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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五普法笔记

七五普法笔记

七五普法笔记范文第1篇

一、领导重视,保障有力

为保证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委局领导高度重视,把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考核。按照“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分工方式,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成立了以县委常委、纪委书记为组长、副书记为副组长,各派出纪工委书记、委局各室主任为成员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安排和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研究制定了《*县纪委监察局2009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方案》和《*县纪委监察局2009年普法依法治理实施意见》,对2009年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行全面的安排和部署,并组织力量抓好落实。在经费上也给予了充分保证,只要是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需要,都尽量给予安排。上半年,委局用于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方面的经费达5000余元。

二、重点明确,宣传到位

2009年是“五五”普法规划进入实施阶段的第二年,委局紧紧围绕全县“五五”普法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明确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重点和目标任务,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

一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十七届中纪委三次全会、省纪委八届四次全会、州纪委七届四次全会、县委十一届五次全会、县纪委十一届四次全会和省州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公民法制意识教育,弘扬法治精神。明确了本年度的普法依法治理的主要学习内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的观念,着力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使公权力的能力。

二是加强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以廉政文化“七进”活动为契机,同步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机关、进学校、进家庭、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医院,进一步提高全民的法治观念和意识。

三是巩固和扩大法制宣传教育阵地,积极创造良好法制环境。

四是加强普法队伍建设,提高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能力水平。同时,加强学习调研和宣传,不断提高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水平和影响力。

三、形式多样,措施具体

一是扎实抓好普法学习工作。规定每月最后一周周五下午为集中学习日,根据上级要求和学习计划,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同时,购置了普法书籍和法制教材,落实了学习笔记,下达了调研课题,规定了考试范围,保证了全体干部职工普法学习活动学有教材、思有方向、评有实据。

二是全面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依法治理的工作要求,根据纪检监察工作自身特点,制订和完善了《会议制度》、《学习制度》、《信息制度》、《办文制度》、《勤政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保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等十六项机关管理制度,严格依法照章办事,不断优化工作作风,提升机关效能,力求达到“群众满意、领导满意”。

三是充分发挥网络优势,在*县纪检监察信息网、*县监察局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上开设专栏。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行政监督法》、《公务员法》、《招标投标法》等各项法律法规、与纪检监察工作和日常生活有关的规章制度以及《*县纪委监察局2009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方案》和《*县纪委监察局2009年普法依法治理实施意见》等情况等在网上,方便委局干部随时查阅,随时学习,进一步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七五普法笔记范文第2篇

[关键词]榆林窟题记;婆姨;优婆姨

[中图分类号]K879.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1)018-0098-03

在我国北方尤其在西北五省中,民间通常把已婚女子称为“婆姨”,最著名的莫过于陕北的民谣,有一条称作“米脂的婆姨,绥德的汉”。使得“婆姨”一词流行于大半个中国。《汉语大词典》里举例不少,如陕北民歌“信天游”唱道:“好马不喝沟渠水,好婆姨不交倒灶鬼。”李若冰著《陕北札记》载:“两个年轻婆姨走了出来。”葛洛《卫生组长》记有:“婆姨养娃娃,到牲口圈里去养。”马可《夫妻识字》有:“有人问我是谁,我就是刘二他婆姨。”马健翎《十二把镰刀》道:“他言说王二的婆姨实在好,劳动工作占了先。”抗战时期的1943年5月19日《解放日报》登载的某村民公约上也有:“婆姨们,多纺线、不买布匹,自织自穿。”20世纪80年代,甘肃农村也有顺口溜叫作:“二亩土地一头牛,婆姨娃娃热炕头。”90年代还出现《黄土坡的婆姨们》的电视剧。同时代的南方报纸上也登载有对妇女通称为“婆姨”的事迹报道。“婆姨”称谓可能与佛教称呼女清信士“优婆姨”的称呼有某些联系。

