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财经法制建设工作计划

财经法制建设工作计划

财经法制建设工作计划

财经法制建设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市级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财政投资效益,根据省政府(2000)69号文《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以下简称市财政性投资),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财政专项基金以及市财政负责偿还本、息的各类借款的基本建设和非生产性更新改造项目。具体包括:市本级机动财力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财政预算内教育费附加、农水和其他专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专门用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专项管理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财政预算外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由市财政负责偿还本、息的各类借款以及财政安排的其它资金。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市财政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财政投资为1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和5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更新改造项目,包括单项或配套补助项目。限额以下的基本建设投资,按现行管理审批程序管理。

第四条**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具体负责市财政投资项目审批、编制年度财政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以下简称财政项目投资计划)草案;并负责对项目前期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进行综合协调。

市财政局、建设局、审计局、监察局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市财政性投资的重点投向为基础性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市财政投资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财政项目投资计划组织建设,投资定额按照国家规范标准测算,并实行招投标、施工监理制和质量负责制。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项目实行投资概算控制,以预算控制决算。

第二章资金安排

第六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由市财政局提出市级财政投资年度资金总量,并按性质分类安排,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作为市级年度财政项目投资计划编制的依据。

第七条财政预算内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教育费附加、农水资金按专款专用的原则对口安排,其他专项支出统筹安排。

(一)市级机动财力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统筹用于全市基础设施和配套补助、社会各项事业、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益性项目;经法定程序确定并需要市级财政投资的其他基本建设项目。

(二)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安排城市建设的部分,用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建设项目。

(三)农水专项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用于中型及以上的水库新建、改扩建、病险水库加固、江河治理以及与基本建设投资配套安排的生态环境建设项目。

(四)教育费附加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用于新建、改扩建基础教育教学设施和中、小学校舍改扩建和危房改造项目。

第八条市财政根据项目借款总规模和财政还款能力,设立还债资金,用于归还当年和今后到期借款本息。还债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财政项目投资计划管理。

第九条市级不同资金来源安排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前期费,由市计委统一安排和管理。前期费的使用要确保突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投资计划的编制

第十条编制年度财政项目投资计划,应当符合国家、省宏观调控政策、省投资计划、**市中、长期发展计划、市政府有关规定和决定,遵循“量入为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动态综合平衡”的原则,发挥财政性投资的导向作用,优先安排重点、续建、竣工收尾项目,与国家、省配套资金的项目。年度财政项目投资计划由市计委综合平衡后编制,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后下达实施。

第十一条年度财政项目投资计划,由主管部门和县(市)、区提出建设项目名录和资金需求计划,市计委以主管部门和县(市)、区意见为基础,经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财政项目投资计划初步方案。初步方案由市计委征求市财政局和相关部门意见后上报市政府审查并按程序报批。经批准的年度财政项目投资计划,按照资金性质,由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正式向各个市财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下达。

农水专项用于基本建设的年度财政项目投资计划,经批准后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内下达下年度的计划。

第十二条编制财政项目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财政性投资重点、资金需求和财力可能,投资规模确定的依据;

(二)分类具体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年度投资和工期安排;

(三)重大项目前期费用;

(四)其它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重点建设项目和财政补助投资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列入国家和省计划由市配套投资的续建项目;

(二)经法定程序确定的大中型项目;

(三)经市委、市政府讨论列入计划的项目;

(四)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建设的项目。

第十四条财政项目投资计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计划的,由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调整方案,并按照财政项目投资计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四章项目和资金审批

第十五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阶段。

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单体建筑,前期工作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可以直接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申请立项的,应当首先向市计委申报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分析。

市计委对上报项目建议书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决策后,由市计委审批。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环保的项目,还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市计委审批。

凡属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市计委不予审批。

第十八条财政投资项目一律按单项报批。项目立项审查依据是: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规划和土地部门初审意见;

(三)涉及环保和相关部门的,须有环保和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资金筹集方案,包括自有资金落实情况;

(五)主管部门意见和其它有效证明。

第十九条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均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并按照项目性质报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等部门审查。

第二十条市财政投资项目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要一的建安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基本预备费、建设期借款利息及各种税费等费用。概算的审查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项目概算不超过投资估算的,由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等部门直接批复初步设计。

(二)项目概算超过投资估算的,由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等部门报市计委,市计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审核。如审核后的概算投资超过投资估算在10%(含10%以内的,按本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后,由市计委会同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等部门共同批准初步设计。如审核后的概算投资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重新报批。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向市计委申报年度财政项目投资计划。

第二十二条投资200万元以上的财政投资项目,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开工报告由市计委审批。需上级批准开工报告的,由市计委按程序上报。项目开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法人已经成立或者项目责任人已经确定,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已经到位,项目管理所必需的规章制度已经建立;

(二)施工图设计已获批准,项目预算已经核定;

(三)已与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

(四)项目主体工程或者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

(五)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不具备本条第(二)项规定条件,但因情况紧急确需提前开工的,市计委对项目进行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施工。

第二十三条市本级财政性投资200万元以内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和三个开发(度假)区财政投资500万元以内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市计委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相关副市长审批。市本级财政性投资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和三个开发(度假)区财政性投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市计委提出审查意见后,经相关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批。市本级财政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市计委提出审查意见后,经相关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办公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对全市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由市计委提出初步意见后报

