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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工作纳入工作计划

统计工作纳入工作计划

统计工作纳入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由于税法和会计核算中规定的差异,尤其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如业务招待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营业外支出、利息费用、视同销售业务等)存在较大的差异,促进了纳税会计从传统会计中分离出来。企业设立专门的纳税机构和人员不仅对企业涉税业务进行筹划、确认、计量、登记,还须对差异进行依法调整和处理。由于各种税费在企业支出中占有较大比重,企业税负较重,纳税会计还要开展重要税种业务的纳税筹划,以提高纳税遵从度和降低纳税风险。可见,纳税会计不再像传统会计那样单纯依据会计准则对单一业务模块进行相关核算,而是站在整体业务链外,独立地进行微观、宏观系统的考虑,这就必然对税务审计工作任务和审计人员专业素质都提出更高的要求。

一、纳税会计对税务审计的影响

顾名思义,税务审计就是由具有纳税检查权的机构与人员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依法纳税和履行扣缴义务情况开展的检查监督活动。它是税务检查、稽查和政府审计等各种涉税事项检查监督活动的统称。由于纳税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之后,从事纳税会计业务人员的主要工作即纳税会计的职能也相应的发生了变化,纳税会计除了集中计提、缴纳相关税费外,纳税筹划是纳税会计的主要职能。由此,纳税会计对税务审计也产生了相应的影响。

(1)纳税会计职能增强了税务审计的吸引力

税务审计的主要承担者是税务稽查,其主要是检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涉税业务是否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准确计量,正确核算,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保证税收安全。税务审计的审计业务制定主要是针对企业财务会计相关业务进行的。由于纳税会计的单独设立,除了传统的涉税业务外,纳税筹划成为纳税会计的工作重点。相对传统的税务审计业务,由于企业的纳税会计对企业整个业务流程进行了纳税筹划,纳税筹划对于税务审计人员和税务审计工作都是一个新鲜事物,纳税筹划是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极大吸引了税务审计,这种吸引直接导致了税务审计具体工作内容的变化,税务审计除了要进行传统的业务审计外,其工作重心也随着纳税会计的职能而逐步转向针对纳税筹划相关流程、决策的审计。

(2)纳税业务集中性提高了税务审计效率和效果

原来纳税业务由各个财务会计针对各自独立业务中涉税业务独立核算,最后由主管会计或其他会计人员汇总缴纳,整个纳税业务是分散进行的,各个财务会计由于时间、精力和自身专业素质的限制,对税收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尽相同,这就造成相同的业务采用不同的核算标准,或相关业务不能进行整体的考虑。如,在个人所得税的核算中,企业的人员工资薪金是由劳资人员按标准核定,专门的会计人员进行审核确定,这里所确认的个人所得税只是按照每月固定的金额扣除相应的医疗、养老等法定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计提个人所得税。员工的奖金、劳动分红等往往是由其他财务会计人员进行核算,虽然二者确认计量的依据都是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但却都是独立的依据这一规定,这就造成了奖金、劳动分红等没有达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起征点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或是超过纳税起征点,单独扣除生计费后进行缴纳,这样就造成了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税务审计中对此类业务的检查,由于时间、精力和人员素质等原因,往往不能发现其中的问题或是只能发现部分问题,税务审计的效率较低且效果较差。

纳税会计通过对企业业务流程进行整体的策划或制定统一的标准和业务流程,再对纳税业务进行集中的核算,非税的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等业务则由其他相关财务人员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标准和流程进行确认、计量与核算,从而避免了执行标准不统一或不合法的问题。如,在个人所得税核算中,纳税会计制定工作流程,规定涉及到个人奖金和劳动分红等属于工资薪金的收入统一并人工资表中核算,不单独发放,从而避免了少纳税造成的纳税风险等。由于纳税会计对所有涉税业务都了如指掌,税务审计对企业进行税务审计时,只要由纳税会计专人陪同就可清晰准确的了解企业实际的纳税情况,并且由于执行的标准是一致的,如果发现某一问题即代表相关业务都存在问题,极大地提高了纳税审计的效率和效果。

二、纳税会计对税务审计的挑战

企业专门设立纳税机构或纳税会计进行涉税问题的研究和纳税,从事此项工作的纳税会计都具有较强的专业素质,对税收法律法规有着较深入的理解,纳税会计增加了审计吸引力的同时,也对审计工作带来了更多的挑战。

(1)纳税会计专业素质和工作技能日益提高

随着企业对税务负担的日益重视,从传统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其相关涉税业务,转变为专门纳税会计进行,对从事纳税会计工作的人员也有了更高的要求。纳税会计区别于财务会计进行简单的涉税业务核算、确认和计量,要求有较高的税务、审计、财务等相关专业素质。企业在选择纳税会计时,也充分考虑到相关因素,故在企业中从事纳税会计多为以下人员:

①经验型人员。企业选择具有从事业务多年的“老会计”担任纳税会计,这些人员多年从事企业的业务核算,对企业业务流程、业务特点有着较深入的理解,对实际工作有着丰富的经验,从事纳税会计工作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在日常业务中就能发现相应的不合理之处,进行流程上或操作上的规范,避免不合理税负。虽然这些经验型纳税会计在专业上可能有些欠缺,但由于其专门从事纳税会计工作,有时间和机会进行系统学习,专业素质也是在不断提高的。

②理论型人员。随着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一流的企业需要一流的人才”,企业大量引进“新鲜血液”,相应的对企业财务工作人员也逐步进行扩充,招聘一些有较强理论和专业知识的会计专业毕业生,尤其是税务和纳税方向的研究生专门从事纳税会计工作。这些毕业生由于所学知识较新,研究具有较强的前瞻性,有着较强理解分析能力,能够准确把握企业业务的实质,摆脱财务人员固有的工作习惯,提供更为合理的业务方案,逐步结合企业的实际工作,降低企业税负规避企业纳税风险。

