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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实训总结

宪法实训总结

宪法实训总结范文第1篇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和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广泛持续深入进行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提高尊法、学法、守法意识,运用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充分落实依法治国的方略,促进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总局得到广泛宣传,全面推进总局的法治央企建设。

二、学习重点

(一)准确理解宪法确立国家指导思想的重大意义。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制定和实施宪法,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必然要求;我国现行宪法是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制定和不断完善的,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宪法修正案将确立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国家指导思想,使其具有宪法效力,意义重大。

(二)切实尊崇宪法、严格实施宪法,确保国企改革发展党建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要坚定不移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各项工作的根本遵循,结合国企改革发展党建实际,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真正学懂弄通做实;要坚定不移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切实强化党建工作责任制,持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坚定不移全面深化国企改革,着力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抓好布局结构优化调整;要坚定不移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在打好三大攻坚战中争当先锋表率,持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力推动创新发展,稳步提升市场化、国际化经营水平,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弘扬宪法,全体员工都要把宪法精神和要求贯彻到工作和生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

指出,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重大制度和重大事项,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总括性、原则性、纲领性、方向性。深入学习、全面掌握宪法的精神和内容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宪法与我们每一个公民的生活都息息相关,贯穿着每个公民从出生到死亡的一生,让宪法精神深入每个人的内心,成为每个人的信仰,成为指导我们工作和生活的精神动力和行动指南,这是宪法实施的应有之义。

三、学习形式

(一)加强学习培训。

各单位要把宪法及其他重要法律法规的学习纳入本单位党委中心组学习重点内容,列入党员干部年度学习培训计划,多次学,反复学,加强法治意识,提高法律素养。

(二)组织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

各单位要丰富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活动形式,采取专家培训、组织参观、知识竞赛、主题日活动、法治教育进社区等多种形式,宣传依法治企、合规经营、规范管理等理念,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维护宪法尊严。

(三)具体学习宣传活动内容及时间安排

1.7月上旬,向全体干部职工发放《宪法》读本(三级单位自行购买发放),号召全员积极开展宪法学习。

2.7月中旬局党委中心组扩大会议围绕宪法学习组织一期专题培训。

3.7月下旬组织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开展一次宪法知识答题活动;

4.8月,面向全员举办“学宪法、讲宪法”征文活动。

5.7月中旬至8月中旬,利用企业微信平台进行5次以上宪法知识宣传活动。

6.发挥自办刊物的阵地作用,连载宪法及其相关知识,深入宣传普及宪法知识。

7.12月上旬,举办“12·4”宪法主题日活动,组织一次参观学习活动。

四、组织保障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各单位要对宪法及宪法修正案的学习作出具体安排和部署,根据各单位的工作实际,采用多种形式组织学习,注重学习效果,把学习活动引向深入。坚决避免照本宣科的学习,避免不求实际效果,避免形式主义。

宪法实训总结范文第2篇

一 

我国1954年宪法是一部好宪法,是我国第一部崭新的社会主义宪法。 

首先,它从宪法的角度总结了历史。 

一是总结了旧中国的历史。在旧中国,无论是晚清统治、民国时期军阀统治还是蒋介石的反动统治,都根本不要宪法,它们代表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利益,从本质上是欺凌和压迫广大人民的,所以连资本主义民主的宪法都不要。只是当它们的统治垂危,难以继续维持下去时,才不得不匆匆忙忙制定宪法,以欺骗人民,苟延残喘,但终于为人民所唾弃。如清朝在其行将崩溃时,才于1911年9月公布其最后也是唯一的《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规定“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1914年5月公布的袁世凯的《中华民国约法》规定了总统制,将行政、立法、军事等大权集于总统一身,也就是集于他一身。1923年10月公布的曹锟宪法许多内容都抄自袁氏约法,赋予他这个贿选总统以巨大的权力。1946年蒋介石为了挽救其行将崩溃的反动统治,在南京召开伪国大,制定了《中华民国宪法》,将权力集于蒋介石一人身上。这些宪法的结局充分说明,在我国,任何逆历史潮流而动的道路都是行不通的,只能遭到人民的反对。走历史必由之路——社会主义,这就是旧中国历史的总结。 

二是总结了革命根据地建设的宝贵经验。1954年宪法特别注重对革命根据地建设经验的总结。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召开了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这对加强根据地建设、发挥劳动人民的积极性有重要意义。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参议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对巩固和发展根据地,团结各阶级、各抗日党派进行抗日战争,起到了重要作用。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确认了新民主主义的政权形式——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参议会),这些宪法原则不但巩固了新民主主义政权,推动了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也为新中国成立后制定宪法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三是总结了建国后社会改革、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等方面的成功经验。1954年宪法不但是建国前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建国后成功实践的总结。新中国成立后实现国家的独立和统一,结束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中国人民终于站起来了,国民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人民的劳动热情和积极性空前高涨,这些事实证明社会主义是中国唯一的道路。 

