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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建设意见范文精选

设施建设意见

设施建设意见范文第1篇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规划》和《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平安和谐社区的意见》,以**年**举办亚运会为契机,切实推进全民健身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体育局反映。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推进社区体育设施建设

(一)社区体育设施是指以方便社区成员就近健身为目的、社区规划配建的公益性体育设施。它是广大市民开展体育活动的基础,也是衡量一个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社区体育设施状况,直接关系到广大市民的身体素质和精神面貌,关系到创建全国一流体育强市目标的实现,对于**现代化大都市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近年来,**市高度重视群众体育事业,把社区体育设施建设作为城乡体育基础设施建设的重中之重,不断加大建设力度,为**体育事业的全面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市民对强身健体的要求越来越迫切,而周边的体育设施较少,尤其是老城区和农村地区体育设施缺乏,影响了全民健身活动的深入开展和市民身体素质的普遍提高。

(三)今后四、五年是**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机遇期。**将在**年举办亚运会,这为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带来新的发展机遇。我们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从建设“适宜创业发展和生活居住城市”的全局高度,大力推进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完善布局,形成公共体育场馆与社区体育设施互为依托、互动发展的体育设施新格局,为群众提供方便、多样的健身设施,为成功举办**年**亚运会营造良好的体育氛围。

(四)以填补缺口为重点,到**年,每个社区都有可供市民健身的社区体育设施,全市人均社区体育设施和用地面积超过国家有关规定水平。所有行政村建有篮球场或与之相当的群众体育场地,40%以上的镇建有全民健身广场、标准水泥灯光篮球场、标准游泳池或与之相当的其他类型的群众体育场地。

二、切实做好规划和建设工作,进一步完善社区体育设施网络

(一)大力推进社区体育设施规划建设。城市规划部门要将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并把社区体育设施作为公建配套项目,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体育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规范的标准和要求,会同城市规划等部门确定社区体育设施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建设部门要把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综合改造工程,体育部门要参与其中的评比和验收。国土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社区体育设施用地规划,特别是要抓住老城区改造的时机,重新规划、调整好社区体育设施用地。各有关区、县级市政府要结合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把社区体育设施建设作为建设文明、和谐新农村的一项考评指标。各社区要充分挖掘潜力,积极配合城市规划、建设、国土、体育部门,规划建设好适合开展社区体育活动和居民日常健身的体育设施,并结合**气候特点,多兴建一些室内健身场所。

(二)建设一批社区体育设施精品工程。加快推进市、区(县级市)体育公园和体育中心的建设,以高水平的体育设施服务于社区体育。启动珠江沿岸和白云山脚全民健身带工程,高标准建设位于健身带上的体育场地和全民健身点,精心设计和建造一批体育设施,构筑体育设施与城市建设、环境建设、园林建设相融合的城市生态格局,形成具有**特色的体育休闲新景观。按照“插体于绿(地)、插体于(广)场、插体于(公)园、插体于景(观)、插体于空(地)”的思路,在现有的标志性建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闲置地添置一些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体育设施,寓健身于休闲之中,创造良好的体育生活环境,凸显**亚运城市特点。

(三)加强市民身边的体育设施建设。配套体育设施不完善的住宅区、小区、组团和单体住宅楼,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场地资源,积极开发各种简易的健身场所,满足市民日常的体育需求。新建住宅区、小区、组团和单体住宅楼,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体育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结合老城区实际,建设一些占地较少、对地面要求不高的体育设施;结合农村实际,多建设一些适宜开展多种体育项目的活动场地。

(四)加大社区体育设施的改造、修缮力度。加强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各类设施的安全使用状况,分期分批进行更换和维修。重点改造建成时间较长、磨损严重以及功能设计不合理、定位不准确的社区体育设施,更新存在安全隐患的陈旧设备,添置适宜不同群体的健身设施。优先改造未达标老城区和农村地区的体育设施,积极引导老城区和镇、村拓展现有的健身设施,改造和修建群众基础较好、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体育项目活动场地,改善社区体育设施结构,满足市民的需求。各级体育部门对此要给予一定的经费扶持和健身器材支持。

(五)严格保护社区体育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挪用、改变社区体育场地设施或规划体育用地。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的,须经当地体育、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改变社区体育设施用途或调整规划体育用地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就近、方便使用为原则,在适当地点择地新建或置换,面积、标准不得低于原有设施或预留用地。

