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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管理范文精选

市场管理

市场管理范文第1篇

一、独立审计市场的含义及特征

审计市场是审计市场主体、市场客体和市场交易的集合,是有效而合理地配置审计资源的方式。独立审计市场是指在独立审计活动中由审计委托者,审计者和被审计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所进行的交易行为,以及由此所构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供需双方在一定价格水平下进行的一种交易行为,以及由此所构成的经济责任关系。其功能是通过审计市场机制——审计市场运动中内在的机能与其各要素间的相互制约作用而实现的,即依靠审计供求、价格和竞争机制来实现审计供给和需求的均衡,促进审计商品的供给方提高产品质量,并实现优胜劣汰,从而优化审计市场的资源配置,提高社会总体效用水平。审计市场在本质上是一个买卖“审计服务”的产品市场,与一般的产品市场类似,审计市场也存在着审计产品的供给与需求,存在着交易“审计服务”这种无形商品的行为。但审计服务还具有区别于一般商品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一是社会价值高,审计服务直接影响广大社会相关利害人的经济利益。二是审计服务的质量难以识别。审计服务的商品在形式上是审计报告,不允许对产品进行广告宣传,大多数公众很难通过外部形式判断审计质量的高低。三是审计产品形式上的需求者与实质上的需求者不同。一般商品的供需双方关系明确而单一,审计服务的委托方是公司的管理层或者董事会,尽管要经过股东大会批准,仅仅表明目前大股东的意愿,而审计服务真正的消费者是社会公众,这种双重的委托关系决定了上市公司为了某种目的一定会对事务所施加某种压力。

二、独立审计市场需求特征分析

(一)政府及法律法规对审计服务的需求政府作为最大的审计信息需求主体,但在市场经济中的多重角色,制约了其成为真正的信息需求主体。从我国恢复注册会计师制度以来,有关部门颁布了一系列法规。最早的是1980年财政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外资企业会计报表要由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这是我国第一批法定审计需求。此后财政部、证监会陆续颁布的一些法律条文规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等的会计年报必须由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这是法定的要求。《公司法》、《证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其它报告;证监会和沪、深两个交易所的有关监管政策和上市规则中都将审计意见作为一项重要的参考指标等。

会计师事务所1998年进行了脱钩改制,审计市场的地区分割开始被打破,但大部分上市公司中国有股占主导地位,尤其是地方政府控制着主要的股权,这些地方政府控制下的公司便更倾向于选择本地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目前我国尚处于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资本市场还欠发达完善,国有股份所有者“缺位”现象较为严重,导致审计市场上存在着没有委托人的契约人。公司的权利掌握在人管理当局手中,因此,审计服务的需求表现为一种形式。上市公司的很多行为不是面对市场,而是面对政府和相应的监管机构,只要能符合或满足了政府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企业就可以获得最佳的成本效益比,如避免被摘牌,获得配股资格等。对企业来讲,取得主管部门的认可是关键,审计质量成为次要因素,因为审计质量不是寻求上市的公司或已上市公司成本效益函数的变量,审计质量的高低对其没有实际意义上的影响;相反,若事务所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意见,可能会降低那些自身质量不高的待上市或已上市公司的利益。

(二)企业对审计服务的需求我国的审计需求是形式上的审计需求者,管理当局不需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只不过借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信息向公众传达公司的财务信息。这部分需求者(其实是管理当局)迫于无奈,为了应付政府管理机构的要求而接受审计并支付相应的费用。而审计需求及审计产品质量的高低却与其无关;管理当局关注的是审计费用,往往根据审计价格的高低,而不是根据质量、信誉、规模等会计师事务所的内在价值选择供给方,且质量对需求的弹性小于价格对需求的弹性。我国现阶段无论是在IPO市场,还是在已经上市的公司中,均缺乏对高独立性产生自愿性需求的制度环境。这就从根本上使得会计师事务所缺乏保持独立性的内在经济动机。由于经济还处于转轨时期,有效的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还未有效地建立起来,上市公司中由于我国特有的股本结构,国有股和法人股占有绝对控股权,社会公众股的投票权形同虚设,其利益没有制度保障,管理当局很难有自愿聘请高独立性审计服务的动机。在我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的情况下,管理当局既是被审客户又是审计服务的需求者,掌握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支付审计费用的主动权,这种被扭曲了的审计关系造成市场上对高质量审计服务需求的淡漠。如果公司存在刻意粉饰报表的现象,公司管理当局自然是不愿意被社会公众了解,因此管理当局存在着购买审计意见的动机。另外,管理当局拥有聘任和解聘注册会计师的权力,同时还是审计费用的支付者,因此审计合谋在这种情况下极有可能发生。

(三)社会公众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需求这是审计服务真正的消费者,更关注审计的质量,这源于对资本市场中相关信息可靠性的要求。广大的社会公众总是希望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权益,这些相关者们虽然并不承担审计费用,但为了转嫁或降低自身资产保值增值风险,往往会对审计质量提出尽可能高的要求。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表明:会计信息作为投资者决策的主要依据,其使用价值越来越高。审计报告中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会计报表出具的审计意见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债权人为保证所贷出款项的安全收回,必须对贷款企业财务状况准确把握。而注册会计师对这些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独立鉴证,能够最好地满足债权人的这一需求。但从我国的股权结构中可以发现,个人股占整个上市公司的总股本的比例还不到30%。股东的股权一般都比较少,与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比例相差太远,基本上没有个人成为董事会或监事会的成员。因此,个人股股东没有能力去监督上市公司的行为,只能成为“搭便车”者。这部分投资者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中没有投票权和表决权和股票市场较高的换手率。据统计,我国的换手率一般在200%,如果考虑到流通股只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30%,我国的换手率将达到700%-1000%,是美国67%的15倍。极高的换手率说明个人股股东大部分在投资股票时是做短线操作,甚至直接把股市当作,根本就不需要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更加谈不上对上公司的信息进行监督。现实中审计服务的最终需求者是资本市场中现实或潜在的资金提供者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由于这一部分人为数众多,各自独立地提出审计服务需求是不现实的,通常需要有一个能够代表最终需求者根本利益的机构(如被审计单位股东大会、董事会下的审计委员会等)代为提出审计服务需求,并代为约束和评判审计服务的质量。因此,在一个有效的审计市场中,应尽可能保证审计服务需求者与其最终需求者根本利益目标的一致性。