其次,它把原则性和灵活性有机统一起来。 

原则性基本上是两个,即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即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代表大会制,提出要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即逐步实现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向社会主义过渡。这种过渡不是在全国、在一天早晨一切都实现社会主义,而是要逐步去办,这就是灵活性。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是1954年宪法的一个重要特点。 

二 

我国宪法的发展也经历了曲折的过程。1975年宪法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存在严重缺点,1978年宪法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也未完全摆脱“文化大革命”的影响。1982年12月通过的现行宪法,则是建国以来最为完善的宪法。 

现行宪法继承了1954年宪法的优良传统。1980年至1982年修改1978年宪法时,由于1978年宪法受历史条件的限制,缺点较多,所以修改宪法的工作实际上是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进行的,现行宪法继承了1954年宪法的优良传统。例如,关于1982年宪法是否应当有序言,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曾起草了两个方案,一是有序言的方案,二是没有序言的方案。后来对两个方案进行了比较,认为有序言的方案便于叙述一些经验和内容,条例上比较恰当;没有序言的方案则不便于规定非条文化的内容,而且序言的内容放在条文中,有的内容也不好写。考虑到1954年宪法有较好的序言,序言规定了宪法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是宪法的灵魂,因此现行宪法决定增写序言,继承1954年宪法的传统。又如,对于如何表述我国的“国体”,修改宪法时有许多不同意见,现行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也是继承了1954年宪法的传统。再如,关于我国的政体、国家主席制度和检察院的恢复等,都是对1954年宪法的继承。 

现行宪法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又有很大的发展。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现行宪法序言增写了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根本任务,增写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增写了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现行宪法还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具体化、法律化,增写了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吸取“文化大革命”的严重教训,对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作了许多新的规定,增写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对人身权利和自由作了具体保障。宪法还增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内容,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加强了它的组织,县以上人大设立常委会,加强地方政权的建设,设立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设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等,这些内容都是1954年宪法中所没有的,是对1954年宪法的重大发展。 

现行宪法体现了改革开放的方针。在序言中规定“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在第14条规定“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对于国家机关,宪法提出要实行精简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特别是在宪法第1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在宪法中这样公开地宣告对外实行开放,在世界各国宪法中是罕见的。总之,我国宪法规定的指导思想、根本任务、国体、政体、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开放、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一国两制等,都体现了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三 

1982年宪法通过以后,22年来又经过四次部分修改,共通过修正案31条,加入了许多新的重要内容,将党的几次代表大会总结的成熟的基本经验、重大理论观点和方针政策写入宪法,使宪法更符合实际,更加完善,闪烁出与时俱进的光辉。 

增写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大意义。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全党全国人民集体智慧的结晶,将它们作为指导思想写入宪法,表明了宪法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说明它们不仅是党的指导思想,而且是国家的指导思想,它们作为全国人民继续团结奋斗共同的思想基础,是全国人民团结前进的强大动力,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法律保证,体现了我国人民的共同意愿和党的主张的统一;将它们写入宪法,指导我国的发展,决定着我国发展的方向、前途和命运。 

规定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重要意义。宪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就回答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宪法应当确立什么样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问题,明确了如何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问题,从而使我国的经济蓬勃发展,国家面貌日新月异。宪法还规定在发展物质文明的同时,要发展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使三个文明协调发展,体现宪法对政治文明的重视,将更好地全面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鉴于“文化大革命”的严重教训,宪法序言规定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第5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等社会主义法制原则。1999年宪法又增写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容。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依法治国将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结合起来。这就牢固地确立了法治的宪法地位,对我国国家和社会生活有重大影响和意义。20多年来我国的立法工作蓬勃开展,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依法行政取得重大进展,司法公正也取得一定成绩,法律意识逐步深入人心。 

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和原则,现行宪法对此作了充分的实事求是的规定。今年修改的宪法增写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的内容,可以说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一个飞跃,它将极大地增强人们对保障人权和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的认识。国家将用立法和其他措施来贯彻宪法的规定,这将极大地有利于保障人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合法的私有财产权,更好地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促进我国的民主政治生活和经济建设的发展。 

宪法实训总结范文第3篇

一个国家实行宪政的历史浓缩着这个国家民主政治的发展史和其法制建设的历史。新中国成立40余年的社会主义宪政史,既书写了她民主政治与法制建设的崭新历史篇章,也留下了发人深省的足迹。

本书以《共同纲领》和新中国四部正式宪法的酝酿、产生、发展及其历史作用和命运为主线,紧扣它们所处的各个时期的政治、经济发展变幻的历史风云,描绘出40多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政发展的曲折而豪迈历程,展示了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宪政的必由之路,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中国民主宪政的发展进行了大胆探索,在新的高度和视角上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若干重要经验和教训。全书内容新颖、资料丰富、体例清新、文笔生动、思辩深遂,是一部研究中国宪政史的上乘之作。

丛书前言

古老的东方有一条龙,她的名字就叫中国。

现时代的东方有一头醒来的睡狮,她的名字就叫中华人民共和国。

打从中国两字之间多了“人民共和”几个字,一个崭新的时代——人民掌握自己的命运的时代使开始了。

于是,便有了许多新的、曲曲折折的故事;便有了人们评说自己的创造的权利;便有了“本朝人不写一朝史”的历史惯例的结束;也便有了摆在读者面前的这套“当代中国国是反思丛书”。

