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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理论论文

数学理论论文

数学理论论文范文第1篇

一、数学教育在中学教育中的地位、作用

在中学阶段,数学是一门重要的基础学科。数学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它与其它学科有着密切联系。以及它在社会实践中有着广泛应用,更重要的是数学的学习能训练人的思维方法,完善人的个性品格。从这个意义上讲,数学所代表的进步观念已经超越了自身的范畴,数学的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人文科学的进步,影响着社会文明的进程。

中学数学内容蕴含着丰富的教育因素,表现出科学性、知识性和思想性的统一。数学教育具有巨大的智力价值,它以数学知识内蕴的思想方法引起人们思维方式的建立、完善和变革;不仅如此,它还具有极大的精神道德价值,能够引起人的思想品质、观念和道德价值的深刻变革。比如,通过数学思想教育,可以培养学生的整体观念、辩证唯物主义观点、爱国主义思想立场和良好的个性品质;通过数学审美教育,可以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使学生在美的感染中变得精神丰富和道德高尚。一言以蔽之,就是数学教育在全面提高人素质方面具有极大的作用;在新的时期,应该倍加重视数学育人的作用。

二、数学教学中实施德育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1、爱国主义教育

中国数学史是我国中学数学教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据不完全统计,中学课本中直接介绍中算史的就有17处,涉及数学家、数学发现、数学方法等近50个方面的内容,并以习题、注解、课文(如“勾股定理”一节)、附录等多种形式出现。这些内容都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生动素材。教师应当结合教材介绍我国在世界数学发展史中所占的重要位置。我们的祖先很早就产生了从有限中认识无限、从近似中认识精确以及以等积变换求体积等朴素的数学辩证思想,刘徽的“割圆术”就是最好的例证。我国在现代数学发展中也取得了丰硕成果,例如:我国在数论、微分几何等领域的研究都处在世界领先地位;我国中学生参加国际数学奥林匹克连续夺魁……这些史实和事例,说明中华民族不仅创造了光辉灿烂的古代文化,而且也为整个世界的现代文明做出了巨大贡献。

2、辩证唯物主义教育

数学是辩证的辅助工具和表现形式。中学数学中含有极其丰富的辩证唯物主义教育因素。教学中应当注意渗透以下观点:①运动、发展的观点。在中学数学中,任何一个数学概念、判断、推理都有自身的内在矛盾,都是运动、发展的,使学生充分认识一个数学对象自身的矛盾形态,而且利用这种矛盾揭示事物间的相互联系、相互转化,能有效地达到教育的目的。例如中学数学中的曲线与直线、点与圆、点与椭圆、无穷小量与零等都处在这种矛盾形态中,而这种矛盾恰恰为解决问题提供了过渡和说明。例如:过圆上一点P的圆的切线方程,就可视为该圆与P点所对应的“点圆”的公共弦方程。

②对立统一的观点。中学数学中的对立统一关系比比皆是。例如:“未知与已知”、“相等与不等”、“常量与变量”、“有限与无限”、“动态与静态”等等。我们在解某些系数中会有字母的方程组时,可视未知数为已知数、已知数为未知数;在解一个含有两个未知数的方程时,可以考虑用不等式取等号的条件求解;在含有参变数的问题中,参变数既是变数,又是常数;在处理极限问题时,往往是变无限为有限来处理;几何中探求动点的轨迹的本质,就是寻求处在动态的对象中的不变因素……这些方法就是对立统一观点在数学中的具体运用。

③量变质变的观点。数学对象的运动、变化过程,往往也是一个量变质变的辩证过程。犂纾谠沧肚叩耐骋欢ㄒ逯校孀爬胄穆蔱的大小变化,而引起椭圆、抛物线、双曲线的质变;又如,圆的切线就是割线运动的特殊状态……在教授这些内容时,教师应尽量创造条件,如使用彩色粉笔作图,或利用电化教学手段,把其间的关系表现得更为生动逼真,淋漓尽致。

④普遍联系的观点。任何一个数学问题内部的诸因素都是互相联系的。例如一个命题中的条件与结论总是互相制约的;一个数学分支的因素与其它分支的因素也存在着横向联系。要教育学生从不同的侧面把握数学对象以及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类比、联想、变换、数形结合等,既体现了普遍联系的观点,又提供了探寻这种联系的方法。