三、独立审计市场强化的政策建议

(一)减少行政干预逐步减少政府对审计市场的过度干预行为,不断强化市场机制的力量,发挥市场机制的功能,提高管制效率和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逐渐向独立管制模式过渡。我国审计市场建立之初,主要是依靠政府的行政力量创造市场需求,并直接创造或间接调节审计供给。这种做法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审计市场化的效率,但这种行政干预下的市场,缺乏对独立审计的自发需求,审计供求主体之间缺乏正常的供需关系,低价竞争大量存在,审计市场难以正常的成长。近年来虽然审计市场的局面有所改观,但政府对审计市场的过分干预依然存在,审计供求关系依然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

(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培育自愿性需求市场注册会计师的作用是向投资者公开披露审计报告,作为沟通上市公司管理当局与投资者之间的桥梁,同时也是约束公司管理当局行为的一种有效监督机制。改进我国公司治理的理念是:“保护股东权益,倡导股东积极主义”,即规定公司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应具有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审计中应该保持事务所和审计人员聘用过程信息的透明度,使得股东大会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机制不至于流于形式。我国的上市公司大部分是管理当局掌握了聘请主审事务所的所有权力,管理当局有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工作条件和审计收费水平,在不满意时还能以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威胁。鉴于上市公司中由于外部董事和外部监事在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比例过小,董事会和监事会所起的制衡作用就显得太弱,由此造成会计师事务所在与客户管理层谈判时力量单薄。建议在上市公司中设立主要由独立董事和外部专家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来决定上市公司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支付审计费的数额、审计工作的程序等重要事项,以减轻客户管理当局对会计师事务所施加压力的“权力来源”,切实增强会计师事务所保持独立性的可能性。

(三)大力推进开产权制度改革由于几乎没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来保护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加之我国上市公司持有股权结构,现代企业制度在很多上市公司中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大股东“一言堂”的现象十分严重,董事会和监事会几乎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管理当局的作用,实际上是公司管理当局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完善的公司机制才真正是外部审计发挥作用的根本制度保障。但科学的公司治理机制的建立有赖于产权制度的改革,有赖于市场经济模式的发展与各方面的完善。客户是否真正需要独立性高的事务所,取决于管理当局有无向所有股东提供可信财务信息的动机。我国的制度环境决定了管理当局很少有动机聘请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的事务所,而是聘请“独立性低”、“容易配合”的会计师事务所来满足其目的。我国国有股和法人股几乎都是控股的大股东,与社会公众股不同。这些股票流动受到严格的限制,因而国有股和法人股的股东没有动机通过提高其二级市场的交易价格使其财富最大化;正因为不能流通几乎不用担心失去控股权。然而社会公众股股东具有需要高独立性、高质量审计服务的强烈动机。因此,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显得迫在眉睫。降低或削减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持股比例,相应扩大社会公众持股份额,从而形成多元化的产权特征,这是奠定形成有效权力制衡的产权基础,也是最终可以使公司股东中的众多中小股东,可以通过行使表决权来参与对公司的控制(包括对独立审计的需求)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建立和完善二级市场交易机制,使股权(产权)真正流动起来的方法。正是由于社会公众股东的投资与参与,才使“高独立性”的自愿需求市场所需的产权基础得以确立,自愿需求高质量的审计市场才能够被培育起来。

(四)积极引导普通投资者,提高素质提高普通投资者的素质,培养其投资观念和法律意识;同时积极扶持机构投资者进入证券市场,如养老金基金、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等,其有能力也有激励去关心自己所投资的公司的治理状况,如有能力广泛收集信息并派人员参加股东大会等;积极引入境外投资者(QFII)进入我国资本市场,同时让境外法人股减持,实现境外股全流通;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使得我国证券市场成为真正的投资场所,充分发挥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的作用。

市场管理范文第2篇

一、市场经济的核心问题之一是信用

这里讲的信用”,是以社会成员之间相互信任为基础的广义信用。在市场经济中,信用集中、具体地体现在以资金为纽带的市场参与者的相互信任上。信用实现的程度高,市场经济的发展就规范,社会扩大再生产就可以在正常、高效的基础上进行,反之,市场经济的发展就会扭曲,会波折重重。

信用问题在市场经济中有特殊的重要性:

首先,信用问题贯穿于市场经济的各个角落。在市场经济中,市场参与者的信用关系形成了一个环环相扣、互为前提的有机网络,这个网络中的某些环节断裂,必然对整个网络产生连锁性的破坏,且这种破坏呈现放射性恶性扩张的特征。特别是信用网络中的某些重要环节如金融、大企业间的相互信用等出现问题,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就更为严重、影响波及面就更为广泛和深远,其实际破坏性要比表面上体现出来的大得多。

其次,信用问题从根本上制约着市场经济能否健康发展。社会信用水平的高低直接对社会道德水平发生影响,在一个信用水平不高的社会里,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水平都会扭曲,这就会使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动摇;同时,社会信用水平的高低,直接制约着市场经济的保障水准,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依靠法律作保障,而法律的威严只有在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对其行为负责任的基础上才能充分发挥出来。