敦煌莫高窟第387窟东壁门北侧五代供养人北向第九身题名“大乘优婆夷画氏……供养”。瓜州县榆林窟宋代第33窟甬道口西侧第二身女供养人像题记“清信弟子马婆姨张氏一心供养”。这则题记可以认为是迄今为止所知最早称“婆姨”的资料,需要说明的是,该条题记的抄录者是敦煌研究院的万庚育先生,时间是在20世纪50年代末。现在此题记已经漫漶,根本看不清楚。据题记看,“马婆姨”①和“清信弟子”是并称的,可否如此理解:马婆姨乃马氏的妻子,而马氏妻子姓张。这种推测若正确,就目前所知它可证明“婆姨”的称谓使用在宋代已经存在,实际存在的时间或者更早,只是那时倒不是非常普遍使用,而且仍与“优婆姨”佛教专用名词有关联。因为这个“婆姨”一词很可能是把“优婆姨”的“优”(u)字头简略成“婆姨”二字。有些题记资料中也有把“优婆姨”省略或漏书作“优姨”的。《佛学大辞典》“优婆姨”词条中解释说:“(术语)upāsikā旧称优婆夷、优婆斯。新称邬婆斯迦、邬波斯迦、优婆赐迦、优婆私柯。译曰:清净女、清信女、近善女、近事女。近事三宝之义。总称受五戒之女子、四众之一、七众之一。净名疏曰:优婆夷,此云清净女。玄应音义二十一曰:‘邬波斯迦、或言优婆赐迦,此云近善女,言优婆夷者、讹也。’同二十三曰:‘优婆,此云受。私柯,此云女。’受者五戒之义。慧琳音义十三曰:‘邬波斯迦,唐言近善女,或言近事女。’西域记九曰:‘邬波斯迦,唐言近事女,旧曰优波斯。又曰优婆夷。皆也。’华严疏六十二曰:‘亲近比丘尼而承事故(在俗之信女也)。’”

“优婆夷”实际上与“优婆塞”是相对应的,后者是男性信徒、清信士、男居士。优婆夷和优婆塞同为佛教七众之一,亦即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优婆塞、优婆夷。《净名经集解关中疏・卷上》说:“优婆夷俱来会坐,夷者女也。”优婆夷之“夷”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很自然地由“夷”转化为加“女”字旁的“姨”字。关于“优婆塞”这个与“优婆夷”相对应的名称首见于《后汉书传・第三十二》其载曰:“楚王(英)诵黄老之微言,尚浮屠之仁祠……其还赎,从助伊蒲塞桑门之盛馔。”此事发生在公元52年。该处的“伊蒲塞”也就是“优婆塞”②最早的一种音译法。反之“优婆夷”可能最早当是译作“伊蒲斯”或者“优婆斯”。根据《出三藏记集》卷8《正法华经后记》题记:“太康七年(286),敦煌月支菩萨沙门法护手执胡经,口宣出正法华经二十七品,授优婆塞聂承远……”可知在西晋初“伊蒲塞”译音已经转化为“优婆塞”的读音和写法,发音有些微妙的变化。晋惠帝的永安时代(304)也还写作“优婆塞”。从西晋初开始或者更早“优婆塞”的汉文音译再未改变,一直延续下来。而女信徒“伊蒲斯”或“优婆斯”很有可能也在此时期转化写作“优婆夷”,直到唐、五代仍然有人将女信徒写作“优婆夷”,不加“女”字旁。唐不空译《北方毗沙门天王随军护法仪轨》仍写作“优婆夷”,敦煌莫高窟初唐第335窟东壁门北上方发愿文题记:“垂拱二年(686)五月十七日净信优婆夷高奉为亡夫及男女见在眷属等普为法界众生造阿弥陀二菩萨兼阿难迦叶象一铺妙真容相好具足卅二圆满百福……”还有诸如初唐第211窟佛坛前发愿文作“优婆夷”(据伯希和笔记补)、盛唐第225窟东壁门北侧贤劫千佛下缘中唐供养人题记作“优婆夷”、中唐第92窟西壁龛下北坛南壁供养人西向列第二身题记作“优婆夷”、晚唐第144窟东壁门南侧供养人列北向第一身题记则作“优婆姨”、晚唐第196窟南壁菩萨像第八身下方女供养人题记作“优婆姨”、晚唐第468窟前室北壁供养人西向第二身题记作“优婆姨”、第384窟北壁龛下五代供养人像西向列第二身题记又作“优婆夷”、第387窟东壁门北侧五代供养人像北向列第九身题记也作“优婆姨”。从以上所列莫高窟供养人题记看,晚唐 “优婆夷”的“夷”已经开始逐渐转化成“姨”字,后来(宋代之后)才逐步定型。

