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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病虫害范文精选

森林病虫害

森林病虫害范文第1篇

一、当前我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森林病虫害发生面积不断增加,防治难度大。随着人工造林面积的增加,特别是单一树种纯林的增加,病虫危害加剧。1970年全省森林病虫害发生面积为179万亩,1981年上升到675万亩,1991年高达1165万亩。面对这一严重态势,1992年我省开始实行森防目标管理,发生面积逐年减少,到1997年降低到453万亩。但由于近几年连续干旱、冬季偏暖等因素,害虫越冬死亡率低,发生面积又有所上升,预测2001年全省森林病虫害发生面积将达到530万亩。在当前资金、人力、技术等有限的情况下,防治难度加大。

(二)成灾病虫种类增多,危害损失严重。目前,全省发生严重能够成灾的病虫已由80年代初的35种增加到50种左右,其中有些是由外地陆续传入的,有的是我省从未发现过的。过去就危害比较重的松毛虫、杨扇舟蛾、天牛(类)等至今未得到较好的控制,有的在局部地区年年发生,甚至造成严重损失。全省每年因林木病虫害造成木材减产70多万立方米,直接经济损失达2亿多元,对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也带来了不可估量的影响。

(三)危险性病虫害潜在威胁增大。80年代末以来,已有美国白蛾、红脂大小蠹、苹果绵蚜及油松叶小卷蛾等多种危险性害虫先后侵入我省,由于我省对这些危险性害虫采取了有效措施极力控制,没有造成大的危害,但潜在的威胁却不容忽视。我省是国际性检疫害虫松材线虫病和国内检疫对象日本松干蚧的适生区。这两种害虫随时都有可能侵入我省,特别是松材线虫病,一旦侵入,很可能使我省大面积的油松林在短期内毁灭。

(四)顽固难治,暴发现象常有发生。过去危害就比较严重的松毛虫、天幕毛虫、黄连木尺蛾、杨扇舟蛾、落叶松尺蛾和青杨天牛等表现相当顽固,且大都具有暴发成灾的特点,有的几乎年年于局部地区暴发。如监测跟不上,病虫害发生初期往往不能及时发现,到发现时已是危害严重的局面,造成防治相当被动。

二、制约我省森林病虫害防治的主要因素

一是森林病虫害监测预报工作基础薄弱,有的地方还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虫情并预报和指导防治。二是科技力量不足,防治手段落后。新技术研究和现有科研成果推广力度不够,在防治时因大面积喷洒化学农药导致病虫抗药性增强、污染环境、杀伤天敌形成恶性循环,生物防治因技术和资金所限还没有推广开。三是林业内部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各个生产环节之间严重脱节,造林的只管造,育苗的只管育,引种的只管引,有些地方甚至搞造林规划设计也不认真考虑病虫害防治,预防机制差,使病虫害防治工作长期处于被动局面。四是检疫工作不到位,相当一些产地检疫跟不上,加上缺乏检疫检查站,调运检疫严重失控,控制危险性病虫害传播不力。五是防治经费短缺,整体抗灾减灾能力低下,具体表现是基础设施不足,缺乏必要的测报、防治、检疫仪器设备和交通通讯工具等,病虫害的防治率低(病虫害防治率最高年份2000年也仅达到73%),先进适用防治技术的研究与推广跟不上。

三、主要对策措施

森林病虫害直接影响着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今后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一是从加速生态建设和实施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认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标志,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是保护森林资源,促进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环节。二是从减轻危害损失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高度认识。森林病虫害的严重发生,直接制约着森林资源的发展,抓好森林病虫害防治,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损失,保护森林资源,而且能够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三是从实现新世纪林业跨越式发展的高度认识。森林病虫害防治对加快造林绿化步伐,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森林资源质量,促进产业发展,担负着支撑保障任务,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必须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四是从保护我国及我省的生态安全提高国际声誉的高度来认识。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加入WTO在即,为履行应尽的国际义务,提高贸易信誉,减少经济损失,必须加强森林病虫害的治理和检疫工作,以保护我国及我省的生态安全。需要强调的是,森林病虫害不仅具有水灾、火灾那样的危害性和损失性,而且具有生物灾害的特点及防治上的艰巨性和长期性。为此,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减灾计划和各级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