自80年代初开始,我国企业之间相互拖欠资金渐成风气,进入90年代后,债务拖欠的规模越来越大,牵进去的企业越来越多。至今,债务拖欠关涉到几乎所有企业,整个经济领域信用严重贬值。不良的信用导致不正常的经济和金融运作:银行作为结算中介,对企业相互间的信用监督逐渐失效;因企业间相互不信任而设置的结算障碍如现金交易、款到发货等使商品流通速度减慢;商业银行在社会信用水平过低的现实下只能苛求过高的信贷安全保障,如要求贷款的高抵押率、项目的低风险性等,使得社会资金供给总量萎缩,制约社会再生产规模的扩大等。现在已可以清楚地看到,不良信用正从根子上腐蚀着我们的国民经济。

二、中国市场经济中形成不良信用的三大原因

(一)重复建设导致大量企业出现支付危机

我国市场经济还处于起步阶段,市场的盲目导向具有相当的普遍性,我国的许多世界第一”就是明证:如彩电生产线的数量世界第一;汽车整车生产厂的数量世界第一;电冰箱厂家数量世界第一;摩托车厂的数量世界第一;高星级酒店的数量世界第一等。市场旺盛的短暂需求盲目引导了大量的重复建设,重复建设的后果就是大量的企业因其商品价值不能实现而面临淘汰。这些面临淘汰的企业,无例外地发生支付危机,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信用不良的发源地。

(二)企业集团不良信用成为社会不良信用的关键

企业集团的组建,自80年代以来一直是中国经济改革的重头戏之一。不可否认,企业集团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的优化组织形式,在生产的集约化、产业的互补性、资金的集中使用等方面具有很大的优越性,近代西方发达国家经济起飞的主要推动者就是按托拉斯、康采恩、辛迪加等方式组织起来的企业集团。即使是现在,企业集团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国民经济中依然发挥着骨干作用。西方国家企业集团的组建,有一点特别值得注意,即其是一种生产要素的自然组合。

我国企业集团的组建,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拉郎配”的产物,如早期自行车行业中“永久”集团、“凤凰”集团的组建,就是把生产同一类产品而生产技术、管理水平、经营机制等方面都有巨大差距的企业人为地拢在一堆,事实上成为一个松散的企业集团,这并非生产要素自然组合的结果,除了商标统一外,根本失去了企业集团资源优化组合的意义。遗憾的是,类似行为在我国风起云涌,呈不断蔓延之势。90年代以来,大量的非公有制企业加入了集团化改造的行列,企业集团”队伍更是空前膨胀。由于我国经济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较多,如对工商注册资本金的真实性无法实施有效监控;对企业集团并表核算的资产负债无权威机构去加以认定并负责;加上社会中介机构过多过滥而导致的不规范操作使企业资产的价值难以得到真实评定等,导致大量的企业集团空壳运行。貌似强大而实际虚化的集团”往往成为巨额融资的载体,集团在运行时其债务往往被架空,而一旦停止运行其债务就会落空。虚化的企业集团已成了吞食资金的黑洞,其不良信用是社会不良信用的关键。

(三)泡沫经济逐渐破灭为不良信用火上浇油

我国企业的高负债经营恐怕是全世界独一无二的。在我国生产型企业的营运资金中,负债要占到70%以上,流通型的企业则这一比例为80%以上。尤为突出的是负债基本上是银行贷款(近年来拖欠应付款已成为企业负债的重要部份,但归根结底,这一部份拖欠款又会主要转化为被拖欠企业的银行负债)。这样的资金结构,使我国市场经济对银行信贷的变动过度敏感。用银行贷款进行投资与用自己的钱进行投资,在投资主体对投资冲动的自我约束力度上是绝对不同的,拿来”的钱用起来总是“大手笔”!由于我们的市场靠信贷支撑,信贷一倾斜,市场就繁荣,反过来又需要更大的信贷投入去支撑这种繁荣,一旦这种繁荣畸型化,则大量的信贷资金就无法正常循环,社会信用就受到严重破坏。

近年来国际经济领域的例证和我国的实践,已充分证明靠高额信贷刺激和支撑的泡沫经济必然会逐渐破灭,进而导致大量的信用链断裂,最终对国民经济产生根本的破坏。1996年以来席卷东南亚的金融危机,近来已严重危及到号称世界经济强国的韩国、日本,并有演变成经济危机的迹象。有人将此次金融危机归罪于国际金融炒家的袭击,我认为这仅是看到了事物的表面现象,事实上,卷入此次危机的国家均是经济发展过度依赖于信贷扩张的高泡沫经济国家,泡沫经济表面上十分繁荣,在金融领域风平浪静的时候可以维持较长时期的兴旺发展,但过度依赖信贷的脆弱性,决定了其经受不起冲击,出问题、甚至发生危机只是迟早的事!

欧美国家对这个问题认识得较早,解决得较好,这些国家的企业,其营运资金中绝大部份是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只占其总资金运用额的15%左右,无论是单个企业的抗风险能力还是整体国民经济的抗风险能力都是比较高的。这些国家市场经济的运作基本建立在平实的基础上,尽管发展速度可能没有搞泡沫经济的国家快,但安全性、稳定性、可持续发展性则完全不可同日而语。

三、重整信用、再理市场,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要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待理之事千头万绪,但首先要牢牢抓住信用”这个纲。在目前信用水平严重滑坡的现实下,重整信用已是迫在眉睫之事。

(一)由国家出面,大规模重整国有企业的信用。

国有企业现在最头痛的问题莫过于资金不足、负债过重,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并带来一系列问题,如:偿付能力不足而互相拖欠货款并引起链状反应;负债过重使企业难于进行扩大再生产而导致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下降,大量职工下岗;无力进行新投资促进产品上档次导致竞争力下降、逐渐被市场淘汰等等。国有企业形成今天这样的困难局面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但过多地对此进行探究没有太大的意义,重要的是正视现实并寻求解决办法。国家有关部门近来准备采取三项重大措施解决国有企业资金困难问题:一是通过税收上照顾以增强企业积累能力;二是对原来拨改贷”的资金逐渐转化为国家对企业的投资以减轻企业的利息负担;三是对企业的债务委托专门机构托管以助企业解脱债务包袱。我认为前两条确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且立竿见影,后一条其利弊有待实践检验。这些措施的实施,为重理企业信用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国家应委托或组织专门的机构,将企业从上述优惠条款中得到的资金优先用于解开信用上的死结。从一时一事或单个企业看此举可能收效不明显,但这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效果会逐渐从根本上体现出来。