再看敦煌藏经洞出土文书写本题记有关“优婆夷”称谓发展到“优婆姨”的变化,譬如S.5762号、1529、6650、4520、2527、P.2144号等均为同一个人发愿敬造《华严经》写经,题记作:“开皇十七年(597)四月一日,清信优婆夷袁敬姿谨减身口之费敬造此经一部……”③S.2605号《佛说金刚般若经》尾题作:“大隋大业十二年七月廿三日,清信优婆夷刘圆净写此经……”天津艺术博物馆藏敦煌遗书津27(4601)号《金刚般若波罗蜜经》尾题为:“天宝十二载(753)五月廿三日优婆夷社写。”唐代优婆姨还建有自己的社邑组织“优婆夷社”,用以保护社员自己的利益等。敦煌研究院藏“开元十三年(754)发愿文幡”上载:“开元十三年七月十四日康优婆姨造播(幡)一口,为己身患眼,若得损日还造播(幡)一口,保佛慈啵ǘ鳎,故告。”④另伯希和劫敦煌《千手眼观音》绢画下部榜题中有:“于时天福八年(943)岁次癸卯七月十三日题记/”、“亡妣三界寺大乘顿悟优[婆]/姨阿张一心供养。”⑤

据上所引资料看“优婆姨”称谓,从目前文字记录知河西地区最早是在隋代,最晚为宋代。“夷”字,隋代、盛唐、中唐加“女”字的不多。优婆姨一词是梵文音译,汉文义译即“清信女、近善女、近事女”等,亦即在俗之女信徒、女居士,且又是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优婆塞、优婆夷佛教七众之一。沙弥、沙弥尼、清信士、清信女等称谓等从南北朝直到明清都一直使用,而“优婆姨”、“优婆塞”,从时间上讲,此称谓应当也从未间断,只是某些地方称清信女、信女;有些地方称“优婆姨”而已。从广义上说,“优婆姨”是佛的近事女;从狭义和性别上说,“优婆姨”为“比丘尼”的近事女或侍女,据这一概念引申出冠于人妻头上就是近事和侍奉丈夫的女人。在宋代之所以出现女性的称谓“婆姨”专称,与宋学的发展有相当的关系,中国历来就是皇权、夫权至上的国度,女性的三从四德、三纲五常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女性从小即开始接受这样的教育,而这些桎梏都是限制和扼杀女性自主、自立、自尊的渊薮。

根据莫高窟和榆林窟洞窟中的供养人像,我们明显可看出,早期供养人画像均画得矮小,唐宋时代供养人画像均大幅度增高,有的比真人高,譬如莫高窟晚唐第85窟、五代第61和第98窟、宋第454窟;榆林窟五代第16窟、五代第19窟、中唐第25窟、五代第33窟、唐第34窟、唐第35窟、唐第36窟;敦煌西千佛洞晚唐第16窟、中唐第18窟等,当然地位很高的皇后、天公主、节度使夫人等供养像也画得比真人高。人的价值提高了,神佛等至高无上的地位无形中相应下降。但是普通下层女性、受压迫的女性在封建社会里是男性的附属品、侍奉者乃至。“优婆姨”在黑暗的封建社会用在人妻名下的确是再恰当不过了。而用在这里其词义、内涵等多发生改变。