3.个性品质方面的教育

严谨与抽象是数学的特征,也是数学对于一般文化修养所提供的不可缺少的养分,通过数学中严密的推理、论证,通过错例分析、检验解题过程的合理性及条件的等价性等,可以培养学生严密思考、言必有据以及实事求是、不轻率盲从的科学态度和作风。

数学需要智慧,更需要热情和毅力,尤其需要开创精神。数学是发展的,其历程又是艰难曲折的。通过数学教学,要培养学生坚韧不拔的意志;还可以通过一题多解、推广命题、难题巧解等手段,培养学生勇于探索创新的精神。

4.审美方面的教育

“哪里有数,哪里就有美。”中学数学中有着丰富的美育素材,数学语言的简练,数学思维的灵巧,数与形的融合,数式形的对称……它们无不展示了数学的美,数学的美,具有无比的感染力。

易被忽视的,是发挥数学美在学习知识、深化理解这方面所起的作用。其实,这时数学美是有其独到之功的。比如,可以根据数学美的和谐性特征,让学生对前后知识进行比较、串联,沟通它们的内在联系;适时阐述解题中的和谐化思想原则、方法等等。揭示了数学真与美的有机统一、岂不是使学生的思想在数学学习中步入新的天地!

数学教师,不要忘了美的诱因,美的魅力。

三、数学教师要强化德育意识

教育的核心是培养什么人的问题。新时期的数学教师,应该强化德育意识,更加重视发挥数学科的教育功能。

数学理论论文范文第2篇

利用现代化学习工具学习当今社会发展所需要的知识是时代的要求,因此应转变教育思想和更新教育观念,改变以往的教学方式、学习方式和学习内容,探索适应现代社会、经济、科技及文化发展的教育观念和人才培养模式,形成培养适合21世纪所需要人才的教学体系.医药院校的数学应以应用为主要目的,应改变以掌握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及基本方法为目的的方式,把教学重点转移到讲解数理统计学概念、思考方法、形成及应用背景等,引导学生思考数理统计学的思维特征,理解数理统计学思想,引导学生应用数理统计学方法解决实际问题,以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学好和用好医药数理统计学并不需要高深的数学知识,而是要促使学生在学习数理统计学的时候改变思维模式,使学生从医药学的形象思维模式向数理统计学的抽象思维和逻辑推断模式转变,并结合教材中例题的讲解、学生自身实例资料的分析及作业的批阅使学生理解和掌握统计学中的基本概念、基本方法、统计符号及公式等.

2精简和更新教学内容

在教学内容方面做到突出实用性,适当地减少或减弱概率论部分的理论性和难度,以直观、趣味和易于理解的方式把概率论作为数理统计的基础知识加以介绍.在假设检验部分注意阐述数理统计方法的思想、应用的背景及应用中所需的条件,重点讲解假设检验应该如何选取原假设和备择假设,如何对得出的结论进行合理的解释;在参数估计部分着重地讲解参数估计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性、合理性及应用中应注意的问题,区间估计中置信区间的理解及单侧置信限在应用中的意义等;在方差分析部分讲清楚引进方差分析的意义、假设检验的方法对多个总体进行多次t检验时的缺点、方差分析应用的条件及合理解释检验结果等;在回归分析部分注意阐述量与量之间的关系、回归方程的理论意义及对回归方程结果在应用中的解释等.目前SPSS软件是国际医学论文中应用最广泛的统计软件[2],国内的大部分医学期刊也要求论文数据统计分析要应用统计软件处理,统计检验结果要用P值来表示,更要求学生了解统计软件的使用方法,做到正确使用统计软件.