(二)对企业集团的融资,应抓住牛鼻子——统借统还。

企业集团之间、企业集团与其它企业之间、企业集团与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拖欠一般来说数额较大,实际债权债务关系有相当多的部份不明确。这里仅举一例:一个企业集团包括集团总部在内的多家成员单位,若都由集团作担保,或这些成员企业之间相互担保,在多家金融机构贷款,这个集团就很容易获得巨额资金。集团内部通过资金调度以后,往往会出现借钱的不用钱,用钱的不借钱,或以张三名义欠的债,而实际债务人却是李四。一旦发生信用危机,一是资金额过大难于清偿,二是债权债务关系错综复杂,难于找出头绪。近年来许多企业集团空心化动作,大量的资金金蝉脱壳,债务甩给一个空壳集团,给社会留下巨大的信用不良问题。

西方发达国家大型企业集团一般来说资信情况较好,有一个经验特别值得我们借鉴:这些国家的大型企业集团在融资上一般都由集团统筹,纵使有的下属公司直接对外融资,其集团也实实在在地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保证资格在实有资产担保能力范围内,企业融资保证能力的真伪由社会中介机构评判并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很少有大规模诈取或套取资金的情况发生。我国有必要迅速、及时地建立企业集团融资的有效监控机制,这个机制的牛鼻子就是对企业集团的融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手段可硬一点。对企业集团融资实行集中管理一刀切,这样,一则便于融资对象对企业集团的实力进行把握,二则也便于企业集团加强内部管理,强化集团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现代企业集团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实质上是以资金为纽带的),有效制约住盲目的投资扩张欲望。这样做的代价可能是企业的经营活力受到一定影响,经济发展速度受到一定制约,但减小了泡沫经济的影响,经济发展速度更有实际意义,通过整顿集团信用而促使社会信用状况好转,对理顺市场关系、规范市场行为更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三)加强宏观调控,尽量减少重复建设。

中国最大的腐败是什么?我认为是盲目的重复建设。一个大的投资决策失误,几亿、几十亿、甚至几百亿的投资就可能付诸东流,而最终往往连基本责任人都找不到,这在中国是屡见不鲜的教训!投资失误的最直接结果就是破坏社会信用,因此、加强宏观调控,减小投资失误是重整信用、再理市场的重中之重。

经常有人有意无意地将国家调控与市场经济对立起来,其实,无论哪一个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其宏观调控手段和机制都是有力和成熟的。我国现阶段不是宏观调控过头了,而是国家宏观调控的力度太小!可以肯定,在较长的时期内,我国市场经济的盲目调节行为还会继续存在和发展,国家只有不断加强宏观调控力量,特别是通过必要的行政手段和金融调控手段,将市场盲目调节的危害尽可能降低,才能从源头上制约不良信用的扩张。

(四)建立信用形象管理机制,营造良好守信氛围。

建立有效的信用形象管理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守信氛围,是解决不良信用问题的治本工程。

现达国家普遍重视信用形象,而且形成了一套有效的管理机制。在那些国家里,一个企业、一个公民,若信用形象不良,会遭到社会的唾弃,并很难再有发展机会。这就使得信用问题几乎受到每一个人的珍视。企业是由人管理的,企业的信用问题,根本上还是人的信用问题。长期以来,因科技水平所限,我国经济领域信息闭塞,一些信誉扫地的企业法人和个人,往往骗了东家骗西家,一路得逞。随着电子计算机在经济领域应用的大规模推广,信息的传递、调阅已经相当简易,但我国经济领域的信用问题,却依然相当严重,原因何在?我认为主要原因是我国的信息网络大多自成体系,这就为信息资源的共享设置了障碍。以银行为例,我国每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信息网络均自成一体,各地方商业银行的信息网络又自成体系,这样,在本系统范围内对往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形象还勉强可以把握,但跨系统的信息就无从得知了,一些信用不良的法人和个人照样可以在各个金融系统之间游刃有余地行骗。

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已经迫切需要在全社会建立信用形象管理机制、营造良好的信用氛围。此事应该由国家成立专门的权威机构来管理,也可主要依托金融系统来进行,原因有三:

1、成熟的技术手段。金融系统经过十多年的电子化建设,计算机的普及程度已相当高,只需要由人民银行出面筹建统一的电子管理网络,就可以实现金融系统间的信息资源共享。

2、良好的管理基础。金融机构是我国国民经济体系中管理最为严密、最为细致的部门之一,人员的整体素质较高,资料的完备性较好,凡往来法人及个人的业务资料,均有很长的保存期。这就为建立信用形象档案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市场管理范文第3篇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者,均可依法开办市场。

市场开办者可以转让市场经营权和出让市场产权。

第十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开办的市场,实行企业登记注册制度。

前款主体与其他主体联合开办的,其出资额占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市场,实行企业登记注册制度。

摊位(货柜)不足五十个的生活资料市场和商品经营者不足二十户的生产资料市场,实行备案制度。

前述三款以外的市场实行市场登记证制度。

(编者注:根据2004年6月28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本条设定的“市场登记证”的行政许可予以取消)

第十一条开办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场所、设施、资金和管理服务人员;

(二)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市场开办者申请办理市场企业登记注册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企业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建设市场的文件;

(二)消防监督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经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的市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经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的市场由该市场所在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市场名称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

冠重庆市的市场名称,应当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市场开办者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市场名称预先登记。市场名称预留期限为六个月。

(编者注:根据2004年6月28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本条设定的“市场名称核定”的行政许可予以取消)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登记注册申请应当从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注册的决定。