笔者以为,“婆姨”只不过是“优婆姨”的俗称或是简称而已。从梵文字头发音来看,似乎可以把“upāsikā”的“u”音节省略。西北有不少地方把“婆姨”的音还发成“婆耶”,尾音也有变化。一般而论,读音发生变更,字词的写法也会变化,或省略或增加音节。“优婆姨”一名词从女性佛教徒的尊崇地位,发展变化沦落作“婆姨”人妻的代称,称谓倾向于贬义成分。“婆姨”一词,在其他资料中出现的时间尚未早过榆林窟宋人书写题记的时间。“婆姨”名称的传播是相当缓慢的,金代董解元《西厢记诸宫调》称老妇人为“老婆娘”。《西厢记・第三本》张君瑞害相思杂剧中有女子自称为“婆娘”的。目前笔者尚未见到元代有用“婆姨”的,元代的文学作品中柯丹邱《荆钗记・遣仆》中称自己的妻子为“我那婆子”;元杂剧《陈州粜米》第1折中称妻子为“老婆”,第3折则称“婆婆”。元石宝君《秋胡戏妻》第4折称别人家的妻子为“婆娘”。宋代《水浒传・虔婆醉打唐牛儿宋江怒杀阎婆惜》中称阎婆惜为“婆娘”。明代的《金瓶梅词话》第7回有“张四在旁瞅了婆子一眼”;第35回称呼或泛称妻子为“婆儿”。在明末清初人的小说中才又真正看到“婆姨”的称谓。清初有位叫艾纳居士的明末遗民编著的一本很特别的话本小说叫做《豆棚闲话》,在其第11则“党都司死枭生首”一节中讲道,明末农民起义军中的部分头领和喽攻城掠地,杀戮平民百姓,开始破城“只掳财帛、婆姨”,大头领后来下令,“凡牲口上带银五十两,两个婆姨者,即行枭示。”义军中的个别害群之马很害怕,“只要抢些吃食婆姨,狼藉一番。”⑥从这则抢劫“婆姨”事实的行文看,还是在陕西地区,小说中的“婆姨”一词,包含的面较广,不但是已婚的女子,未婚大姑娘或许也包括在内,词性可能还是中性成分,可见在明代“婆姨”一词使用的范围已经很宽泛,因为《豆棚闲话》的作者据《出版说明》猜测可能是杭州人士,江浙人也如此使用该词语,故而不排除其他地区也偶尔存在这一称谓,只是目前我们尚未看到这类资料。从“婆姨”称谓发展变化的顺序看,此称谓似乎应是由西向东传播,因为首先是在甘肃的最西端发现的“婆姨”题记。这则史料可更正笔者认为明代不见“婆姨”称谓的错误论断。⑦

“婆姨”一词,目前仅知始于宋代的西北甘肃,在明代三秦大地受影响和使用最为显著,使用最为普遍的当属清末民初,而且依然集中在大西北,始终以陕西为重要和普遍使用的地区范围,当是一个辐射中心,并且一直延续到当代。陇右“婆姨”称谓自宋代后则很少出现。“婆姨”一词,从开始的尊称褒义词到明代的中性词,再到清末民初贬义词性成分的加重,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和新中国建立后由于妇女解放、男女平等思想的宣传和教育,又逐渐失去贬义词性而成为中性名词。一种称谓的演变,是会随着社会发生变革而变化,有的是读音转化、有的是意义变更、有的是字词的褒贬性发生转变。“婆姨”称谓的变化是词性、词义等在社会发生变革时期产生嬗变的有力证明。榆林窟的“婆姨”称谓题记,可谓弥足珍贵,虽然它仅仅是一个孤证。

[注 释]

①④姓与优婆姨合写的有北图今国家图书馆奈字14《佛说八阳神咒经》题记有“冯优婆夷”;又,国图麟字9《八阳神咒经》题记有“冯优婆夷”,此二经书写时间约为8世纪。

②梁启超:《中国佛教研究史》,三联书店上海分店1988年版,第3页引用此条资料并加注“(伊蒲塞)(即优婆塞)(桑门)(即沙门)”。

③此优婆姨另外还有几卷经存世,日本藤井有邻馆藏的《华严经・卷四十七》,见池田温《中国古本识语集录》,1990年,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刊行,第140~141页;又,日本书道博物馆藏的《华严经・卷四》,见上书148页;又,日本大谷家二乐庄藏的《华严经・卷十五》,见上书149页。

⑤《シルクロ`ド大美术展》。

七五普法笔记范文第3篇

关键词:高效课堂 教学模式 七步教学法

一、实施背景

学校是人类社会进步和知识传承的重要地方,课堂是学生获取知识的重要场所。近年来,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教育教学资源、授课模式、教学环境等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学生汲取知识的途径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传统教学已经无法适应现代教学对象的需求,从而影响了学校教学质量的提升。因此,笔者通过多年的教学经验积累和实践探索,初步形成了基于高效课堂教学模式下的七步教学法研究。