3互动式的教学方法培养应用、创新型人才

传统的教学方式是知识传授型教学,即教师在课堂上灌输知识,在有限的时间内按教学大纲要求把大量的教学内容尽可能地讲授完毕,不能有效地调动学生对学习的主动性,忽视学生应用能力的发展,结果导致学生把主要精力投入到统计计算上,很难有时间去深入分析统计结果.互动式教学方法要求教师在教学中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同时让学生处于教学的中心,在加强课堂讨论的同时,由教员归纳总结,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统计学应用能力的培养主要指可正确选择和应用统计分析方法解决医药学科学研究和医药工作中的实际问题[3].为了避免学生滥用及错用统计方法,教师要重点讲清各种方法的适用条件及特点.在考试方法上亦采用开卷考试,使学生不再花大量时间去推敲和死记那些复杂的公式,不再难于分清和理解符号及公式.通过几年来的改革实践,发现上述教学内容、方法及手段的改革增强了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真正体会到数理统计学的内容在医药及日常生活中的应用价值,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刘定远.医药数理统计方法[M].第3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9.20.

[2]王锐,陈长生,徐勇勇,等.统计软件SPSS教学的经验与体会[J].西北医学教育,2004,12(5):425.

数学理论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论文摘要: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刑法规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1、数罪特征;2、时间特征;3、原则特征。数罪并罚的意义:1、罪刑相适应的要求;2、有罪必罚、一罪一罚原则的要求;3、实现刑罚目的的要求。数罪并罚的原则:1、采取吸收原则;2、采取加重原则;3、采取并科原则。数罪并罚的几种情况: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并均已被发现的并罚;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判之罪的并罚数罪并罚制度的立法完善:1、宣判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罪质;2、不同种类自由刑的并判;3、几个立法技术问题。论文关键词:刑法 数罪 并罚 一、数罪并罚的含义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刑法规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这一制度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的特征:(一)、数罪特征,即一人犯有数罪。这是适用数罪并罚的前提。因此,正确适用数罪并罚,首先应当注意正确区别一罪与数罪。行为人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只有对实施了数罪的人,才能进行并罚。(二)、时间特征,即数罪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以内发生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行为人犯有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具体讲,以下情形应当适用数罪并罚;(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异种数罪的;(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或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漏判之罪的;(3)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或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的。(三)、原则特征,即对一人所犯的数罪合并处罚,在对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对数罪所采取的并罚方法,在刑法颁布之前及颁布之初,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的采取“估堆”的方法,即只对各罪分别定罪,并不对数罪分别量刑,只将数罪作为一个整体笼统也量刑。1951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一人犯数罪如何量刑问题的批复》中曾指出:“法院审判一被告犯数罪时应如何判处罪刑的问题……原则是仍应先就各个犯罪分别宣告其所处之刑罚,再宣告其执行之刑罚。”但是,这一《批复》也为“估堆”方法提供了权威性的依据。该《批复》第二项认为:“现在有某些法院的判决,在事实项下虽认定数个犯罪,在主文内只宣告一个刑罚,亦可认为系简略形式,可以允许。”事实证明,数罪并罚中的“估堆”量刑方法既不能保证准确地适用法律,也不能保证办案质量,判决不当难以被发现,即使发现了也不便于纠正,因而是不可取的。在审判实践中,即使数罪中有一罪或数罪应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包括死缓),也同样应该对各罪分别量刑,然后按照刑法规定的原则决定执行其中最高的刑罚。1987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数罪中有判决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如何实行数罪并罚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对于数罪中有一罪或者数罪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含死刑缓期2年执行,下同)的案件……如果不分别量刑,就看不出对每一个罪是如何量刑的,既可能影响被告人行使上诉权,也会给上级法院审查原判量刑是否适当造成困难……今后对被告人犯数罪,其中有一罪或者数罪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对各罪应当分别量刑,然后决定执行其中最高的刑罚。”二、数罪并罚的意义一人犯数罪,古已有之。对于犯数罪的如何处罚,历代法律也多有规定。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长期没有颁布系统的、法典性的刑事法律,解决数罪并罚问题只能靠一些单行的法规和司法解释。由于立法不明确,诸多问题缺乏法律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实际操作困难重重,随意性很大,不少问题的解决方法既不统一,也不科学。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以后,对数罪并罚的原则和不同情况的数罪具体并罚的方法,作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从而为人民法院正确解决数罪的并罚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具体讲,对数罪实行并罚,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一)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要求。量刑的依据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一人犯一罪与一人犯数罪相比,无论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方面,还是在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方面,都要大得多。因而犯数罪的人理所当然应该受到更为严厉的社会谴责。对犯数罪的人实行并罚,体现了从重的精神,即使在数罪中最高刑为死刑或无期徒刑时只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分别定罪量刑也表明了社会对犯数罪谴责的 严厉程度大于犯一罪的。