三、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拓展经费筹措渠道

(一)健全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体育事业经费投入,改革体育事业基本建设经费支出结构,把社区体育设施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维护资金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确保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经费,由市、区(县级市)两级政府各按一定的比例投入,以区、县级市投入为主,在基本建设支出中安排。属政府投资的项目按基建程序报批,建设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政府采购和财政投资评审。确保拨付经费全部用于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二)在保证各级财政资金到位的同时,多渠道、多元化筹措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经费,积极探索向社会筹集社区体育设施建设资金的新路子。按照互惠、互利原则,引导、带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冠名、入股等多种形式,投资兴建社区体育设施。鼓励、支持社区居民和驻区单位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

(三)增强社区体育设施的自我生存、发展能力。坚持社区体育设施以社会公益为主,同时,为满足市场需求可适当开展体育技能培训、健身咨询、健身指导等体育服务项目,经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后,可适当收取费用。严格遵循国家关于体育设施管理的规定,适当举办体育赛事、文化演出和展览,提高社区体育设施的使用率。社区体育设施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用于社区体育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能变相冲减财政拨款。

四、有效整合社区体育设施资源,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一)加大社区公共体育场馆的开放力度。社区内大型公共体育场馆一律向社区居民开放,并利用“**体育公众网”,将开放时间、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和体育竞赛等信息及时公布。在现有的对老年人、残疾人、下岗工人、学生实施免费或优惠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优惠对象,合理调整开放时间,延长优惠时段,为市民进行体育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二)合理利用各类体育场地。各级体育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全力配合社区内学校、机关、团体和企业等单位,有计划地开放其体育场地设施,并可适当地提供有偿服务。特别是社区体育设施缺乏的老城区,要积极创造条件,使更多的学校、机关、团体、企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向周边群众开放。

(三)充分利用好亚运场馆。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经验,按照多中心布局、多功能建设原则,把亚运场馆建设成为集训练、竞赛、休闲、培训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公共场所,做到赛时供训练、比赛使用,平时供全民健身使用。充分挖掘亚运场馆服务全民健身活动的价值,定期举办综合性和单项体育竞赛活动,组织开展各种全民健身活动,提高场馆使用效率。

五、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形成管理新格局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的领导,把它作为城市配套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各级政府的任期目标。建立由市政府牵头,市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公安、财政、建设、规划、国土、文化、市政园林、体育等相关部门组成的社区体育设施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体育局,负责联络各成员单位及督办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各区、县级市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真抓实干。社区体育设施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作,共同推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心协力、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格局。体育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的作用,加大建设、验收、检查、维护、评比等工作的力度;财政部门要依法保障和监管社区体育设施经费的投入和使用;建设部门要在城市综合改造工程中列入体育设施指标内容;国土部门要以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市政园林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体育部门在公园、绿地、旅游景点内增设健身设施、体育休闲区域;民政部门要督促协调社区管理机构做好体育设施的管理工作;各驻社区单位要积极参与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全力开放本单位的体育设施。

设施建设意见范文第2篇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规划》和《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平安和谐社区的意见》,以2010年*举办亚运会为契机,切实推进全民健身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体育局反映。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推进社区体育设施建设

(一)社区体育设施是指以方便社区成员就近健身为目的、社区规划配建的公益性体育设施。它是广大市民开展体育活动的基础,也是衡量一个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社区体育设施状况,直接关系到广大市民的身体素质和精神面貌,关系到创建全国一流体育强市目标的实现,对于*现代化大都市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近年来,*市高度重视群众体育事业,把社区体育设施建设作为城乡体育基础设施建设的重中之重,不断加大建设力度,为*体育事业的全面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市民对强身健体的要求越来越迫切,而周边的体育设施较少,尤其是老城区和农村地区体育设施缺乏,影响了全民健身活动的深入开展和市民身体素质的普遍提高。

(三)今后四、五年是*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机遇期。*将在2010年举办亚运会,这为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带来新的发展机遇。我们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从建设“适宜创业发展和生活居住城市”的全局高度,大力推进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完善布局,形成公共体育场馆与社区体育设施互为依托、互动发展的体育设施新格局,为群众提供方便、多样的健身设施,为成功举办2010年*亚运会营造良好的体育氛围。

(四)以填补缺口为重点,到2010年,每个社区都有可供市民健身的社区体育设施,全市人均社区体育设施和用地面积超过国家有关规定水平。所有行政村建有篮球场或与之相当的群众体育场地,40%以上的镇建有全民健身广场、标准水泥灯光篮球场、标准游泳池或与之相当的其他类型的群众体育场地。