二、教学模式释义

高效课堂教学模式,即在规定的教学时间内,通过七步教学法鼓励学生通过自主学习、小组讨论、合作探究、上台展示等环节,高效率的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挖掘学生的内在潜力,从而提升授课质量的教学模式。

七步教学法的环节主要包括:知识回顾与预习、记笔记、找珍珠、找钻石、串项链、晒项链、卖项链。教学过程中,通过师生互动,将传统的教师授课转变成以学生为主导、教师为引导的授课模式。各个环节中,充分发挥小组讨论、展示、合作探究的作用,让学生在学习中体验获得知识的快乐。

三、实施过程

实施高效课堂教学模式下的七步法教学需要将授课班级提前分组,通常情况下为六个人一组,各组有选出一名学负责组织学生开展教学活动。七步教学法始终贯穿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各环节之间既有关联也有逻辑关系。具体实施过程介绍如下:

1.知识回顾与预习环节

在课堂0~3min阶段,各小组推荐部分学生上台分享上节课的知识点,特别强调各小组在分享时知识点不重复。在课堂3~5min阶段,组织剩余小组上台分享本节课的学习目标和知识预习情况。

2.记笔记环节

在课堂6~20min阶段,教师根据教学内容的重要知识点、难点进行系统讲解,学生记录相关知识点。教师对知识结构的把握要远胜于学生,因此在开展七步法教学时,避免出现完全以学生讨论为主的现状。

3.找珍珠环节

在课堂21~25min阶段,学生根据笔记开始重新梳理知识点,将教师讲授的知识点逐条简要整理出来。在此期间,针对不懂的问题可以相互讨论或询问教师。教师在这个环节中要及时帮助成绩弱的学生,参与到学生讨论过程中,成为学生学习和讨论的参与者。

4.找钻石环节

在课堂26~30min阶段,学生将本节课最重要的知识点用红色笔标出,以此作为课下复习的关键点。教师要及时观察学生的动态,对多数学生遇到的问题可以进行重点讲解。

5.串项链环节

在课堂31~35min阶段,学生将所有的重点记录下来,并写在分享卡上。通过这个环节,可以培养学生预习、自主学习的能力,树立知识框架。在本环节中,教师可以灵活帮助部分学生树立科学和规范的知识体系。

6.晒项链环节

在课堂36~40min阶段,在小组长组织下,本组的六名学生分别将自己认为最重要的知识点,即钻石知识点分享给大家,本组的学生可以及时记录部分遗漏的知识点。分享结束后,在组长带领下,将各个钻石点整理出来,串成一条知识项链,并组织本组成员集体朗读10遍,从而加大学生课堂记忆效果。

7.卖项链环节

在课堂41~45min阶段,各小组推荐一名学生,分享本组整理出来的重要知识点,即分享本组的“项链”。本环节是课堂教学中最关键的环节,各组将分享的知识点相互借鉴,基本上完成了本堂课的知识梳理。

四、实施效果

笔者于2015年6月开展了教学效果问卷调查,主要围绕所学课程的满意度、知识点涵盖范围、教学模式、课堂兴趣等内容展开调研。通过调研结果分析可知:87.4%的学生喜欢七步教学法;94.2%的学生表示在七步教学法过程中收获较大;93.4%的学生渴望其他课程也采用七步教学法模式授课;笔者所授课程的成绩优秀率由原来的74.6%提高到了79.1%,效果显著。由此可见,新颖的教学模式与传统教学模式相比,更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五、小结

七五普法笔记范文第4篇

教育局2017年度七五普法工作计划:

2017年是“七五”普法规划实施第二年。教育系统普法工作总体要求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教育系统“七五”普法工作规划要求,突出抓好教育管理干部和青少年重点对象的法治宣传教育,突出抓好法治文化阵地建设,落实普法责任制,为全面推进法治xx建设,促进全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一、搞好“七五”普法工作宣传发动。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宣传《xx县教育系统“七.五”普法工作规划(2017—2020年)》(竹教函〔2017〕4号)及有关领导关于“七五”普法启动工作的讲话精神,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强化措施。

二、加强领导,完善普法机构。一是成立“七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校长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政教处负责抓落实,把“七五”普法工作纳入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二是各校明确“七五”普法工作办公室,配备必要硬件设施和专(兼)职普法工作人员,制度健全,工作有序;三是落实必要的普法工作经费,确保普法工作顺利实施。