③综合型人员。企业为了快速合理优化企业业务流程和合理合法降低企业税负,往往直接招聘有经验的注册纳税筹划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担任企业的纳税会计和税务顾问。这些执业工作者都有着较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能够敏锐地发现企业涉税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合法而又合理地纳税。

以上三种类型的纳税人员由于专门从事纳税工作,随着业务的深入和不断的学习,其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都在不断提高,这就给审计人员、审计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要求审计人员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质和审计方法。

(2)纳税会计法律水平和政策能力不断增强

为了适应和胜任纳税会计工作,纳税会计通过职称考试、接受培训、相互交流等方式不断提高法律水平和政策理解能力。职称考试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纳税筹划师等,通过对税收法律法规系统的学习,全面的掌握和提高税收法律水平;随着企业对税收负担的重视,各种针对企业的税务培训应运而生,例如各个纳税人俱乐部,都会定期为企业纳税会计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如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对相关所得税法律法规的培训),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进行讲解。纳税会计通过这种培训有针对性的提高相应法律法规的掌握,相关政策的理解能力;纳税会计单独成为一个岗位之后,纳税会计与税务机关及其他纳税会计的接触也较传统兼职从事纳税工作的财务会计更为频繁,这就使得纳税会计能够有更多的交流机会,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税收法律法规,提高对税收政策的理解,指导纳税会计实际工作。

由于纳税会计对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掌握情况和政策的理解水平的提高,就要求审计工作人员强化自身素质,学习和掌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出现执法失误等有损国家形象和企业利益的情况发生,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纳税会计职能多样化和方法快速创新

纳税会计的职能多种多样,除了纳税核算、纳税申报等传统业务,纳税筹划等新型职能成为纳税会计工作的重点,如何检查纳税会计工作的合法性成为审计工作的一个难题。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工作时,除了检查其账面业务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之外,还要对企业的整体业务流程、特定业务进行分析,从整体的微宏观角度去审视微观业务,这就给审计工作带来巨大的难度,对审计人员也是极大地挑战。

如果对纳税筹划的审计是微宏观层面的话,那对纳税筹划方法的审计绝对就是微观层面的。倘若对纳税筹划的目标、方法等没有全面的把握,可能就会造成审计工作的失败。不同纳税人的不同利益动机和价值取向,会产生不同的纳税筹划要求与手段;不同的纳税筹划方法比如调研法、逻辑推理法、经验判断法、对比分析法、数学测算等,会得出不同的结论。税务审计人员只有掌握这些方法,才能清晰掌握纳税会计工作,准确地确定企业所从事业务所涉及税务方面的合理合法性。

(4)纳税会计依据更加专业化且具有频变性

随着纳税会计专业素质的不断提高,对税收法律法规的掌握更加全面,对税收政策的理解能力的增强和方法的不断更新,纳税会计从事工作也从传统单一的经营性逐步转变为依靠相关专业知识和科学方法来应对复杂的经济业务。应对这种专业纳税会计,审计工作人员就需要更为全面的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不能单纯依靠以往的经验和有限的专业知识进行,必须多方面全方位的扩充自己的专业性,这对审计人员来说不是简单且短时间就能够解决和达到的。

统计工作纳入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关键词】 纳税筹划 科学性 提升 建议

一、企业纳税筹划的基础

一是严格遵守税法。企业的纳税筹划应当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条件下进行,违背税法就是偷税漏税。因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当详细研究税法,依法合理纳税筹划,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健康持续的发展,才能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使企业的远大目标和理想得以实现。二是追求整体效益最大化。企业纳税筹划的目的是合理避税,最终目的是增加企业的整体效益、企业效益分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现代企业经营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盈利,保护环境和社会就业已成为现代企业新的责任,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应当仅仅考虑经济效益,同时也应当考虑社会效益。三是统分考虑风险意识。我们应当意识到企业纳税筹划方案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所以,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该统分考虑避税收益和避税风险,科学地权衡两者的利弊轻重,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四是纳税筹划的方案应当具有灵活性。纳税筹划方案要保持相当的灵活性,以便随着国家税收政策、税法、相关规章的改变随时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重新审查和评估,适时修正筹划方案,使得方案达到最佳,并保证纳税筹划目标的实现。

二、提升企业税筹划工作的技术操作水平

如果企业在不同业务方面具有一定的资金调整空间,则应当进行部分内容的调整。在调整过程中,必须要借助一定的计算方式与分析工具。当计算与分析的结果为业务A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业务B的利润水平时,则应当将需要进行调整的业务内容合并到业务A当中,从而来降低税负的水平。然而,当A业务水平的利润率水平高于B业务利润率水平时,则应当进行反向的调整,将需要调整的业务合并到B业务当中。总体来看,调整过程可以遵循如下原则,也可以根据不同业务所具有的不同的利率水平,来将需要调整的项目或业务放到利润率水平较低的业务中。这具体包括如下两方面的内容。

1、对于混合销售所造成的税收风险进行有效的规避

在企业的很多项目中,一些销售业务所占的比例通常比较高,为了有效避免税务机关将这种比例较高的现象归结为混合销售行为,企业应当做好如下几点工作。一是对合同进行有效的拆分处理。例如,当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合作合同时,应当将整个业务分成技术方面的设计、具体工程及销售三个具体的业务,并分别进行合同的签署工作,在合同当中,也应当将涉及到的金额数量加以详细标出。当然,如果实在存在合同拆分方面的困难时,也可以将三项业务在总合同当中以附件的形式进行单列。二是会计的处理工作。在合同拆分思想的影响下,应当将三项具体的业务进行分别的核算处理,这样能够十分清晰的将核算项目与内容加以表达,确保不致出现被归结为混合销售行为的局面出现。在具体的操作方面,核算工作应当以拆分后的合同内容为根本依据,这种处理方式可以有效的避免由混合销售行为所带来的税收风险。

