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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通知范文精选

行政通知

行政通知范文第1篇

为贯彻落实全市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县依法行政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各级各部门要增强依法行政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认真学习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切实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中央关于“越是工作重要,越是事情紧急,越是矛盾突出,越要坚持依法办事”的要求,把依法行政工作落实到具体工作之中。要贯彻落实全市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依法行政,从我做起”的要求,把推进依法行政与转变政府职能结合起来,切实从传统的权力导向型向法规导向型转变,从注重创造财富向创造公平公正发展环境转变,从微观干预向宏观调控转变,杜绝出现行政错位、失位现象,从程序制度上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要善于把党组织的主张、意图通过立法、立规、立制的形式来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善于通过制度建设来体现党的方针政策,从决策、执行、监督方面加快依法行政进程,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实现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制订措施,推进工作

各镇(场)、各单位要把依法行政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制订措施,把依法行政工作不断引向深入。一是按照《纲要》的要求,对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研究和部署,切实处理好依法行政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依法行政与部门工作的关系,充分发挥行政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把依法行政落实到部门工作的各个环节。二是主要领导作为依法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行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形成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领导体系。三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埔府[2008]46号文件精神,确保执行文件不走形式、不走过场。要制订和完善规范决策机制。建立重大事项征询意见制度,重大决策合法性论证及评估反馈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纠错机制,从根本上把依法行政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三、明确责任,严格考评

各镇(场)、各单位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的要求,大力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认真学习公共法律法规与部门法,从实体到程序上达到依法行政,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执政水平。要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机制和程序,以及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制度。行政执法主体在完成行政许可和梳理“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行为”的基础上,结合当前进行的制作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公告的工作,完善各项政务公开制度,尽快把各项执法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执法人员身上。同时,要加强考核与监督制度建设。各级各部门要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加大对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和过错责任的追究力度,要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把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奖惩、晋职晋级、提拔任用的重要内容。

行政通知范文第2篇

为加快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粤府[*]8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依法行政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依法行政,是正确处理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必然要求;是把体现科学发展要求的法律制度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环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平衡各种利益关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各种利益冲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切实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根本途径。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10号)和《关于印发*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8)的通知》(河府[*]117号)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思想认识、制度建设、执法能力等依然较薄弱,行政违法现象仍时有发生。当前,我国改革发展已进入关键阶段,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在这一阶段,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也是社会矛盾的频发期。因此,全市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依法行政的紧迫感与责任感,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努力建设法治政府。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努力完成依法行政各项工作任务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事关全局的系统工程。根据粤府[*]85号文精神和现有部门职能配置,将工作任务分解如下:

(一)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提高行政效能。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行政许可收费。进一步改革行政许可方式,大力发展电子政务,简化审批环节,明确审批权限,提高审批效率,规范审批程序,强化审批许可监督,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发展改革局牵头,法制局、监察局、编办、物价局、行政服务中心配合)。

2.加强经济调节。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对经济进行调节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并符合法律规定(发展改革局牵头,财政局、经贸局、外经贸局、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和海关等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部门配合)。

3.严格市场监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公平地保护各类产权,逐步消除行政性垄断,加强对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提高市场监管的法制化程度,努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良好市场秩序(工商局牵头,质监局、经贸局、安全监管局、卫生局、农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城管局等具有市场监管职能的部门配合)。

4.加强社会管理。各有关行政机关应依法指导和帮助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协调处理社会矛盾,努力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安局牵头,民政局、劳动保障局、人口计生局、司法局,信访局等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部门配合)。

5.强化公共服务。大力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完善公共政策,扩大社会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公共教育服务水平,加大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供给,健全政务、办事和信息等公共服务系统(政府办公室牵头,文广新局、教育局、卫生局、交通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等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配合)。

6.健全应急机制。加快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抗击风险、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应急办牵头,安全生产监管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交通局、水务局、卫生局、环保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事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增强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

1.规范行政决策机制。不断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坚持“四不决策”原则,即不经过认真调查研究的不决策,不经过科学论证的不决策,不符合决策程序的不决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不决策(各行政机关负责)。

