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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二条凡依法应予减免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第四条征收机关应指定专人受理、审核减免申报事项。

第五条受理人应要求申报人如实填写减免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告知申报人若申报不实或虚假申报而应负的法律责任。

受理人一般应在受理当日内将减免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移交审核人。申报人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够全面的,受理人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补正的资料。

第六条审核人应对申报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于审核的当日办理减免手续。

对于显然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核定应纳税额,转入税款征收程序。

情况较为复杂需向上级征收机关请示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手续。

第七条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管理,实行逐级备案制度。

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减免,征收机关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契税的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减免,征收机关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八条耕地占用税减免,应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用地批准文件和减免申报表。

契税减免,应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减免申报表。

第九条占用耕地1000亩以下的耕地占用税的减免和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下的契税减免,其备案办法由省级征收机关制定。

第十条省级征收机关应根据备案情况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一条办理减免的征收机关应将办理情况,定期逐级通报基层征收机关。

基层征收机关应对减免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逐级上报至办理减免的征收机关。

第十二条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应由征收机关受理,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受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规定无效,征收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征收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征收机关或征管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受理、审核减免申报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一是大力组织收入,进一步实施科学、精细、规范管理,强化征管,堵塞漏洞,清缴欠税,实现了开门红。一季度全省地税系统共组织各项收入235.44亿元,同比增收58.13亿元,增长32.79%。其中,税收收入完成169.66亿元,增收52.22亿元,增长44.46%,占年计划的33.05%;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成51.52亿元,增收2.38亿元,增长4.84%;失业保险费完成4.65亿元,增收0.91亿元,增长24.296%;教育费附加等其它6项收入共计完成9.61亿元。

二是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税收政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对河北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的所得税财产损失和坏帐损失、对华北制药集团等15家企业的总机构管理费进行了审核审批,对峰峰集团等企业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了企业所得税,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对河北长征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等145户企业减免了房产税,减免税额8625万元。对邢台方圆纺织印染集团等237户企业减免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额13108万元。对河北南堡盐厂等21户企业减免了资源税,减免税额2921万元。继续推广了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征管、重点加强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纳税工作。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减除费用标准政策,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减除费用标准自今年3月1日起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完成了200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土地增值税清算及重点企业监控工作。

三是加强税收执法管理,提高执法规范水平。落实“一案双查”办法,在查纳税人守法情况的同时,检查执法人员执法情况。配合审计部门对营业税减免税企业进行延伸调查,对涉外企业减免税情况进行调查,规范纳税人依法纳税,规范落实减免税政策行为。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情况进行清理,规范执法政策性文件。着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行政管理权和执法权公开透明运行。

四是优化纳税服务,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完善了网上申报纳税软件中双定户委托银行税款的查询功能,制定工作方案并启动了征管应用系统中查询模块功能的整合完善工作,修改完善了征管应用系统中的查询业务需求。成立了财税库行联网工作领导小组,启动了财税库行联网工作。开展纳税评估,进一步掌握我省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纳税信用等级及偷骗税记录信息,推动诚信纳税,促进税负公平。对文化体育业、转让无形资产、广告业等行业准备推行机打票情况进行了调研,便利这些行业使用发票。开展了全省纳税服务需求问卷调查,进一步完善优化纳税服务工作。加强发票管理和防假打假力度,继续做好货运发票信息审核比对、反馈工作,日常发票印制、防伪品订购工作,完善检举纳税人违章使用发票奖励办法。开展了第17个税收宣传月工作,宣传税收政策的同时,为纳税人解疑释难,提供纳税需求信息服务。

五是总结工作成果,推进长效机制建设。修订了《地方税收业务规程》,进一步对征、管、查岗位职责、对征管业务流程和各种表、证、单等执法文书进行了规范。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新政策,修改制定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税种有关新政策的具体执行办法。修订了《税收执法岗位职责》、《税收执法考核评议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制度,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制定了《全省地税系统视频会议管理暂行办法》,强化视频会议管理,节约会议经费,提高会议效率。制定了《进一步加强“五员”培训的实施意见》,对办税服务厅人员、税务稽查人员、税收分析人员、反避税人员、税收征管员分门别类开展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我国税收优惠的特殊性

