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医疗信息管理部门

医疗信息管理部门

医疗信息管理部门

医疗信息管理部门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医疗服务透明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省医疗服务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全市二级以上医院,包括政府举办的医院、厂矿企业医院、民营医院、中外合资合作医院,均应按照本管理办法公示医疗服务信息(以下简称信息公示)。二级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个体诊所的信息公示参照执行。

第三条信息公示应按照简单易行、客观公正、谁准入谁公示的原则进行,注重社会效益,确保信息公示公信力。

第二章公示内容与方式

第四条信息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工作量信息、医疗费用信息、医疗质量信息等。

基本信息: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批准开展的诊疗科目、法人、联系方式、投诉电话等。

工作量信息:门诊人次、急诊人次、出院人次、住院手术例数等。

医疗费用信息:门诊患者人均医疗费用、出院患者人均医疗费用、住院床日费用、单病种费用信息等。

医疗质量信息:病床使用率、病床周转次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药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入出院诊断符合率、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等。

第五条各级医疗机构应积极推行病例管理方法。卫生行政部门在实行工作量、医疗质量、医疗费用等信息公示的同时,逐步将信息公示的范围扩大到医院管理单项和综合评价、医学领先学科建设、科技成果奖励情况及重大医疗事件等其他信息。

第三章公示方式及内容

第六条信息公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卫生行政部门门户网站

(二)新闻媒体(报刊、电视、电台)

(三)其他公示方式

医疗服务信息由卫生行政部门排名后,由同级政府纠风办和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在政府纠风办网站上每季度或每半年一次,我局将和市政府纠风办联合在南昌日报上每季度一次医疗服务信息;同时,我局将通过南昌卫生信息网()向社会全面的医疗服务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信息公示应按照医院等级、规模和类别,实行分级分类公示制度,保证公示结果的可比性。我局负责所辖二级以上医院的医疗服务信息,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发证权限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表格见附件二)。

第八条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费用排序公示制度,我局对同类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病人、门诊病人平均医疗费用最低的3名和最高的前3名进行排序后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及样式见附件三)。

第四章公示程序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以多种方式,定期、定向采集医疗服务信息,各医疗机构应密切配合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必须认真填写《南昌市医疗服务信息公示表》(附件四),上报的材料须经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各有关单位必须在每季度结束后十日内将有关表格报送至市卫生局医政妇幼保健处。对延期不报或表格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我局将对相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记入年终对各单位考核评价中。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对有关医疗机构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实,各单位必须密切配合行政部门进行相关数据的核对,对所有上报数据的相关表格应当进行分类存档以备查。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在确认医疗服务信息结果后,经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审签后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

第五章公示期限

第十二条市级医疗服务信息每季度公示一次,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每季度或半年公示一次。

第十三条信息公示期限根据公示方式确定。网上公示最短期限为6个月,最长期限不限;在新闻媒体公示的期限一般为一次性公示或短期性公示。

第六章公示职责

第十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建立联络员制度,按照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医疗服务信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信息公示情况要在信息公示后一周内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须同时上报纸质表格(加盖单位公章)和电子文档。

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卫生部要求,每月十日前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上月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工作报表》(见附件六),包括半年汇总和全年汇总表。

第十五条信息公示按照以下分工组织实施:

(一)医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采集、核准医疗

服务信息,拟定公示文稿,建议公示方式等,负责将采集的医疗服务信息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服务信息的网上。

第十六条对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纠风办予以警告并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信息公示后发现有不当或错误信息的,应当由责任部门及时更正或撤消。

第七章附则

医疗信息管理部门范文第2篇

第二条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卫生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的信息。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是指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是指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医疗卫生信息。

第四条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只能提供医疗卫生信息咨询服务,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利用互联网开展远程医疗会诊服务,属于医疗行为,必须遵守卫生部《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只能在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之间进行。

第五条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所提供的医疗卫生信息必须科学、准确,注明信息来源。登载或转载卫生政策、疫情、重大卫生事件等有关卫生信息时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医疗卫生及健康相关产品的广告信息,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审批的内容进行登载,不得扩大功效或宣传治疗作用。禁止制作、和登载含有封建迷信内容的信息和虚假信息。