在古老的罗马神话中,门神雅努斯的脑袋前后各有一副面孔,可以同时看着两个不同的方向。一面明察过去以汲取历史教训;一面展望未来予人以美好的憧憬。唯独无暇顾及最有意义的现在。结果,雅努斯未能屁护一度强大昌盛的罗马帝国,留下的只是断壁残垣。丛书立足今天,反思既往,“悟已往之不谏,知来者之可追”。从提示历史的真谛中探寻今天改革的道路和通向理解未来的途径。

当我们反思既往的时候,特别当我们带着沉痛的心情审视某些“荒唐事件”的时候,我们的耳畔经常响起中外哲人们的“箴言”:

“后之视今,亦犹今之视昔。”(王羲之)

“就一切可能来看,我们正差不多处在人类历史的开端,而将来会纠正我们的错误的后代,大概比我们有可能经常以极为轻视纠正认识错误的前代要多得多。”(恩格斯)

由此,我们不敢以轻率的态度而以严肃的态度对待历史;我们不敢以戏谑的态度对待历史的过错。我们对一切创造历史而非戏弄历史的人们抱有深深的敬意。我们的丛书是献给一切在当代中国历史舞台上扮演过或正在扮演正剧或悲剧的角色的人们的。

刘德福

谢春涛

1993年1月

自序

新中国宪政建设几十年来所走过的风雨历程是不平凡的,既曲折、艰辛,又豪迈、雄浑,而且总是在不停息地追寻,即不断追寻和探索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宪政之路,以便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创造最重要的条件。因为:宪法作为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人民的权利证书,是政府权力合法化的最高根据,所以法治国中的法律至上,首先就应表现为宪法至尊。因此,搞好宪政建设,对于搞好一个国家的民主和法制建设,具有首要和关键的意义;而人民共和国的宪政历程堪称是其民主和法制建设发展过程的一个缩影;同时,宪政作为宪法和宪政精神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和体现,乃是宪法的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综合反映。

所以,本书的写作动机和宗旨就是:以所展现的共和国宪政历程为聚集点,力求从一个新的高度和深度来总结和概括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经验及教训,以此作为纪念现行宪法颁布10周年奉献的一份礼品。

现行宪法(即“八二宪法”)的颁行表征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新时期的胜利进程,它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胜利,推动着中国社会从人治向法治的转折。虽然这是一个十分复杂而艰难的过程,但却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在当代,法治、民主和文明这股时代潮流,是世界各国在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都不可回避的。然而现行宪法的诞生实属不易;它的有效实施和进一步完善也非等闲——前者已付出代价;后者正待努力。本书就是为此而作出的一种尽可能忠实的记载和理性分析,使之既不挠开其悲壮之处,又不减淡其奇功伟绩,同时努力以探索的眼光来进行反思和审视,包括对一些重大历史问题的评价。所以,本书并不是在作结论,而是想开辟一种“国是反思”的新领域和视角,而它有待于专家和读者们来认定。愿我们对共和国宪政的反思与回顾,能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提供若干有益的鉴戒和值得深省的教益。

文正邦

1992年6月30日

引言

毛泽东指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①”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而且,严格意义的宪法是与近代资产阶级民主制和法治同时产生;现代法治应与宪政同一涵义。因此,可以说,宪法是民主与法治的集中、概括、联结部和统一体。法治是宪政之纲,民主是宪政之魂。在近现代社会,共和国首先是实行宪政的国家,正如卢梭所说:“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无论它的行政形式如何——我就称之为共和国②”而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就是民主为本、法律至上、宪法至尊。然而世界各国所实行的宪政和法治在阶级基础,实际内容和实现过程上都迥然不同,其民主的性质和实现程度也有差别。一个国家实行宪政的历史既浓缩着这个国家民主政治的发展史,又浓缩着它法制建设的历史。

中国近现代的宪政史③是中华民族奋力从贫弱走向自强的历史,它蕴含了多少辛酸血泪和惨痛教训;而新中国成立以来40余年的社会主义宪政史,既书写了崭新的历史篇章,又留下了发人深省的足迹。