目前我国的税收制度是现为以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纳税人主要是企业纳税人,税收优惠主要是对企业优惠,因而是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一)纳税人受益间接性、不完全性和不确定性。财政支出对接受者来说可直接获得利益,个人所得税下的减免优惠也能让纳税人获得直接受益,但在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情况下,税收优惠给纳税人的实际获益不等于减免数额。纳税人不是在任何税收优惠下都能获得直接利益,不同的税种或同一个税种在不同的计税环节实行减免税有不同的后果。如对全值流转税的减免数额不等于企业实际获益数额,因为企业缴纳全值流转税后还要就其纯收入缴纳所得税以及其他税收。对所得税进行减免也因方式不同而作用不同,在所得扣除法情况下,同样存在名义优惠与实际优惠的差距。在增值税的情况下甚至还存在免税不一定给纳税人带来利益的现象;如农民生产农产品不缴纳增值税而缴纳农业税,看上去好像给农民一种税收优惠,实际上给农民免增值税反而会增加农民负担,因为其进项税额将得不到抵扣。在对待小规模纳税人上,也存在类似问题,我国现行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较低的税率(4%、6%)征税,但由于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其实际税负要高于实行17%的一般纳税人。因此,在我国实行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情况下,采用税式支出方法要特别注意其受益方面的间接性、不完全性和不确定性。

(二)隐蔽性。我国国有企业尽管经过了多年的改革,但企业与政府的关系仍然没有完全脱离,越大型的企业越是如此,主要表现在企业办社会,企业自己承担了本来应当由政府承担的提供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功能。企业动用利润(摊入成本、税前列支等)举办各种福利性措施如学校、公安机构、邮电局、医院等等,这部分开支虽然没有以减免税等优惠的名义发生,但实际上也是对应当上缴给政府的所得税的扣除。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的公共性、社会性开支是一种隐蔽的税收优惠,准确地估计其数额很困难。

(三)生产性。欧美等经济发达国家税式支出的范围和重点主要集中在非生产性领域。而我国由特定的税制结构所限,减免税等税收优惠主要发生在生产领域,重点放在鼓励纳税人所从事的特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减免税等优惠不是用于增加纳税人的消费,而是用于提高其生产能力,一般不允许将税款用于发放奖金、实物,提高福利待遇,增加非生产性消费。

(四)灵活性和随意性。给予税收优惠的权力并不是一种交由执法人员任意斟酌使用的权力,它的灵活性是建立在强制性基础上,体现为立法过程中的灵活,而不是执法过程中的灵活。一般而言,某些政策性、宏观性税收优惠可以在税法中详细规定项目、税率、条件。对临时性困难减免不能具体规定项目、税率,但也必须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一系列条件,不能含混不清。但在现实生活中,税收优惠通常更多地以临时通知、补充规定名义出现,而且层层加码,减免频繁,层次过多,透明度不够。由于各地对扶持性和困难性税收优惠的审批尺度不一,操作上随意性很大,管理权限混乱,出现税收优惠政策多、散、乱的现象。如在各类过渡性税收优惠中,仅增值税一项先后出台减免税、先征后返政策24项之多。

(五)差别性。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是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它同样要遵循税收公平原则,具有公平性。具有同等条件或纳税能力的纳税人或纳税行为,享受同样数量的减免优惠;具有不同条件或纳税能力的纳税人或纳税行为,享受不同数量的减免税优惠。如果在具有同等条件的不同的纳税人或纳税行为之间,有的给予优惠,有的不予优惠或优惠的数量不同,就破坏了公平竞争,就会损害经济效益。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地区差别、行业差别、所有制差别、企业规模差别,而且统一的税法、统一的政策得不到统一的实施。各地差别很大的税收优惠政策,形成新的不公平竞争。如同样是上市公司,有的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有的则按33%税率征收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二免三减半”的待遇,内资企业享受不到税收优惠或只能享受较少的税收优惠,负担较重等等。这些都是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特有问题。

我国税收优惠政策除了具有上述特殊性外,还存在所运行的社会经济环境的特殊性,表现为我国税法自身不够完善,规定不够具体,而且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面子、人情和关系等特有社会文化的影响,使我国税法的字面规定与实际执行差距很大,导致我国偷逃税比较严重,理论税基与实际税基差距很大。在这种情况下尽管理论上可以就税法中的标准性条款作许多阐述,但在实践中却存在难以界定特别是难以准确估计其总量,实际税基都难以准确估计,准确估计税式支出数量就更难了。这就影响了通过编制税式支出预算强化税收优惠管理的有效性。因此,在借鉴西方国家税收支出预算办法的时候,必须考虑我国税制和社会经济的特殊性,否则,完全按照税法字面规定来编制税式支出表,肯定与实际存在很大的差距。只有充分认识了我国税收优惠的特殊性和社会环境的特殊性,才能就税收优惠的控制策略做出正确选择。

