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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寻租行为下的国有企业改革论文

权力寻租行为下的国有企业改革论文

一、国有企业权力寻租的表现特征

(一)从行为主体看,“一把手”权力寻租现象突出从近年来查处的国有企业腐败案件来看,腐败行为主体一般为国有企业领导、高层管理人员、重点岗位工作人员,以及在下属企业兼职的企业领导和派驻机构中的负责人。也就是说“,一把手”依然是贪腐的重点人群。有的企业负责人利用职权把企业变成自己的“自留地”“、小金库”,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违反规定进行财务活动,贪污、挪用、私分公款,甚至私设帐户,截流企业资金;有的在工程招标或物资采购中搞“暗箱操作”,谋取私利;有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的借助内幕交易或关联交易侵权牟利,比如利用掌握的矿产储量、上市公司业绩、基金投资策略等非公开信息,提前低价买入,等待市场估值高涨后再倒手卖出,从中牟利或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有的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甚至公开索要回扣;有的利用国有资产改制的机会,在国有产权改革及MBO(管理层收购)过程中,人为促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公肥己。这些人以权谋私,中饱私囊,给国家资产造成重大损失,人民群众反响十分强烈。

(二)从覆盖范围看,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显露集聚性国有企业权力寻租行为在各个行业均有涉及,覆盖石油、石化、烟草、邮政、电信、铁路、电力、金融、交通等多个行业,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但值得注意的是,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产生的腐败问题,一直是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重点和难点。当前,在国有企业内部发生的“前腐后继”现象折射出其内在的关联性,不得不令人深思。由于制度不健全、体制不完善等因素,在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发、科技开发、物资采购、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置等领域和环节,存在管理漏洞,权力寻租空间相对较大,为腐败滋生提供了温床。以中石油高官落马案为例,2013年以来,中石油发生一系列人事地震,先后有多名高管涉严重违纪被调查,窝案现象突出,这些人均是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负责人。

(三)从寻租手段看,更具投机性和隐蔽性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诸多腐败案件的曝光,国有企业权力寻租手段也在发生着变化,腐败分子想方设法披上各种“合法”的外衣掩盖自己的腐败行为。这种隐性化不仅包括腐败的内容隐蔽、利益转移的方式和渠道隐蔽,而且腐败的结果也具有隐蔽性。他们往往利用手中的职权、社会地位,动用各种社会资源,为自己的寻租行为作掩护。有的利用企业生产经营和对外经济交往中管理上的漏洞、政策上的空子及法规的不健全,打“擦边球”;有的利用企业倒闭、重组、整合之机,“低收高卖”,中饱私囊;有的利用婚丧嫁娶、子女出国收红包;有的不直接送钱而改送古玩字画等“特种奢侈品”,提供某种服务等非物质化方式行贿;有的变相送房、送车等消费品;有的直接干股分红;有的通过与其亲属合伙办企业、股票内幕交易、土地和房地产交易等方式实现利益转移;有的在资源开发、房产开发处置、改造扩建和出租等方面,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严重。这些寻租行为往往是在合法的权力行使掩盖下进行的,使人不容易发现,也增加了调查、取证、立案和查处的难度。

二、国有企业权力寻租行为产生的原因分析

近年来,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已经取得明显成效,但是,腐败易发多发的态势并未彻底改变,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比较严峻。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把手”权大位重,为权力寻租留下空间掌握公权和满足私欲,是产生腐败的两个必备的条件,缺一不可。在国有企业内部,“一把手”权大位重,企业的决策权、经营权、用人权、分配权集于一身,大事小情“一把抓”,财政支出“一支笔”,决策拍板“一锤定音”,选人用人“一言九鼎”。在权力运行过程中,一旦对其监督不及时不到位,其权力的行使就很有可能偏离正确的轨道。近年来,一些国有企业一把手相继落马,究其原因,主要是缺少有效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监督弱化,导致其有恃无恐,滥用权力,以权谋私。“一把手腐败”一方面凸显了监督困局,即“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法律监督太晚”。另一方面暴露出某些企业领导人主观上缺少公权意识,官本位意识强,法制观念弱,理想信念动摇,本身自律意识不强。

(二)管理体制不完善,给权力寻租留下可乘之机纵观国有企业发生的腐败问题,我们不难看出,正是由于制度设计上的缺陷、监管上的缺位、落实上的缺力,才给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也就是说,法律法规不健全,为拥有权力者利用公权力谋取私利、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提供了可能。在国企内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不力,成为最主要的贪腐渠道。近年来,国有企业按照中央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对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我们也看到,有的企业“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不注重调查研究,违规决策,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有的企业在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中,事先不听取专家意见;有的企业在重要人事任免上,不征求国有企业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有的滥用大额资金支配权,甚至挪用公款进行个人挥霍享受。滥用职权、独断专行的背后,必然隐藏着权力寻租行为。这也是导致一些企业主要负责人经常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惩罚力度疲软,降低了寻租行为的风险成本实践表明,权力寻租的成本和收益与贪腐行为的发生率有很大的关联性。假设寻租行为的成本大大高于收益,寻租行为则不可能发生。这就是寻租与否的成本收益博弈。在现实生活中,权力寻租者如果得不到处罚或者处罚力度不够,与权力寻租所获得的租金相比,违法成本太低,甚至根本没有成本,那么寻租的动机必然膨胀。从目前现状来看,对于国有企业权力寻租行为的惩罚弹性大,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使得权力寻租行为因利益诱惑大风险小而心存侥幸,大大助长了权力寻租者进行腐败活动的滋长蔓延。