且不说从戊戌变法中资产阶级改良派倡言的君主立宪的破产,到民国初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被窃国大盗所撕毁;更不用说逊清末叶的“预备立宪”以及后来的北洋军阀门的一幕幕“立宪”骗局。令人感叹的是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一生追求民主,舍身缔造共和,衷心企盼宪政。他在完成推翻帝制,创立民国的伟业后,曾预言浩浩荡荡的民主大潮;他的《建国方略》所构想的“民国三阶段”的最后一个阶段就是“宪政时期”。但是,后来蒋介石国民党搞出来的“五五宪章”却并没有给中国人民带来民主,而是对国民党法西斯一党专政统治的一种粉饰。更有甚者,国民党政府为了维护其摇摇欲坠的统治,加紧镇压人民群众的反抗和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斗争,继1947年7月出台《勘乱总动员令》和《动员勘乱完成实施纲要》之后,又于1948年4月通过了《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实行所谓“非常时期的宪政体制”,这真是对民主的讽刺!而1946年出台的《中国民国宪法》及1947年召开的所谓“行宪国大”,竟成为了国民党在中国大陆统治总崩溃的一曲挽歌。直到1991年5月1日台湾当局才宣布废除“临时条款”,终止“动员戡乱时期”。所以,台湾出版的一部宪法学著作中有这样的慨叹:“没有一个国家的宪政象我国的宪政这么多灾多难。那就是,在国难重重中酝酿和准备宪政,在炮火下制定和实行宪法”④。宪政在国民党手中真是命运多舛。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毛泽东最伟大的历史功绩之一就是立足于世界东方,把马克思的无产阶级革命论发展和实现为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把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发展和实现为人民民主专政。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高举争取人民民主的大旗,为致力于新民主主义的宪政运动而斗争,先后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在革命根据地里制定和施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和《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等宪法性文件。抗日战争胜利后,解放区又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华北人民政府施政纲领》等。从民主政权建立时起,共产党就不懈地进行着宪政尝试。在国民党统治区,还为召开各党派和社会贤达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争取民主的宪法而努力。这都足以表明了中国共产党为实现人民民主而不懈斗争的真诚愿望,而且共产党还曾把这种新型的民主作为建设新中国的立国支柱之一。在延安整风中,毛泽东把郭沫若所著的《甲申三百年祭》列为全党干部学习的文件之一,他自己在读过此文后写到:小胜小失败,大胜大失败,何以如此?陈胜、吴广、李自成、洪秀全……。1945年7月黄炎培造访延安,向毛泽东提出了同样的疑问:历代王朝几经更选,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大凡事业初起之时,面对艰难困苦,只有从万死中觅取一生,因此没有一事不用心,没有一人不卖力。一旦功成业就,难免就惰性发作,所以“政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荣取辱”的也有。如何摆脱这恶性周期率?希望共产党能找出一条新路。毛泽东显然已经过深思熟虑,微笑作答;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那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也许毛泽东和黄炎培在熟读史书时亦仔细体味过唐朝名相魏徵的忠言:“善始者实繁,克终者实寡。岂取之易,守之难乎?盖在殷忧,必竭诚以待下;既得志,则纵情以傲物。竭物,则吴越为一体,傲物,则骨肉为行路。”看来,黄炎培与魏徵之忧患同在,毛泽东以史为鉴决心使共产党人摆脱这恶性周期律。这将是革新人类历史的创举。

正因为如此,伟大的历史新纪元的开始——新中国的诞生,就是在民主程序的基础上(1949年9月21日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并通过宪法性文件(9月29日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同时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而于10月1日正式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新政协的召开和《共同钢领》的制定与颁行成为新中国宪政建设的奠基礼。因此,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就出现了“立宪治国”的良好开端——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即一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五四宪法”,正是建国之初至50年代中期我国社会各方面繁荣兴旺的重要法治保证。作为创建新中国和开展社会主义改造的法制总结的“五四宪法”,不仅其本身是中国法制史的里程碑,而且其起草和讨论过程也成为新中国最大规模和最有实效的一次全民法制教育和宪法教育运动,毛泽东关于该宪法草案的讲话,也成为他最为精辟的一次法治思想的表述。

然而,新中国宪政建设的历史不能不与中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历史命运紧密相联。正象民主革命我们要付出惨痛的代价从“左”倾和右倾机会主义错误中换取正确路线的胜利一样,探寻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客观规律我们也付出了高昂的学费。而由于封建主义的沉重历史枷锁和小农经济的牢固社会基础,使“左”的错误和人治思想更易通行。中国的宪政建设从50年代后期开始到70年代也经历了十分艰难曲折甚至悲壮的历程。“法律虚无主义”的冲击使宪法成为一纸空文,专制主义的肆虐使宪法的法治原则和民主精神荡然无存。那不堪回首的“文革”十年内乱,民主的异化物,法制灾星——“大民主”,把中国社会推向了疯狂的无序状态,乃至国家主席的人身和人格都得不到宪法的保护。握着精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哪怕他义正辞严欲以宪法来保护自己,也依然被造反派们“彻底打倒”,并被“踏上千万只脚”!而“文革”临近尾声之时,延迟多年后召开的四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七五宪法”,就象文革中党的“九大”通过的新党章一样,乃成为“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和实践的忠实记录。

随着“文革”劫难的终结,特别是随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胜利召开,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以及宪政建设都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崭新局面。但是,这一历史转折的实现和新的历史任务的完成都决非易事,所以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七八宪法”就是带着“文革”的痕迹来宣示和迎接伟大的新的历史时期的。只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真正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并召开了开创新局面的党的十二大,在这种历史背景下,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八二宪法”才真正成为全面开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的总章程。它是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史上又一里程碑,其全民讨论和学者参与的程度,以及所引起的人们的参政议政热,都是多年来未曾有过的。表明了痛定思痛之后,中国人民对民主和法制的热切渴求以及公民的主人翁意识的觉醒。