市政府,经市政府审核后,再按有关规定上报。

第二十四条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批阶段,如财政性投资超过上一阶段审批中批准额度的,按本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财政不予拨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需要由国家和省安排资金的市财政投资项目,由市计委负责项目建议书的申报工作。涉及市配套、承诺资金的,按本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涉及建设单位和县(市)、区配套安排资金的项目,应有相应的资金承诺,方可研究市级补助资金额度。建设单位或县(市)、区配套资金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优先安排同比例到位。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管理的内容包括立项文件(含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批、开工报告的审批、预算审查、工程招投标、项目开工前审计、年度财政项目投资计划编制与下达、建设资金核拨、竣工验收备案、竣工决算、决算审计等。

第二十八市财政投资项目管理,由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市计委负责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会同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等部门负责超过投资估算10%以内的初步设计的审批,下达年度财政项目投资计划;协调项目建设资金;对工程结算和决算进行控制;监督检查市财政投资项目实施和招、投标情况,对重大项目进行跟踪检查。

(二)市财政局负责审核项目预算、竣工决算;根据年度财政项目投资计划和市有关部门下达的拨款通知单,按项目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建设资金;对市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产权登记。

(三)市建设局、水利局、交通局等部门,按市财政投资项目性质和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工程质量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四)市规划、国土、环保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项目进行管理。

(五)市审计局对市财政投资项目进行开工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依法对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六)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并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工程建设;通过公开招标,择优确定规划、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监理单位;衔接落实年度建设投资,编制并上报财政项目投资计划;根据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工程建设资金;组织竣工验收并向有关部门上报竣工验收情况;做好工程档案资料;定期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工程完成、计划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表。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将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供给设计单位作为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依据,并负责监督设计单位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设计,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突破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投资估算、建设规模进行委托和设计。施工单位不得突破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

第三十条因地质状况和不可预见因素等原因,导致设计和施工突破经批准的投资概算的,由建设单位按照本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未重新报批并经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委托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设计和施工单位不得继续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因规划或土地利用等原因导致突破投资估算、建设规模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市规划和市土地管理部门的调整意见报市计委审核。未经市计委审定,市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有关证书,建设单位、设计和施工单位不得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市财政项目投资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应当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它费用。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市财政投资项目的资金。

第三十四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和施工监理制。未执行前款规定的市财政投资项目,不得批准设计或者开工。

第三十五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依法订立合同,并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合同签订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供由银行出具的一定金额的履约保函。

第三十六条重大财政投资项目,市政府可以任命稽察特派员,由稽察特派员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过程独立进行稽察。

第三十七条市财政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于六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涉及水利、交通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市财政投资项目完成后的三十日内向市财政局申请竣工决算。市财政局应当在收齐材料后的九十日内,对竣工决算出具审核意见。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于收到财政竣工决算批文后六十日内,办理完成资产移交手续和产权登记工作。

未经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办理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九条建设资金有结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竣工决算批文规定,将结余资金上交市财政部门。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市财政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计委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下达停止拨款通知书,三年内不再审批该单位或者其所在系统的财政投资项目;监督部门和人事部门依法追究该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重大财政投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和未办理产权登记即交付使用的。

第四十二条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由监督部门和人事部门依法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开工报告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颁发有关证书的。

第四十三条设计和施工单位擅自突破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规定的投资和建设规模的,由市计委中止其对该财政投资项目的设计和施工资格,三年内不得从事市财政投资项目的设计和施工。

第四十四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由监察部门和人事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的行政责任,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在市财政投资项目的管理监督中,国家工作人员、、、索贿受贿的,由监察部门和人事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财经法制建设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关键词:财务;管理;研究

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传统体制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影响较大

目前, 相当一部分单位从项目立项、勘察、设计到施工,由业主全过程实施管理,资金未纳入集团公司预算。在这种模式下,投资、建设、管理混为一体, 工程项目实施很难形成有效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机制, 既不利于资金的安全使用,工程质量又得不到保证。

(二)概、预算审查不严,“三超”现象严重

所谓的“三超”,即建设项目概算超计划、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三超”现象形成的主要原因包括:一是建设项目没有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报告开展设计工作,编制设计概算,甚至有的设计部门为能多计设计收入人为提高设计概算, 使编制的概算一开始就超计划;二是人为压缩概算,有的建设项目开始为能申报上,或为减轻税费负担,人为压缩概算、预算,一旦项目批下来,又把摊子铺开;三是跨度时间长,造成设计成本与现行实际投资成本相差较大。四是一些建设单位从部门利益出发, 不重视项目前期基础工作,千方百计扩大投资规模,提高项目档次,或责任心不强,盲目决策,造成资金浪费;五是概预算审查不严,由于某些管理方面的原因,工程的概预算审查不严或审而不调,使实际施工远远超出原定的概预算。

(三)基本建设会计制度滞后,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薄弱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投资规模的扩大以及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许多新生事物、新兴因素已随之出现,原来的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办法、财务管理办法以及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在某些方面已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已远远不能满足现代化建设项目投资的需要。