第六条任何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医疗卫生网站以及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办理备案手续之前,应当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第七条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服务信息的网站,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网站类别、内容、服务性质(经营性或非经营性)、网站设置地点、预定开始提供服务日期、申办机构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申办机构资质证明。

3.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办机构在规定期限内补齐,逾期不补齐或者所补材料仍不符合要求者,视为放弃申请。

第九条初步审查合格后,正式受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在正式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网站。获准同意的网站,应在其网站主页上同时标明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编号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文号。

第十条已获准开办的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开办者主体或者域名、地点、内容等需要变更的,应向原审核同意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未经卫生部批准,任何医疗卫生网站,均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名称。

第十二条卫生部将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相关的卫生行政法律法规对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开展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网站及其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在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中,如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如不改正,按照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和卫生行政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卫生行政部门建议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关闭网站。

第十四条本办法公布前,已开办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

医疗信息管理部门范文第3篇

【关键词】医疗机构;声像档案;管理;现状;创新;利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及办公条件的改善,医疗机构在日常管理、医疗及科研实践当中直接形成了大量的声像档案。声像档案具有客观性、形象性、交流性、特殊性等特征,是文、形、声的有机整体。声像档案是医疗机构前进和发展的见证者,能为管理者提供决策依据,具有保存价值。但调查发现,目前医疗结构声像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着归档不完整、保管条件差、管理混乱等问题,直接影响了档案的完整和声像档案的保管及利用,严重滞后于档案工作的整体发展水平,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声像档案管理工作。

1.医疗机构声像档案管理现状分析

1.1 多头管理、职责不清、收集不全

当前医疗机构实行的档案管理模式是信息科、综合档案室及各医疗业务部门分体管理各类档案信息。信息科负责医疗机构病案统计管理、图书管理和计算机管理;综合档案室管理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和部分实物档案、音像档案等,并对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医疗业务部门负责管理医疗文书档案、医德医风档案、X线胶片档案、病理切片档案、各种检查影像图文档案等。三大信息主体在日常工作中基本是各自独立地进行档案信息的收集、整理、保管、加工、统计和提供服务,缺乏必要的协调,重复劳动现象较为普遍,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在一个单位内形成多部门管理档案的格局,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医疗机构信息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1.2 记录不完整、制作不齐全

记录医疗机构的重大社会活动、重要会议、医疗、教学、科研中有代表性事件的照片、录像等各类载体声像档案制作不完整、不全面。特别是医疗机构重点基建项目,基建项目的照片和录像,应该包括基建项目开工前的原景、招标会议和活动、奠基仪式以及建设过程中关键环节直至竣工验收的照片的拍摄。但是,往往只是基建工程在开工时或竣工时举办仪式才有对医疗机构基建建设原貌拍摄记录下来,缺少全面从工程的前期、中期和后期等各环节进行拍摄,形成声像档案。

1.3 制度不落实、管理不规范

对于声像归档的收集范围、移交时间等没有制定符合医疗机构档案管理模式的具体要求,且归档不及时,部分声像没有附加文字说明,或者有些说明不是缺时间就是缺内容。久而久之,面对一堆照片或影像,没有人能说清来龙去脉,给日后查找利用带来诸多麻烦;由于医疗机构中能形成声像档案的部门许多,出于使用便利,加之声像档案载体材料越来越轻便,许多声像形成部门,不愿将其移交给档案部门管理,对声像资料任意处置,致使声像损伤或丢失。

2.医疗机构声像档案创新管理对策

医疗机构声像档案是医疗机构前进和发展的见证者,它不仅可以记载历史,更重要的是反馈信息,提供利用,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医疗机构档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要做好医疗机构声像档案管理工作,促进医疗机构档案事业的发展,必须探索一条适应医疗机构声像档案管理工作发展的新思路,力求使声像档案在医疗机构的发展中发挥更多的作用。

2.1 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声像档案收集管理开发利用制度

由于医疗机构声像档案工作具有内容繁杂、部门众多分散、专业性技术性强、保管要求及机密程度高低差异等特点。因此,应建立符合医疗机构实际情况的声像档案收集管理开发利用制度,并在工作中不断加以完善。其中,建立和健全声像档案收集制度尤为重要。医疗机构临床医技各科室、医疗机构行政管理及后勤等各部门、医疗机构各级领导、各科室干部和医护技术人员,都或多或少地形成各类声像档案,而管理部门的分散性却是影响声像档案的齐全完整收集的重要影响因素,这就需要建立健全有效的声像档案传递、登记制度,实现动态管理,一旦发现遗漏丢失,及时查找补救,确保声像档案材料的完整性。