(二)加强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预测预报是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重要基础。各地必须坚持把病虫害的调查监测工作放在首位,对辖区内的全部森林资源进行病虫害调查监测,要以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森林病虫害动态作为基本目标,确定专人、固定地块、明确对象、指定方法、定时调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除治,坚决避免平时不调查,等到发现已是严重危害的局面。从发展看,全省要以部级中心测报点为龙头,以省、市重点测报点为骨干,以县级测报点为基础,尽快建立起一个覆盖全省的、健全的预测预报网络体系。不仅要能够及时掌握全省森林病虫害发生情况、发展动态,进行区域性短期预报或预警,而且能够结合林木资源状况、气候气象条件等相关资料,进行全省主要森林病虫害的长期预报,为我省和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同时,要通过对主要森林病虫害的一般调查和系统观测,不断积累基础资料,建立起数据库,用高新技术和监测信息处理系统开展监测与预报工作。当前,体系建设的重点是部级中心测报点、省市重点测报点的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手段的提高和管理制度的健全,要达到仪器设备现代化、技术先进、管理科学规范,使监测和测报能力能够适应防治工作的需要。

(三)加大森防科技含量,改进防治手段。森防工作离不开科技的支撑。针对我省在森林病虫害防治上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环境保护的需要不相适应的现状,防治手段急需大力改进。一是坚持搞生态林业。在保护好现有林的基础上,造林要坚持适地适树,采用良种壮苗,营造混交林,实行工程造林和集约经营等林业措施,把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贯穿于林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全过程),加强早期预防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增强林分自然抵御病虫害的能力,走出一条林业生产与病虫害防治协调发展的路子。二是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规定,逐步禁止使用甲胺磷、水胺硫磷、对硫磷、久效磷、氧化乐果、福美砷、林丹、三氯杀螨醇、甲拌磷、乙拌磷、杀虫脒、除草醚、草枯醚等剧毒高残留农药,大力提倡使用微生物农药(BT乳剂和病毒等)、仿生农药(灭幼脲)、动物源农药(昆虫信息素等)、植物性农药(苦楝素、茴蒿素、烟碱等)、矿物性农药

(波尔多液、石硫合剂、矿物油乳剂等),以减轻对环境和水源的污染。三是大力发展生物防治。我省位于京津周围,环境保护具有特殊的意义,生物防治技术和规模都应有一个大的突破。利用管氏肿腿蜂防治双条杉天牛和青杨天牛,利用赤眼蜂防治松毛虫,利用周氏啮小蜂控制美国白蛾,利用核型多角体病毒控制落叶松尺蛾,人工招引啄木鸟控制天牛以及利用BT、病毒和仿生农药灭幼脲等防治美国白蛾、松毛虫等都有广阔的前景,应加大推广普及力度。四是加大科研开发和技术推广力度,研究和探讨新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并在生产上推广,积极推广利用飞机防治食叶害虫技术和3WF—3S喷雾喷粉机、6HZ—2020A手压树干注射器、6HY—25系列喷烟机等新药械及引诱剂、诱虫灯、遥感对松毛虫、美国白蛾、小蠹虫类等监测技术。

森林病虫害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有效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的病害和虫害的预防和除治。

第三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和制度,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区、乡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区、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第二章森林病虫害的预防

第七条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植树造林应当适地适树,提倡营造混交林,合理搭配树种,依照国家规定选用林木良种;造林设计方案必须有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

(二)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三)对幼龄林和中龄林应当及时进行抚育管理,清除已经感染病虫害的林木;

(四)有计划地实行封山育林,改变纯林生态环境;

(五)及时清理火烧迹地,伐除受害严重的过火林木;

(六)采伐后的林木应当及时运出伐区并清理现场。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基地。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对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进行产地和调运检疫;发现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应当及时采取严密封锁、扑灭措施,不得将危险性病虫害传出。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规定,加强进境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的检疫工作,防止境外森林病虫害传入。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监督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林内各种有益生物,并有计划地进行繁殖和培养,发挥生物防治作用。