我们欣喜地看到,改革开放的十余年来,中国宪政建设围绕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中心,在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扩大和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各项权利,吸引人民群众和各民主力量参政议政,加强宪法的实施以及加强国家机构建设等方面取得了历史性的进展,书写了社会主义宪政建设以及民主、法制建设的绚丽篇章。但是,时代前进的步伐不断加快,对制度建设的要求也愈高,不断深化的经济、政治体制改革都对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提出修宪的问题乃是不可避免的,然而卷入修宪浪潮中的既有人们冷静的理性思考和正确结论;又有某种狂躁的自由化思潮和言论。新宪法面临着对其价值的诘问和再思考。另一方面,随着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地位之确立,就必然要求真正发挥出它的效力和功能,因此行宪问题,包括宪法的有效实施,违宪监督、宪法诉讼和救济,以及宪法原则的具体化和宪法规范的配套建设等都被提上了日程。足见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之任重而道远。

而进入90年代和面临世纪之交,时代既赋予中国宪政建设以进一步发展的机遇和条件,又使它面临一系列挑战和难题。诸如人权的宪法保障,“一国两制”的逐步实现,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展开,完成从人治到法治的真正转轨等,其目标指向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宪政。这是需要我们不只一两代人的坚韧努力才能完成的历史重任。

本书通过对建国40年多来曾有过的五部宪法性文件的酝酿、产生、发展过程以及其各自命运的历史考察,勾画出我们人民共和国40多年来有关宪政建设的风风雨雨的曲折艰辛而又光荣豪迈的历程,从而力求揭示和探寻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客观规律,总结其中所蕴含的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经验和教训,以期能对读者有所启迪。

①《毛泽东选集》第二卷第690页《新民主主义的宪政》。

②卢梭《社会契约论》第31页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宪法实训总结范文第4篇

关键词:清末、立宪思潮、宪法、民主

一、清末的立宪思潮

近代历史时期是中国社会变革最剧烈的时代,也是社会思潮最为活跃的时代,在各种思潮中最重要的是立宪思潮。所谓立宪思潮就是指一些具有近代意识的地方督抚、洋务派官僚和资产阶级改良派,强烈要求加快社会改革的步伐,仿照欧美和日本实行立宪政治的呼声而形成的社会舆论。

立宪思潮有其积极的作用:①促进了民众的觉醒,使国人睁眼看世界,探索救国救民的真理;禁烟英雄林则徐等人很注重刺探西事、翻译西文,从中西对比中寻求启迪和出路。②激发了人民的爱国热情,鸦片战后,中国迅速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多少优秀儿女、仁人志士为了救民于水火,不惜抛头洒血、英勇牺牲。如康有为等人发动了“戊戌变法”。③客观上加速了辛亥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改革派大力宣传西方民主立宪思想,为辛亥革命的胜利奠定了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④推动了中国政治制度的近代化,尽管清末统治者多么想保留皇权,但也无法阻挡历史潮流,在国内外压力下被迫预备立宪,实行君主立宪制,否定封建专制。www.133229.cOM⑤推动了中国法制的近代化,沈家本、伍廷芳等法律大臣“师夷变法”,改革中国传统法制,制定一系列新法,确立了分权制衡等司法制度和原则。

二、旧中国的八部宪法

(一)、《钦定宪法大纲》

1895年中日甲午海战和1905年日俄战争,日本这个弹丸小国打败两个大帝国,使世人震惊,日本因君主立宪而胜,中俄两国因专制而败。这终于使清廷下决心立宪,于是派大臣赴欧洲考察,派幼童留学美国。1906年9月1日,清廷颁布了《宣示预备立宪谕》,设立考察政治馆(后改为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办事结构,进行了一些预备立宪活动,在中央设立资政院、各省设立咨议局,于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又名《皇权宪法》),作为今后的制宪纲领。《大纲》的主要内容是:①君主神圣不可侵犯;②君主独揽统治权;③臣民按照法律有应得的权利和义务。其突出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以继续维护封建专制为目的,从而激起人民的愤怒,也令立宪派大失所望。虽然《大纲》存在缺陷,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地位从此确定下来,这也是传统法律向近代转型的最明显标志。

(二)、《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预备立宪之初清政府采取无限拖延的策略,但摄于革命运动和为了拉拢立宪派,先出台立宪大纲,并于1908年宣布立宪以九年为期。民众对清廷预备立宪感到失望,于是爆发了武昌起义,改革派又乘机提出要推翻皇族内阁、强烈要求协定宪法,清政府为了渡过危机,于1911年临时炮制《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又名《妥协宪法》)。这部宪法虽然对民众有所让步,但仍然坚持在确保皇权的前提下实行君主立宪制,加上颁布得太晚了,已经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不能挽救清王朝灭亡的命运,并成为清政府预备立宪走向破产的记录。