2.1.1 明确医疗机构声像档案收集范围及收集方法

凡在医疗机构日常工作中形成、真实反映本院各项工作活动情况并有考察与利用价值的磁盘或光盘等均为收集对象。一是文体文件:重点是通过计算机文字处理形成的正式电子文件;二是通过数码相机拍摄的图像文件;三是各种会议或重要活动通过视频设备拍摄的动态图像文件;四是多媒体文件。在医疗机构档案工作实际中,推荐以下四种声像档案采集方法:①一般采集;②定期定向采集;③重点采集;④专题采集。

2.1.2 健全医疗机构声像档案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强化规范管理,对产生的声像材料从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借阅作明确规定、统一管理,防止分散流失。设立统一数据库,方便各部门使用和下载各类照片及音频、视频资料。明确任何人不得将形成的声像档案据为己有,声像档案人员岗位变动时,严格办理移交手续,避免流失。实行分级管理,对珍贵的历史资料列为保护范围。医疗机构组织重大活动、会议,档案人员应全程参与,负责摄影录像的人员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各类档案的收集归档工作,以确保重大活动产生的声像档案完整、集中统一。

2.1.3 确保声像档案制作齐全,规范声像档案的整理、分类、编目

声像档案管理人员要懂得拍摄技术,经常深入科室,及时发现有价值的声像材料并收集,对重要资料打破常规随时归档。基建项目类声像档案,要参与到“四同步”中去,提前介入,把档案管理渗透到基建项目建设管理全过程,才能对医疗机构原貌的拍摄范围把握准确。重要活动做好周密的摄影计划,活动结束后,参与录像、摄影人员及时将形成的各类声像材料向专职档案人员移交。规范声像档案整理,底片、正片、文字说明三部分要完整,综合运用时间、地点、事由、人物、背景、摄影要素等。

2.1.4 实现医疗机构声像档案数字化

采用现代化的设备对档案进行管理和开发,逐步实现文件形成电子化、文件传递网络化、文件存储数字化、文件管理动态化的现代化管理方式,是今后医疗机构档案管理必然的发展趋势。当前,医疗机构档案管理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一方面,医疗机构档案门类较多,尤其较繁忙的医疗业务活动,须保留大量的业务归档材料,如病案、影像资料,每年几万份,全部以传统的方法贮存,占有很大库房;另一方面,高科技的发展,也使档案载体更加丰富多样,大部分医疗机构已经尝试应用电子病历。

2.1.5 积极开发声像档案的利用价值

①凭证价值:俗话说:“空口无凭,立字为证”,相对声像档案来说,这个“字”就是原来的形、声、像。

②教育价值:开发声像档案,制作宣传画廊、宣传片等,作为医德医风教育的生动教材,寓教于乐,可有力地推动了医疗机构精神文明建设。

③媒介价值:声像档案的参考价值、凭证价值,通过开发可以转化为媒介价值,从而承担社会功能。

2.2 建立医疗机构档案与其他信息管理融合的一体化管理模式

医疗机构运作和管理的过程是一个获得信息、处理信息、利用信息的过程,医疗机构作为一个综合的管理系统,档案管理系统就是一个信息资源子系统。将这个子信息资源系统融入医疗机构整体信息化工作中,将信息科与综合档案室合并,实行信息、档案管理一体化,建立一个结构合理、功能齐全、高效的信息中心,形成更具有综合效益的资源库,就可适应当前医疗卫生部门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主要可以实现以下目标:

2.2.1 能充分发挥信息整体效能

医疗机构实行图书、情报、信息、档案管理一体化,不是简单地把信息科和档案室两个科室合并起来,而是围绕着实现优质服务这一中心从实质上下工夫。这样做有利于档案信息管理人员熟悉医疗机构各部门业务流程、掌握现代信息技术,使医疗机构各部门蕴藏的丰富档案信息资料交流畅通,发挥医疗机构信息的整体效能,更好地为医疗机构各项工作服务。