(二)是有罪必罚、一罪一罚原则的必然要求。马克思指出:“惩罚在罪犯看来应该是他的行为的必然结果。”犯了罪而受不到应有的惩罚,或者犯了数罪与犯了一罪在惩罚上没有区别,就不可能遏制犯罪现象的发生,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也就不可能建立。因此,有罪必罚、一罪一罚作为一项刑法原则被广泛承认。遵循这一原则,就必须数罪并罚。(三)是实现刑罚目的的必然要求。犯罪是对正常社会秩序的否定,刑罚则是对犯罪的否定之否定,通过这种否定之否定的过程,表达社会正义观念,恢复社会正常秩序。对犯一罪的人与对犯数罪的人在处罚上不作区别,既不能实现遏制犯罪的目的,导致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与犯罪人因犯罪所受的惩罚明显失衡,也不能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三、数罪并罚的原则我国现行刑法采取的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原则。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根据这一规定,对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不同的原则并罚。(一)数罪中有一罚被判处死刑或者先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即数罪中有一罪或几个罪被判处死刑的,不论其他罪被判处何种较轻的主刑,只执行死刑,不再执行其他较轻的主刑;数罪中有一罪或几个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也不论其他罪被判处何种较轻的主刑,只执行无期徒刑,不再执行其他较轻的主刑。这是因为,死刑是以剥夺受刑人的生命为内容的刑罚,生命既不存在,其他以剥夺或限制自由为内容的较轻的主刑就失去了继续执行的可能。无期徒刑是以剥夺受刑人的终身自由为内容的刑罚,不能先执行较轻的主刑,如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然后再来执行无期徒刑。就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看,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真正在监狱服刑终身的只有极少数。绝大多数无期徒刑犯均能通过减刑等途径而获得提前释放。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在无期徒刑执行以后,再执行数罪中其他罪被判处的无期刑或较轻的主刑。但是,法院在决定对无期徒刑犯是否减刑以及减刑的幅度大小时,罪犯是否被数罪并罚以及被无期徒刑所吸收的主刑情况,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数罪中判处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能否“升格”决定执行死刑?对此,学术界存在不同看法。肯定说认为,在一人所犯的数罪中判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时,尽管每一种罪独立地看,都不够判处死刑,但判几个无期徒刑本身就说明该罪犯的社会危害性很大,因此,可以将他所犯的数个无期徒刑合并执行一个死刑,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折衷说认为,一般说来,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升格执行死刑。但是,如果一人所犯的两罪中,其中之一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倘若他只犯这一罪,属于可杀可不杀的情况,而事实上他又犯了另一罪,并且分别看来都应当判处无期徒刑,那么,审判人员便可以根据整个案件的情况,对其中一个挂死刑的罪判处死刑,然后采用吸收原则,决定执行死刑。否定说认为,死刑与无期徒刑之间虽然只相差一格,但存在死与生本质上的区别。同时,上述主张不适当地扩大了死刑适用的范围,与我国坚持少杀的死刑政策相违前。有的学者明确指出:“由于各种刑罚的性质不同,执行的方法不同,因此,适用同种数刑并罚时……不能把数个无期徒刑合并后升格为死刑,而只能执行一个无期徒刑。”(二)数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所谓“限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只能在数罪的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限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其二是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受数罪并罚法定最高限度的限制,即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所谓“加重”,也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数刑中最高刑期的基础上加重处罚,决定执行的刑期不能低于数刑中的最高刑,而必须在数刑中的最高刑期以上;二是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其最高限度可以超过某种刑罚正常的法定最高限度。例如,根据刑法第45条的规定,在犯一罪的情况下,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为15年,而在数罪并罚情况下,其最高期限则为20年。(三)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取并科原则,即附加刑仍须执行。附加刑具体执行的时间,因附加刑的性质不同而不同:被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可以在主刑执行之前或执行过程中执行;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主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管制的,与主刑同时执行;主刑为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剥夺政治权利应在有期徒刑或拘役执行完毕以后执行。对于主刑已经执行完毕,在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罪的,如果所犯新罪无须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在新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继续执行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四、数罪并罚的几种情况根据犯罪人实施数罪或司法机关发现数罪时间的不同,数罪可以分为若干不同的情况。对于不同情况的数罪,并罚的方法也有所不同。依照我国刑法第69条、第70条、第71条、第77条和第86条的规定,对不于不同情况的数罪,应分别采取以下方法并罚:(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并均已被发现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并均已被发现的,这是数罪并罚的基本形式。其基本特征是:(1)一人犯有数罪;(2)所犯数罪是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并且已被发现的;(3)在对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即我们上节所述的原则,决定犯罪人应执行的刑罚。(二)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判之罪的并罚“漏罪”是指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有数罪,在对其他罪作出判决时未被发现的罪。根据刑法第70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犯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包括同种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与新发现之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执行的刑期以内。