其次, 大多数项目建设单位缺少专职基本建设财会人员,项目建设开始后, 单位通常临时组建一个基建班子,管理人员和临时的财务人员往往对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缺乏财务管理经验,难以做到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第三, 专业基建财务管理人员衔接不上。大量的应届毕业生基本上学的都是企业基础会计或企业财务管理, 对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没有多少概念,对基本建设业务程序、工程概预算知识也缺少必要的了解和培训,这也是造成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薄弱的重要环节。

(四)会计核算不规范

由于投资的多元化,基建单位会计核算牵涉到各种投资主体,再加上财会人员业务素质的参差不齐,造成了会计核算的不规范。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1.建账不规范、使用会计科目不准确

一些建设单位没有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设置基本建设会计账簿,或者没有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在企业账簿的在建工程下按项目列置, 而是和生产经营混在一起,造成资金来源无法区分。

2.项目建设成本核算不完整

目前,一些建设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很多,主要包括国债资金,项目资本金,企业自筹资金以及银行贷款等等。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资方不是把资金拨付到建设单位而是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没有给建设单位履行拨款手续,建设单位无法取得入账的原始凭证,不能进行账务处理,因此造成归集核算的建设成本不完整。

3.实物交付使用与资产入账脱节

建设项目中形成的资产从工程竣工后就直接投入使用,目前许多单位的资产未采取暂估入账的方法,而是等基本建设单位的财务决算审批后再以核准数入账。从工程竣工到财务决算上报审批同意至少需要半年时间,甚至一到两年,这期间的资产管理存在真空阶段,造成实物交付使用与资产入账脱节。

(五)资金管理不规范

随着投资主体多元化和投资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出现,建设单位掌握和支配资金的权利越来越大,相当一部分资金脱离了预算的轨道,没有按照基建程序来管理,基建资金的源头失控,不仅分散了有限的财力,而且也降低了基建投资的整体效益,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没有对建设资金进行专户储存或专款专用

财政部下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账户核算和管理”,而实际工程中有的建设单位没有专户储存建设资金,而是把建设资金,甚至国债专项资金混同在其他生产资金账户中一并核算,特别是一些技改单位,技改资金用在生产经营业上,造成技改工程停滞不前,工程支出与生产支出自己都无法分清。

2.对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不按规定执行

按照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要求,在项目尚未批准开工以前,可以支付前期工作费(但不得支付工程款);计划已下达,初步设计和概算尚未批准的,可以预付必须的施工费用,施工企业确需备料周转金的,建设单位可根据合同规定预付一定的备料款,但备料款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建筑安装工作量所需资金的25%。

3.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不规范

按照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要求,对建设单位管理费应实行“总额控制、据实列支“的办法,但是,有些单位的管理费用超预算、超概算挤占建设成本,特别是一些边生产边技改的单位,应由企业生产经营负担的经费也列入建设单位管理费;有的单位按计提金额列支,想超多少就超过多少;有的是从别的账户转列支出,严重违反了建设单位管理的使用规定。

4.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合规定

有些建设单位没有按规定预留质量保证金, 工程质量有问题时很难向施工单位索回应扣回的款项,起不到约束施工单位确保工程质量的作用。

二、加强和改进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对策

(一)加强概预算管理,强化约束机制

加强和改进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就要强化概预算约束,确立新的财务管理体系。一是要建立计划和程序相结合的制度。财务部门应加强同计划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共同搞好投资计划的制定,防止以计划代预算,重计划轻预算情况的发生,切实建立计划和预算相配合的约束机制。二是要把基建资金等各项专项建设资金纳入集团公司预算管理,对投资规模和投资总量实施宏观调控,保证建设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合理确定支出预算,并对支出预算与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以及根据需要及时调整概预算。

(二)严格资金管理,杜绝资金浪费

资金管理是财务管理的核心,必须建立统一规范的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基建资金,实行源头控制。一是要建立资金审查和专户存储制度。凡对投资资金来源不落实,来源不合理或重复性、低水平建设的项目,财务部门应协同有关职能部门一起,严格控制,计划部门不得下达投资计划。对未经批准擅自上项目的要按违纪处理,严格查处。基建资金应实行专户存储。

(三)实行基本建设项目责任制管理

为加强投资责任机制,规范项目法人行为,保障责、权、利的有机统一,各建设单位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要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集、建设工期、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集团公司定期对项目法人进行监督考核。

(四)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1.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对基本建设项目应单独设置基建账套进行核算,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规范核算程序和核算办法,正确使用会计科目,正确归依建设成本,及时准确向上级财务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2.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各级财务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已经出台的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规定,配合有关部门,结合单位实际,建立、健全适合单位的各荐财务管理制度。

3.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对于建设成本不完整的问题,要多与有关单位和部门沟通,取得合法、合规的入账依据作为原始凭证。财会人员参与工程例会也有利于了解工程进度及工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彼此的联系与沟通。

4.加强基本建设单位会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技术交流。基本建设财务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及会计制度, 了解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以及相关的工程知识,还应当认真学习招投标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

(五)加强项目建设单位财务信息管理工作

加强和改善企业管理应从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的信息化入手,加大力度普及财务管理信息化,以财务信息建设为突破口,全面提高企业财务管理现代化水平。

财经法制建设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全省民政工作会议精神,回顾总结2014年规划财务工作,交流财务管理工作经验,研究部署2015年工作任务,着力提升规划财务工作精细化管理水,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2014年全市民政规划财务工作回顾