2、对于重点项目加以重视,并根据税种的不同来进行具体的筹划工作

从这个视角来看,基本可以将税种分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其他税种,并结合不同税种的要求,来进行具体的税收筹划工作。从营业税来看,企业应当严格根据国家的相关产业发展政策中的规定,来进行具体的税收筹划。具体操作上,可以将技术提成所带来的费用,归结到营业税的计税抵消项目当中,从而来降低营业税的水平。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企业需要根据技术转让合同,将相应的提成费用作为某种项目或业务的技术服务费用来处理,单独计入这个项目或业务中。进行这样的处理后,通常情况下能够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从而作为营业税的抵消项目进行税收剔除,然后再进行营业税的计算。就增值税而言,企业有必要对于国家政策进行系统的把握,将进口免征关税与增值税的优惠与抵扣进项税等方面的优惠进行有效的区别,并积极研究各种不同的优惠政策对企业税收筹划所造成的影响。

三、提升企业纳税筹划组织工作水平

1、强化纳税筹划工作的组织保障

一是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对于纳税筹划工作的重要性加以重视。在具体的管理工作中,管理人员应当将纳税筹划工作纳入到日常的工作事项当中,通过详细的工作计划制定,从政策、方法、资源等多方面给予纳税筹划工作以大力的支持。除此之外,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当为纳税筹划工作争取到足够的资源支持,从而从根本上避免该项工作处于弱势地位的局面,逐步建立起自身应有的地位。这种地位的建立实际上也能够更好的发挥出自身对于解决企业纳税筹划难题方面的巨大作用,为纳税筹划工作提供大力的帮助。二是需要营造起优质的纳税筹划环境。以往企业很多员工对于纳税筹划仅是一知半解,抑或对纳税筹划仍停滞于陈旧观念中,亟待给予新的观念。有效的解决之道是加强倡导、沟通与人员培训,对象应涉及到企业的所有人员。只有全体员工均对纳税筹划有了正确观念,才能营造优质的纳税筹划环境,也才是预算工作成功的最佳保证。三是给予制度创新以关注。重视纳税筹划工作这一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方式,从制度层面来给予指导。就企业可持续发展来看,纳税筹划工作的开展制度体系应当首先考虑企业自身的需求,结合自身的特点,构建起即体现时代精神,有富有企业特色的纳税筹划制度体系。企业财务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等需要进行即时的合作与交流,从而对于企业纳税筹划工作的需求特征加以清晰的认识,确保员工不仅能够改善自身的困惑,而且也能够使员工深刻体会纳税筹划规范。

2、促进企业与政府措施的有效融合

一是对企业的建议。由于目前企业的会计处理受税法规定影响,使得企业财务报表税务化,而记帐凭证主义化的结果,使得企业经营实况严重受到扭曲,破坏企业财务报表的可信度。一些研究也发现,企业或因会计制度的不健全,使其财务报表的管理似乎更易操弄,而在不同动机与限制下,其所采用操弄方式也并不同。因此当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工作时,应了解企业课税所得管理的方法,关注是否有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并且要注意相关的罚则,以免误触法律遭受处罚而得不偿失。另外,企业在公司治理上应该避免股东对公司的影响力过大,而对其员工应该落实更多的教育培训,这除了可让员工增进其专业知识外,也可提升员工对公司的向心力。 二是对政府辅导机关的建议。政府应辅导企业健全会计制度,引导指正税务会计领导财务会计的作法,这也成为增加我国企业财务报告可信度的重要工作。与此同时,应加强查核公司的交易对象是否为本身在境外成立的公司,以免造成公司与个人的盈余都放置于国外,使国库税收减少,加速贫富的差距。除了从外部对企业进行税收查核外,也应该加强企业对会计法令的认识,多开一些相关的课程,让企业的管理人员与税务会计人员可以体会到会计的重要性,相对的也提升未来税收查核上的速度。

四、降低纳税筹划工作的财务风险

一是改善企业财务信息揭露模式。纳税筹划工作对于财务报表的要求很高,导致报表编制范围较大,企业编制时间、成本也均会增加。因此,应积极地培训企业会计人员,确保他们能够有效的运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编制集中的财务报表,而非委托会计师编制及查核,这违背会计师独立性的审计角色。企业的财务信息、会计原则与政策、会计作业系统与流程的调整及整合问题是进行纳税筹划财务工作的主要考虑因素,在企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会引发企业内部存在多套帐的困扰,因而如何改善集团企业落实纳税筹划的报表编制工作十分重要。

统计工作纳入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1.税源管理方式要与税源结构、税种特点相适应。在税源管理上,不能搞“一刀切”,要根据税源的不同形态、不同特点,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进行税源监控。

2.税源管理方式要与现行征管模式相适应。要以管理为重点,兼顾征收、稽查等方面的不同特点和需要,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税源监控,为征、管、查提供可靠的税源资料和信息。

3.税源管理方式要与现代化、信息化相适应。要提高税源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就必须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推行电子信息化管理,将管理的触角伸向城乡各个角落,覆盖整个税源分布点和所有纳税户,形成信息联网,实行有效的税源监控。

4.税源管理方式要与地方税务机构设置和征收网点布局相适应。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目前江西省地税系统正在进行机构改革,城市地税征收单位按征管查三分离的原则设置,农村基层征收单位由原来按行政区划设置改为按经济区域设置,征收单位数量相应减少,但税源管理任务并未减轻。税源管理方式要适应这个变化,既管住户又管住片,既抓住重点又不出现漏管。

在贯彻上述原则的基础上,税源管理要注意几个结合:

