满3项,年办件15件以下的部门,按“一集中”的要求,归并职能成立审批科(股),其办理事项由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收件,及时转告,涉审部门人员要在半小时内到达窗口,简单事项当场办结,复杂事项在承诺期内办结后交综合窗口统一出件。

3、本级政府确立的专业分中心的部门,要按“两集中”的要求归并职能,成立审批科(股),审批科(股)到分中心办公。通过全省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办理事项,接受本级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九)明确行政服务中心职能

1、规范市、县(区)两级行政服务中心名称、场所、经费来源。市、县(区)一律称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称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要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尽快报批更名。要确保行政服务中心的办公场所,市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地不少于12000平方米,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地不少于3500平方米,行政服务中心运行经费和人员办公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2、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作为行政机构,应使用行政编制,配备少而精的工作人员。现在使用事业编的,本级政府要在行政编制总额内逐步调剂替换。

3、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对各部门进驻、委托事项办理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对专业分中心指导、监督、考核;对窗口及分中心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培训和日常考核,对本级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政务服务工作进行督查考核;承担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4、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应作为培养、锻炼人才的重要平台,部门对窗口工作人员要优先举荐、选拔重用;年度评比出的先进窗口和先进个人,由本级政府给予表彰。将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政务服务工作考核结果,纳入本级政府优化环境的考评中,并占其四分之一的份额。

(十)规范行政服务中心运行

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为重点,规范行政服务中心运行,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的运行模式。根据《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文件要求,认真落实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准予(不予)受理决定书面告知制、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公开制。创新审批方法,实行一审一核制、承诺办理制、联合审批制、绿色通道的特事特办制、全天候的预约服务制。树立窗口良好形象,规范服务行为,统一着装上班,用窗口人员的热心、耐心、细心换取办事群众的舒心、省心、称心。严格落实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四个100%”要求,全面运行使用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

(十一)推进基层便民服务

按照“便民办事、为民理财、帮民致富、促进和谐”的原则,建立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将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计划生育、农用地审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涉农补贴等纳入中心集中办理。在城乡社区(村)设立便民代办点,将便民服务向城乡社区(村)延伸,推行便民服务免费代办制,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及时安装和运行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软件系统,全面推进市、县、乡三级公共资源交易网络建设。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的市场运行机制,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凡属国家和政府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政府采购、产权及其他资源交易,按要求达到规模标准的一律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投标,为公共资源交易搭建阳光平台、提供优质服务,确保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十三)完成电子政务资源整合

严格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监察厅建设统一高效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系统整合全省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实施方案的通知》(府厅字[2010]142号)文件要求,切实抓好8个重点项目的建设任务。要着力提高政务服务的网络化程序,纵向建立部门系统间的数据对接系统,搭建功能完善的“两横一纵”三级行政服务网络平台,确保市、县、乡行政审批、行政服务的通畅高效、资源共享。

(十四)整合政务服务资源

发挥好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等在政务服务中的作用,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创新政务服务方式,逐步实现各级各类政务服务平台的联接与融合,畅通政务服务渠道,形成上下联动、层级清晰、覆盖城乡的政务服务体系。

三、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将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提高行政效能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一研究部署,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明确行政首长是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要安排一名班子副职,专门负责抓督促、抓协调、抓落实。要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建立工作台帐,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政府工作意见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加快技术进步为基础,加强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实行有效的激励政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动市场主体节能的自觉性,加快构建节约型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以能源的高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节能与发展相互促进,开发与节约并举,节能优先,效率为本,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实施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的原则。

(三)总体目标。到“五”期末,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GDP)能耗比年降低20%以上,其中工业年均节能率4.4%以上;产业结构得到明显优化和升级,能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总体达到全省平均水平,有条件的要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比较完善的节能标准化体系、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形成市场主体自觉节能机制。

二、主要任务

(四)加快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大力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一、二、三产业健康发展,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合理规划产业和区域布局,避免造成能源浪费;推进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充分发挥服务业能耗低、污染少的优势,提高三产业在全市GDP的比重,争取在“五”末达到36%。

(五)严格控制新开工的高能耗项目,把能耗标准作为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积极推进企业联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和规模效益,加快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

(六)大力优化用能结构,大力发展高效清洁能源。逐步减少原煤的直接使用,大力发展太阳能、生物质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替代能源。

三、抓好重点领域的节能工作

(七)强化工业节能。突出抓好化工、热电、饮料制造、纺织、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节能工作。从年开始组织实施现有规模以上50%的企业节能行动,骨干企业年内节能率达到4.5%以上。积极推动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加快节能技术改造,降低能源消耗。

(八)推进建筑节能。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推动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严格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开发区、河东新区、射洪县等有条件的区、县要率先实施节能55%的标准。