对准予登记注册的,发给企业营业执照。

对不予登记注册的,应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市场合并、歇业、撤销或改变登记注册事项的,市场开办(经营)者应当在清算结束或作出变动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的手续。

经登记注册领取企业营业执照的市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年检手续。

(编者注:根据2002年1月21日市一届人大常委会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取消或调整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等项目的决定》,本条设定的市场登记证年检取消)

第十七条开办者申请办理市场登记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开办者办理备案登记的,应当于市场开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者、商品经营者和商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有若干商品经营者和商品购买者入内,集中、公开、独立地进行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现货交易的固定场所。

本条例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开办市场的投资者。

本条例所称市场经营者是指从事市场物业经营管理,出租市场场地和设施以及提供相关服务,收取租金和服务费,能够代表市场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商品经营者是指在市场内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管理、开办、经营市场和在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依法设立的市场和正当的市场交易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商品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质价相称、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为市场的繁荣和发展创造条件,协调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市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开办社会公益性市场。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市场经营者和商品经营者

第十八条市场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经营;

(二)依法收取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

(三)拒绝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形式的摊派;

(四)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市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负责市场经营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维修;

(二)建立健全市场防火、防盗、治保、卫生防疫、计划生育、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和环境保护等制度,负责市场日常事务管理;

(三)设置免费复检的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四)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市场的监督管理;

(五)按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各类统计报表;

(六)依法纳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安排商品经营摊位或地点,可以采取招标或拍卖的方式确定。

有条件的市场经营者,可以为有关方面创造条件,在市场内设立服务机构,提供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信息咨询、邮政、电信、金融、保险、会计核算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商品经营者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营业执照的,必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持有营业执照的商品经营者跨区、县(市)入场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到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报到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商品经营者进入市场经营,必须遵守市场规定,服从管理;市场经营者不得非法拒绝商品经营者入场交易。

商品经营者在市场内固定经营的,应当与市场经营者签订入场经营书面协议。

第二十三条商品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开业、变更、停业、歇业申请;

(二)对核准登记的名称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三)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

(四)依法决定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

(五)依法进行广告宣传;

(六)拒绝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或各种形式的摊派;

(七)依法成立自律性组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商品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经营的场所或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活动;

(二)转让、出租、出借、出卖、涂改、伪造或擅自复印营业执照或许可证;

(三)擅自转让或出租、出借、出卖摊位;

(四)擅自改变经营范围。

第二十五条商品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不得偷税、漏税或抗税。

市场的商品经营者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交纳市场管理费。

有条件的市场,商品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交纳的各项行政性收费和定期定额的事业性收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收取,其收取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者、商品经营者和商品购买者,均不得妨碍和阻挠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不得干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章市场交易规则

第二十七条禁止下列物品上市交易:

(一)走私物品;

(二);

(三)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四)反动、淫秽、封建迷信、盗版的书刊、音像制品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五)按规定应当检疫而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农副产品和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烂变质的食品及其制品;

(六)假冒伪劣商品,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以及过期失效的商品;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禁止上市交易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八条除国家指定或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经营者外,其他经营者不得经营下列商品:

(一)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爆破器材;

(二)易燃、易爆、剧毒及其他化学危险品;

(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四)金、银、文物和有价证券;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限制上市交易的其他商品。

第二十九条市场交易禁止下列行为:

(一)哄抬物价、牟取暴利;

(二)强买强卖、欺行霸市;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四)使用欺骗手段销售商品;

(五)使用未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销售商品不足量;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交易行为。

第三十条商品交易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或者解除,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上市商品应当划行归市。

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商品经营者,必须亮照、亮证经营。

进入市场的商品经营者,应当在市场经营者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划定的地点经营,不得随意摆摊设点。

第三十二条商品销售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对其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实行明码标价。

第三十三条商品购买者要求出具购货凭证的,商品经营者不得拒绝出具或出具虚假购货凭证。

第三十四条商品购买者按国家规定向商品经营者提出的维修、更换、退货等要求,商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拒绝。

第五章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对市场的开办、变更、注销和年检进行登记管理;

(三)依法确认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者和商品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和审查上市交易商品的合法性;

(四)保护合法经营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五)依照本条例收取市场管理费,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范围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六)协助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市场经营者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可视具体情况采取责令暂停销售商品、扣留或封存商品等行政强制措施;对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易保存的商品,可以先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创建文明市场活动,为市场创造良好的交易、服务和管理环境。

第三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市场经营者在市场设立服务机构,引导商品经营者成立自律性组织,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第三十九条工商、税务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市场内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参与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并指导、协助市场经营者搞好与各自职责相关方面的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可以设立市场治安机构,专门负责其辖区内的市场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场经营者,共同做好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十一条市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不持证或不佩戴统一标志上岗的,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者、商品经营者和商品购买者均有权拒绝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人员不得从事商品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不得有压价强行购买商品或其他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

(三)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均有查处权的,由首先查获的部门依法处理。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没有处罚规定或处罚规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者有以下行为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办市场,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取得登记注册,或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年检手续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二)违反市场登记证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三)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擅自开业经营的,责令限期补办备案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不履行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

市场因上述原因停业或关闭给商品经营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市场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市场开办者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不具备市场开办条件的市场,限期完善条件,限期内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予以取缔。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无照经营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属不办理报到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限期不办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可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可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销售按规定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农副产品的,责令当事人向有权机关申请检疫,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拒绝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可以没收商品和销货款。

经营重庆市人民政府禁止或限制上市交易商品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拒交市场管理费的,责令其限期交纳,可并处所欠费用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责令改正,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销售商品不足量的,处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不按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履行义务,拒绝出具或出具虚假购货凭证的,责令其改正,可并处十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拒绝履行维修、更换、退货义务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擅自销售被责令暂停销售的商品,转移、隐匿、销毁与被查处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视情节可处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价款的一倍至三倍罚款。

对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价款无法确定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将扣留、封存的商品变价后抵缴罚没款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严重失职、越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市场管理范文第4篇