2014年是我市“十二五”规划的关键之年,也是我市民政规划财务工作稳健发展的一年。全市民政规划财务部门立足本职,求真务实,科学谋划,在保障民政事业健康发展、力促专项资金安全运行、推动民政规划实施、加强规财队伍自身建设、提升统计工作质量等方面取得了新的成效。

(一)争取资金,经费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

为了保障各项民政业务的顺利开展,我市开展了以狠抓民政工作经费为重点的基层平台建设。围绕按上年上级下达的民政专项资金总量的1.5%的目标,千方百计争取当地财政安排工作经费。我们采取了抢机遇、细预算、勤汇报、强协调等措施,较好地破解了争取工作经费的难题。各县市区中,也县市区按照上年上级下达的民政专项资金总量的4%的目标,争取经费上也分别做出了一定的努力,效果明显。在狠抓工作经费落实的同时,全市各级民政规划财务部门不断加大民政事业费争取力度,切实增强了惠民利民保障能力。一是结合“十二五”规划实施,积极配合各业务部门,努力争取财政资金,提高“三个群体”的生活保障标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二是勤于沟通协调,积极处理与财政、发改委、人大等部门的关系,建立事业费增长长效机制,确保民政专项资金可持续增长。去年全市共争取省级和市级民政专项资金投入亿元,各市州及县市区共争取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亿元。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努力,切实保障了全省民政事业协调、均衡、健康发展。

(二)强化督查,专项资金监管进一步深化

我们始终把专项资金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惠民利民政策落到实处。一是牵头组织救灾科和纪检监察室,对全市2010—2012年的农村危房改造和救灾资金进行了专项检查,深入到8个县市区的300多户农村资助对象进行核查,并对发现问题的下达了整改通知,责令其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二是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室对2012—2013年全市福彩公益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执法监察,发现公益金使用中存在权责不明晰、超范围使用、项目安排不规范、资金结余未分配以及财政安排部分项目等现象,今年将着重整改提高。

(三)科学论证,规划指导能力进一步增强

民政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是未来五年各项民政事业发展的蓝本。去年,我们把规划编制实施工作列为一项重要任务,着重抓了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全国《民政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和《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要求,客观分析民政事业的地位作用和发展形势,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各部门和社会各阶层的建议,科学确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措施。二是结合项目库建设,不断完善公益金申报程序和管理制度,广泛争取支持,扩大民政基础设施投入。去年与市财政局协调,安排市本级公益金资助项目X个,资助金额亿元。三是积极协调,将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城市福利院建设、农村敬老院建设、社区建设和殡仪馆建设等五项工程列入市政府的“三个一”重点项目,增强了民政服务社会的能力,推动了我市民政事业“十二五”规划的实施。

(四)内强素质,规财队伍自身建设进一步加强

规划财务部门人少事多,压力大,责任重,必须始终把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打造一支品德高尚、素质优良、思想活跃、结构合理、办事认真、乐于奉献的规划财务人员队伍。去年,我们在全市民政规划财务系统中提出“重修养、强学习、守廉洁”的工作要求,以此带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确保全市规划财务系统不出问题,不留隐患。建立规划财务人员培养体系,从思想政治、业务素质、职业道德、服务态度等方面制定出具体的规范和要求。加强财务人员的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技能。开辟多渠道培训,如各种短期培训班、函授教育、网络远程继续教育、外出考察学习兄弟院校经验等,不断补充更新业务知识。去年,邀请财政部门专业人士对财务人员进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培训,并组织全市民政系统X名财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等。并且,加强对骨干人员的培养和锻炼,创造规划财务人员成长空间。人才队伍得到进一步壮大,特别是一部分财务人员陆续得到提拔和重用。奖优罚劣,赏罚分明,在认真考核的基础上,淘汰了一批既不具备上岗资格,又缺乏责任心和敬业精神的财务人员。通过采取这些行之有效的措施,整体提升了规财人员的业务素质,为进一步全面履行规划财务工作职能奠定了基础。

(五)精益求精,统计工作领先地位进一步巩固

统计工作是我市民政规划财务工作的一大亮点,去年突出“四抓”,确保统计质量不断提升。一是抓通报,每月对各县市区上报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分析评估,并将评分情况通报全市。二是抓点评,定期对各县市区做得好的和做得不好的地方进行点评。三是抓培训,去年对各县市区进行了具体指导,直接培训统计人员人次,在网上实时答疑解惑X多次。四是抓督查,及时掌握各县市区动态。在各级规划财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民政统计工作在去年的各次通报中均是满分,继续保持了全省领先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的结果,是相关部门大力支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结果,是全体规财工作者真抓实干、奋力拼搏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局规划财务科向关心支持规划财务工作的各级领导表示衷心的感谢,向在规划财务工作一线辛勤工作的同志们表示亲切的慰问。规划财务部门一直面临着事多人少难解决、资金量大难监管、检查频繁难应付、手段单一难落实、提拔使用难交流等诸多困难。因此,衷心地希望全市民政规财工作者继续发扬财务人员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立足本职,着眼全局,切实履行各项规财工作职责,为我市民政事业科学健康发展奉献我们的智慧和汗水。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规划财务工作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特别是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的能力和水平仍待提升,业务工作的开展缺少经费支撑,资金使用监管缺乏有效手段,项目规划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各级规划财务部门去年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在工作经费落实上,全市还有个县市区未达到要求的按上年上级下达的民政专项资金总量1—2%的比例争取同级财政安排工作经费的标准。二是在专项资金管理上,存在管理不严格、不到位的问题。有的地方出现了资金下拨不及时、超范围使用的问题,有的地方存在救助资金特别是医疗救助资金结余量偏大的问题。同时,各县市区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乡镇民政资金和台账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三是在文件备案上,有的县市区民政局资金分配使用备案意识不强,不催办就不按规定报送备案文件。四是在统计报表上,报送不及时、填报不完整、数据漏报错报等常识错误时有发生,个别统计人员有工作责任心下滑的趋势。针对这些问题,同志们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在新的一年里,要认真研究,积极应对,科学谋划,努力改正。