五、数罪并罚制度的立法完善在刑罚的具体运用中,数罪并罚是一项重要的制度。这既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复杂的实践问题。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新中国第一部系统、全面规定这一制度的法典,它为一人犯数罪时的合并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历经十余年的实际施行,立法规定中一些不完善的地方越来越明显地暴露出来,并直接影响到司法实践的实际运用。令人遗憾的是,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除删除1979年刑法中个别多余字句处,数罪并罚制度并未得到实质性的完善。(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罪质并罚的前提条例是一人犯有数罪。在现实中,一人所犯数罪既有同种数罪,也有异种数罪。区别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的标准是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的罪质是否相同。相同的为同种数罪,反之是异种数罪。1979年刑法对数罪并罚中判决宣告以前一个所犯数罪的种类未作限制,由此引发出理论界关于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种数罪应否按照1979年刑法第64条的规定进行并罚的讨论。经过长时期的激烈争论,现已趋于达成一致意见,即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有同种数罪的不必并罚,只作为一罪从重处罚。这是因为:(1)从以往的刑事立法看,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第4条第1款规定:犯贪污罪“屡犯不改者”,“得从重或加重处罚。”同条第2款规定:“因贪污而兼犯他种罪者,合并处罚。”(2)从现行刑事立法看,现行刑法对各种犯罪规定了较为宽广的法定刑幅度,这为对犯同种数罪按一罪从重处罚提供了可能。有的同志提出,对于刑法只规定一个法定刑幅度的同种数罪应当采用并罚,否则便会轻纵罪犯。这种主张难以成立。在实际生活中,一人数次实施一种危害行为,如果合并处理可能构成犯罪,分别处理则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情刑并不鲜见。同时,根据法定刑来反推定罪也违反了先定罪后量刑的刑法原则。(3)从罪刑相当的原则看,刑法规定法最高刑的标准是某一犯罪可能造成的最大的危害社会程度,同时酌情考虑了行为的人身危险性状况。在实际生活中,一人数次犯一罪的严重程度并非绝对大于一人犯一罪的严重程度,更不会超过该罪法定最高刑允许的范围,而且即使超过了,也只是修改法定刑的刑的问题。(4)从司法实践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1984年4月26日作出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中指出,“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或者多次的”,属于强奸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无须实行并罚。最高人民法院在1985年8月21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中更明确指出:“在处理被告人刑满释放后又犯罪的案件时,发现他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前,或者在前罪判处的刑执行期间,犯有其他罪行,未 经过处理,并且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如果漏罪与新罪分属于不同种的罪,即应对漏罪与刑满释放后又犯的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依照刑法第64条(1979年刑法)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如果漏罪与新罪属于同一种罪,可以判处一罪从重处罚,不必实行数罪并罚。”问题虽然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已经得到解决,但是,立法上存在的问题却不容忽视。(二)不同种类自由刑的并罚数罪中既有判处有期徒刑的,又有判处拘役或管制的,即不同种类的有期自由刑之间应当如何并罚?对此,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了解决这一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81年7月27日《关于管制犯在管制期间又犯新罪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的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由于管制和拘役、有期徒刑不属于同一刑种,执行的方法也不同,如何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在刑法中尚无具体规定,因此,仍可按照本院1957年2月16日法研字第3540号复函的意见办理。即:‘在对新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前罪所没有执行完的管制。’对于管制犯在管制期间因发现判决时没有发现的罪行而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事应如何执行的问题,也可以按照上述意见。”另外,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4月7日《关于管制期间可否折抵徒刑刑期问题的答函》也指出:“徒刑的刑罚较管制的刑罚为重,徒刑和管制的执行方法也不同,徒刑事是在劳动改造机关监管执行,而管制并不这样执行。因此,管制的刑期不宜折抵徒刑。”由此可见,目前司法实践中解决这一问题,采取的是逐一执行的方法。(三)几个立法技术问题(1)数罪并罚中“以上”、“以下”的规定刑法第99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根据这一规定,在适用限制加重原则决定执行的刑期时,无论是决定以数刑的最高刑还是以数刑的总和刑作为执行的刑期,都是法律允许的。但是,如此决定,明显违背了立法的本意,使得限制加重无异于吸收原则或并科原则。因此,“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的规定不宜包括其本次在内,决定执行的刑期不能与总和刑期或数刑中最高刑期相同。(2)宣告判决还是生效裁判我国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均以宣告判决作为区分并罚方法的基准点。然而,判决宣告以后并不等于所有判决会立即生效。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后的一段时间内,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抗诉。在判决宣告以后至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被告人再次犯罪是客观存在的。同时,以宣告判决的时间作为基准点,也无法区别性质本来不同的生效裁判与未生效裁判。因此,现行刑法规定的判决“宣告”以前以后不妥,应修改为裁判“确定”以前以后。(3)数罪的定罪量刑方法关于数罪的定罪量刑方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曾长期采用“估堆”的方法。对此,最高法院曾通过司法解释予以纠正,明确要求对数罪应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司法实践中也照此执行了,但是,由于无明文规定,因而仍不免给人以一种缺乏法律根据的感觉。综合上述问题,不难看出,现行刑法关于数罪并罚制度的立法疏漏,大致可以分为下三类情形:一类是司法实践中认识一致,但立法未作明文规定;二数是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需要立法予以明确而未予明确;三类是立法规定明确,但内容欠妥。