三、结合实际,制订规划。结合本单位(本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七五”普法工作规划,并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领会精神,各学校制定的“七五”普法工作规划及领导小组文件要及时报送局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狠抓落实,措施到位。

1.4月底前,各学校要结合实际,举行“七五”普法工作启动仪式,对“七五”普法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启动面达100%;各学校要层层签订“七五”普法工作目标责任书。

2.完成普法教材征订。根据县普法办要求,积极完成教育系统“七五”普法的教材征订任务。

3.狠抓学习。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要有法律学习专用笔记本,集中听取一次法治讲座,做到有笔记、有体会,保证每年学法达50个学时以上。

4.局机关全体成员加强无纸化学法力度,保证每年学法达50个学时,每年年终积极参加无纸化学法考试。

5.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各乡镇中心学校及县直各学校须聘请法律顾问。要在2017年上半年完成法律顾问的聘请,坚持在法律顾问的指导下开展普法工作。

6.落实法制副校长。各单位要积极与公、检、法、司等部门联系,聘请法制副校长。法制副校长每学期要到学校指导开展一至二次法制教育活动。

7.法律知识进课堂。小学三年级以上青少年学生要开设法治课,做到师资、教材、课时、考试“四落实”,每周要有一节法治课或一次专项法治活动,幼儿园要开展法律知识启蒙教育;抓好学校德育活动,坚持普法与道德教育相结合。

8.抓好关键节假日的宣传活动。抓好“开学第一课”、“6.26”禁毒日、“12.4”宪法日、“安全教育周”等活动。

9.开展“法律小宣传员活动”。各学校每学期要组织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活动,如开展模拟法庭、法制教育讲座、参观德育基地等;要组织青少年学生利用所学法律知识回家给父母当法律小宣传员,向家庭、社会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扩大影响。

10.深入开展法治文化学校建设。推进以xx一中和xx实验小学为试点的法治文化学校建设,力争在2018年全县全面开展法治文化校园建设。继续抓好“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深入推进依法治校工作,通过树立依法管理学校,带动全县各级各类学校依法管理工作取得更大成绩。

11.抓好普法宣传。利用网络、校园广播、报刊、墙报、橱窗、专栏、文体活动等形式大力宣传“七五”普法工作,营造浓厚法治宣传氛围。

经济和信息化局2017年度七五普法工作计划:

为了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和《湖南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方案》精神,为全面、深入开展“七五”普法工作,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局干部队伍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管理水平,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2017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新要求,满足社会各方面对民主法制的新期待,动员和依靠各方面的力量,继续深入开展全民普法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弘扬法制精神。

(二)基本目标

为适应广大干部职工以及社会各界对法律知识的现实需求,通过深入扎实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广大职工干部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进一步依法增强依法行政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知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深入学习宣传宪法,是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根本和重点工作。大力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公民基本权利义务教育、守法与法律权威教育,努力提高国家公务员的宪法意识,使宪法深入人心。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和法律法费知识,加大学习《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国家安全法》、《行政复议法》、《保守国家秘密法》、《行政处罚法》以及民法等基本法律法规力度,培育民主法制观念、爱国意识和国家安全统一意识。

(二)深入学习科技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电力法》、《湖南省信息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增强法制意识,通过法律途径、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促进社会事业进步。

(三)深入学习宣传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掀起学法用法的热潮。开展“法制节日”集中宣传活动。积极参与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为主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集中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学法用法的氛围。努力拓展法制宣传教育与群众文化生活相结合的深度和广度,鼓励、支持和引导群众性法制文化活动,积极创新法制宣传教育与道德教育有机结合的新途径。

三、对象和要求

(一)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的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广大干部职工结合工作、学习和生活实际,自觉学习法律,维护法律权威。

(二)加强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执政能力。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树立在学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树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提高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规范决策、管理和服务行为。大力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继续坚持和完善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领导干部任前和年度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

(三)加强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能力。深入开展《公务员法》宣传教育,提高公务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培育公务员树立有权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

四、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局党组切实加强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领导,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机关干部目标责任制管理,并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预工作成绩考核挂钩。完善普法依法治理领导机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领导小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明确领导职责,分解工作任务。