1.管事与管户相结合。在新一论征管改革中,随着征管查分离和计算机技术的广泛运用,税务专管员的职能发生了变化,由管户为主逐渐过渡到以管事为主,这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收“人情税”、“关系税”,有利于税务系统的廉政建设,改革的方向是对的。但是,在一些地方,也出现了“两少一多”现象:专管员下户调查研究的少了,对纳税人的经营情况、缴税情况及税收结构进行认真分析的少了,依靠纳税户自行申报来掌握税源、指导征收的多了。如申报不实,出了偷漏税问题则由稽查部门去处理。这样一来,在税源的管理上便出现了“空档”,管事与管户在相当程度上脱了节。实际上,在税源管理方面,要想切实掌握税源“底数”,管事与管户是不能截然分开的,两者必须紧密结合起来。在传统的专管员管户制下,税务机关对所辖范围税源的了解和掌握是比较充分和全面的,因此,对传统的管户制不能全盘否定,对其中的优点应当保留和发扬。按照征管法的精神,税务机关管事不仅仅是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掌握纳税户数量和征收税款等问题,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对纳税户的日常管理,管住具体纳税户的经营、收入和应征税款情况,并根据经济变化情况对纳税人的缴税能力和缴纳税款作出比较准确的评估。如果管事与管户相相脱节,则很容易出现漏征漏管现象。

2.专业化管理与综合性管理相结合。一般来说,在一个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内,对税源进行综合性的管理,各税划片统管,由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个体工商户则按核定的税额缴税)。这种形式有利于发挥税务机关的整体优势,有利于统一考核标准,考评干部的管理水平和工作业绩。也有一些地税机关,根据地方税的特点对税源进行专业化管理。我省有的县成立了车辆税收管理所,抽调专人专门对管辖范围的车辆应纳税收进行征管;有的县成立了房产税收管理所,专管城区范围的房产出租税收。由于实行专管,对某个税种税源存量和变化发展的信息掌握得更加清楚,有利于堵塞税收流失的漏洞,增加税收收入,并使同类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大致趋于平衡,避免畸轻畸重现象的发生。实践证明,在一个既定的区域范围内,根据地方税税种的特点,对税源实行专业化管理和综合性管理相结合方式,可以发挥各自的优势,达到互补的效果,使税源管理更趋合理。

3.事前源头控制与事后统计分析相结合。源头控制即在征税之前就通过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纳税人实现的税款数量,以及各税种收入的潜在分布情况,以便征收过程中心中有数,防止税源流失。统计分析主要是指税款征收上来之后对税收收入来源和结构的再研究,了解哪些是经常性税源,哪些是一次性税源,哪些是主要税源,哪些是辅助税源,哪些税源有增长潜力,哪些税源潜力不大,税收是否征足或者征了“过头税”,等等,从中了解经济发展状况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以便调整税收工作部署和征管重点。事前源头控制和事后统计分析,两者都很重要,都是税源管理的有效方法。但在实践中,一些单位往往重视一头而忽视了另一头,两者未有机结合起来。有的甚至两者都未给予足够的重视,收税凭经验,既不作税源调查也不作事后分析,收税收到多少算多少,收到哪里算哪里,只要完成任务就行。这种做法难免带来有税未收足或收“过头税”的问题。要实现源头控制和统计分析的最佳结合,就必须建立必要的岗位责任制度,每个征收管理人员都要做到眼勤、腿勤、手勤,认真负责,不坐等纳税申报等资料,而是把室内静态分析与深入纳税户实施税源跟踪或动态管理紧密结合起来,积极主动地掌握税源情况,并善于从调查分析中发现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4.传统管理手段与现代管理手段相结合。现在,电子信息技术已广泛应用于税收征管各个方面,税源管理和监控同样要依靠电子信息技术,这是加强税源管理的有效手段。但是,由于城乡地域和税种分布状况的差异,以及地税部门财力状况的差异,造成电子信息技术应用程度的不平衡。我省城区地税部门已大量使用计算机,但在广大农村,基层地税征管分局(所)配备和使用计算机还远远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从整体来说,加强地方税税源管理就必须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针。一方面,积极创造条件推广应用计算机技术,用先进的网络手段管理税源;另一方面,继续采取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传统管理手段,如查阅纳税户的经营和财务报表,登录税源台账和已缴、未缴、欠缴税款,等等。通过两者的结合,使税源管理手段更合理更完备。

5.税源管理与制定税收计划相结合。税收计划和税源的关系是历年来税务部门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现在一般的做法是按上年实际完成的税收收入数加上一个增长比例,就成了当年的税收任务。这种做法虽然简单易行,但在有的时候、有的地方却脱离了税源实际。有的地方税源比较充裕,收入计划却定得较低,造成有税不收;有的地方税源紧缺,收入计划却定得较高,造成收“过头税”。产生这种情况,主要是未正确处理好税收计划与税源的关系。严格地说,科学的税收计划应该建立在真实的税源基础之上,脱离税源来制订税收计划,实际上违背了经济决定税收这样一个基本原则。虽然当前组织税收收入仍需要税收计划作指导,但这个计划必须要有坚实的税源基础,只要税收计划符合税收政策,符合税源实际情况,在这个前提下,依法征税,就能做到按计划征税与按税源征税的最佳结合。要实现税收计划与税源管理的结合,就要破除各种糊涂观念,端正组织收入的思想动机,坚持经济决定税收的原则,认真搞好经济税源调查,把此作为制订税收计划的前提。金人庆局长2001年8月1日在全国税务系统依法治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在一些地方,只要真正做到了依法征税,经得起检查和考验,证明了计划指标确实脱离了实际税源,那么计划就可以也应该进行调整。同样,完成计划后仍有税源,还必须依法征收,确保税收的公平。”金局长的这段话,为税务部门处理税源管理与税收计划的关系提供了一个正确的思路。