数学理论论文范文第4篇

数学是研究客观世界数量关系和空间形式的科学。数学美即是蕴藏于它所特有的抽象概念、公式符号、命题模型、结构系统、推理论证、思维方法……之中的简单、和谐、严谨、奇异等形式,它是数学创造的自由形式,它揭示了规律性,是一种科学的真实美。数学中美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具体的、意义深刻的,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一、简单性。

简单性是美的特征,也是数学美的基本内容。数学的简单美具有形式简洁、秩序、规整和高度统一的特点,还具有数学规律的普遍性和应用的广泛性。例如,众所周知的三角形、平行四边形、梯形的面积公式,形式多么简洁规整,应用又多么广泛普遍。在梯形的面积公式s=1/2(a+b)h(a为上底,b为下底,h为高)中,当a=0时变成三角形的面积公式;当a=b时,变成平形四边形的面积公式,这种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既对立又统一、从量变到质变的辩证方法在数学中处处可见。其思维方法引入深思。

二、和谐性。

各种自然形态,特别是动植物的生态以及人类的许多造物形态都有蕴含丰富的数学关系,有丰富的对称美、和谐美。作为反映和研究客观规律的数学科学,集中反映了这种美的特征。数学美的和谐性是指数学内容与结构系统的协调完备和数学所表现出的均衡对称。

三、严谨性。

严谨性是数学的独持之美。它表现在数学定义准确地揭示了概念的本质属性;数学结论存在且唯一,对错分明,不模棱两可;数学的逻辑推理严密,从它的公理开始到演绎的最后一个环节不允许有一句假话,即使错一个符号也不行。此外,数学结构系统协调完备,数学图形美丽和谐,数学语言生动严密等等都表现了数学的严谨性,例如,极限过程,是一个无限接近的过程,人们无法经历它的全过程,而极限理论却使我们在推理想象中完成这个过程。对它所推出的结论的正确性人们确信无疑,达到尽善尽美,令人陶醉的境界。数学美的这种严谨性,要求数学工作者具有实事求是,谦虚谨慎,孜孜不倦地追求真理的美德,这正是数学美的伦理价值所在。