第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定期分别全国和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病虫害中、长期趋势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基层单位测报数据,当地森林病虫害短、中期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或者其他经营单位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区、乡林业工作站或者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

各调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报告森林病虫害的调查情况。

第十一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主要森林病虫害的测报对象及测报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作出补充规定,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可以在不同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中心测报点,对测报对象进行调查与监测。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经常发生森林病虫害的地区,实施以营林措施为主,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逐步改变森林生态环境,提高森林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实际需要,建设下列设施:

(一)药剂、器械及其储备仓库;

(二)临时简易机场;

(三)测报试验室、检疫检验室、检疫隔离试种苗圃;

(四)林木种苗及木材熏蒸除害设施。

第三章森林病虫害的除治

第十四条发现严重森林病虫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除治,同时报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发生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的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临时指挥机构,负责制定紧急除治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好交界地区的联防联治,对除治情况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施药必须遵守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保证人畜安全,减少杀伤有益生物。

使用航空器施药时,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进行调查设计,做好地面准备工作;林业、民航、气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保证作业质量。

第十八条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所需的防治药剂、器械、油料等,商业、供销、物资、石油化工等部门应当优先供应,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优先承运,民航部门应当优先安排航空器施药。

第十九条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从育林基金。木竹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扶持。

对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防护林、水源林、特种用途林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扶持。

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第二十条国家在重点林区逐步实行森林病虫害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预防和除治措施得力,在本地区或者经营区域内,连续五年没有发生森林病虫害的;

(二)预报病情、虫情及时准确,并提出防治森林病虫害的合理化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获得显著效益的;

(三)在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获得重大效益的;

(四)在林业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满十年,工作成绩较好的;

(五)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而停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森林病虫害范文第3篇

关键词:营林措施;综合性措施;森林;病虫害;生态学基础

前言

在实践过程中,影响森林病虫害预防工作正常开展的因素诸多,比如管理理念因素、预防技术因素、工作人员因素、工作设备因素等。为了解决森林病虫害问题,必须要进行森林病虫害有效营林方案的优化,保证其内部各个工作环节的协调,从而满足现阶段森林病虫害工作的要求。

1关于森林病虫害状况的分析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森林资源储备问题逐渐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目前来说,我国的森林病虫害预防工作不容乐观,森林病虫害的发生规模不断扩张,不利于我国森林资源的保护及自然旅游业的开展。根据相关权威统计可以得知,我国的森林病虫害发生面积逐年递增,从上世纪五十年代至今,森林病虫害逐年递增25%,我国每年的森林病虫害损失高达50多亿元,我国森林病虫害规模不断扩大,这大大影响我国林业工程的开展,不利于我国林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目前来说,我国的森林病虫害预防体系依旧不健全,再加上我国森林病虫害的复杂性,森林病虫害问题长期不能得到有效解决。我国的森林病虫害种类较多,经常发生于我国的平原地区,比如河北、山东等地,这些病虫类型主要为松毛虫、美国白蛾、杨树蛀干害虫等,比较常见的常发性森林病虫害有森林鼠、松毛虫,这些害虫的发生面积与日俱增,整体呈现上升趋势,这些重大危险性病虫害的出现,不利于我国森林病虫害防护工作的政策开展。我国森林病虫害的综合防治理论体系依旧是不健全的,从森林病虫害理论分析角度来看,害虫种群生态变化及森林生态系统式森林病虫害防治的理论根本。生态学基础侧重于自然系统的调节及昆虫种群的控制。森林生态系统内部的不同物种,在数量上处于一个动态平衡状况,这些不同的物种之间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健康的森林生态系统不会出现昆虫泛滥成灾的状况。在我国的河北、山东等平原区域,松毛虫、天牛是其主要的病虫类型。美国白蛾这种病害广泛分布于我国的河南、吉林、辽宁等地区。白蛾病害是一种新型的病害,白蛾的繁殖能力强,适用性强,它的传播途径比较广泛,其危害范围遍及全世界。从生物控制的角度出发,我国的研究人员研究出美国白蛾的寄生性天敌,白蛾周氏啮小蜂,这种蛹寄生蜂具备极高的寄生率。为了满足现阶段森林病虫害工作的要求,必须要遵循相关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原则,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现科学性控制方案,保证营林工作的有效开展,做好不同病虫害的防护措施,保证治理工作上的防患于未然,从而实现病虫害损害率的降低,避免其对于森林资源的损害。在森林病虫害工作中,进行科学性防控思想的遵循是必要的,从而保证森林病虫害的科学性控制及治理,这需要应用科学性治理方案的应用,保证治理过程中的严谨性、科学性,利用科学性的治理方案,进行实际病虫害问题的解决,保证病害防治措施的优化。这需要进行自然灾害本质特征的遵循,进行生态学理论的指导应用,满足现阶段森林病虫害防控措施的应用,针对森林病虫害的行为展开分析,做好森林的病虫害治理工作。