税收优惠的控制策略

当前我国在税收优惠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概括起来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从宏观上讲,对税收优惠的规模、使用方向、效益状况缺乏有效的控制和反馈系统。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不能与宏观经济政策相衔接,往往被当作是强化地区、部门、企业本位利益的手段。另一方面,从微观上讲,缺乏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主体(各级税务机关)进行考核审计的制度,缺乏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承受主体(企业)运用税收优惠效益的跟踪管理制约制度;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工作中有被滥用的倾向,所产生的严重社会经济后果表现为税法软化、财政减收、税负不公平、效率降低。因此迫切需要采取有效的控制办法对税收优惠进行管理。

(一)完善税法、集中税收优惠立法权。完善税法的目的是要改变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及其执行中的随意性、灵活性和差别性所造成的不公平性。各实体法在税收优惠规定上要具体、明确、系统、相对稳定,尽量减少通过文件形式推行个案的减免措施,任何减免税优惠的变更均要通过修改税法条例的程序进行,政策通过后直接在税法条例中修改并公布,税收优惠政策的更改要每年在财政预算审议时一并确定,国务院的部门及各级政府均没有权通过下发文件的形式补充更改税法条例的税收优惠规定。

(二)通过编制有中国特色的税式支出表对税收优惠进行宏观管理。要使税式支出表的编制不流于形式而发挥其实质作用,既要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更要注意我国在以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下税收优惠的受益间接性、不完全性和不确定性、隐蔽性等特性,以及我国特有的社会文化,立足于中国特色。具体地说:

一是控制重点税种。西方国家实行税式支出预算管理的重点是所得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而我国目前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与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有关,因此,若要采用税式支出预算的办法对税收优惠进行控制,其重点应当放在流转税(主要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和企业所得税上。增值税和消费税(含出口退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占税收收入总额的绝大多数,我国税收优惠政策也主要通过这些税种作为载体,对这些税种的税收优惠进行了控制也就抓住了主要矛盾。这些税主要对企业征收,制度比较规范,优惠条款也较为系统,对税式支出数额进行估计比其他税种更有可行性。在其他包括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农业税等税种上,实行统一优惠办法就比较复杂,如果采用简易征税办法,就可能使税制规定与实际征收数额差别很大;又因这些税种收入规模较小,实行优惠政策很可能是各地政策不一,很难通过统一的税式支出表对这些税种的税收优惠进行甄别、估算。在这方面,可以考虑由各地自行确定是否编制税式支出表。

二是按预算功能编制但要突出生产性。如果现阶段只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等大税所涉及的税收优惠纳入税式支出表控制范围,很显然它们的主要纳税人是企业,税收优惠一般与生产有关。在选择分类办法时应当既要按国家预算主要功能项目分类,又要在具体细目上突出生产性、行业性以及资本来源,否则某些项目可能过于笼统,不利于掌握全面信息进行比较分析。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所谓政策复查,就是每年对上一年度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收股政策执行情况,以及征收经费。培植税源周转金使用情况,进行的一次性全面检查。今年四月份,按照《全省农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方案》的统一要求,我们深入4个市县、7个乡镇、14个村屯、42个纳税户,对去年农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J’认真复查。总的来看,多数地方全面贯彻了税收政策,完成或超额完成了各项税收任务。但还潜在着一些不容忽视,亚待整改的间题。复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较为普遍的共性问题,有两个:一是违背政策规定,对农业税减免款搞平均分配;例如,有个村由于减免率一律为17%,造成123个纳税户户户都有减免。二是征解会计人员业务不熟练,帐表册据填制及帐务处理不规范,误差多。例如有个区的征收分户帐,不仅记得不规则,而且没合计、没封帐;农业税减免核定表有额无率,且区分不开灾欠还是社会减免;土地台帐去年没记,今年记录不完整,只有明细而没有汇总。

在复查中还发现许多个性问题:

(一)违背有关农业税减免方面的具体规定,擅自扩大减免税收范围。一般情况下,村屯在向农民发包土地时,都或多或少地留有机动地。这类土地按减免政策不应享受减免,当年承包给谁就应由谁如数交税,包不出去而由村耕种的村里负责纳税。但有的村屯却将71亩机动地应纳的464元税款,全部用减免款形式予以核减。