四、奇异性。

数学中新颖的结论、出人意料的反例和巧妙的解题方法都表现出了一种独特的令人惊讶的奇异美。例如,欧拉发现的复数z=cosθ+isinθ=e(或i),当θ=π时得到e十1(或ie)=0把五个重要的特殊的数0、1、π、e、i巧妙地联系在一起。函数f(z)=x+yi在复平面内处处连续却处处不可导这一反例的构思多么绝妙!诸如此类,好似天工巧设,出神入化,给人一种奇异的美感。

数学是美的,人的爱美天性在青少年时期表现尤为突出。数学教师理应抓住这个最佳时期,不失时机地向学生揭示数学之美,进行审美教育,充分发挥数学的美育功能。

一、展示数学之美,激发学习兴趣。

心理学研究表明:没有丝毫兴趣的强制性学习,将会扼杀学生探求真理的欲望。兴趣是思维的动因之一,兴趣是强烈而又持久的学习动机。只有学生热爱数学,才能产生积极而又持久的求学劲头。因此,教师应充分运用数学美的诱发力引起学生浓厚的学习兴趣、强烈的求知欲望。具体方法如下:(一)通过生动的学生熟悉的实际事例、形象的直观教具,组织学生进行实际操作等引入数学概念、定理、公式,使学生感受到数学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二)结合教材内容,向学生介绍数学的发展史和进展情况以及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广泛应用,使学生看到数学的用处,明确今天的学习是为了明天的应用;(三)根据教材内容,经常有选择地向学生介绍一些形象生动的数学典故、趣闻轶事和中外数学家探索数学思维王国的奥妙的故事;(四)根据教学需要和学生的智力发展水平提出一些趣味性思考性强的数学问题;等等。

二、融贯数学之美,加深知识理解。

数学美是美的高级形式,它的特点在于抽象的理性形式中包含着无限丰富的感性内容。在教学中,教师运用大量生动的感性材料给学生以美感直觉,把抽象枯燥的数学概念、公式、定理先给学生以具体的直观形象,再上升为理性形象,成为字母与运算符号间的造型艺术,使学生对所学知识易于接受,便于理解。教师通过严密的推理,生动的语言,优美的图形,科学的板书等作出审美示范,创设思维情境,把数学美的简单统一、和谐对称等特征融贯在教学的整个过程中,使学生在美的享受中获得知识,理解知识,掌握知识。在潜移默化中理解数学美的真正含义。

教师通过引导学生对所学知识进行前后比较,归纳总结,揭示内在规律,形成有序结构体系,并教给学生归纳整理的方法等手段融贯数学之美,既能促进学生进一步巩固和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应用,也能提高教学质量,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教师带领学生把正棱柱内接于圆锥、圆柱内接于圆锥、圆柱内接于球、圆锥内接于球、圆台内接于球、球内切于圆柱、球内切于圆锥、球内切于圆台以及球内切于正方体、球和正方体的所有棱都相切与球外接于正方体等等常见的特殊多面体与旋转体的相“接”相“切”问题,画出图形、分析比较,区别异同。根据多面体与旋转体的定义和性质,归纳总结各种情况下“接”与“切”的空间位置关系和各个元素之间的相互数量关系,寻觅解决问题的截面和把空间问题转化为平面问题解决的途径。这些优美对称的图形使学生看到美的形象,领略到美的神韵。在感受美、鉴赏美的过程中建立起“知识链”,形成了知识的有序结构和解题的方法体系,巩固和加深了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应用。

三、创造数学之美,培养思维能力。

中学数学教学的基本任务之一是在传授数学知识和培养技能。技巧的过程中发展学生的思维能力。根据青少年“好想”、“好动”的特点,在教学中教师通过一题多解(证)、一题多变。一法多用、一图多变等数学的奇异美,鼓励学生多向思维,标新立异,找出最优方法。教师要善于把握教学机制,创设思维境界,用数学美的进力启迪学生思维,当学生对数学美感受最灵敏、最强烈、最深刻的时候,他们的思维也进入最佳时期,逻辑思维和灵感思维交融促进,聪明才智得到充分发挥,一旦“灵感”出现,他们就会感受到创造数学美的喜悦和成功后的乐趣。毫无疑问他们的思维能力也得到培养和提高。