三、预防国有企业权力寻租行为的对策建议

国有企业是当前反腐倡廉建设的重点领域和特殊地带。有效预防国有企业权力寻租行为,应从国有企业的实际出发,标本兼治,逐步构建起领导干部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

(一)注重宣传教育,增强“免疫力”,自戴“紧箍咒”,使领导干部不想腐加强反腐倡廉教育,是夯实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从业的思想道德基础,是筑牢其思想道德防线的关键所在,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途径。做好这项工作,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价值观,有利于权力拥有者始终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坚定理想信念,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针对企业实际,一要开展好特色鲜明的主题教育、正面典型的示范教育、严格纪律规章制度的岗位教育和违纪违法案例的警示教育;二要开展好维护国家利益、出资人利益、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职工利益的教育,尤其是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意识的教育;三要开展好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和党课教育;四要将廉洁教育与廉洁文化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廉洁文化在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中的教育、示范、熏陶和导向作用,优化廉洁从业环境,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氛围。

(二)注重制度建设,架起“高压线”,筑牢“防火墙”,使领导干部不能腐针对权力运行的薄弱环节,要从制度改革着手,创新企业管理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规范权力寻租行为,努力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真正架起“高压线”,筑牢“防火墙”,使领导干部不能触碰。一要健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将“三重一大”的内容细化、标准量化,使其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操作性;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对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情况要追究责任,对决策失误或错误执行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要进行问责,做到职权、事权明确,严格按照制度流程操作。二要健全风险防控机制。要将廉政风险防控与企业内控机制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围绕企业内部的重要岗位、重要部门、重要环节,全面查找权力运行的“关节点”,内部管理的“薄弱点”,问题易发的“风险点”,然后分级分类,对症下药,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推动企业规范化管理。三要提高制度设计的科学性。一方面要有针对性、创新性。针对企业生产经营、决策管理链条上腐败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制定具体制度,避免制度的表象性、一般性;另一方面要结合实际,便于操作。减少弹性内容,尽可能使模糊的对象明确化,抽象的内容具体化,原则性的要求刚性化,做到有的放矢,便于操作。四要坚持“立”与“行”并重,提高制度执行力。注重实效,抓好落实。把企业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融入到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通过制度建设强化监督,逐步铲除腐败行为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最大限度地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同时加大监督与追究力度,对不认真执行制度、不及时执行制度、拒不执行制度和严重违反制度的行为,严肃查处,严格问责。

(三)注重监督查处,设置“警报器”,亮起“红灯区”,使领导干部不敢腐只有强化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增强监督的科学性和实效性,让职工群众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保证国有企业领导人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只有对权力寻租行为零容忍,严惩国企腐败分子,提升反腐的威慑力和效能性,才能为领导干部设置“警报器”,亮起“红灯区”,使其不敢越“雷池”半步。一要加大对“一把手”限权的力度。为了杜绝党政主要领导“一言堂”,“一手遮天”,全国不少地方已经出台了对其分权和限权的试行规定,明确提出“一把手”不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物资采购等工作。这对于强化权力运行机制和监督体系来说,无疑是一项有效手段。然而,值得一提的是,虽然“一把手”原先的具体事项直管权力被削弱,但间接分管难以回避,这些权力的重新分配仍羁绊其中。不论权力分给了谁,诱因还在,归根到底还是要公开透明,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监督中行驶。二要加强对企业“一把手”的监督,形成监督合力。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加强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权力行使的监督。把下级监督、同级监督和上级监督形式有机结合起来,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努力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把党委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民主监督和纪检监督有效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三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近年来查处的国有企业腐败案件,大多涉案金额巨大,但是这并非说明小贪没有。好多腐败分子正是因为小贪不起眼,心存侥幸,才一发而不可收拾,胆子越来越大,最终酿成大错。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同样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职工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二者同步进行,反贪反腐才会更有实效。四要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击中腐败行为要害。要借鉴新加坡等国家肃贪的成功做法,在查办案件时首先考虑挽回经济损失,对犯贪污受贿和渎职罪的,除判处有期徒刑外,加重经济处罚,使之倾家荡产。通过追缴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使腐败分子不仅得不到不义之财,而且本来应得的也将失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贪者痛,廉者快,也才能让人民更满意。

四、总结

综上所述,预防国有企业权力寻租行为,不仅要简政放权,加快推进“权力清单”的公布,界定权力边界,防止滥用权力,而且要完善法治,让权力寻租没有可乘之机,还要把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部署坚决落到实处,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有腐必反、有贪必惩。如此多管齐下,方能促进国企反腐倡廉建设顺利推进,确保国有企改革沿着健康的轨道前进。

作者:郭秀兰单位:山西省社科院马克思主义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