2.2.2 充分实现医疗机构电子计算机联网

信息、档案一体化管理有利于统一规划、统一收集整理、加工统计有关信息,统一目标体系。统筹各类信息结构,不仅便于检索、利用,更重要的是形成医疗机构管理、病案统计、财务、档案、人事、药房和图书管理等一个大系统,进而形成医疗机构管理系统化,并电子计算机联网,为实行信息资源共享打下良好的基础。

2.2.3 为医疗机构将来实现高效管理的体制改革服务

实行信息科和综合档案一体化管理,不但可精简机构、减少开支,又能充分发挥信息管理功能,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财尽其力。所以,实行信息、档案一体化管理是完全符合医疗机构当前的体制改革要求的。医疗机构要将档案信息资源网络的规划、设计、管理和运行纳入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实施。

3.结束语

总之,医疗机构的声像档案可作为医疗机构前行和发展过程中的重要见证者,它不仅只是记载了历史,更为重要的是可以反馈的信息,给予利用,为院领导相关决策提供依据。因此,我们必须提高对声像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不断创新声像档案的管理方法,合理的去开发以及利用声像档案,使其更好地为医疗、教学、和科研服务。这对于医疗机构的未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医疗信息管理部门范文第4篇

关键词:医院 物价工作 管理水平

中图分类号:F23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4)03-122-02

医院物价管理是指遵照国家价格管理相关政策对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收费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包括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疗仪器设备、专业技术设施等。它是国家价格管理的一个分支。医疗服务的价格是上述形式中的国家统一定价。在医疗机构所涉及的每一项收费都以国家制定的价格标准做为依据。如何让患者放心就医、明白消费、营造医患之间相互信任、相互理解、温馨和谐的医患关系,让他们在享受到放心、舒适、温馨、有效的医疗服务的同时,也同样感受到诚信的价格服务,是我们物价管理部门一直思考的问题。为此,笔者拟针对进一步加强医院物价管理和环节控制工作进行探讨。

一、健全医院物价管理组织机构

1.建立由医院负责人、价格管理部门、相关医药物资采购部门组成的医院价格管理系统,科学规范管理、合理约束医疗服务成本。医院成立价格管理委员会,在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处(科)下设医药价格管理部门,确定一名处(科)领导主管该项工作。委员会成员应由主管院领导、价格管理部门人员及医务、护理、医保、监察、采购等职能科室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本单位价格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决策以强化物价管理和环节控制。其主要职能:(1)根据国家价格管理部门有关价格管理的政策规定,研究和制定医院医药价格管理制度、评价指标及奖惩条例,并负责组织实施;(2)对医院执行价格政策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评价;(3)讨论、确定医院收费管理机制等重大事项。

2.医院价格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1)负责全院的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医用耗材价格管理及项目成本测算等工作;(2)负责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和新技术、新疗法在进入医院过程中涉及价格管理的相关工作;(3)指导科室正确执行医药价格政策,并监督、检查各科室执行情况;(4)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医药价格政策法规,审核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药品价格及医用耗材价格。根据国家医药服务价格政策的变动,及时调整医院价格信息管理系统的价格标准;(5)定期对门(急)诊、住院患者费用等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科室,对不规范收费行为及时纠正;(6)负责医院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及备案工作;(7)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价格公示,在医药价格变动时要及时进行调整公示;(8)接待医药(服务)价格咨询,处理医药(服务)价格投诉;(9)对兼职物价管理人员等进行价格政策(业务)培训和日常工作的指导;(10)协助、配合上级部门的医药价格检查和相关调研;(11)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各种医疗成本调查、统计工作,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提供真实可靠依据。

二、环节控制

1.医药价格信息调整管理制度。(1)医药价格信息调整包括新增信息和更新信息;(2)医药价格信息指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和其它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四大类信息;(3)医药价格信息的调整必须有政策依据;(4)按规定单独可收费医用耗材在市场价格发生变动或项目增减时,实施医药价格信息调整;(5)实施价格信息调整必须有两人或以上专职医药价格管理人员共同实施;(6)医药价格调整要严格按文件规定时间执行。

2.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报管理制度。(1)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是指尚未列入浙江省现行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收费文件、临床确需开展并须单独制定收费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2)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的原则。一是及时性原则;二是真实性原则;三是实用性原则;四是重要性原则。(3)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在上报审批期间一律不得收费。