(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911年10月10日,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两千多年的帝制,建立了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选举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1912年3月11日孙中山公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又名《五权宪法》)。五权是指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察权和考试权,这五权要受到国民选举权、创制权、弹劾权、复决权四权的制约,五项治权与四项政权的结合才是最理想的宪法。《五权宪法》共有“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院、法院和附则”7 章56条,内容主要有:①首次以根本法规定中华民国的领土疆域(包括外蒙古),对外维护中国领土完整,不容外敌侵犯;②规定了人民的权利义务;③规定了自由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④规定中华民国的国体;⑤规定《临时约法》的效力和严格的修改程序。《临时约法》虽然受到时代的局限,存在种种不足,但它对推动中国社会的近代化进程起到重要作用,孙先生一生企盼民主、舍身缔造共和,把《临时约法》视为中华民国的灵魂,为之倾注大量心血,并为之发动二次护法战争,这是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在立法活动中的一次重要实践。

(四)、《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北洋军阀袁世凯窃取政权后,为了早日当上正式大总统,胁迫国会违反制宪程序,先选总统后公布宪法。袁世凯以武力当上大总统后,开始有计划地破坏国会的制宪,既向国会提出扩大总统权力,缩小国会对总统的制约权利的“增修约法案”,并派员到国会陈述其对宪法起草的意见,但遭到国会的拒绝。1913年10月31日由国民党占优势的中华民国国会公布《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又称《天坛宪草》),它仍然保留了较多的资本主义民主共和色彩,尤其在政体上继承了《临时约法》的责任内阁制精神,因而没有达到袁世凯的目的。为使《天坛宪草》流产,袁世凯下令解散国会,《天坛宪草》被停顿。

(五)、《中华民国约法》

1914年3月18日,袁世凯成立约法会议,作为《临时约法》的修订机关,约法会议按照袁世凯提出的旨在独揽大权的增修临时约法大纲领七项,5月1日,袁世凯颁布《中华民国约法》,(又名《袁记宪法》)。《中华民国约法》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相比,有两个特点,一是实行总统制;二是取消国会,代之以立法院;《袁记宪法》所确立的是大总统专制独裁的政治体制。随后袁为了达到大总统终身任职并为其子孙世袭继承的目的,公布了《大总统选举法》,为其大总统终身制和世袭制提供法律依据,袁的最终目的是当上皇帝,1915年12月31日,袁世凯逆历史潮流而动下令改国号为中华帝国,以次年为洪宪元年,由于全国的反对,只当了83天皇帝的袁世凯在全国人民的一片叫骂声中病死。

(六)、《中华民国宪法》

袁死后,段祺瑞以国务院的名义通电全国,宣布奉袁世凯遗命,依《中华民国约法》,以副总统黎元洪代行大总统之职权。其意在拒绝恢复《临时约法》和国会。后在各方的压力下,段祺瑞政府被迫于1916年6月29日宣布恢复《临时约法》和旧《大总统选举法》。8月1日,国会复会,复会后两会继续讨论“天堂宪草”。1917年段祺瑞和黎元洪在是否对德参战问题上发生激烈矛盾。黎下令免去段的国务总理职务,段则唆使各省督军宣布独立。为解此危机,黎电召安徽督军张勋入京调停。6月,张勋率辫子军入京,逼黎解散议会并扶持清帝复辟。制宪活动又一次中断。

1922年第一次直奉战争爆发,直系战胜奉系,独掌北京政府,赶走由“安福国会”选出的大总统徐世昌,恢复黎元洪的大总统职务及被第二次解散的国会。1922年6月11日,黎元洪复职,国会也第二次复会,因到会议员人数较少,经常不足法定人数而无法开会,故国会于1923年3月第二次修改《国会组织法》。修改后的《国会组织法》降低了法定开会的人数和表决的法定人数比例。经此修改,宪法会议始得以召开,继续讨论“天坛宪草”。讨论期间,曹锟急于做大总统,将现任大总统黎元洪逼迫出京并辞职,采取贿赂手段当上总统,时人称“贿选总统”。10月10日曹锟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宪法典《中华民国宪法》,史称《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为:①中华民国的国体永远为民主共和国;②中华民国的政体为责任内阁制,但又有包含总统制的部分内容;③规定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以及地方自治制度。《中华民国宪法》是一部较完备的资产阶级宪法,但由于制定宪法的目的只在于使贿选合法化,立法程序又是非正常的,这就使该宪法的进步意义完全被抵消。1924年第二次直奉战争爆发,10月23日直系将军冯玉祥发动“北京政变”,软禁曹锟,《贿选宪法》也被完全抛弃。

(七)、《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1928年6月初,张作霖退出北京,途经沈阳皇姑屯时被日本人炸死,北洋军阀政府就此结束,历史进入了国民党统治时期。10月3日国民党中执委通过《训政纲领》,确立一党专政制度。蒋介石的强权政治引起国民党内部各派系的不满,并由此引发蒋与李宗仁、冯玉祥和严锡山等新军阀混战。为争夺法统,1931年6月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其主要内容有:①确立国民党一党专政制度;②规定了以国民政府主席为首的五院制政府体制;③规定了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④规定了以发展国家资本主义为主的基本经济政策;⑤规定了中央与地方均权以及县级实行自治的制度。