二、税源管理的内容和方法

围绕地方税的特点,税源管理有着丰富的内容:

1.对纳税户的基本情况实施管理和监控。对企业的管理和监控,一是掌握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籍贯、学历、经历、纳税信用等;二是掌握背景材料,包括企业所有制性质、经营地点、从业人员、经营项目、经营业绩等;三是准确分析其生产经营情况,包括年度预计销售(经营)收入、税金、利润、价格、租金、供货渠道、用水耗电量、资金周转、费用支出、发票用量及开具使用情况等;四是准确掌握企业日常纳税情况,包括期初欠缴税款、本期实现税款、已纳税款、累计欠税、税负及其变化状况和原因、纳税申报情况评估、财务核算情况评估等;五是了解企业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及其对纳税将产生的影响,解决问题的对策是什么;六是预测企业的发展前景,包括有无新增项目、新增项目的主要经济指标、发展前途及对今后税收的影响等。

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和监控,一是掌握其基本情况,包括经营场所、面积、经营房屋是租赁还是自有、从业人员、路段繁华程度、车辆拥有数量、经营项目等;二是掌握其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纳税信用、财务核算情况评估、税负标准及核定、完税情况、预期收入及税收等;三是了解周边业户经营业绩情况,以及对该户经营和税负的评价(税负是轻还是重、是否公正)等。

2.对有关涉税事宜进行管理和监控。一是及时摸清税源增减变化情况,并对税收收入完成情况及相关指标进行跟踪调查、分析和预测;二是适时对未按期申报的纳税户进行催报催缴,督促其按时纳税;三是对纳税户申请减免税、退税、缓缴税款、欠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财产损失及所得税税前扣除等进行实地核查;四是适时对新办、变更、注销、改制、福利、资源综合利用、代扣代缴、委托、非正常纳税户进行实地核查;五是对纳税户本年度财务进行日常检查;六是对纳税户开具的发票进行实地核查,实行以票控税;七是做好定期定额纳税户定额的调查、核定、调整工作,督促指导个体工商户建账建制;八是对辖区内的漏征漏管户进行及时清理检查,堵塞税收流失的漏洞。

地方税税源管理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我省各级地税部门在实践中创造了许多好做法好经验,有些虽然是比较传统的方法,但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在新的形势下,加强税源管理,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税源管理和监控制度。一是建立静态税源分户档案。这主要是指室内卷宗资料的搜集、整理、分析、立档、输入微机,实行网络化管理。所建档案是纳税户已经发生或在纳税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涉税文书、报表等材料。主要包括税务登记资料、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财务规章制度、有关合同章程等。根据这些资料,由税务内勤管理人员登记各类纳税户分税种税源台账,设立并汇总填写税源结构统计表、各类纳税户经济指标分析表,综合反映所管纳税户实有户数、应纳税户数、应纳税款,以及纳税户纳税情况、欠税情况、减免税情况,为深入纳税户实地核查提供线索和依据。二是建立动态税源分户档案。针对地方税的特点,分固定税源和流动税源、重点税源和一般性税源、经常性税源和一次性税源、旺季税源和淡季税源、企业税源和个体户税源等,分别设置表册,由税务外勤管理人员定期巡查进行税源调查时使用。这类调查表册应定期使用填写,每个纳税户每半年至少应填写一次,以掌握税源变化情况,一式几份,分别存档,与微机网络信息资料相对比,互相补充和修正,为编制税收计划、完善征管办法、税款征收、发票发售、税务稽查等项管理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依据。三是建立税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在征、管、查三分离的征管模式下,税源管理的主要工作应由管理分局和所属管理人员来承担。管理工作既有办公室的内勤事务,又有下户调查和监控税源的任务,两者应有机结合,人员要合理分工,定期轮换,明确职责,考核到位。对税源管理工作要实行“五定”,即定人、定户、定时间、定指标、定质量,在规定的时间内达不到要求的,要实行责任追究。

2.结合地税特点,实行分类管理。一是实行分纳税户、分行业、分地段分别进行税源管理。对大中型企业要实行专人管理,定期轮换;对个体工商户实行按地段分行业管理。在农村,则设立片管员,实行划片管理。二是突出重点税源,抓好大户管理。在抓好一般税源管理的基础上,各级地税部门都应确定重点税源户,实行跟踪监控。对纳税重点户,确定户数后一般实行由专门机构或专人管理,定期进行税源调查和统计,并逐级上级,供上级部门决策参考。这种方法是抓“牛鼻子”的方法,抓好了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是抓好源头控管。对税源流动性较大、易于流失的税种,如车辆税收、个人所得税、出租房产税、印花税等,要及时掌握应税项目,抓好源头控管,实行代扣代缴。对发生的每一笔应税收入,落实专人记载,登记造册,将税款解缴入库。

3.实行纳税评估,堵塞税源管理漏洞。通过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审核评析,检验税源是否确实和纳税人的申报是否真实,从而发现税源管理是否存在疏漏问题。这是税源管理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实行纳税评估,一要广泛开展调查研究,摸清税源管理和征管现状,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等进行案头审计,将有疑点的作为评估对象,进行单户评估,发现问题,对症下药。二要科学论证,认真分析,在充分掌握信息资料的基础上细化、量化评析指标,将征管资料上的“死”数据变为“活”数据,变为税源管理和申报真实性的有力证据。三要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要衔接好评估工作与征收、稽查等环节的关系。评估的结果要向纳税人公开,申报符合税源真实情况的要予以肯定,申报不真实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以相应的处罚。

三、摘好税源管理的保障机制

统计工作纳入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精神,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纳入地方党委、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兼顾,构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一盘棋”格局。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坚持的原则是: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流出地紧密配合;综合施治、齐抓共管;依法行政、优质服务以及信息带动、资源共享。