3.建立价格公示制度。医院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可选用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价目本等方式公示价格,并公布本院及上级价格举报电话。医疗机构应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等费用清单。(1)门(急)诊费用清单内容包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药品、医用材料的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2)医院在患者出院结算时,向患者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清单。(3)医疗机构应该为患者提供多种形式的医疗费用查询服务,并明确告知住院患者费用查询方法和方式,住院患者可在病区护士站、住院费用结算部门查询一日住院费用及总费用。(4)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药品、医用耗材的价格发生变动时,医院要及时调整公示内容。

4.医疗收费自查制度。由医疗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并组织实施。(1)自查要求:年度计划;定期总结;记录自查执行人、时间、被查科室、检查内容、问题、原因分析、整改建议。(2)自查方法:住院病人实时监控;门诊费用票据;出院病历抽查;执行新政策。(3)自查内容:医用材料库、药品目录库、诊疗项目库、价格公示制度、每日清单制度。

5.医药价格投诉管理制度。(1)投诉的处理应本着“以病人为中心”,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投诉人。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投诉有接待、处理有程序、结果要有反馈。(2)对情况复杂不能当场解决的投诉,填写《医院投诉受理登记表》,经调查、核实,在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处理意见回复投诉人并记录。(3)定期召开会议,对投诉内容进行分类整理,分析产生价格投诉的原因,确定管理环节中存在的缺陷和漏洞,提出改进方案,并加强督促落实;通报相关部门并报送相关院领导。

6.医药价格政策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医药价格政策的文件专卷保存。对医药价格管理过程中的基础数据、专家意见、相关方面建议、内部讨论的会议纪要等基础资料,要做到记录完整、专卷保存。医药价格档案管理目的:(1)为医疗机构执行医药价格提供标准;(2)为处理价格咨询、投诉和评判价格违规行为提供充足的依据;(3)保持价格管理工作的连续性,提高工作效率;(4)在医药价格管理工作中承前启后,对促进医药价格管理,提高价格管理水平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7.信息化管理。(1)建立健全价格管理信息化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与权限,确保计算机软件系统操作与维护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与安全性。(2)进行医药价格调整时,系统必须有调整记录。加强对数据处理过程中修改权限与修改痕迹的控制。(3)加强医药价格电子信息档案管理,包括电子文件(文档)的存储、备份及保管。

参考文献:

[1]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百度文库,2012.12.23

[2] 陈飞.公立医院要设价格管理委员会.健康报,2011.5.30

[3] 胡小君.对医院物价管理工作的点滴思考.卫生经济研究,2012(12)

[4] 黄河.对医院收费管理的探讨.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2(9)

[5] 李,张亦筑.公立医院将成立价格管理委员会.重庆日报,2011.5.31

[6] 刘惠娟,劳幼华.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面临的矛盾及对策分析.中国卫生经济研究,2011(7)

[7] 肖俊震.加强价格管理提高服务意识.管理与教育,2009(29)

医疗信息管理部门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和科学管理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为目的,以推进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使用、财务监管信息化建设为着力点,加强信息标准化和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整合优化各类卫生资源,逐步实现卫生信息互联互通高效,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难问题。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多种方式投资建设。卫生行政部门、公立医院、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医疗保障机构和医药管理机构为实施主体;具备专业能力的咨询公司、软件公司、网络提供商、设备供应商为建设主体。

(二)因地制宜、分期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总体规划,先行试点、分步实施、逐步完善。

(三)联合共建、优势互补。建立由相关部门、用户单位、建设单位共同参与的协调管理机构,实现联合共建、优势互补。

(四)统一标准、保障安全。采用国家和卫生部公布的最新信息技术标准,制定标准化技术政策,规范顶层标准体系,逐步形成系统数据整合与管理标准体系,采用安全交换和控制技术,实现信息资源整合管理、访问控制和信息安全。

(五)整合资源、拓展功能。在充分利用整合现有资源基础上,实现信息共享,拓展服务功能,使用户能够在权限范围内各取所需,发挥信息资源的最大效益。

三、总体目标

按照区域卫生管理理念,采用先进成熟的信息技术,通过2-3年努力,建成系统安全、运行通畅、标准统一、应用全面、管理规范、资源共享的市、县(市、区)、乡镇(街办)、村(社区居委)4级卫生信息化网络体系,基本实现医疗服务数字化、公共卫生管理网络化、信息服务智能化、卫生管理电子化、安全保障一体化战略目标,开创全程终身式健康服务和现代化医疗卫生协作管理新模式,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四、主要内容