九一八事变后,民族危机空前严重,共产党与各界爱国人士均要求国民党结束训政,实行民主,团结抗日。国民党在各界压力下,于1936年5月5 日公布《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俗称《五五宪草》),其主要内容是:①确立五院制与总统实权制的政治体制;②在经济制度上实行“平均地权”与“节制资本”;③实行县级自治。由于日本人大举入侵,《五五宪草》尚未经国会正式通过就“夭折”了。

(八)、《中华民国宪法》

1945年抗战胜利后,国共两党签定“双十协定”,于1946年在重庆召开旧政协会议,确定了宪草的修改原则并把修正案提交国民大会。1946年6月内战全面爆发,国民党在未经政协讨论、没有共产党和民主党派参加的情况下,单方召开国民大会强行通过宪法修正案。1947年 1月1日国民党公布《中华民国宪法》,(就是现在的《台湾宪法》)。其主要内容是:①国民大会的职权被缩小,其创制权、复决权的行使被推迟;②在政体上实行总统集权制;③实行省、县两级自治;④为换取西方国家的支持,实行“尊重条款”的外交政策,损害国家与民族的利益。

总之,由于外国列强入侵加上国内军阀混战,旧中国虽然有过八部宪法,但有宪法无宪政、有人治无法治,立宪活动不是“流产”就是“夭折”,根本就没有条件实施,入主北京的军阀们上演了一幕幕“立宪”骗局,国民党蒋介石也没有给国民带来真正的民主。中国近代史是中华民族的耻辱史,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象我国这样多灾多难,走过漫长的艰难曲折的立宪历程。只有在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中国人民才得到翻身解放,当家作主,实现民主与法治。 参考文献:

1、卞修全《立宪思潮与清末法制改革》,[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5月版。

2、金贤亮、吴起伟《晚清预备立宪述评》,法律论文资料库。

3、文正帮《共和国宪政历程》,法律论文资料库。

4、吴家麟《宪法至上是建设法治国家之关键》载《法商研究》[j],1998年第3期。

5、邢知行《宪法变迁与宪法成长》,[m].台湾中书局印行。

宪法实训总结范文第5篇

关键词:清末、立宪思潮、宪法、民主

一、清末的立宪思潮

近代历史时期是中国社会变革最剧烈的时代,也是社会思潮最为活跃的时代,在各种思潮中最重要的是立宪思潮。所谓立宪思潮就是指一些具有近代意识的地方督抚、洋务派官僚和资产阶级改良派,强烈要求加快社会改革的步伐,仿照欧美和日本实行立治的呼声而形成的社会舆论。

立宪思潮有其积极的作用:①促进了民众的觉醒,使国人睁眼看世界,探索救国救民的真理;禁烟英雄林则徐等人很注重刺探西事、翻译西文,从中西对比中寻求启迪和出路。②激发了人民的爱国热情,鸦片战后,中国迅速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多少优秀儿女、仁人志士为了救民于水火,不惜抛头洒血、英勇牺牲。如康有为等人发动了“”。③客观上加速了辛亥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改革派大力宣传西方民主立宪思想,为辛亥革命的胜利奠定了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④推动了中国政治制度的近代化,尽管清末统治者多么想保留皇权,但也无法阻挡历史潮流,在国内外压力下被迫预备立宪,实行君主立宪制,否定封建专制。⑤推动了中国法制的近代化,沈家本、伍廷芳等法律大臣“师夷变法”,改革中国传统法制,制定一系列新法,确立了分权制衡等司法制度和原则。

二、旧中国的八部宪法

(一)、《钦定宪法大纲》

1895年中日甲午海战和1905年日俄战争,日本这个弹丸小国打败两个大帝国,使世人震惊,日本因君主立宪而胜,中俄两国因专制而败。这终于使清廷下决心立宪,于是派大臣赴欧洲考察,派幼童留学美国。1906年9月1日,清廷颁布了《宣示预备立宪谕》,设立考察政治馆(后改为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办事结构,进行了一些预备立宪活动,在中央设立资政院、各省设立咨议局,于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又名《皇权宪法》),作为今后的制宪纲领。《大纲》的主要内容是:①君主神圣不可侵犯;②君主独揽统治权;③臣民按照法律有应得的权利和义务。其突出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以继续维护封建专制为目的,从而激起人民的愤怒,也令立宪派大失所望。虽然《大纲》存在缺陷,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地位从此确定下来,这也是传统法律向近代转型的最明显标志。

(二)、《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预备立宪之初清政府采取无限拖延的策略,但摄于革命运动和为了拉拢立宪派,先出台立宪大纲,并于1908年宣布立宪以九年为期。民众对清廷预备立宪感到失望,于是爆发了武昌起义,改革派又乘机提出要皇族内阁、强烈要求协定宪法,清政府为了渡过危机,于1911年临时炮制《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又名《妥协宪法》)。这部宪法虽然对民众有所让步,但仍然坚持在确保皇权的前提下实行君主立宪制,加上颁布得太晚了,已经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不能挽救清王朝灭亡的命运,并成为清政府预备立宪走向破产的记录。