二、2015年全市民政规划财务工作任务

2015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也是推进全市民政规划财务工作精细化管理的重要阶段,做好今年的规划财务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2015年全市民政规划财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市民政工作大局,把握关键,乘势而上,在做大民政事业费蛋糕、深化专项资金监管、推进规划实施、加强规财队伍能力建设上下功夫,着力创新创制,切实解决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不断提升全市民政规划财务工作精细化管理水平。按照这个总体思路,今年我们要突出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着力提升经费保障能力,助推民政事业发展

民政事业费和工作经费是民政部门履行职能,开展业务和保障各项民政政策落到实处的核心问题,也是各级规划财务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县市区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经费保障能力。一是要继续抓好工作经费落实。近年来,局里一直非常重视各级民政部门工作经费的落实,想了很多办法,采取了多种形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基本上满足了民政工作的需要。今年局里继续将民政工作经费落实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各级民政规划财务部门要主动协调,积极配合局领导做工作,争取当地政府将民政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初预算,从制度上予以保障。二是要积极争取民政事业费地方配套资金。民政事业费配套是现行国家财政体制的一项基本要求,民政部曾明确规定,城乡低保、救灾、优抚等专项资金当地财政要按一定比例配套(如救灾资金中央要求按7︰3的比例由地方配套),否则将扣减下一年度的专项资金。各级民政规划财务部门一定要吃透中央的文件精神,算清两本账:一是上级政策要求账,将上级政策的要求与当地实际执行情况的差距摸清楚,算明白。二是相似地区实际保障情况账,将与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障规模相类似的地区与本地的实际保障水平的差距摸清楚、算明白,切实做到与财政部门争取资金理由充分,据理力争,顺利将配套资金争取到位。

(二)切实履行财务监管职能,确保专项资金安全运行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民生领域的资金投入,社会各界对民生资金管理使用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今年,根据总理的指示,国家审计署组织了对全国“十一五”期间的民生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重点审计检查,涉及民政部门安排使用的资金有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城市医疗救助、农村医疗救助、救灾救助、五保供养、老年福利、儿童福利等八个方面。从2月中旬开始,国家审计署长沙特派办和省审计厅向14个市州派出了审计组进行审计检查,至目前为止,审计已基本结束,我市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做好了专项资金的检查工作,及时向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

我们将以这次检查为契机,着力解决审计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切实改进目前各级民政部门存在的专项资金“管而不严”的问题。一是完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近年来,民政事业资金持续快速增长,民政部门包括民政规划财务工作职责不断扩展,财政管理体制和制度也在不断改革创新,但我们民政财务管理制度没有适时跟进,表现出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需要我们各级民政规划财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进行财务制度方面的修订完善,特别是在乡镇民政资金管理方面。二是牵头组织对优抚资金、军休资金、安置资金等未纳入这次审计检查范围的资金进行检查,确保民政专项资金的无缝监管。同时,不断规范检查程序,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检查方式,形成一整套规范的检查制度和流程,以便更好地指导今后的检查工作。三是积极推行集中财务管理和项目管理两个软件,构建业务指导网络平台。集中财务管理软件方案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等财政管理软件可实现数据联接,且只需将原财务管理软件单机版升级为网络版即可实现,这就从技术上改变了现行管理模式下会计信息滞后、财务报表失真、主管单位对下属单位财务监管难以到位等缺陷,达到提高财务监管能力和水平的目的。今年我们准备向相关领导作专门汇报,做好财务管理软件网络化升级的准备工作。

同时,要进一步争取财政投入,提升争取资金保障管理水平。一是加大民政事业经费争取力度。科学编制部门预算,挖掘政策依据,争取资金超额到位,确保传统项目经费的递增和新增项目经费的落实,重点争取解决民政工作经费,确保单位人员经费和正常运转。同时,积极配合相关科室和二级单位,做好各项专项资金和项目资金的争取、分配和拨付工作。二是提升预算管理水平。要加强预算实施管理,确保预算执行进度。按部门预算执行进度严格资金划拨、发放程序,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预算执行中要进一步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强化预算执行分析,积极开展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促进支出结构优化,提高预算管理和决策水平,通过加大治理“三公”经费支出力度等措施,努力降低行政成本,提高预算执行率和资金使用效益。