2.建立重大事项征询意见制度。政府及其部门在作出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就相关决策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充分调研,通过公示、听证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对专业性较强的事项要召集相关方面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各行政机关负责)。

3·建立重大决策合法性论证机制。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前,必须交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论证,并对可能引发的行政争议作出预测(法制局牵头,各行政机关配合)。

4.建立重大决策评估反馈机制。行政机关对行政决策的成本、效益及风险应当进行事前分析评估,提前做好相关应对准备。要定期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及信息反馈,并妥善应对处理(各行政机关负责)。

5.完善行政决策纠错机制。各级各部门要通过民意测验、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审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决策执行中的偏差,最大限度地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各行政机关负责)。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确保政府规制合法、统一。

1.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行政机关制发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法制局和各行政机关负责)。

2.坚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政府及其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事前交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或审核,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法制局牵头,各行政机关配合)。

3.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制度。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都应当在当地公开刊物和政府网站上。未经统一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政府办公室和各行政机关负责)。

4.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应自之日起30日内上报备案。政府法制机构必须认真履行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职责(法制局牵头,各行政机关配合)。

5.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和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制发机关应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及时修改或者废止违法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应尽可能明确实施期限,有效期届满的,自动失效;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按程序重新审查后公布实施(法制局和各行政机关负责)。

(四)规范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1.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必须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组织实施;未经依法委托,非行政机关的组织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禁止行政执法机关雇用合同工、临时工等非公务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要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编办牵头,法制局、监察局配合)。

2.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做到步骤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救济权(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

3.落实行政执法财政保障。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的业务经费、福利待遇挂钩(财政局牵头,各行政执法机关配合)。(五)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和制约。

1.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奖罚分明、制约有效”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依法核准、界定并公告行政执法职权,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法制局牵头,发展改革局、编办、监察局配合)。

2.认真落实行政案卷评查工作。行政机关应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的相关文书、证据材料、监督检查记录按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上级行政机关要定期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执法案卷定期开展评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规范的,要尽快纠正(各行政机关负责)。

3.提高行政复议及应诉水平。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增强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提高行政复议的质量和效率。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法制局和各行政机关负责)。

4.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支持、鼓励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对行政执法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曝光,对检举、曝光的问题要及时核查、依法处理(法制局、监察局牵头,各行政机关配合)。

5.依法公开政府信息。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政府办公室、监察局负责)。

(六)加强法制教育,维护法律权威,努力营造与推进依法行政相适应的社会氛围。

1.坚持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进一步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培养领导干部良好的法律思维和依法解决矛盾的能力,提高领导干部的整体法律素质(人事局负责)。

2.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考核制度。对公务员尤其是行政执法人员要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全面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法律素质(人事局、法制局负责)。

3.加强面向人民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开展普法教育,着力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司法局负责)。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加快推进依法行政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由行政首长直接挂帅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协调机制,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断提高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有关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副秘书长和市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局、市法制局、市司法局、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各级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以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根据粤府[*]85号文和本实施意见,并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将依法行政工作作出任期目标管理五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做到目标明确、任务落实、措施有力、责任到位,并切实加强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并取得实效。

(二)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确定的工作任务,狠抓责任落实。各牵头负责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各责任单位要在职责范围内配合牵头负责单位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要把工作任务分解细化到工作岗位和责任人员。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快推进基层依法行政工作。对贯彻落实工作不力的,要子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绩效评估。

市、县区政府的监察、人事、法制等部门要把是否依法决策、依法执法、依法处理行政管理事务等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科学制定评估指标和分值,纳入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绩效评估体系,并将评估结果与干部奖励惩处、晋职晋级、提拔任用相挂钩。

行政通知范文第3篇

现将《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抄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附件: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门行政处罚的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利的原则,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第三条听证由拟作出财政行政处罚的财政部门组织,具体组织工作由其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任务的机构负责。

第四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人、与案件处理结果可能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

第五条财政部门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拟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暂停会计师事务所经营业务;

(二)暂停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

(三)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四)吊销会计人员的会计证;

(五)撤销会计师事务所;

(六)较大数额的罚款。

财政部以及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其"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为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5万元以上罚款。地方财政部门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