实践使我们体会到,文化市场20多年来的发展进程,也是文化领域思想不断解放,与时俱进的过程。近几年来,我们引导全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干部,按照江总书记的“三个代表”的要求,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以新的一轮思想解放,积极稳妥地推进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改革创新。

一是探索文化市场宏观调控的新路子。我们认为,政府不能对文化市场的发展采取自由放任的政策。文化行政部门应对文化市场实行宏观调控,在充分注重市场经济规律市场调节的基础上,运用立法约束,行政审批和舆论引导多种手段,适度干预市场进程,通过发挥市场调节这只“看不见的手”和政府调节这只“看得见的手”积极作用,保障文化市场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基于这种的认识,我们对文化市场总量控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1999年下半年至2000年,我们在推行娱乐业费税改革中,充分发挥税收这一经济杠杆市场调节作用,会同财政、地税部门,调整娱乐业的营业税税率,将歌舞厅、夜总会的营业税率由原来的10%调到13%,将电子游戏机税率由原来的15%调到18%,后来又调到营业税率20%的极限。通过这一举措,有力地抑制了歌舞娱乐场所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发展过多过滥的局面;2001年,我们针对由于多头管理,文化、广电两家发证,导致了音像市场无序发展,总量过多过滥过小的实际,运用经济学的“堤坝理论”关于水多把堤坝修高,反之修低点的原理,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从资金、素质、经营面积等方面提高市场准入条件,把3000多家不符合条件的音像经营单位淘汰出局;今年上半年,针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总量失控的情况,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和群众消费水平和人口数量确定各市、县“网吧”发展数额,并由省文化厅终审发证,凡超过发展数额,一律不发《许可证》,旨在使总量得到合理控制。

二是积极推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多年来,由于管理思路和方式落后,在实践中产生了重审批、轻管理的现象。甚至认为“管理就是审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随着我国加入WTO,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性审批已势在必行。为此,我们把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作为活跃繁荣文化市场的关键环节来抓,按照WTO的“统一、公开、非歧视”的三条原则,对文化市场行政审批项目进行认真的清理,切实减少行政性审批项目。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作出三项规定: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活动,邀请外籍文艺表演团体和演艺人员,无需经市、县文化行政部门层层会签,可直接向省文化厅提出申请。经文化部、省文化厅批准的演出经营项目,市、县文化行政部门不得重复审批,不得指定当地演出机构承办、协办,由省文化厅直接通知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这项改革,为铲除地方保护,整治行业垄断,破除所有制歧视,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营造了演出市场良好的竞争环境。据不完全统计,全省有专业文艺表演团体126个,民营文艺表演团体162个,有剧场600个,兼营演出场所380个,有7000多名专业和业余演员,有经纪机构51个。2001年,全省接待国内外著名艺术表演团体200团次,演出总场次达80289场次。

三是理顺演出经营管理体制。由于历史的原因,我省演出管理机构大多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他们既搞市场管理又从事演出经营活动。这种体制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则,不仅妨碍演出市场的公平竞争,而且容易导致腐败,影响政府的形象,必须坚决改革。省文化厅率先搞好自身改革,去年4月,撤销了省演出管理中心,组建江苏省文化传播中心,成为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不再履行演出管理职能,厅文化市场管理处负责演出市场管理。同时,对演出进行归口管理,将厅艺术处管理专业文艺表演团体的演出、厅外事处管理涉外演出和厅市场处管理娱乐场所演出,归口到厅市场处统一管理。接着,我们在全省全面推行这项改革,出台了《关于进一步理顺演出管理体制,加强演出市场管理的意见》,要求各地建立管理与经营脱离,上下对口统一的演出管理体制。省文化厅还取消市、县演出管理机构的演出经纪资格,严令各地演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演出经营活动,若违反规定,一律视为非法演出活动进行严肃查处。文化部对我们的这项改革给予极大的支持,将《意见》列为指导性文件向全国转发,使我们进一步增强了改革的决心,经过近一年的努力,全省理顺演出管理体制的工作已经到位,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的演出市场竞争机制已初步形成。

四是推行执法岗位培训制度。我们体会到,随着文化市场的发展和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对文化市场执法提出更高的要求。为此,我们把加快执法人才的培养,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推行执法岗位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规划,省文化厅用三年时间,把全省市、县分管局长、文化市场处长、稽查队长轮训一遍。同时采取集中轮训、函授教育、优秀案件评比、专家辅导,自学和选调入学等多种培训形式,为全省市、县培养了一批精通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精通文化行政处罚程序,能熟练制作各种执法文书、精通行政执法鉴定、测试知识的稽查骨干。去年,全省文化市场共查处违法案件4000余件,没有一起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一起申请行政复议。

二、坚持社会主义文化的先进性,坚决抵制错误倾向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核心在于保持党的先进性。这几年,我们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排除干扰,克服各种错误倾向,坚定不移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清除文化垃圾和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营造健康向上的社会氛围,为中国先进文化的发展和传播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一是旗帜鲜明地反对所谓“软环境论”。文化市场虽然屡经治理,但是娱乐场所的色情服务、色情表演,电子游戏场所的,音像市场的走私盗版等问题仍然突出,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地区和部门把这些社会丑恶现象作为改善投资、发展经济的“软环境”加以保护。对此,我们的态度非常坚决,决不能用牺牲精神文明的代价来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苏北一个经济欠发达的市,为了改善所谓投资的“软环境”竟然不准文化市场执法人员到有的娱乐场所进行检查。我们认为文化市场没有“特区”,多次派人与该市政府进行交谈,要求他们收回了“禁令”。苏南一个县级市经济发达,外资企业多,外籍员工有数千人之多。他们竟以改善外籍人员的文化娱乐生活为由,对利用电子游戏机整治不力,问题比较严重。省文化厅多次明查暗访,并与新闻媒体联手行动,对该市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问题曝光,在政府行政手段和社会舆论的双重压力下,该市全部关闭了经营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