2病虫害防治措施的优化

为了满足现阶段森林病虫害维护工作的要求,必须要实行病虫害测报制度的监理,实现对森林病虫害的有效治理,进行科学性病虫害测报制度的监理,保证森林生态系统健康检测预警体系的健全,针对有害昆虫的发生状况、发展状况及危害状况,展开实时性测控,进行森林系统健康状况信息的及时掌握,有效了解有害昆虫的危害性趋势及动态,从而满足实际工作的要求。在森林病虫害预防过程中,进行天敌资源防止措施的应用是必要的,利用天敌资源进行预防的措施,是非常高效的生态学防治措施。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意识到生态系统自身具备良好的自我调节能力,其不同的物种处于变化的动态平衡状态中,如果能够进行有害昆虫的天敌引进,就能够起到良好的遏制作用,有利于维护整个森林生态系统的平衡性。在森林病虫害预防过程中,必须进行植物药剂治虫措施的开展,减少对化学药剂的使用。针对那些较为严重的病虫害状况,可以使用生物药剂,但是必须要实现这个环节的控制,要多多开展植物药剂除虫工作的开展,减少化学药剂的使用,避免其对于树木造成过大的损坏。通过对植物药剂的推广,可以有效遏制针叶树、原始阔叶树等病虫害的扩张态势,有利于实现对病虫害的防治及管理,实现有害昆虫生长的有效控制,避免对树木造成不良的影响。化学农药的使用,需要遵循合理性的原则。针对某些比较严重的病虫害状况,可以进行化学农药的使用,这需要做好药物的药效分析工作,确保有害昆虫的有效灭杀,实现用药剂量的有效控制,从而保证昆虫病害预防工作的开展,降低其对于树木的危害。在森林病虫害的防治过程中,进行营林管理措施体系的健全是必要的,这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管理环节的开展。在实践过程中,如果有害昆虫的天敌数量趋于稳定,一段时间后,却发现有些有益动物减少的状况,必须进行减少原因的分析并且及时做好补救措施,保证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的开展,实现对外来物种及森林的检查工作,做好外来树木的检疫工作,避免出现有害生物的传播及蔓延状况。在森林病虫害预防过程中,我们需要看到森林资源所扮演的角色,其是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自然资源。随着我国病虫害的不断发展及蔓延,很多的树木受到影响及破坏,为了满足森林病虫害预防工作的要求,必须要实现营林措施体系的健全,在遵循生态学的发展规律前提下,落实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从而提升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稳定性,满足我国森林工作的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3结束语

为了满足现阶段森林工作的要求,健全森林病虫害防护体系是必要的,这需要引起相关人员的重视,深化自身的病虫害防护管理意识,进行新型森林病虫害防护方案的应用,从而满足实际工作的要求。

参考文献

[1]曹旭烽.浅议山区森林病虫害防治[J].安徽林业,2009(4)

[2]元小兰,谢灿武.搞好森林病虫害防治保护林业经济成果[J].中国林业,2010(5)

森林病虫害范文第4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辖区内一切从事森林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种子、苗木及木材的病害、虫害及鼠害的预防和除治。