第三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对象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跨县(市、区)的18至49周岁的育龄人员(同一市城区之间及*、中山市内流动除外)。

已婚育龄妇女(含未婚生育者)是重点管理和服务对象,应巡查验证、登记建档,并围绕生育、节育等环节落实计划生育经常性管理和服务;其他人员,应为其提供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生殖健康咨询服务。

第四条各地级以上市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流入人口总量较大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流动人口规模设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其它县(市、区)要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岗位,有条件的可设立专门机构。

乡(镇、街道)要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岗位,并按本地流动人口规模配备工作人员。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服务机构中,至少要设一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职管理人员。

第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日常经费,以及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由当地财政予以保障。

(一)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二)保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和药具经费;

(三)保证流动人口日常管理经费,逐步达到与户籍人口人均计划生育经费同等投入水平。

第六条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密切配合、政策协商、管理互补、服务互动、信息互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长效协作机制。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参与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服务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信息采集、信息变更和信息共享工作,协调卫生部门做好重点对象的孕检、生育、计划生育手术等信息的登记、通报工作,协调公安、工商、房屋管理及劳动就业部门做好重点对象计划生育证明的核查和信息共享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地级以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制度和规范,制定本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长期规划;

(二)配合本级党委和政府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统筹安排,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全局;

(三)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

(四)指导、督促基层流动人口证件管理、孕情检查、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免费技术服务和违法生育案件查处;

(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纳入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指导和督促基层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和信息系统的应用;

(六)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动态,做好统计与评估分析;

(七)开展有针对性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活动;

(八)组织、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专项活动,开展经常性工作检查与考核。

第八条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制度和规范,制定本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长期规划;

(二)配合本级党委和政府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统筹安排,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全局;

(三)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

(四)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纳入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的应用;

(五)指导、督促基层流动人口证件管理、孕情检查、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免费技术服务;

(六)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动态,做好统计与评估分析、统计数据上报工作;

(七)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八)开展有针对性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活动;

(九)组织、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专项活动,开展经常性工作检查与考核。

第九条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街道)的主要职责:

(一)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政策法规、生殖健康和避孕节育咨询服务;

(二)为流向省外的已婚育龄妇女和流向县外的未婚育龄妇女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为省内流动的已婚育龄妇女免费办理《*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服务证》);

(三)在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按照节育政策,落实好避孕节育措施;

(四)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五)与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明确其生育、避孕节育、孕情检查、奖励、违约责任等权利和义务;

(六)依法落实流出育龄群众应享有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帮助计划生育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

第十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街道)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和信息化工作制度,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婚姻、生育、节育、流向等动态信息,建立和及时更新档案数据,做好信息通报工作;

(二)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夫妇提供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

(三)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四)按照“三谁”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社会治安、出租屋管理、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等相关管理工作中,纳入城市社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服务和统计评估考核;

(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六)指导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社区和用工单位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七)协助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行政处罚工作;

(八)已设立“流动人口(出租屋)综合管理服务中心(站)”的,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作为中心(站)的主要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情况列入流动人口协管员绩效考核内容,并做好协管员上岗前的计划生育业务培训和指导。

第十一条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等基础知识咨询服务;

(二)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采集、核实、录入系统和上报(上传)工作;

(三)协助乡(镇、街道)做好《婚育证明》和《服务证》的办理、查验工作;

(四)督促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落实孕检和避孕节育措施,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并动员流动人口政策外怀孕对象落实补救措施;做好药具发放、随访服务;

(五)通过村(居)民自治形式组织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第三章证件管理

第十二条各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可委托村(社区居)委会为流动人口免费提供办证、验证服务。相关办证和验证要求和程序,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婚育证明》工本费纳入各县(市、区)财政计划生育专项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对居住在辖区内的流动人口,应查验其计划生育证件。外省籍育龄妇女和本省籍未婚育龄妇女应查验其《婚育证明》,本省籍已婚育龄妇女应查验其《服务证》。

查验证件时,应督促重点管理服务对象接受孕情和节育措施现状核查。

对查验合格的计划生育证件,应当场加盖查验专用章;持证人的婚育情况有变更的,查验人应在其计划生育证件相应栏目处记录,并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对无证和持不合格证件人员的管理。

(一)无证人员

1、应持未持《婚育证明》或《服务证》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街道)可为其办理长期有效的《婚育证明》,在办证单位所在县(市、区)范围内有效,并须每年进行验证登记:

①经核实,婚姻、生育、避孕信息完整、准确的;

②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以劳动合同为据)和住所的(以房产证或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为据);

③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2、不符合在现居住地办理长期有效《婚育证明》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①限期补办。发出《限期补办通知书》,督促其限期回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补办期限为4个月。对逾期仍未补办或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依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②现居住地应为无证人员免费办理临时《婚育证明》,作为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和服务的凭证。

(二)持不合格证件人员

1、育龄对象所持《婚育证明》或《服务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证件:

①证件内容填写不符合要求,如持证人身份与证件记录不符的,生育子女数没有大写的,节育措施、征收社会抚养费、查验记录、发证机关等栏目没有按规定盖专用章的;

②证件内容有涂改且未盖校验章的;

③证件上记载的婚育、节育、缴款等情况与实际不相符且无法补正的;

④证件已过有效期的;

⑤伪造、变造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计划生育证件等。

2、对持不合格证件的对象,收缴其证件,并出具统一的收缴文书,然后按无证人员处理程序处理。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程序。

(一)办证条件

外省籍流动人口育龄夫妇同时符合下列1-3项或符合第4项规定,拟在我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办理《服务证》。

1、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1年以上或接受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管理服务1年以上(后者以《婚育证明》查验记录为据);

2、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1年以上;

3、在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有稳定的住所(以房产证或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为据);