(九)加强交通运输节能。积极推进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限制和淘汰超标高耗能交通工具,完善报废汽车拆解财政补贴机制,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开发和推广车用代用燃料和清洁燃料汽车,县以上城市公交车和出租车要全面推广CNG改造。

(十)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照明产品等。

()抓好农村节能。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加快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更新改造,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推广省柴节煤灶,因地制宜发展小水电、太阳能以及农作物秸杆气化工程。

(十二)推动政府机构节能。重点抓好政府机构建筑物和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以及办公设备节能,大力推动政府节能采购;加强公务用车日常管理,不断降低燃油消耗和浪费。

四、节能工作的具体措施

(十三)加大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增强全民节能意识。报社、广电、文化、教育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广泛宣传能源形势和节能的重要意义,引导合理消费,营造人人讲节约,事事讲节约的良好氛围。教育部门要将节能纳入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体系中。重视和加强对广大职工特别是青年职工的节能教育。科协等组织要围绕节能开展系列科普活动,认真组织开展一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加强经常性的节能宣传和培训,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节能。

(十四)加强规划指导和监督考核。各区、县政府要按照“五”规划纲要,把实现节能降耗作为约束性目标,认真制定能源节约专项规划。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5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用电2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严格执行合理用能专题审查制度,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上杜绝能源的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十五)加大企业节能管理力度。各区、县政府要加强推广节能技术,提高电能使用效率,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政府激励机制;各能耗企业要充分调动广大职工节能降耗的积极性,强化基础工作,配备专职人员,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并加强监督检查。

(十六)推动公共节能工作。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加大节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禁止淘汰设备异地再利用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情况等。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严厉打击报废车辆的违法交易情况,严禁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

(十七)加大对节能工作的支持。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节能工作的投入,对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等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在“五”期间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节能的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及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实行节能奖励制度,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的应用和推广中做出重大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用能单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奖励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节能奖励计入工资总额。

(十八)实施有利于促进节能的激励政策。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强对节能的资金投入。鼓励企业通过市场融资,加快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加强和改进电价管理,建立成本约束机制,完善电力分时电价办法,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促进结构调整。市物价局要尽快制定出适合我市的能耗超限额加价的政策,用足用活国家有关节能降耗的优惠政策。

政府工作意见范文第4篇

成人高考、自学考试同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一样,属国家教育统一考试,是一项政府行为,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今年在我区报名参加两项考试的考生共有22045人,其中成人高考8000人,自学考试14045人。成人高考设考点8个,分别是一中、二中、三中、第一民办中学、兴国中学、实验小学、南街小学和韦曲街道中心小学;自学考试设考点6个,分别是一中、二中、翻译学院、西京学院、培华学院和冶金建筑专修学院。两项考试期间,考生、家长及监考教师集中聚集到城区和太乙宫、王曲等地,确保考试安全和广大师生吃、住、行安全至关重要。有关乡街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建立健全考试服务保障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努力为广大考生创造安全、稳定、和谐、有序的考试环境。

二、积极为考试提供保障服务

两项考试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有关乡街和部门要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确保考试顺利进行。韦曲、太乙宫、王曲等街办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区交通运输局要加强车辆调度,为考生提供绿色通道。区卫生局要成立临时应急医疗救护小组,制定详细预案,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区市容园林局、区城管执法局、区食品药监局、区卫生局等部门要进一步巩固提升餐饮业服务水平“百日整治”成果,加强考点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保证考点食堂及周边饮食安全。区建设局要加强对考点周边和考生食宿点周边建筑工地的监督管理,为考生营造良好的考试环境。区电信局要采取有效技术手段,加强考点周边无线电信号的监控,切断运用无线通信设备进行考试作弊的空中通道。区文体广电局要加大对娱乐场所的清理整顿力度,考试期间考点100米范围内一切娱乐场所限时营业,严格控制噪音。区教育局要严密组织管理,细化防范措施,确保组考工作安全、顺利进行。区监察局、区保密局要加大监管力度,突出对考试保密、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

电视台、开发采编中心、区外宣办要加强正面宣传,广泛宣传招生考试的各项政策规定,为两项考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公安分局治安大队、交警大队要按照考点设置,加强治安管理和交通巡查,确保交通畅通和考点周边安全。工商分局要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查处无证经营和假冒伪劣商品等经营行为。环保分局要对影响考生休息和考试的施工场所限制作业时间,对考场周边污染源进行有效监控,严格控制噪音污染和有害气体排放。供电分局要加强考点供电设备检修和对考点供电应急工作的指导,确保考试期间考点安全用电。