第三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市(行署)、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由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负责执行。乡(含镇,下同)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主管本系统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省农垦总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可按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管理本系统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把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减灾计划和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标准化建设。县以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当按编制配备专职防治检疫人员;林场或乡林业工作站应当设一名专职或兼职防治检疫人员(工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六条专职防治检疫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森林保护、林业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二)具有林业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森林保护、林业专业以上学历;

(三)身体健康。

配备专职防治检疫人员应当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林业院校及科研单位应当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第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从事选种、引种、育苗(种)、造林绿化、抚育管护、采伐运输等生产活动,必须有预防森林病虫害滋生和蔓延的配套措施。重点造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把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纳入造林规划设计,实行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检查验收。

第九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以及无其他危险性病虫的林木种苗基地及抗病虫品种繁育基地。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当依法进行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必要时可派检疫人员依法定程序进入当地车站、机场、港口、邮局及仓库执行检疫任务。发现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应当严密封锁,迅速扑灭。

各林政检查站在查验木材运输证明的同时,应当查验植物检疫证书。

第十条铁路、交通、航运、民航、邮电、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配合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开展检疫工作,防止危险性森林病虫害的传出和传入。

第十一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监督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有计划地繁殖利用林内益鸟、益虫及其他有益生物。

第十二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主要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办法,每年综合分析各地的调查数据预报,制定防治方案,并定期向林业部和省人民政府报告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气象哨、选设固定标准地,对主要森林病虫害进行系统监测,综合分析基层单位的调查数据后当地预报,制定防治方案,并定期向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乡林业工作站和林场应当定期组织森林病虫害调查,提出防治方案,并及时向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突发性森林病虫害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除治,同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森林病虫害发生情况,对危害严重的主要森林病虫害实行综合治理。

第十四条发生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时,铁路、民航、交通、海关、气象、物资供应、计划、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在物资供应、交通运输、航空作业计划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及时组织除治工作。交界地区的联防联治工作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并对除治工作定期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延误或拒绝除治。

第十五条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实行以营林措施为主,生物、化学、物理防治措施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逐步扩大生物制剂在林业生产上的应用,保护森林生态环境,提高森林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十六条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间伐或小面积皆伐被森林病虫严重危害的林木时,需经县以上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现场鉴定,报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批准,按有关采伐规定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属于商品林类的用材林、经济林及薪炭林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分别从育林基金、木材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解决。其中育林基金支出的份额在主要森林病虫害发生区应当达到本年度育林基金实际支出的3%以上,重点灾区应当达到4%;属于公益林类的防护林及特种用途林在工程投资中所含防治费用不足时,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财力给予解决。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经营者负怠‖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财力给予适当扶持。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危险性森林病虫害,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森林病虫害的灾害标准,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防治费用的补助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严格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和规章,预防和除治措施得力,在本地区或经营区域内,连续五年没有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的;

(二)预报及时准确,并提出防治合理化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获得显著效益的;

(三)在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或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中,获得市二等奖以上成果的;

(四)在林场或乡以下林业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满十年,工作成绩突出的;

(五)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显著成绩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至2000元的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造林的;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没有及时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三)隐瞒、虚报或误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拒绝、阻碍防治检疫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治安处罚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其除治费用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

森林病虫害发生严重且除治不力的,应当取消其有关达标资格。

森林病虫害范文第5篇

1.森林病虫害的介绍总体来说,虽然我国森林资源较丰富,但是地少人多,人均资源较少,所以森林资源相对而言还是十分珍贵的。但是森林病虫害这一情况导致我国很多森林资源受到了破坏,而治理病虫害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所以要尽量做到防患于未然,在森林资源破坏程度不是很严重的时候,做好防虫措施。

2.河南地区病虫害造成的损失目前我省发生严重能够成灾的害虫加倍增长,20世纪80年代初有35种,到今天已发展成50种,防治难度加大。其中的害虫种类有些是本省原来就有,有些则是外地传入。目前美国白蛾已成为害虫防治的重点目标,另有过去就比较严重的松毛虫、天牛、杨扇舟蛾等没有得到妥善治理。病虫害对我省的森林木材资源造成了极大破坏,木材减产严重,直接经济损失达2亿多元。因此,病虫害防治工作成为了重中之重,有效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能够对生态环境做出很大贡献。