1.成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肖智坚同志任组长,何珺子同志任副组长,喻名华、郭晓艳、黄翔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由王晖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肖云同志任联络员兼宣传员。

党工委(党组)每年听取两次以上普法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工作开展。

(二)强化协调配合。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药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实效,防止形式主义。一是实行领导分工负责;二是宣传分类实施,突出依法行政特点;三是普法方式不断创新,积极探索形式活跃,易于接受的普法方式。

(三)抓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队伍建设。着力培养专兼职相结合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队伍,把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充实到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一线,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高专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者的政治、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

七五普法笔记范文第5篇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

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内容

一直以来,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我们都秉承“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以此为前提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即通过技术性操作严格限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被查阅(而非完全消灭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使得未成年人重新踏上工作、学习的道路时,不被打上标签、不被社会所歧视。

(一)封存对象。

犯罪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封存条件。

1.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决定,案件没有经过法院判决的。

(三)封存内容。

未成年人发生犯罪事实的信息。

(四)封存效力。

1.限制查询。指被查询时给予“无犯罪记录”的答复,而非将犯罪记录在司法档案的记述载体上简单地予以消灭。

2.刑事法律后果不变。行为人在法律上仍视为犯过罪的人。

3.封存效力持续原则。有关部门在查询之后,对于原有犯罪记录仍保持封存状态。

4.前科报告义务免除。指行为人在升学、就业时免除报告“前科”的义务。

(五)封存机关。

案件从侦查到执行,中间历经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机关、司法机关及社区。

二、我国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现存的问题

(一)《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可见,被封存的犯罪记录只有在两种情况可以被查阅,一是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一是“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而现行有效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公务员法》、《教师法》等法律对招聘人员就业作出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很显然,该些法律都属于《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中的“有关单位”、“国家规定”。也就是说,在报考这些单位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即使被封存,仍将无法从事上述法律规定的特定职业。故笔者认为,对《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中的“有关单位”应该做严格的限制规定和缩小解释。而对于“有关单位”以外的单位要查询的,司法机关均给予“无犯罪记录”的答复,从而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就业权益。

(二)《刑诉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从以上法条知悉,我国关于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界定未成年人的年龄是以“审判时”年龄为准;而对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界定未成年人的年龄则是以“犯罪时”的年龄为准。然而,众所周知“犯罪时”和“审判时”是有一定的时间间隔的。例如:甲17岁时犯罪,审判时已经20岁了,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案件不涉及国家秘密,不涉及个人隐私,那么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应当公开审理该案;而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该犯罪记录应当被封存。这样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即已公开审理的案件最后又要封存保密。因此在实践中,笔者认为,各司法机关在办理刑期可能是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当注意保密,法院的审理则应当一律不公开进行,绝不能机械地按照刑诉法二百七十四条中规定的是否公开审判以“审判时”被告人的年龄为标准。

(三)犯罪记录被封存了,这个犯罪记录是否作为以后犯罪的一个“前科”的对量刑的考量,答案是肯定的,我国立法规定的是犯罪记录“封存”,而非犯罪记录“消灭”;且依《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可知,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可进行查询。也就是在说司法机关需要了解罪犯的“前科”,从而对新罪量刑予以考虑。

三、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构想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保护未成年人领域的一次巨大进步,但与国际未成年人前科消除制度仍有一定差距。就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中的问题,笔者在这里有几点关于如何完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设想,如下:

(一)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范围扩大到所有未成年人,才能更有效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二)关于成年之后再犯的,未成年时的犯罪记录是否应当被开启。有学者认为这样的人“改造”不成功,不值得刑法保护,理应开启。但笔者认为,不论是从封存制度的持续原则来说,还是从挽救一个人,给予回归社会的角度来说,都应当坚持保密犯罪史,一个被打上“罪犯”标签和一个被打上“少年罪犯”标签的人,显然社会评价会有所区别,一个“自小就犯罪”的罪犯和一个普通罪犯相比,其心灵必然会受到更为严重影响。

(三)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刑事法律原则,可有条件的“溯及既往”,无论犯罪时新修改的《刑诉法》是否生效,只要符合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法院应当进行卷宗全面整理,主动启动封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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