(二)农业税收税源底数不清,至今没有切实掌管起来。有个区农林特产税税源长期失控,到目前仍未彻底清理、登记入册;耕地占用税本来有零散税源,却以土地部门没下占地批件为由,而至今不按省里的具体实施办法据实清收。

(三)违反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中的有关条款,征收上来的税款入库不及时。按照《国家预势管理制度》和《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征得的税款必须及时如数解缴国家金库。按省里要求应在4月末之前入库,但有的地方为调节县级财政预井而迟迟不缴库。

(四)没按省里规定的“三等五级”减免标准落实减免,农作物灾情轻重与减免等级脱节。有一户课税•8。面为9.1亩,实际受灾面积占总播种面积的10%,按规定不应减免,而实际却给减了18%。

(五)没有全面实行农业税“先减后征”办法,退税超过了界定的时限。有的征收机关为避免种植小麦的农户秋后交不上税,实行了先征后减办法,夏季征收一部分税款,是政策允许的。不过,按规定除大部分应减免税款如期清退外,还有一少部分退税不够及时。

(六)没有履行农林特产和农业生产周转金借用合同,到期应还周转金款未还。这两项周转金,是省级为重点扶持部分基地市县,发展特产品和农产品生产,涵养税源l盯专门投放的。多数地方借用后归还比较及时,个别地方却迟迟不还。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为避免各纳税户在利益上发生冲突,而平均分配农业税减免款。在复查过程中,各级领导以及税收人员反映,有些纳税户特别是农村尚未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户,对减免税款十分重视。在村挨村、地挨地,农作物受灾程度相差不大的情况下,给你减不给他减就要产生纠分,思想工作又难做通,所以在保证重灾户多减点的前题下,各个农户也都或劣或少地给予了减免。

二、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农业税收征解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低下,以致对帐、表、册、据进行业务处理时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一方面,各级征收机关对征解会计人员业务培训不够。另外,有的乡镇征解会计人员变动频繁,前任者湖涂帐留给后任刚入门不熟悉业务者,其帐务处理质量可想而知。三、税源建设工作做得不扎实、不深入,任其在眼皮底下跑、冒、滴、漏。一些市县或乡镇征收机关,因税源零星分散、征管难度大,对辖区内的耕地占用税、农林特产税和契税税源,至今没有组织人力进行认真清理、登记入册,致使有限的税源还在悄然流失四、图省事先落额后推率,生搬硬套“三等五级”。有的地方没有完全根据农民种植的农作物受灾程度落实减免指标,却先砍给减免额,然后倒算减免率,以致有些农户的减免率与实际受灾成数不符,不该减的减了,该减的还没减够。五、财政征收机关领导仍然存有模糊认识,担心实行“先减后征”后完不成当年税收任务,财政预算平衡不下来。因此,有的市县夏征了一部分农业税款,实行的仍是过去的先征后减办法。六、借用农林特产和农业生产周转金者责任心、信用感较差,到期的应还周转金迟迟不还。

几点对策

一、认真贯彻“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实事求是地落实好农业税减免政策。从今年起,各市县、乡镇税收人员,要对当年农作物灾情及时进行踏茬核实.并登记造册,系统而又全面地掌握起来,为秋后落实减免税款提供充分的参考依据,以做到不该减的分文不减、该减的减足减够,实现征收机关、村屯领导和纳税农户三满意。

二、鉴于农业税收征解会计人员业务素质较差的实际情况,建议各市县财政征收机关,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专门或以会代训培训班。一方面要通过学习农业税收征收、解报业务,提高征解会计人员理论水平;另一方面要以今年自查、互查、联查出来的具体问题为例,逐个研讨、逐个整改,从而进一步提高其业务素质,保持其相对稳定,以适应新时期农业税收工作的需要。

三、强化农业税收税源管理,组织力量全面清理税源。针对有的市县农业四税税源失控的现实,建议当地财政征收机关,组织力量对农业税收特别是农业特产税和契税税源,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并将清理结果登记入册,全面系统地掌握起来,力争做到税源不跑不漏、税款应收尽收。不断增加县级财政收入。

四、坚定不移地执行农业税收有关规定,不能为走捷径而随意变通、违背既定政策。省里「达的“三等五级”减免标准,是落实农业税减免的重要参考条件,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从今年起,凡是没有按规定办的,或者执行中有偏差的,必须坚决扭转过来,以严密税收减免手续制度。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地税局的核心业务是组织收入、税收管理、行政执法和纳税服务。