二、切实做好规划和建设工作,进一步完善社区体育设施网络

(一)大力推进社区体育设施规划建设。城市规划部门要将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并把社区体育设施作为公建配套项目,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体育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规范的标准和要求,会同城市规划等部门确定社区体育设施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建设部门要把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综合改造工程,体育部门要参与其中的评比和验收。国土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社区体育设施用地规划,特别是要抓住老城区改造的时机,重新规划、调整好社区体育设施用地。各有关区、县级市政府要结合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把社区体育设施建设作为建设文明、和谐新农村的一项考评指标。各社区要充分挖掘潜力,积极配合城市规划、建设、国土、体育部门,规划建设好适合开展社区体育活动和居民日常健身的体育设施,并结合*气候特点,多兴建一些室内健身场所。

(二)建设一批社区体育设施精品工程。加快推进市、区(县级市)体育公园和体育中心的建设,以高水平的体育设施服务于社区体育。启动珠江沿岸和白云山脚全民健身带工程,高标准建设位于健身带上的体育场地和全民健身点,精心设计和建造一批体育设施,构筑体育设施与城市建设、环境建设、园林建设相融合的城市生态格局,形成具有*特色的体育休闲新景观。按照“插体于绿(地)、插体于(广)场、插体于(公)园、插体于景(观)、插体于空(地)”的思路,在现有的标志性建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闲置地添置一些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体育设施,寓健身于休闲之中,创造良好的体育生活环境,凸显*亚运城市特点。

(三)加强市民身边的体育设施建设。配套体育设施不完善的住宅区、小区、组团和单体住宅楼,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场地资源,积极开发各种简易的健身场所,满足市民日常的体育需求。新建住宅区、小区、组团和单体住宅楼,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体育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结合老城区实际,建设一些占地较少、对地面要求不高的体育设施;结合农村实际,多建设一些适宜开展多种体育项目的活动场地。

(四)加大社区体育设施的改造、修缮力度。加强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各类设施的安全使用状况,分期分批进行更换和维修。重点改造建成时间较长、磨损严重以及功能设计不合理、定位不准确的社区体育设施,更新存在安全隐患的陈旧设备,添置适宜不同群体的健身设施。优先改造未达标老城区和农村地区的体育设施,积极引导老城区和镇、村拓展现有的健身设施,改造和修建群众基础较好、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体育项目活动场地,改善社区体育设施结构,满足市民的需求。各级体育部门对此要给予一定的经费扶持和健身器材支持。

(五)严格保护社区体育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挪用、改变社区体育场地设施或规划体育用地。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的,须经当地体育、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改变社区体育设施用途或调整规划体育用地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就近、方便使用为原则,在适当地点择地新建或置换,面积、标准不得低于原有设施或预留用地。

三、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拓展经费筹措渠道

(一)健全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体育事业经费投入,改革体育事业基本建设经费支出结构,把社区体育设施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维护资金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确保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经费,由市、区(县级市)两级政府各按一定的比例投入,以区、县级市投入为主,在基本建设支出中安排。属政府投资的项目按基建程序报批,建设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政府采购和财政投资评审。确保拨付经费全部用于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二)在保证各级财政资金到位的同时,多渠道、多元化筹措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经费,积极探索向社会筹集社区体育设施建设资金的新路子。按照互惠、互利原则,引导、带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冠名、入股等多种形式,投资兴建社区体育设施。鼓励、支持社区居民和驻区单位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

(三)增强社区体育设施的自我生存、发展能力。坚持社区体育设施以社会公益为主,同时,为满足市场需求可适当开展体育技能培训、健身咨询、健身指导等体育服务项目,经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后,可适当收取费用。严格遵循国家关于体育设施管理的规定,适当举办体育赛事、文化演出和展览,提高社区体育设施的使用率。社区体育设施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用于社区体育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能变相冲减财政拨款。

四、有效整合社区体育设施资源,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一)加大社区公共体育场馆的开放力度。社区内大型公共体育场馆一律向社区居民开放,并利用“*体育公众网”,将开放时间、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和体育竞赛等信息及时公布。在现有的对老年人、残疾人、下岗工人、学生实施免费或优惠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优惠对象,合理调整开放时间,延长优惠时段,为市民进行体育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二)合理利用各类体育场地。各级体育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全力配合社区内学校、机关、团体和企业等单位,有计划地开放其体育场地设施,并可适当地提供有偿服务。特别是社区体育设施缺乏的老城区,要积极创造条件,使更多的学校、机关、团体、企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向周边群众开放。