三、建立健全两项考试期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政府工作意见范文第5篇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政务中心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体制、机制创新方面的有效探索,也是推进政务公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重要平台,直接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重要窗口。搞好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建立规范、高效、便捷、透明的行政审批运行方式,有利于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营造良好的政务服务环境和经济发展环境;有利于克服行政权力越位、缺位、不到位等现象,加快推进职能转变。近年来,县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改善政务服务环境,促进科学、和谐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目前仍存在个别部门对进驻政务大厅的窗口重视程度不够该进的行政审批和服务项目长期拖延不进;对办事窗口的授权不够充分,办事窗口现场办结率低;以及部分工作人员不能完全满足规范化服务的要求等问题。各部门、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认识统一到县委、县的决策上来,大力支持和配合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真正使政务服务中心成为为社会提供服务的综合平台,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政务服务网络体系。

二、规范管理,进一步完善政务服务工作的运行机制

一)规范事项进厅。认真执行《县人民关于保留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民政发[]229号)和《县人民办公室关于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备案制管理项目的通知》民政办发[]259号)未列入保留的行政审批目录的一律不得再审批。各部门清理后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和服务项目,要严格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将行政审批事项和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政务大厅集中受理、办理。因特殊情况需要暂缓或不能纳入政务中心集中受理和办理的必须说明原因,书面申报县同意。凡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服务事项,相关部门(单位)一律不得在本机关或政务服务中心以外的其他场所受理、办理,不得擅自撤出政务服务中心。部门的行政审批职能由多个股室(含下属单位)承担的要归并到一个股室并入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二)规范审批程序。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一律到政务大厅所在服务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直接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报事项及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按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补办件、上报件、退回件进行分类,并向申请人出具《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通知书》通知书应明确承诺办结时限、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属于转报、上报的事项,窗口受理后向申请人承诺上报时限,并尽快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负责全过程办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需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由窗口派专人按时办理签字手续,不得麻烦申请人;涉及多个部门、多个环节的重大审批项目,由政务服务中心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按“联合踏勘、联合办公、集中办理”原则统一协调,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凡进入“绿色通道”审批项目,要按照从简从快、一次告知、限时办理、联审联办、最低标准、超时默认和责任追究的原则,及时为招商引资企业办理各种手续,确保项目审批无障碍运行。

三)加强人员管理。各部门选派的2名窗口工作人员必须是熟悉行政审批工作、业务能力强的编职工,并保持相对稳定,窗口工作未满一年不得更换。政务中心要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及时将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和平时考勤情况反馈给原单位,作为年度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对不能胜任工作或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窗口工作人员,政务服务中心要及时将其退回原单位,原单位应立即派人补岗,对因有违纪违规行为被退回的人员,要严肃处理。各部门要针对窗口工作人员较长时间不在机关工作的实际,加强管理的同时,从政治上、生活上给予更多的关心。

四)严格收费监管。凡进驻政务大厅的窗口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应该收取费用的要严格执行收费管理规定,并由县信用联社设在政务服务中心的收费窗口代收,存入财政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收费和搭车收费。未入驻政务大厅的其它行政单位和有行政职能的事业性收费也要按要求一律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的收费窗口统一交纳,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五)强化招投标交易监督管理。政务中心要配合县监察局加强对全县建设工程招投标、土地招拍挂、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招投标程序,切实增强招投标行为的透明度。城建、财政、国土等招投标工作主管部门要与政务中心加强沟通和协调,搞好对接,做到属县级管理和省市下放的招投标项目和业务应进俱进,纳入县政务中心统一管理,统一运行。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招标当事人、投标当事人、监管部门、专家评委、招投标工作人员的行为,逐步实现招投标交易工作的信息化,使招投标交易更加公开化、透明化。

六)提升信息公开工作。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县信息公开实施意见》要求把信息公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长抓不懈,明确一位分管领导为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同时要安排1至2名同志具体从事该项工作,固定的场所及时、主动公开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并定期完善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确保操作简便明了利于查询。切实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和行政行为的透明度,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继续完善信息公开监督、评议制度,将评议监督工作常规化、日常化;加大信息公开咨询服务和宣传普及力度,提高公众对信息公开的认知度,为广大人民群众了解信息提供完整、详细的资料。

三、强化保障,进一步激发政务服务工作活力

一)强化部门职责。相关部门要把设在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作为联系基层和群众、改进机关作风、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场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对政务中心的支持配合力度。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要定期研究解决窗口工作中存在问题,要通过书面授权等形式向政务大厅窗口下放审批权限,增强窗口办事能力,政务大厅各部门窗口要严格执行工作日无缺位制度,国家法定的工作日内,必须严格做到全日对外办公,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停止或拖延对外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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