(一)发挥税收为国聚财的职能作用,组织优质税收。一是要坚持组织收入原则,加强对重点税源、主导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监控,加强监控数据应用和收入质量考核,优化税费管理流程,掌握组织收入工作的主动权,确保组织收入均衡、正增长入库。二是要加强各税种管理。要加强各类减免税管理,重点对抵扣减免、自行减免、报批类减免、备案类减免的全流程管理跟踪,确保各项减免政策正确落实到位。认真落实重点行业管理操作指南、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和餐饮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及《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管理办法》,提高营业税起征点后,对临界点户的管理尤为重要,要充分利用各种方式保护营业税、所得税税基不受侵犯。加强股权转让和高收入人群所得税管理,做好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和落实工作。加强城建税的信息比对及工作,做好土地增值税的汇算清缴,加大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及契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各税源泉控管力度。三是深入推进主辅分离工作,扩大分离的范围和领域,切实增加地方收入。认真研究税收政策调整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发展经济、拓展税源、优化结构、增加税收的合理化建议,积极构建社会综合治税大格局,不断夯实和拓展税基。组织收入的过程中,在把总量做大的同时,要注重改变税收收入结构,实现各行业、各税种结构合理。更要注重税负平衡,增加地方可支配财力,提高地税收入对地方的贡献度。

(二)优化税收管理机制,扎实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税收征管是税收工作的重心,通过对税源结构、行业变化等信息的比对和分析评估,监控税收风险,达到提高纳税遵从度的目的。重点依靠基础数据、现代化技术支撑深入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一是严格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开展税收管理员解剖检查,做好征管数据质量监控和问题数据清理整改,加大漏征漏管户的清查,提高征管质量。二是发挥税源监控作用。进一步理顺税源风险监控工作流程,完善纳税遵从风险指标库,充分利用综合治税平台,拓展第三方信息采集渠道,依托涉税信息和风险预警指标、评估模型,实施科学的纳税评估。三是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将县级机构扁平化和实体化引向深入。四是进一步规范小税源管理,不断提高小税源的税收贡献率。

(三)优化税收执法机制,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优化税收执法机制建设是实现依法行政,防范执法风险,提高管理质量的客观需要。重点是通过开展“两个无过错”活动,加大执法检查、督查力度,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首先,深度利用执法公示软件,对所有基层单位实现按月通报、动态跟踪,结合“两个无过错”活动和绩效考核,切实解决部分执法过错屡查屡犯的问题。其次,认真组织开展税收执法督察,把组织收入质量、税源管理薄弱环节等纳入重点督察范畴,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抽调精干人员选择重点单位和重点行业、企业进行认真的执法检查,深度分析和评估执法现状,化解执法风险。严格落实《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最大限度地压缩执法弹性空间,减少执法随意,防范执法风险。采用经常性自查和定期检查督察相结合的工作方式,排除风险隐患点。第三,积极探索依法行政综合绩效考核机制。

(四)优化纳税服务机制,努力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纳税服务是地税工作核心之一。一是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技能。服务不只是征收环节的事,每个岗位每名干部都要树立服务意识,开展与纳税人换位思考,从不同的角度来服务社会、服务经济、服务纳税人。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岗位,练就基本技能,开展服务工作。二是在服务经济发展、服务民生建设、服务纳税人几个方面要有所作为。完善纳税服务宣传咨询、纳税人权益保护等机制,加强纳税服务规范化建设,推进纳税服务礼仪规范,不断健全纳税服务体系。三是推行好“一窗式”,拓展“免填单”服务的范围,提高服务效率。要全面梳理办税流程,进一步精简涉税基本资料和申报资料,缩短涉税审批事项的办理时限。四是充分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创新服务方式,大力推广“qq群”、税收微博、ca认证等服务手段,扩大pos机业务范围,加快推行24小时自助办税系统,不断提升服务手段的科技含量。五是进一步加强国、地税协作办税,不断拓展全面协作范畴,力求在大企业管理、办税服务、税收征管、纳税评估、税额核定、税务稽查、宣传辅导等方面,建立全面协作的长效机制,减轻纳税人负担。六是要及时正确执行好惠及民生的各项税收政策,健全完善纳税咨询管理制度,落实好税法宣传机制,发挥税收惠民的杠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