二是消除“整顿影响文化市场繁荣论”。这几年,我们通过压减总量,对文化市场进行治理,但有些地区片面理解“发展是硬道理”的思想,认为整顿市场影响繁荣。我们认为,文化市场的繁荣是在坚持先进文化的基础上的繁荣,无方向、无原则的发展绝不是我们所要求的社会主义文化市场的繁荣。只有从总量、结构、布局、内容上有序发展,这才是真正的繁荣。我们一方面对文化市场的非法经营活动一直保持高压严打的态势,另一方面我们抛弃了过去那种单纯靠数量增长的发展模式,探索按照现代市场格局和形态的要求,建立现代文化市场体系的基础结构,逐步走出文化市场小散滥差、低水平、低层次的竞争状态。去年,我们对音像产业组织政策进行调整,积极扶持连锁经营、超市经营、大型商场和书店的音像经营,改变零售、出租等过多过小的局面。目前正筹备举办大型音像制品交易会,着力解决正版音像制品供给不足的问题

三是摒除“整顿文化市场影响稳定大局论”。有少数同志担心,关闭非法经营单位会影响下岗工人再就业,处罚重了会引起群众上访闹事,影响社会稳定。我们认为,这种认识是片面的,整顿文化市场秩序,打击非法、保护合法,促进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是从根本上维护稳定的举措,不能允许用非法经营活动作为开辟下岗工人再就业的渠道,不能保护一小部分人非法利益而损害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能因稳定少数人而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省文化厅有一下属单位经营一个大型的电子游戏场所,座落在繁华的闹市区,经用卫星定位测定,距离一所小学周边不足200米,在专项治理中,被依法取缔。这个场所负责人一时想不通,指使30多名员工到厅机关上访静座,向省文化厅施加压力。但是,我们并没有由此而动摇治理工作的决心,而是耐心地做好说服动员工作,终于得到他们的理解和配合,很快平息了这场风波。

四是根除“盗版无害论”。社会上有人认为“盗版无害”,甚至有人认为“盗版有益”,使群众得到了经济实惠。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在全省大张旗鼓地开展反盗版宣传活动,摄制了《打击盗版任重道远》和《为了音像市场的健康发展》两部电视专题片,在江苏卫视台播放,宣传盗版的巨大危害性。从去年年初,我们对走私盗版发起大规模围剿,出重拳整治。首先联合有关部门,关闭了55家音像制品集中经营场所,摧毁了非法音像制品的集散地。接着全线出击,省文化厅下达了收缴1000万张非法音像制品的指标任务,并把指标分配到各市,要求各地把这项工作作为政治任务来完成,以充分显示我省打击走私盗版,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国家形象的决心和态度。全省文化市场执法人员不怕风吹雨打,不怕围攻谩骂,不怕威胁恫吓,顶住压力,冲破阻力,有多名工作人员被不法分子打伤,但毫无畏惧,严格执法。到5月底,全省共收缴非法音像制品1080万张。目前,收缴行动正在向纵深发展。6月19日,在文化部市场司的直接指导和参与下,省和南京市文化市场执法人员一举端掉三个非法音像制品销售窝点,取得了收缴非法音像制品20万张的成果,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坚持执政为民的本质,树立良好的管理形象

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就是要紧紧抓住执政为民的本质。我们体会到,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金奖银奖,不如老百姓的夸奖。这几年,我们紧紧围绕“执政为民不变质,让人民群众信得过”这一主题,狠抓文化市场管理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

一抓宗旨教育。这项教育看起来似乎“老调重弹”,但从实际情况看,非常必要。有些同志经不起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考验,理想信念有所动摇,群众观念淡化,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在全省文化市场管理队伍中进行“当好人民公仆,做文化市场坚强卫士”的宗旨教育,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要求文化市场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坚持“四个第一”即: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在电子游戏专项治理中,有些地区执行政策不到位,群众担心“雨过地干”,治理工作走过场。针对群众的反映,厅市场处处长褚志强受厅领导的委托,约见在宁的中央、省、市新闻单位的记者,发表了《人民不满意治理工作决不收场》的答记者问,向全省人民作出郑重承诺,主动请求省人大常委会监督检查,起到了良好的效果。《答记者问》被文化部的简报刊登,并加“编者按”。

二抓廉洁行政。俗话说:“公生明,廉生威”。只有做到清正廉洁,才能秉公执法,取信于民。我们反复教育文化市场管理人员要“吃得下辛苦,耐得住清贫,管得住小节,挡得住诱惑”,做到廉洁自律,依法行政。并结合执法工作的实际,制定了文化市场管理人员“不准接受贿赂,不准在文化经营单位进行无偿消费,不准参与文化经营活动”等,“十个不准”廉洁行政的行为规范,要求管理人员严格遵守,凡发现徇私枉法,弄权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近两年来,全省有十多名管理人员因吃拿参与文化经营活动违法审批等问题受到查处,有的被调离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岗位。全省有10多个市、县文化市场稽查队在当地行政执法行风评比中名列前茅。

三抓严格执法。我们认为,忠于人民,就要忠于法律,我们严格要求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坚决执行国家关于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准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坚决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排除“人情风”的干扰,排除黑恶势力的干扰,严格执法,树立执法权威。我们还建立了严格的制度:一是案件查处负责制度。省文化厅规定,凡文化部交办的案件,由省文化厅直接查处,省文化厅交办的案件,由市文化局直接查处,做到事事有回声,件件有着落;二是督查制度。近几年,我们采取了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法,对各地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来的问题,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前阶段,南京音像市场一度秩序混乱,我们将暗访情况向市政府进行通报,引起市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组织文化、新闻出版、公安、工商部门联合执法,加大打击力度,在较短的时间内,使市场秩序有明显好转。三是执法考核评估制度。我们采取了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办法,一查执法案件卷宗,看执法的数量和质量。二查市场秩序,看执法力度。并采用积分制的形式,给各地执法考核打分。使评判执法工作好坏有了硬性标准,评价执法先进有了真凭实据。我们制定收缴1000万张非法音像制品的指标任务,就是执法量化的一种尝试,受到了很好的效果;四是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失职失察人员的责任,对违法活动通风报信,提供保护的,对举报违法经营行为不认真查处的,为违法经营人员出面讲情的,干扰公正执法的,要依照党纪政纪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场管理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农村技术市场是科技与经济的桥梁。文章介绍了山西省农村技术市场的发展形势及存在的问题,并对如何发展山西省农村技术市场提出了5点具体意见。