第六条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应送达《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书应当载明案件调查人员已掌握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七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送达回执上签署意见,也可以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财政部门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并记录在案,财政部门即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以及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和职务及其他有关事项,由当事人在《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的送达回执上签字。

第九条当事人有正当理由需要延期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经审核,可批准延期一次。

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超过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3日内,可申请延期听证。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财政部门决定。

第十条财政部门行政处罚的听证,由财政部门负责人指定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任务机构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作出的财政行政处罚,其听证由该专员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第十一条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人参加听证。当事人委托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组织听证的财政部门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有关事项,并经组织听证的财政部门或者听证主持人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财政部门提出,并说明理由。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或者认为自己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第十三条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组织听证的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十四条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对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由当事人事先提出,由财政部门审核后确定。

对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先期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听证的时间、地点。

公开进行的听证,应当允许群众旁听。

对不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第十五条听证应当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听证开始时,听证主持人应当首先宣读并出示财政部门负责人授权主持听证的决定,宣布听证纪律,介绍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然后查明当事人或其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是否到场,并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听证开始。

(二)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人员提出其所了解掌握的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以及处罚意见。

(三)当事人或其人可以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及相关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并可提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四)听证参加人就案件所涉及的事实、各自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有关的问题进行辩论。辩论先由本案调查人员发言,再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答辩,然后双方相互辩论。听证主持人可以就案件所涉及的事实进行询问,以保障辩论双方充分陈述事实、发表意见。听证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有权对双方的辩论予以制止。

(五)辩论终结,听证主持人可以再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或者其人、本案调查人员征求意见。当事人或者其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应交当事人或者其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阅读或者向他们宣读,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字或者盖章。认为有错误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改正。没有错误又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听证主持人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辩明,可能影响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准确和公正的,或者当事人或其人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听证主持人有权宣布中止听证,由本案调查人员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后再行听证;

(二)作为听证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突然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听证的;

(四)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其人有过激行为致使听证无法进行的,听证主持人有权宣布听证中止;

(五)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听证中止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载入听证笔录。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有权提起听证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

(二)有权提起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

(三)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其人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声明退出听证会的;

(四)当事人或其人接到财政部门参加听证的通知,无正当理由却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听证终止,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载入听证笔录。

第十八条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人员违反听证秩序或会场纪律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予以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责令其退出听证会场。

第十九条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由记录员写成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并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签名后,封卷上交财政部门负责人审阅。

第二十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报财政部门负责人。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听证的时间、地点、案由、主持人、记录员和其他参加人;当事人与调查人员对事实、证据的认定和对处罚建议的主要分歧;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其权利,如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财政部门取消其作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资格,并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应当听证的案件,财政部门不组织听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生效。但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因组织听证所发生的费用由组织听证的财政部门承担。当事人参加听证所发生的费用,组织听证的财政部门不予承担。

行政通知范文第4篇

一、20**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规定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执行,各执收单位要按照清理后的项目调整收费公示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二、对本通知中涉及取消及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单位和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到财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领证》及票据变更、核销工作。

三、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纳入物价部门管理,仍执行现行收费标准、收费办法,并按照有关规定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四、本通知规定20**年实行“票款分离”的收费项目应按照**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试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财政局

行政通知范文第5篇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交通执法监督工作,推进依法治交,根据《*市交通局行政执法案件评查制度》有关要求,决定开展交通行政执法案件评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阶段

各单位对*年7月至*年5月期间交通行政执法案件有关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包含基本情况、具体数据、典型案例和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于7月1日前报局政策法规科。

自查内容与要求:

(一)建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执法案卷情况。做到建档备案、文书规范、表述准确、材料齐全,体现法定程序。

(二)执法案卷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为规范情况。执法主体、范围、程序、时限是否合法,法律依据是否准确适用。

(三)执法案卷中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对完成处罚、撤消处罚、减免处罚金额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数据统计,并检查执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对照行政执法的典型案例,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掌握行政执法案卷中的典型案例,与之对照,查找自身存在不足,反映行政执法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抽查阶段

各单位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各五个连续编号的案卷于7月1日前报局政策法规科,局政策法规科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查。

三、公布评查结果

案件评查结果将根据各单位得分排序予以通报,并作为评选年度执法先进及年度考核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