(三)充分利用好亚运场馆。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经验,按照多中心布局、多功能建设原则,把亚运场馆建设成为集训练、竞赛、休闲、培训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公共场所,做到赛时供训练、比赛使用,平时供全民健身使用。充分挖掘亚运场馆服务全民健身活动的价值,定期举办综合性和单项体育竞赛活动,组织开展各种全民健身活动,提高场馆使用效率。

五、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形成管理新格局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的领导,把它作为城市配套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各级政府的任期目标。建立由市政府牵头,市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公安、财政、建设、规划、国土、文化、市政园林、体育等相关部门组成的社区体育设施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体育局,负责联络各成员单位及督办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各区、县级市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真抓实干。社区体育设施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作,共同推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心协力、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格局。体育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的作用,加大建设、验收、检查、维护、评比等工作的力度;财政部门要依法保障和监管社区体育设施经费的投入和使用;建设部门要在城市综合改造工程中列入体育设施指标内容;国土部门要以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市政园林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体育部门在公园、绿地、旅游景点内增设健身设施、体育休闲区域;民政部门要督促协调社区管理机构做好体育设施的管理工作;各驻社区单位要积极参与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全力开放本单位的体育设施。

(三)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市、区(县级市)、街(镇)、居委会(村委会)四级社区体育设施管理体系,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属地原则,把社区体育设施管理工作的重点放在居委

设施建设意见范文第3篇

为落实省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和冀政〔**〕5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完成“到2010年全省所有县级以上城市、县城都要建成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的目标,促进污染减排工作,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我市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

(一)**年:**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日处理5万吨二期续建工程建成并投入运行,达到日处理污水13万吨的能力。市区内金华、小黄河、茶棚沟、围寨河四家小型污水处理厂要保证正常运转,日处理能力合计达到2.5万吨。市区日处理污水能力达到15.5万吨。市区日处理能力5万吨的七里河污水处理厂开工建设。

清河县、宁晋县、南宫市污水处理厂要于10月底竣工并验收运营。

列入《**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和《**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临城县(北部)污水处理厂年底前完工试运行;内邱县、广宗县、隆尧县3个县污水处理厂年底完成土建主体工程;新河县、威县、巨鹿县、南和县、临西县5个县污水处理厂年底完成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其他县(市、区)的污水处理厂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并具备开工条件。

**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一期发电工程投入运行。**市医疗垃圾处置中心建成并投入运行,全市医疗垃圾做到统一收集、集中处理。

列入《**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市生活垃圾处理厂二期工程和沙河市、南宫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要开工建设。未列入的巨鹿县生活垃圾处理场10月份竣工运行,清河县年底完成主体,其他县(市)的垃圾处理项目完成前期准备工作。

**年底,市区和所有县城全部开征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率分别达到90%和80%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达到设计能力的80%以上,生活垃圾处理场达到设计能力要求。

(二)2009年:七里河污水处理厂8月底建成运行,10月验收运营。内邱县、广宗县、隆尧县3个县污水处理厂年底完成土建主体工程,6月底建成试运行,8月底验收运营;新河县、威县、巨鹿县、南和县、临西县5个县污水处理厂8月底建成试运行,10月验收运营。

大曹庄、平乡、柏乡、任县、临城县(南部)污水处理厂要建成,并达到试运行。

清河县生活垃圾处理场6月份完成,并运营。沙河市、南宫市年底要建成,并投入运营。其他县(市、区)垃圾处理厂3月份要开工建设,年底完成主体工程。

(三)到2010年底:全市城市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处理率分别达到80%和70%以上。所有县城全部建成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并保证正常运行。

二、加大筹资力度

(一)广泛吸纳社会资金。要采用项目“打捆”、引进战略投资者和合资合作等融资方式,利用BOT、TOT、BT等建设运营模式,广泛吸纳社会资金。积极搭建各种投资洽谈会、招商会,可成立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或市政公用事业资产运营公司等平台,做好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招商引资工作。

(二)充分利用银行贷款。积极争取国内外金融机构贷款、国际金融组织优惠贷款和外国政府赠款。当前要用好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贷款和亚洲开发银行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加快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三)加大地方政府投入。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年度财政支持计划,保证城市建设维护税、公用事业附加和国有土地收益等地方财政收益有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并随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加提高投入比例。

(四)市级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市政府将安排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工程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用于未列入国家相关规划的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资金补助,并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考核情况,本着鼓励快速并早日投入使用的原则,予以适当奖励。