(三)努力创新文件备案方式,提高资金分配透明度

民政专项资金分配备案制度是完善资金监管,增强分配透明度,提高使用效益的重要举措。各级民政规划财务部门要充分认识文件备案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所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必须及时报送上级民政规划财务部门备案。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对关系人民群众重大利益的重要文件,要通过报纸、网站、建立听证制度、设立规范性文件举报纠错平台等方式,建立起科学有效的诉求表达机制。推进财政支农资金精细化管理的主要作法,从改革支农资金分配和支出方式入手,创新资金审查机制,实行专家评估、市政府领导审定相结合的机制,提高资金分配、项目立项的透明度。

(四)积极开展部门预算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民生资金的使用是老百姓关注的焦点,2014年,省民政厅成为省首批预算公开试点部门,各市州、各县市区也将有序地启动公开预算和“三公经费”工作,因此,我们要提高认识,积极与财政部门协调,科学编制和执行部门预算,做好预算公开的前期工作,特别是要吃透精神,认真厘定部门预算中合理和不合理的部分,决定哪些该取消,哪些该压缩,哪些该适当调整。二是要突出“三公经费”管理。“三公经费”是指财政拨款支出安排的出国(境)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这三项经费。各级民政规财部门要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制定“三公经费”管理办法,注重勤俭节约,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进一步降低行政成本,以达到遏制腐败、廉洁从政的目的。三是正确处理工作经费争取与预算公开的关系。民政工作经费是民政事业发展的保障,始终是规划财务部门的重要职责,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好上级有关工作经费落实的安排部署。同时,对争取的工作经费,也要严格遵守有关财经纪律,注重厉行节约,每一分钱必须用在刀刃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民政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五)大力加强设施建设,提升民政公共服务能力

民政公共服务设施是民政工作的重要基础,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本条件,2014年底,国务院先后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4—2015年)》、《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4—2015年)》、《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4—2015年)》三个部级专项规划。这反映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未来5年社会养老、社区服务和防灾减灾工作的总体部署,体现了国家意志,回应了群众关切,是3个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全面推进民主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是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内各级规划财务部门的重要责任,各级民政规划财务部门,作为规划实施的牵头部门,一定要将推进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作为“十二五”期间的一项重要工作狠抓落实。为更好地推进这一工作,要把握好以下五个方面。一是要提高认识,增强推动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推进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础平台,是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前提条件,是民政事业发展壮大的重要基石。二是要加大力度,进一步完善项目库建设。根据国家发改委和民政部的要求,各地要全面建立“十二五”民政项目贮备库。项目储备库包括“十二五”期间拟建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社区建设、救灾减灾设施建设、敬老院建设、福利院建设、殡葬服务设施建设等各类民政基础服务福利设施项目。三是要创新机制,实现民政公共服务设施的跨越式发展。推进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坚持“政策扶持、规划引领、投资倾斜、阶段建设、资源共享、平衡推进”的基本原则;要加强领导,强化监管,建立完善的民政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体制;要广开渠道,多方筹资,完善多元化的投资机制;要注重协调发展,正确处理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之间、城乡之间、民政公共服务设施之间的协调发展。四是要积极协调,做好项目配套经费的落实工作。由于基础设施项目投入大,需要征地、施工、装修、添置设备等,中央和省级的资金投入与项目总投资相比仍有很大差距,投资的主体是本级政府,特别是近两年来申报的养老服务项目,中央和地方投资配套有明确的比例,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科学规划,有步骤地申报民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政府同意的前提下,积极与财政和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协调,多方筹措资金,确保工程项目不出现大的资金缺口,避免负债过多的情况发生。五是要切实参与项目申报的审查工作。各级规划财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发挥作用,真正参与到项目审查、申报、实施和监督的各个环节中去。

(六)深入推进队伍能力建设,夯实规财事业发展基础

财经法制建设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三)经县政府同意,由政府融资平台从金融机构组织或其他机构(单位)借贷、或资本市场募集的借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其他财政性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政府性投资的资金。

二、实行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申报

(一)申报原则。

1.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

2.必须符合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

3.必须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

(二)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县本级投资项目由县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镇(区)级投资项目由镇(区)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

2.申报时间。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申报为每年年底之前,逾期不申报的不得列入下一年度实施计划。

3.申报范围。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申报的范围包括:

(1)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基础性项目;

(2)政府建设的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

(3)农林水等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4)交通基础设施项目;

(5)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电等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6)公检法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7)政府机关建设项目;

(8)其他需要政府投资、审批的项目。

4.申报内容。申报内容包括:

(1)项目建设法人单位;

(2)项目概况(重点说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3)主要建设内容;

(4)项目计划总投资;

(5)资金来源有效证明(财政预算安排、上级专项补助政策依据、经财政部门审定的融资计划);

(6)建设周期。

三、做好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审定工作

每年9月份起,县各主管部门及各镇(区)向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县发改委)申报下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住建局、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等主管部门依据县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县财力状况等,按照项目建设的轻重缓急分为新建、续建(含改扩建)和拟建三大类,进行综合评审后,向县政府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建议方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后,予以下达。

四、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执行与管理

(一)经县政府审定的政府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是安排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的主要依据。计划一经下达,未经县政府同意不得更改。计划执行过程中,因上级政策调整等因素,确需调整政府性项目投资计划的,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

(二)项目年度计划是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未纳入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县发改委不得启动项目审批程序。

