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稿要求内容正确、准确、专业、完整,强调创新性,注重实践过程中的发现与创见,避免和回避带有宣传性质的纯粹经验介绍,文字精炼,结构严谨,数据可靠(重要数据请注明出处)。
2、来稿请附上作者简历,包括真实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所在单位、职称(或学位)、职务、详细地址、电话(传真)号码、邮政编码,以及电子邮件信箱。
3、标题层次不宜过多,一般不超过4级。层次序号为“10进位制”。例如:第一级为 1,第二级为 1.1,第三级为 1.1.1等。序号顶格书写,序号后空一格书写正文。
4、中文摘要是具有独立性、自明性的短文,其撰写宜在400字以内。应采用结构式摘要格式撰写,其内容包括:目的、方法、结果、结论4项。
5、多次引用同一著者文献时,只编一个号,即在正文中标注首次引用的文献序号,并在序号的“[]”外著录引文页码。例如:张三[2]8-12;张三[2]66-80。
6、注释是对论文某一特定内容的解释或补充说明。文内注释应按正文中的先后次序集中列于文末,用带圆圈的阿拉伯数序号标注。
7、文中量和单位的使用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最新标准。文稿中物理量及其单位、外文字符必须分清大、小写,正、斜体,黑、白体,上、下角标必须区别明显。
8、各级基金项目应在文章首页以页下注形式标注,例如“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 ”,注明基金项目名称,并在圆括号内注明项目编号。
9、创新:鼓励作者在论述问题时提供独特的观点、深入的分析和新颖的创意,对政法职业教育提出有益的思考、经验分享和创新性教学方法。
10、参考文献:作者根据来稿的情况,可以列出参考文献(不包括注释中已经出现的文献),但本刊一般在所刊发的文章后面不另开列“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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