(五)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充分利用“十一五”期间国家、省高度重视污水和垃圾处理工作的有利时机,积极争取未列入国家相关规划的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纳入国家资金支持计划,积极争取省政府安排的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工程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取得更多的国家和省资金支持。

三、完善相关政策

(一)制订收费政策。按照“能够补偿污水、垃圾处理运营成本和投资者合理回报”的原则,**年10月底前,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设局制订市区收费政策,对产生污水、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加快市场化、产业化进程。

(二)落实收费标准。**年底前,各县(市、区)要依据新的收费政策提高或制订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近期城市居民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不低于0.8元/立方米;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不低于3元/月·户,外地进城暂住人员不低于2元/月·人。

(三)建立激励机制。**年底前,将污水、垃圾处理费由现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改为经营性收费,由污水、垃圾处理企业自收自管自用。凡不改变收费性质、收费率又达不到要求的,当地财政部门必须按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可运行的最大能力核拨运行费用。

(四)加快改革步伐。现有从事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运营的事业单位,要在污水、垃圾处理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改为经营性收费的前提下,于**年底前改制成独立的企业法人。凡目前在建以及今后开工建设的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五)实行用地划拨。按照《划拨用地目录》的要求,对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土地划拨供地。在年度用地指标范围内,优先安排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加快办理用地手续。

四、严格项目管理

(一)加快项目前期审批。未开工建设污水、垃圾处理项目的各县(市、区)要切实把前期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抓紧做好规划选址、环境评价和土地预审意见等审批工作。城市排水要实行雨污分流,污水处理项目必须做到配套管网与处理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发展改革、环保等项目前期审批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及时做好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前期审批工作。

(二)强化在建项目管理。按照污水、垃圾处理工艺流程需要,优化工艺设计,科学合理地确定工程建设时序,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突出抓好施工图审查、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等环节,切实履行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水排放和垃圾处理标准。

(三)加强已建成项目的运营监管。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污水处理厂要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分别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进水和出水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污水和垃圾处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运行效率,确保运行达产达标。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组织。市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供电公司、市水业集团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市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具体负责全市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名单附后)。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机构,具体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

(二)明确责任。做好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工作,主要责任在地方政府,县(市、区)长是第一责任人。市政府将依据省政府考核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向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单位下发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责任目标督办卡。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要求对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各项工作进行细化分解,制定年度、季度工作目标和具体奖惩措施,并报市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细化分工。市和县(市、区)建设行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做好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和监督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调度和督导工程建设进度,强化运行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把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前期审批关,积极争取国家、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财政部门要协调督促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工程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落实,并及时、足额拨付。国土资源部门要保证土地供应,及时办理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用地手续。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排污企业的监督和检查,保证达标排放,确保已运行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达到设计要求。物价部门要会同建设部门研究制定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并负责监督实施。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六、强化监督检查

(一)实行月报、季报、半年报、年度报制度。各县(市、区)要明确建设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和项目建设情况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部门要在每月26日将本月的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征收、工程资金到位、完成投资、工程形象进度等情况,以及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措施等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各县(市、区)建设行政部门要汇总每季、每半年以及全年的工作情况,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6日、每年的6月26日、每年的12月26日前将上述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建立检查制度。将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列入市政府重点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要对各县(市、区)工程建设进度、资金落实、处理费征收使用等进行督导。市政府督查室要结合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对要求年底建成试运行的各县(市、区)污水处理厂建设情况实行一月一督查,并及时通报情况。

(三)实行调度会制度。市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要定期、不定期召开调度会,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七、落实奖惩措施

设施建设意见范文第4篇

一、配套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一)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相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依法办理建设手续。本意见所称住宅配套设施是指小区内的道路、路灯、桥梁、给排水、供电、供热、燃气、消防、邮电通信、有线电视、环卫、园林绿化、居民活动场地、停车场、停车库等基础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社区管理用房。

(二)住宅配套设施建设,应当统筹安排,与主体工程同步组织规划、设计、报批和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三)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新建住宅详细规划时,应当落实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配套项目,在核发新建住宅项目规划许可时,同步审批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及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外部环境工程。

(四)建设单位报审住宅工程施工图,应同时报审各单项配套工程的施工图。施工图审查机构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新建住宅项目详细规划和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要求进行审查。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应同时将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园林工程项目等配套设施作为许可内容。凡配套设施工程未进行施工图纸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及安全监督手续、未办理开发立项手续、未委托工程监理、未落实建设资金的项目,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

二、加强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质量管理

(一)加强规划监管。经规划许可的配套设施建设工程项目,从开工到竣工前的各个阶段必须接受规划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每个阶段经规划管理部门初验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施工。