(一)建立和完善全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体系1.加强基层网络建设。基层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部《健康档案基本架构与数据集标准(试行)》、《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指南》等相关标准,为区域内每个居民建立统一的健康档案,记录居民从出生到死亡的生命全过程。并以居民健康档案为基础,以满足业务需求为目的,建立集基本医疗、基本保健和卫生管理为一体的信息系统。2.推进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制定数字化医院信息体系基本框架、信息交换平台结构、信息交换基本数据集和接口标准、医学术语集、医院信息编码标准等信息技术标准体系。推进以医院管理和电子病历为重点的信息系统建设,规范诊疗护理行为。建立门诊、住院、药品管理系统,医生工作站,检验、影像、心电等临床信息系统,提高医护人员工作效率。探索各级医疗机构之间双向转诊、协同诊断等协作机制。完成医院行政、人事、财务、后勤以及绩效管理等事务数据集成,为实现区域协同医疗和推行“就医一卡通”奠定基础。3.建立全市统一的社区卫生信息系统、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和慢性病管理等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实现与现有公共卫生系统(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慢病监测及死因报告系统、卫生监督系统、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出生证明系统)在市、县(市、区)级卫生信息平台的整合。4.加快卫生应急指挥与医疗救治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市级卫生应急指挥中心,建成音视频一体化信息平台,将疾病报告、医疗救治、卫生监督和各类卫生资源数据库有效整合连接并展现;医疗救治信息系统重点建设120车载视频和救治现场移动视频语音传输,提高实时指挥能力。

(二)建立面向市民的卫生服务门户网站和短信服务平台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实现卫生核心应用体系与对外服务贯穿,相关公告,采集公众意见及相关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与公众交流能力,使门户网站和短信平台真正成为政府、专业部门与群众沟通的信息桥梁;医药卫生服务信息(各类许可办理、预约服务、诊疗信息网上查询、接种短信提醒等),提供各类自助(门诊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等),推行“就医一卡通”,实现远程会诊和双向转诊,使医疗卫生服务更加方便群众。

(三)构建卫生信息数据中心和信息管理平台通过对区域内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业务和管理数据的采集、整合、利用,逐步实现区域内医疗卫生信息互联互通,卫生行政部门对各公立医院运行状况、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药品供应情况及不良反应实施监控,满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调度指挥和社会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政策制定需要,实现群众就医预约制、“就医一卡通”、病历终身制,最终实现医改目标。

五、实施步骤

(一)试点引路阶段(2010年8月-2011年8月)。以市人民医院和1个区的社区卫生和妇幼保健机构为试点,先行完成1家公立医院、10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以及50家社区卫生服务站信息化建设。逐步在全市建立统一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并实施规范管理。同时,构建区域卫生数据中心和信息整合平台,实施“就医一卡通”工程建设,实现试点医院与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建立“健康小屋”和公众健康信息服务平台,完成卫生服务门户网和卫生服务短信平台试点(包括网上门诊预约、诊疗信息查询),结合全市社区卫生和妇幼保健软件系统,开展短信接种提示等。为全市卫生信息化建设奠定良好基础。

(二)全面建设阶段(2011年9月-2012年9月)。对全市公立医院、公共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卫生监管机构等)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包括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信息化建设,实现医疗服务管理初步信息化。在区域信息管理平台基础上,实施卫生业务管理和区域内医院运营监管,实现与医保平台对接和业务联动、“就医一卡通”。

(三)稳步提升阶段(2012年10月-2013年10月)。扩展区域卫生信息化范围,横向覆盖所有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医药管理、行政管理等相关单位,纵向覆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4级机构,形成较为完善的医疗信息服务网络,实现本市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数据互联互通。

六、保障措施

(一)成立市区域卫生信息化建设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卫生信息化建设的组织实施;成立市卫生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医药卫生信息系统管理、运行和维护。

(二)发改、财政、卫生、人社、药监、物价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协调配合,在基建计划中安排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并确保足额到位;将卫生信息化系统建设、采集更新、运行维护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保障信息系统的正常使用和升级维护。信息化建设所需的硬件设备、网络设施以及软件系统采取招标方式面向社会进行招标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