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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月刊杂志 省级期刊

主管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主办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季刊  审稿周期:1个月内  

《新法规月刊》创刊于1985年,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管、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办的一本社会领域专业期刊。主要刊载该领域内的原创性研究论文、综述和评论等,力求及时、准确、全面的反映该领域的政策、技术、应用市场及动态。

  • 31-1537/D 国内刊号
  • 1007-1466 国际刊号
  • 4-587 邮发代号
  • 1985 创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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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月刊期刊信息

  • 出版语言:中文
  • 创刊时间:1985年
  • 国际刊号:1007-1466
  • 纸张开本:B5
  • 国内刊号:31-1537/D
  • 出版地区:上海
  • 发行周期:季刊
  • 邮发代号:4-587

新法规月刊期刊荣誉

新法规月刊投稿须知

1、来稿中引用的数据及观点,务请作者仔细验证,力求准确无误,并以实引形式在正文和参考文献中注明文献出处。

2、论文各层次标题 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标题层次一般以三级为宜,最多不超过四级,一级用 1,2,3……; 二级用1.1,1.2,1.3……; 三级用 1.1.1,1.1.2,1.1.3……。

3、参考文献:用于说明引文的出处,用“[1]、[2]、[3]……”编号,置于参考文献之后;参考文献序号应与正文中序号对应,多次引用同一文献,在文内文献引用上标同一序号并标明页码。

4、关键词3~8个,用于对研究内容的检索。因此,关键词应紧扣文章主题,应尽可能使用规范的主题词。

5、在首页地脚处注明资助基金(名称、编号、内容)、第一作者姓名、性别、出生年、学历、职称、从事工作(或主要研究方向)。

6、受基金资助产出的文稿应以基金项目作为标志,注明基金项目名称、编号,放在篇首页左下脚作者单位之前。

7、正文各层次内容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同级标题不同层次的数字之间用下圆点相隔,最末数字不加标点。如:正文一级标题序号用1,二级用1.1,三级用1.1.1,均左顶格书写,后空一格写标题。

8、按学术研究规范和编辑部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引文、注释和文中使用的其他资料,确保引文、注释和相关资料准确无误。如使用转引资料,应实事求是注明转引出处。

9、数字用法:执行GB/T15835—1995《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凡公元纪年、年代、年、月、日、时刻、各种记数与计量等均采用阿拉伯数字。

10、结果与分析。根据试验设计和试验内容,分层次描述和分析本研究得出的主要结果。分析文字必须与图或者表格反映的数据及其规律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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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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