(二)加强建设监管。开发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配套设施的建设投资、建设内容、工程进度等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与开发行业主管部门和其委托的银行签订配套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协议,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向开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配套设施施工计划,由委托银行按照协议和批准的配套设施施工计划向建设单位支付储存的资金。建设单位要切实保证承担的配套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并接受开发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

(三)加强质量监管。

1、实行监理制。配套设施项目的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必须配备合格的监理人员。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特别是隐蔽工程上使用或安装,否则,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监理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做好旁站监理和见证取样工作,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返工,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加强施工合同管理。配套设施项目的施工必须签订合同,并报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承担配套设施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资质等级,必须配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建筑施工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配套设施施工合同的监管力度,严禁签订虚假合同、冒用资质签订合同。

3、建设工程监督机构要加强对配套设施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以及有关质量文件的监督检查,对工程建设各方违法违规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要对进入住宅配套设施工程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加强监督抽查,严禁无出厂合格证、无实验报告、无见证取样送检资料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中使用。

4、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具体工作人员,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5、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配套设施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质量保修期满后,在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产权人有权向建设单位要求赔偿。

(四)建设单位是住宅配套设施工程建设的第一责任者,对配套设施工程建设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加强对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在工程建设中,要保证合理工期、造价和设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配套设施建设不完善,出现漏项、自行降低标准、建设滞后等问题,由各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加强配套设施验收和备案管理

(一)住宅配套设施建设应达到下列要求,方可予以规划验收。

1、配套设施建设齐全,符合规划许可要求。

2、对违法建设的配套设施,经规划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并履行完毕,达到要求。

3、配套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须委托规划管理部门认可的勘察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并完成竣工图编制。

4、配套设施竣工档案材料已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并取得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工程施工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

对配套设施项目不健全、不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住宅工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该工程不得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并由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规,组织招标,完成不健全的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同时监管使用配套设施建设资金。

(二)住宅配套设施建设应达到下列要求,方可予以竣工验收。

1、生活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使用地下水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2、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电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电;

3、供热纳入热电管网或区域供热系统,并实现并网。

4、民用燃气纳入城市供气网络,并实现户外管线对接;

5、雨、污水排放纳入永久性城市雨、污水排放系统;

6、所在区域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公共建筑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社区管理用房;

7、完成区内道路和软硬铺装。绿化建设因季节原因无法及时完成的,建设单位应提供按时完成绿化配套的书面承诺。分期分批建设的住宅区最后一批住宅交付使用时,绿化配套和小区围墙应全部建成;

8、完成区内环卫设施建设,生活垃圾纳入城市清运排放系统;

9、住宅小区应经招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有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三)住宅配套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与主体工程的竣工验收同时进行,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申请,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四)竣工验收执行建设部规定的基本程序。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有关部门作为验收组成员,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并形成经验收组成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含配套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六)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七)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未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的住宅工程,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确认手续。

设施建设意见范文第5篇

休闲观光农业是一个富有生机的新兴产业,是生产、生活与生态相结合的农业,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城乡统筹的重要载体,是农民增收的一个重要途径。为促进这一产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我区休闲观光园区设施建设,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园区生产管理用房建设用地的申报

业主在园区建设时,对园区项目要认真制订总体规划,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根据生产要求按不超过园区总面积1%比例的土地面积规划正常生产所需的仓库、办公室等生产设施报批,并按《土地管理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正常手续。

二、休闲观光设施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

1、申报范围:对已列入区级以上(含区级)的休闲观光农业园区和经营有特色、管理规范、效益较好的休闲观光农业园区,允许业主以不超过园区总面积的1—1.5%比例的土地,用于休闲观光的接待、活动设施建设,用地总量1000亩以上的园区控制在10亩以内,1000亩以下的园区控制在5亩以内。

2、报批程序:由业主向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写清设施建设名称、内容,规模(面积),层高,用途等具体要求。经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上报区农业局。区农业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会同国土余杭分局、区旅游局等部门进行实地踏看,对符合条件同意实施的单位按批文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

3、建设要求:

(1)必须以不破坏耕地为前提的各类钢架结构、竹木结构等房屋;

(2)设施面积必须控制在规定的面积内;

(3)设施用房的层高不得超过2层,高度不高于7米;

(4)必须用于休闲观光农业设施建设及农产品仓储,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5)休闲观光设施建设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

(6)建设结束后,由业主向区休闲观光农业园区领导小组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