4、男方为本省户籍人口、女方为外省籍人口,因婚姻事实在我省居住一年以上的,可在男方户籍所在地办理。

(二)需提供的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暂住证明(或居住证);

2、经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查验合格的《婚育证明》(《服务证》)或双方户籍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书面证明;

3、夫妻双方一方或双方属再婚,应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

4、孕检证明。

(三)办证程序

1、在怀孕三个月内,持所需材料到女方现居住地村(社区居)委会填写一式三份的《外省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村(社区居)委员应及时通过电话或书面,或由乡(镇、街道)通过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等向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核实其婚育情况,并要求户籍地以书面形式在30日内反馈情况;

3、核实情况后,女方现居住地村(社区居)委会应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将《申请表》及所需材料(审核原件,备复印件两套)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4、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在接到申请后,对证明齐全、手续完备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服务证》,并在“一孩生育服务情况记录”的“备注”栏内注明“经向户籍地核实符合政策生育”和“在本市或县(市、区)范围内有效”;对不符合生育规定或未得到户籍地同意生育意见的,签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原因;

5、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在办证的同时与申请人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

(四)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在发证后必须将办理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报其户籍地。

第十六条现居住地应建立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在本地孕检、分娩前的计划生育验证把关备案制度。

对拟在本地卫生医疗机构孕检或分娩的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应要求其先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验证备案手续。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在核验有关资料后,对符合生育政策的,应在其《婚育证明》(含临时《婚育证明》)“现居住地查验记录”或《服务证》“特殊情况记录”栏中注明“经核,符合政策生育壹孩(或贰孩)”字样,并填写日期,加盖公章。

卫生医疗机构对首次孕检或分娩的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应核查其所持计划生育证件有无办理验证备案手续,对无证件和未办理手续者,应责成其补办手续,并将该对象情况及时书面通报本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第四章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保证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免费享有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首次环情孕情检查作为管理和服务的起点,是指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在纳入本地管理时,到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接受有关环情孕情检查。

第十九条定期环情孕情检查的对象包括:放置宫内节育器避孕者;使用避孕药具方法避孕者;因各种原因未采取避孕措施者;实施绝育术未满一年者。

采用皮下埋植术者在药物有效期内每年检查一次。其他对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三次检查,每次间隔时间3-4个月。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接受孕情检查服务后,检查单位应免费为其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第二十条户籍地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设立孕情检查点;严禁强迫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

第二十一条在流动人口数量多或集中居住的区域,要设立避孕药具和计划生育宣传资料免费发放点,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该区域流动人口的作息特点,开展午间或晚间服务,或利用周末、节假日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孕情检查和生殖健康检查服务。

第二十二条现居住地应督促应落实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落实相应的避孕节育措施。本省户籍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首选上环措施,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首选结扎措施。

外省籍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按前款规定执行,特殊情况须责成当事人提供知情选择合同或户籍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

第五章档案管理和信息化工作

第二十三条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应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制度,保管纸质档案。

户籍地应保存的纸质档案资料包括:《成年未婚女性流出人口登记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和现居住地出具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现居住地应保存的纸质档案资料包括:《成年未婚女性流入人口登记册》、《年度流动人口子女出生情况登记册》、《计划生育手术登记册》、《人口自然变动及女性初婚情况统计表》、《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夫妇节育情况统计表》、《已婚育龄妇女“三查”服务统计表》和《*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存根。

第二十四条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和交互工作制度。全面应用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建立流出和流入人员计划生育信息电子档案。

(一)建档。现居住地应即时为流动人口重点对象建立计划生育信息档案,进行动态跟踪;对信息有变更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有关资料。

(二)信息交互。包括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通报和反馈。

流入地应向流出地通报的8项内容:①统计年度内有生育子女行为的;②统计年度内落实计划生育手术的;③统计年度内应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而未落实的;④统计年度内怀孕的(含符合政策核准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⑤未持有有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件的;⑥在本地接受孕情检查服务的;⑦婚育、节育情况有疑问的;⑧其他需要通报的情况。

对应通报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的信息应具有可查询性,不得缺少姓名、身份证号码、详细的常住地或户籍地址等要件。户籍地址应登记到村(社区居)委会一级。

户籍地接收到通报信息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信息、更新户籍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数据库,并上传反馈信息。

第二十五条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流动人口信息管理人员每个工作日应至少访问一次《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和《*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的信息交互模块,接收本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交互信息。

对接收的交互信息,应做到即接收即处理,有接收必反馈。对因地址不详、姓名笔误等原因造成的“查无此人”情况,应到公安、卫生、民政等相关部门多方核实或在上级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数据库核查后才反馈。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应建立信息化工作监控制度,每月检查及通报基层信息管理和应用情况。定期开展信息管理业务培训,提高基层信息管理和应用水平。

第六章统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人口(暂住)自然变动及女性初婚情况统计表》(省表二)、《已婚育龄夫妇(暂住)节育情况统计表》(省表三)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情况统计表》(省表五,即国人口统3表)是我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定统计报表,起报单位为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逐级汇总、上报,直至省人口计生委。

第二十八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报表上报频率要求:表二和表三为半年、全年报表,表五为全年报表。上报时间要求:镇、县、市分别于每年4月(半年报)或10月(全年报)的13、16、20日前逐级上报。

第二十九条通过监督检查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定期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组织情况和统计资料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评估。

第七章双向考核

第三十条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检查评估指标(试行)的通知》和《*省“十一五”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评估标准和体系,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实行以流入地管理为主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双向考核。

第三十一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内容:

(一)现居住地

1、政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部门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信息,联合开展督查或专项清理等活动。

2、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门工作机构,人员、编制落实到位;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按户籍人口标准纳入各级财政,落实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工作经费。