多数同学能用比较法、综合法、分析法和反证法给出四种证明(证明略),初步享受到成功的喜悦。教师抓住时机,及时点拨,促进学生思维发散,鼓励学生标新立异,引导学生观察式子的整体结构特征,发掘题中的隐含条件,寻求其它证法。数学美的诱发力唤起了学生浓厚的兴趣,启迪了他们的思维活动,经过观察、分析、联想,有的同学给出了一些新颖证法,其中提出了一种三角证法。

学生亲身感受到数学的奇异之美,陶醉到创造数学美的愉悦之中。

这个对学生来说,可视为创造性发现。此时,师生情感交融,学生思维的灵活性、发散性、深刻性、独创性等诸方面得到培养和提高。

数学理论论文范文第5篇

数学课程标准指出,通过这一阶段的数学学习,让学生获得适应未来社会生活和进一步发展所必需的数学知识和最基本的数学思想和方法以及必要的数学应用技能;能够让学生初步学会运用这一学科的思维方式去观察和分析社会,能够解决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数学问题,以便增强应用这一学科的意识;让学生通过社会实践了解数学的重要价值,从而增进他们对数学的理解和学习的信心;在情感方面,让学生掌握一定的数学知识的同时,引导学生学会用数学这一学科的专业目光去看世界,用数学的原理去分析世界。处于初中阶段的学生既面临升学压力,又处在青春期,心理状态可以说是处于人生中最为不稳定的阶段。数学这一学科在整个初中阶段、整个学生的学习生涯来说,是最为困难的阶段,很多学生在面对有一定难度的数学题时,难免会产生惧怕心理,这种心理不但会影响学生的学习成绩,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心理会对他们的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心理健康,很可能这种惧怕心理会伴随他们一辈子。所以,要使初中的数学教育得以成功进行,在课堂中渗透心理健康的教育是极为重要和关键的。那么,如何在初中的数学课堂中渗透心理健康教育?从已有的文献中查阅,对这一方面的研究并不多见,而且已有的文献中大多只是从理论方面来讨论,很少从实践方面来总结。笔者根据多年的初中数学教学经验总结出了几点,希望对同行有所帮助。

二、影响初中生心理健康的因素

(一)家庭处于初中阶段的学生

虽然大部分时间是在学校度过的,但在家的时间以及家长的一言一行对他们的影响还是很大的,特别是现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家庭已出现了明显的分化,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出现了“三多”现象:一是外出务工的家长多;二是文化水平低的家长多;三是对孩子教育缺乏正确认识的家长多。这三多对孩子的成长教育可以说是极为不利的,甚至是有害的。同时,现在很多家长缺乏有关心理健康教育的知识和经验,对子女过度照顾,特别是物质方面,而对孩子的期望过高,特别是成绩方面。还有一种现象是现在单亲家庭、离异家庭越来越多,这使孩子心灵受到极大伤害,极易出现消极情感,并且影响到他们的学习和社会生活。这是造成部分学生出现心理问题的直接原因。

(二)学校近年来

虽然全国心理健康教育搞得轰轰烈烈,但其实,在很多地区,由于之前心理教育师资匮乏,并且,学校教育普遍存在“重智育轻德育”的现象,学生心理问题还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再加上之前的研究资料的有限,一些学生的心理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另外还有部分教师的教育方法过于简单粗暴、处理问题不公、偏爱现象,这也严重地挫伤了学生的自尊心。

三、促进学生健康心理的实践

学生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能够保持稳定的情绪,积极的心态,能够在面对挫折时有不畏惧的精神,能够与朋友同学和睦相处,能够积极面对环境带来的任何一项挑战。所以,初中数学教师应在传授知识的同时,给学生带来积极的心态,让学生在积极、健康的学习氛围中形成健康向上的心理素质。

(一)建立和谐人际关系

健康的心理应是与同学、朋友能够和谐相处,而这种健康的心理源于健康的心理课堂。教师的人格、教师一举一动、课堂的学习氛围都会影响到学生。和谐、民主、宽松的课堂氛围对学生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教师要对学生一视同仁,平时尽量淡化评价,而是进行实际指导,尤其是对学习成绩不好的学生进行积极的指导,会给学生带来不可估量的积极影响。

(二)发挥学生本身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