1山西农村技术市场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农业是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自主的基础,而我省发展农业面临着土地减少、水资源贫乏、人口增加等诸多制约因素。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使我省5年实现粮食自求平衡、农村达小康目标,关键在于依靠科技进步。

农村技术市场是科技与经济的桥梁。发展和开拓农村技术市场,加速沟通科技部门与农业和乡镇企业的联系,加速农业和乡镇企业科技成果由知识形态向商品形态、由潜在生产力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缩短农业科技与农村经济一体化进程,才能实现科技兴农。

山西省农村技术市场发展形势一直较好,特别是国家科委于1992年确定洪洞县、襄汾县为全国农村技术市场试点县后,我省农村技术市场得到长足发展,涌现出一大批技术市场先进县和乡,如朔州城区、夏县、侯马市、寿阳县、大同市小南头乡等。但也存在许多问题:一是农村技术市场管理薄弱,大多数技术市场管理机构无编制、无人员、无经费,难以开展经常性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二是缺乏发展和开拓农村技术市场的优惠政策,难以调动科技人员、乡镇企业和农民的积极性;三是普遍没有实行技术合同,现有的技术市场优惠政策难以落实;四是技术信息少、资金少,难以转化技术成果;……。

目前,要发展和开拓农村技术市场,就必须逐步解决农村技术市场存在的上述主要问题,同时要加强和开发农村技术市场的服务功能,扎扎实实为农业和乡镇企业办一件或几件实事,转化一项或几项技术,推销一个或几个新产品,逐步把农民及乡镇企业吸引到技术市场上来,靠技术市场求生存、找出路、谋发展。

2关于发展山西农村技术市场的几点意见

(1)紧紧围绕山西省科教兴农的5大重点工程吸收、应用、推广新技术。

种子工程、节约灌水工程、旱作农业工程、农畜产品加工工程、人才开发工程等5大重点工程的完成,要靠科技,要靠科技成果的转化。为此,要充分发挥农村技术市场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凡有利于完成5大重点工程的科技成果,应及时汇报、积极吸引、认真推广。其中:种子工程:应抓选育,引进优质高产新品种,有条件的县,应逐步形成新品种选育、引进、试验、生产一条龙服务。节约灌水工程:应研究当地的实际情况,引进、推广先进节水技术,有条件的,可引进高效节水技术设备。旱作农业工程:应抓改土和保墒新技术和设备。农畜产品加工工程:应抓农畜产品保鲜、加工、储运、包装技术和设备。

人才开发工程:应抓紧对农民的科技培训,特别是宣传普及实用技术,培育农民科技人才。

(2)积极为省科委确定的龙头企业服务。

山西省科委为了打好科技扶贫攻坚战,搞好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1997年培育和完善了大约100个以科技为先导的“公司加农户”龙头企业。农村技术市场应把壮大龙头企业作为今后的一项重要任务。一要加强与龙头企业的联系,深入了解龙头企业的产品结构、技术现状、农户要求及存在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二是尽快研究掌握龙头企业对科技成果的需求,有的放矢地开展服务工作,引进科技成果,帮助技术改造等,提高龙头企业的经济效益;三是协助龙头企业引进人才和资金,促进龙头企业攀登新高峰;四是发现和培育各行各业的新的“公司加农户”龙头企业;五是不断总结农村技术市场为“公司加农户”龙头企业服务的经验,并在适当的时候,召开专门会议交流、研究。

(3)建立农村技术市场网络,交流情报,开展联销。

农村技术市场受县域和地(市)域的影响,各方面的交流都比较困难,因此建立省、地(市)、县(区)、乡(镇)四级技术市场网络交流情报、开展联销十分必要。

交流情报。即要求省、地(市)、县(区)、乡(镇)四级科技部门各指定一名技术市场管理人员负责搜集农村技术市场买卖双方的供求信息,然后由下而上逐级传递,每传递一次,接受部门应整理、过滤一次,对本地区能够消化的供求信息,不再向上传递。反之,仍应向上传递,一直传递到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省市场办对下边传递的供求信息应认真对待,整理后输入计算机,并尽快将供求信息传递到有关部门,然后将供求衔接情况逐级或直接反馈回去。

开展联销。联销是技术市场服务的一种形式,负责农村技术市场技术信息供求的人员可兼任联销员。联销员的主要责任是负责技术成果和新产品的销售。联销方法同情报交流。联销侧重推销县“龙头”企业产品、各种优良品种、各种新肥料、新的农作方法以及适合农业和乡镇企业的科技成果。

(4)开展技术市场“结对”活动。

技术市场“结对”是指省、地(市)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科协、高新技术企业等具有新技术开发能力或拥有大量技术信息以及能够开展技术咨询或服务的单位与县结成一对,通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促进农业和乡镇企业经济的发展。1996年,太原市科技咨询中心与平遥县结对,该中心到平遥县技术信息,平遥县到太原市考察技术,彼此建立了感情,取得了信任。“结对”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利于促进城市、农村技术市场并肩发展。今后应把技术市场“结对”活动列入各级科委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的工作重点。1997年年底,各地市均应建立一个技术市场“结对”试点。“结对”的对象可以自已找,各级技术市场管理部门亦可牵线搭桥。根据情况,1998年将召开一次技术市场“结对”经验交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