3、免费为流动人口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药具和技术服务的情况,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特别是“四种手术”(上环、人流、引产、结扎)、普查普治和查环查孕等服务的渠道是否通畅,手续是否简化、可行,是否在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点设置避孕药具发放点。

4、建立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库。检查信息录入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5、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情况。重点考察现居住地是否按规定落实已婚育龄妇女一年三次的免费孕情检查等情况。

6、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情况。主要考察现居住地对应通报对象是否通过国家或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平台实现及时、准确、高质、有效的信息通报。

7、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主要考察现居住地对流动人口应落实长效避孕节育和补救措施的是否落实。

8、流动人口当年出生统计和管理责任落实情况。主要考察现居住地对辖区内流动人口当年出生是否及时、准确进行统计,有无虚报、漏报情况。对在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政策外生育的,计入现居住地常住人口出生数,并纳入“全省乡(镇、街道)无政策外多孩出生和村(居)委会无政策外出生”活动的考评。

9、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情况。主要考查现居住地市、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兼职单位履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职责等情况。

(二)户籍地

1、政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情况;相关部门签订含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内容的目标管理责任书;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相关部门的劳务输出、农民工培训工作中,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通报信息,联合开展管理服务等情况。

2、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门工作机构,人员、编制落实到位,乡(镇、街道)、社区(村居)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婚育证明》免费发放及相关费用纳入各级财政等情况。

3、村(居)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定期、及时将有关流出人员变动信息上报乡(镇、街道),为流动育龄夫妇办理生育服务证明、婚育情况证明等相关手续等情况,制定督促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在流入地定期参加孕环情检查的措施等情况。

4、建立和应用《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利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及时向现居住地通报流出人口相关信息,对现居住地通报的信息及时审核和反馈;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互通共享等情况。

5、开展对流动人口家庭的上门访视工作,建立定期联系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帮助计划生育留守家庭及子女解决实际困难;在已婚育龄妇女流出前指导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等情况。

第八章社会抚养费征收

第三十二条对于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应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严格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户籍地与现居住地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发现流动人口有违法生育行为嫌疑的,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立案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笔录。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当事人收入情况。对难以确定收入的,要会同各相关部门核实其实际收入,并依法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征收数额和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不得因同一事实重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三条征收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第三十四条现居住地在征收流动人口违法生育人员的社会抚养费时,必须与其户籍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协商确定征收标准,必要时还应调查、核实其实际收入,方作出社会抚养费书面征收决定,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确定由现居住地征收的,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协助提供当事人实际收入和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数额。

(二)对确定由户籍地征收的,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协助征收。

(三)征收地不能一次性征收完毕的,可委托当事人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继续征收。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为了达到少缴社会抚养费的目的,故意规避户籍所在地的征收,到征收标准低的地方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低的地方的征收机关应当按照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标准一次性进行征收。

征收机关不按法定程序执法造成征收标准降低或让当事人规避户籍所在地的足额征收的,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违法行政行为,严重的追究渎职行为。

统计工作纳入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一、关于商品房屋建设的计划管理

商品房屋是指由开发公司综合开发,建成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它建筑物。凡是自建或者委托施工单位建设或者参加统建,又是自己使用的住宅和其它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屋范围。

国务院国发(86)74号《关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不论是全民所有制单位还是集体所有制单位,凡购置的商品房屋或其它商品建筑,都必须纳入各自的投资计划规模”。各级计划、城建、统计部门以及专业银行分支行,都要严格执行这一规定。

为了有效地指导商品房屋建设,从1987年开始,各地区的商品房屋建设均纳入国家计划。

商品房屋计划由生产计划和销售计划两部分组成。

商品房屋生产计划,包括计划期建设总规模、施工面积、新开工面积、竣工面积等指标。

商品房屋销售计划,包括计划期预计竣工面积、销售面积、购房单位、购房资金来源等指标。

商品房屋建设,要搞好综合平衡,贯彻以销定产的原则。生产计划所需资金、材料必须自行落实。销售计划必须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相衔接。

商品房屋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省辖市和中国房屋建设开发公司负责编制,并上报国家计委,抄报建设部。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下达全国的商品房屋生产计划和销售计划。

商品房屋计划作为指导性计划进行管理。在计划执行中,各地区根据资金、物资的落实情况以及需求变化情况,可以自行调整商品房屋的生产计划和销售计划指标,但要报国家计委、建设部备案。同时,销售计划中出售的商品房屋必须纳入购买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即全民所有制单位购买商品房屋要分别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和更新改造计划,集体单位购买要纳入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计划。

二、关于加强对商品房屋开发公司的管理

各地区的商品房屋开发公司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商品房屋建设前期准备工作,如征地、搬迁、安置劳动力等项工作由各该地区政府部门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要对已成立的各类商品房屋开发公司进行一次认真的资格审查。开发公司必须具有一定数量的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与开发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今后,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有审批权的机关批准,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开发公司,不准从事商品房屋的开发建设。

三、关于商品房屋建设的资金来源

商品房屋建设资金可以用开发公司自有资金,发挥住宅建设债券、向银行申请贷款以及预收一定数额的购房款等方式解决。

为了促使开发公司加强经营管理,商品房屋建设开发周转资金中应有不低于20%的自有资金。随着开发公司自我积累的增加,自有资金所占比重应逐步提高。

向购房单位预收购房款,在商品房屋开工建设前,不得超过全部售价的50%

四、关于商品房屋的销售价格

目前,各地的商品房屋销售价格普遍偏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商品房屋的建设和发展。商品房屋的销售价格按相同口径比较,一般不应高于同类标准的统建、自建房屋的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计委要会同同级城建部门、建设银行和物价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商品房屋价格管理办法。

五、关于商品房屋的统计

为了准确反映商品房屋投资和商品房屋生产计划完成情况,从1987年起,建立和改进商品房屋投资统计和商品房屋生产进度统计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