(三)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实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审批程序。未经县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县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等部门不得进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项目环评。

(四)对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管理的项目,必须严格实行投资控制管理,严格以概算控制预算、以预算控制决算;未纳入年度政府性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县财政部门不得拨付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和项目建设资金。

(五)县发改委作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和项目审批等综合性工作。

(六)县财政部门作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做好财政资金的调度和拨付,确保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七)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主管部门(领办单位)要认真履行项目计划申报程序,按照县政府审定意见认真做好项目审批、资金筹集、投资管理等组织实施工作。

(八)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管理、资金使用、成本控制等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九)建立健全政府性投资项目月报制度。项目实施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性投资项目月报制度,月报表于每月初前5个工作日内分别报送县发改委和县财政局。

财经法制建设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行为,确保实现工程项目建设目标,保证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各类财政性资金、上级各业务部门专项补助资金的建设项目和由政府承诺还款的贷款资金以及政府投资参股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二)上级财政安排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四)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安排的建设资金;

(五)政府性融资的各项建设资金;

(六)其它资金: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以政府行为取得的社会集资、个人集资、捐赠等。

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工程建设项目计划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城市规划、**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实际需要,由工程建设项目单位编制,经主管部门和财政局签署意见,报请区政府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区发改局下达投资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招投标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工程监理责任制。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五条区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计划编制、上报和下达;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库的建立、财务管理和监督;区发改、财政、建设、审计、监察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按其职能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在**区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申报(立项)、审批、核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以及政府采购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国家、省、市有关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监督管理

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的前期工作,主要是指项目申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的编制)、立项、初步设计、评估、论证、审批、施工图纸设计、项目预算、招投标、合同签定等工作。

第八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技术法规、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和项目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规定,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程报建、招标核准等程序办理审批核准事项。

第九条向国家、省、市争取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编制项目建议书,由上级发改部门审批的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区发改局上报立项;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区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立项。

使用本级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编制项目建议书(投资计划申请),经主管部门和财政审核、区政府审批后,由区发改局立项或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条区属各单位需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应于每年四季度将立项申请及项目建议书报区发改局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由项目承办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区发改局审核;应由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其立项申报工作由区发改局报上级发改部门审批。立项申请批准后,建设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由区发改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末编制完毕商区财政部门后,报区政府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按照政府审批的方案,由区发改局下达投资计划,区财政局做出预算安排,下一年开始实施。投资计划要落实到单项工程,前期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附属设施、设备等费用计划,要列出用款明细。凡未经政府审批同意和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各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前,应筹措拟实施建设项目的资金。并缴存区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含区财政在各乡镇设立的基建专户,以下简称基建专户)。区财政局依据建设单位交存基建专户的基本建设资金或核查落实的基本建设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审批表或签署意见。区发改局下达投资计划时应当审核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审批表。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立项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按照发改部门立项批复的要求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并编制可研报告,报区发改部门或转报上级发改部门审批;按照批复的可研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区发改局直接下达投资计划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按下达的投资计划,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审查完成后,由有资格的预算单位进行预算,并送财政评审中心进行评审。没有经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的,区发改局不得核准招投标。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在计划执行中,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确需调整年度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新开工项目的,或对已批项目的年度计划进行调整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调整方案,报区发改、财政部门审核,经区政府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可进行调整。

第三章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按照《招投标法》、《**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符合下列规模之一的,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

(二)装饰装修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拆除施工、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应采用竞争性谈判进行。

附属工程应随主体工程一并招标或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必须招标的项目申请邀请招标的,需由区政府批准。

凡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必须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从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信誉良好、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含3家)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否则,其招标无效。

第十七条招标投标程序:招标核准——委托招标机构或自行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并备案(如实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报告备案)——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开标——评标——编制评标报告并备案——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备案——签订合同并备案。

第十八条招标项目一般采取工程总报价包干或工程量清单单价发包的办法,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预算控制价或财政部门的评审价,作为投标最高限价。为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以招标文件公布的投标最高限价的85%作为基准值。凡低于基准值中标的,中标人在按中标价20%提交履约担保金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价净价与基准值之差额的1至数倍(以备案为准)的履约现金担保。投标企业中标后,在五日内必须缴清履约保证金。

第十九条招标投标工作纪律

(一)实行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事前备案制度。招标人或委托的机构必须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前,报项目行政管理部门和发改部门备案,同时报送区招监办。否则,不得进入下一步招标程序。

(二)招标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假借招商引资项目、开工时间紧迫等理由规避招标;不得未经核准,或不按照核准的意见开展招标工作;不得在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上自行确定招标机构。

(三)招标人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违规设置标底,不得将标底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招标人或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修改、增加或减少评标实质性条款或打招呼、暗示等方式干预评标活动。

(四)区发改局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核准为不招标;不得将公开招标的项目核准为邀请招标;不得将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项目核准为自行招标:不得违规核准招标范围;不得越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核准招标事项;不得违规向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

(五)各投标人不得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透露评审情况;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在区招监办、区发改局的监督下,通过比选等方式获取招标权,实行亮证收费,依法从事招标活动。

第四章工程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合同制。

(一)合同文本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二)实行“三书”备案制(工程合同书、廉政合同书、安全生产责任书);