二、森林病虫害的产生原因

1.监测预报工作薄弱省内病虫害检测预报工作比较薄弱,不能及时发现虫情,也没有做到及时预警和指导防治工作。而监测预报是防治虫害的前提,病虫害如在初期发现不及时,到了严重的时候,往往令人措手不及。

2.科研不足,方法落后科技力量的不足是阻挡病虫害防治工作进行的难题,人们往往盲目喷洒大量化学药品,以压制一时的虫害,可长期以来,害虫会产生抗药性,而且化学物品大多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如此便形成了恶性循环。可科学防治虫害又没有大力推广,技术不足,又没有研制出很有效的药品,因此在很多地方会造成误区,技术支持不到位和资金有限,往往会造成病虫害更加猖獗发展。

3.部门协调不足,缺乏检疫林业部门往往分工不明确,缺乏协调,各部门之间没有紧密的联合起来,形成一条保护链,而是分散开来,各顾各的,病虫害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而在有的林业部门,甚至没有把病虫害防治工作放在林业规划之中,防治病虫害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一旦发展起来十分危险。有的地区缺少检疫措施,不能立即检测到病虫害情况。检疫人员工作松懈,设备落后,根本不能及时发现危险性害虫,更不能及时做好防治工作,调运检疫严重失控,有可能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

4.经费短缺病虫害防治方面经费短缺,造成基础设施不足,技术不到位,人员短缺等重要问题,使得整体抗灾救治能力低下。基础设施的不足,表现在检测,检疫设备陈旧,不能及时更新换代。更由于资金的不足,技术人员缺少相应的资金支持,研制病虫害防治会受到阻碍,先进技术推广受阻。林业部门人手短缺,不能在多方面,多角度,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

三、森林病虫害的防治技术

1.加强预报工作加强预报工作是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前提,要做好检测工作,及时掌握病虫动态,只有提高人员警惕性,检测频繁性,才能及时发现最新虫情,调动各部门防治积极性,建立起一个全面,系统的防虫害体系,共同抵抗虫害。要全面分析病虫情况,结合森林整体面积,气候情况等,准备好一个全面,有效的防治虫害方案,这样才能在虫害初期就控制好灾情,提高防治率。

2.提高科技水平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需要科学技术的支持。要坚持走长期发展的路线,生态造林,科学防治。坚持适地适树,加强早期防治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做好治理病虫害合理化,要有保持生态环境的长期目标,注重环境保护,控制农药的使用量。逐步禁止使用会对树木和土地造成损伤的高残留农药,大力推广微生物农药、仿生农药、动物源农药等低污染性农药,以保护树木资源、土地资源与水资源,防止污染,可持续发展。

3.完善部门管理林业部门应该加强人员管理。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有一套明确的防治方案,在病虫害来袭之时,各部门合作,齐心协力对抗虫害。加强人员生态保护意识,全体林业人员都要遵守以可持续发展为前提,大力治理病虫害威胁的原则。加强领导力度,防治病虫害,保持森林生态发展。

4.加强检疫工作首先,更新检疫设备,提高检疫人员积极性,给予一定的技术支持。其次,从源头做起,加强产地检疫,控制好高危险性病虫流入,加强运输环节的监管力度,相关的运输公路路口设置多个检疫检查站,加强对过往运输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车辆的检疫检查,发现危险,就地消除。对集贸市场,苗木交易市场等提高重视,一旦发现疫情,严格控制,堵塞危险性病虫害传播渠道。对来自外地的树木要更加严格地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才能进入境内,在入出口处做到万无一失。

5.加大资金投入政府应对森林病虫害工作加强重视,加大资金投入,以更换陈旧设备和提供技术支持。如经费投入不足,便会有大量面积森林资源遭到病虫害威胁,造成大量的经济损失和社会损失。因此,各部门应协调经费支出比例,加大病虫害方面资金投入,防患于未然,使病虫害防治工作得到应有的重视。

四、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