(三)合同内容要与招标文件内容一致,合同中应当明确新增工程计价办法及约定以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的结算依据;

(四)若存在项外工程,应依据招标文件签订项外工程合同,并建立详细的资料档案,一并纳入工程审计;

(五)对拆迁工程、改变原始面貌及形态和新增工程3万元以上的工程在订立合同前,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和相关专业部门人员参加,对工程量进行实际测算并保存原始资料。

第二十一条工程廉政监督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组,跟踪监督基本建设项目实施的全过程。

第二十二条工程进度监督管理。对政府投资建设的重点工程,实行目标责任制,对建设项目任务细化分解,明确完成的时间和阶段进度,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区发改局、区监察局、区目标督查办每月要对全区重点建设工程的进度进行督查并挂牌。

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一)各建设单位施工前,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工程监理手续;

(二)施工单位在区建设局办理开工手续时,必须缴纳中标金额5%的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得以抵押物作担保;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对建设内容进行更改、增减。确需更改、增减的项目,须报区发改局商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工程概算及变更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送区财政局作为付款和结算依据。工程量变更、工程造价变更,必须坚持“先报批,后实施”的原则。施工中除发现因设计和预算等主观原因以及客观环境发生变化,事先未考虑或者被漏掉的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工程预期功能的部分外,一律不得变更工程。变更工程量的确定按招标文件(比选文件)确定的方法进行。新增及项外工程概(预)算总额在3万元以下的,由建设方法定代表人决定实施,报项目主管单位备案;3万元以上,由施工方或建设方提出申请,经建设方现场代表、监理人员、设计人员提出意见并签字后,由项目业主报请财政、发改、监察(招监办)和行业主管部门现场查勘签字认可后,报请区政府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如增加变更的工程属独立工程,变更工程造价超过20%的,按照程序进行招投标(比选)。

第二十五条竣工验收监督管理。

(一)工程完工之后,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地勘、设计、质检、工程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依照相关的规定,向区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检测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款的拨付,实行验工计价,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付款,付款不得超过验工计价的70%。工程竣工交付使用,质量保证金不得低于5%,在质量保证期内,不得退还质保金。

第五章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项目资金在支付工程价款之前,均应缴入财政基建专户。上级主管部门直拨的资金和融资的建设资金,在建设单位收到资金后10日内,也应全额缴入财政基建专。区财政按“先存后批,先批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按施工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各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建立相应的基本建设资金专户,专帐核算。

第二十八条建设资金实行直接支付制度。建设项目开工时,建设单位凭立项批复、年度投资计划、招投标文件、批准开工的有关文件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以及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区财政局预拨项目资金的10%作为启动资金。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提出再拨款申请时,必须提供工程进度表和验工计价等相关资料,由区财政局将建设资金直接支付给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区财政局直接将资金拨付给项目法人。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建成经竣工验收,由相关部门履行法定手续后,项目业主应于90日内编制完成建设工程结算报财政局和审计局。由区审计局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以审计结论作为竣工决算依据,区财政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批复。未经国家审计机关竣工决算审计和财政部门财务决算审查批复的建设项目,必须预留不低于财政性投资额30%的工程尾款,并不得办理产权登记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三十条区审计局在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决算审计时,应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建筑施工合同的约定。新增工程、项外工程必须具有相关部门签字认可的原始资料。否则,审计时不予认可。

第三十一条区财政局根据投资计划安排预算,按工程进度分期拨付建设资金。区发改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上争取的项目资金,区财政局在拨付项目资金时应与区发改局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商。并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建设工程资金:

1.违反国家法规、财经纪律和基本建设程序的;

2.建设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

3.财务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4.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5.超概算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概算调或调整概算未经批复的;

6.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7.不按时进行工程结(决)算、竣工财务决算的;

8.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基建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第六章稽察监督

第三十二条区人民政府对区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稽查制度。区人民政府设立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稽察办),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承办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稽查工作人员由区发改局确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区发改局要定期组织对区重点建设项目经常性稽察和专项性稽察。经常性稽察是指对项目建设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专项性稽察是指对项目建设某个环节某个内容或者某类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稽察工作人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的行为有可能危及建设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稽察工作人员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应当及时提出专题报告,向区政府提交稽察报告。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项目法人是项目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招标投标、合同签订、项目实施、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安全生产等方面负全面责任。建设项目中依法应当由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承担的责任,不因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退休或退职等原因而免除。

第三十六条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管理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三十七条所有建设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企业,都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建设活动。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两年内不得参与我区基建工程的招投标活动。

1.违反《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受到政府监督部门查处给予通报或作不良行为记录的;

2.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及项目经理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行贿被查处的。

3.施工企业因自身原因不按时发放民工工资,造成民工集体上访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或作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三十八条行政管理部门的经办人、审批人、监督人员,在工程建设管理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法律、纪律、经济责任。

1.违反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九条招标工作纪律之规定的;

2.违规干涉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编制、评委会的组建以及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自的;

3.违法向招投标当事人、招标机构收取费用的;

4.不执行专账管理,专户储存;截留、挪用、挤占项目建设资金;弄虚作假,套取建设项目资金等违反资金管理和财务制度的;

5.对工程质量监管不力出现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

6.对群众的举报不及时依法受理和查处,或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制止、纠正造成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