(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911年10月10日,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了两千多年的帝制,建立了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选举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1912年3月11日孙中山公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又名《五权宪法》)。五权是指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察权和考试权,这五权要受到国民选举权、创制权、弹劾权、复决权四权的制约,五项治权与四项政权的结合才是最理想的宪法。《五权宪法》共有“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院、法院和附则”7 章56条,内容主要有:①首次以根本法规定中华民国的领土疆域(包括外蒙古),对外维护中国领土完整,不容外敌侵犯;②规定了人民的权利义务;③规定了自由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④规定中华民国的国体;⑤规定《临时约法》的效力和严格的修改程序。《临时约法》虽然受到时代的局限,存在种种不足,但它对推动中国社会的近代化进程起到重要作用,孙先生一生企盼民主、舍身缔造共和,把《临时约法》视为中华民国的灵魂,为之倾注大量心血,并为之发动二次护法战争,这是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在立法活动中的一次重要实践。

(四)、《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北洋军阀袁世凯窃取政权后,为了早日当上正式大总统,胁迫国会违反制宪程序,先选总统后公布宪法。袁世凯以武力当上大总统后,开始有计划地破坏国会的制宪,既向国会提出扩大总统权力,缩小国会对总统的制约权利的“增修约法案”,并派员到国会陈述其对宪法起草的意见,但遭到国会的拒绝。1913年10月31日由占优势的中华民国国会公布《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又称《天坛宪草》),它仍然保留了较多的资本主义民主共和色彩,尤其在政体上继承了《临时约法》的责任内阁制精神,因而没有达到袁世凯的目的。为使《天坛宪草》流产,袁世凯下令解散国会,《天坛宪草》被停顿。

(五)、《中华民国约法》

1914年3月18日,袁世凯成立约法会议,作为《临时约法》的修订机关,约法会议按照袁世凯提出的旨在独揽大权的增修临时约法大纲领七项,5月1日,袁世凯颁布《中华民国约法》,(又名《袁记宪法》)。《中华民国约法》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相比,有两个特点,一是实行总统制;二是取消国会,代之以立法院;《袁记宪法》所确立的是大总统专制独裁的政治体制。随后袁为了达到大总统终身任职并为其子孙世袭继承的目的,公布了《大总统选举法》,为其大总统终身制和世袭制提供法律依据,袁的最终目的是当上皇帝,1915年12月31日,袁世凯逆历史潮流而动下令改国号为,以次年为洪宪元年,由于全国的反对,只当了83天皇帝的袁世凯在全国人民的一片叫骂声中病死。

(六)、《中华民国宪法》

袁死后,段祺瑞以国务院的名义通电全国,宣布奉袁世凯遗命,依《中华民国约法》,以副总统黎元洪代行大总统之职权。其意在拒绝恢复《临时约法》和国会。后在各方的压力下,段祺瑞政府被迫于1 916年6月29日宣布恢复《临时约法》和旧《大总统选举法》。8月1日,国会复会,复会后两会继续讨论“天堂宪草”。1917年段祺瑞和黎元洪在是否对德参战问题上发生激烈矛盾。黎下令免去段的国务总理职务,段则唆使各省督军宣布独立。为解此危机,黎电召安徽督军张勋入京调停。6月,张勋率辫子军入京,逼黎解散议会并扶持清帝复辟。制宪活动又一次中断。

1922年第一次直奉战争爆发,直系战胜奉系,独掌北京政府,赶走由“安福国会”选出的大总统徐世昌,恢复黎元洪的大总统职务及被第二次解散的国会。1922年6月11日,黎元洪复职,国会也第二次复会,因到会议员人数较少,经常不足法定人数而无法开会,故国会于1923年3月第二次修改《国会组织法》。修改后的《国会组织法》降低了法定开会的人数和表决的法定人数比例。经此修改,宪法会议始得以召开,继续讨论“天坛宪草”。讨论期间,曹锟急于做大总统,将现任大总统黎元洪逼迫出京并辞职,采取贿赂手段当上总统,时人称“贿选总统”。10月10日曹锟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宪法典《中华民国宪法》,史称《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为:①中华民国的国体永远为民主共和国;②中华民国的政体为责任内阁制,但又有包含总统制的部分内容;③规定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以及地方自治制度。《中华民国宪法》是一部较完备的资产阶级宪法,但由于制定宪法的目的只在于使贿选合法化,立法程序又是非正常的,这就使该宪法的进步意义完全被抵消。1924年第二次直奉战争爆发,10月23日直系将军冯玉祥发动“北京”,软禁曹锟,《贿选宪法》也被完全抛弃。

(七)、《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1928年6月初,退出北京,途经沈阳皇姑屯时被日本人炸死,北洋军阀政府就此结束,历史进入了统治时期。10月3日中执委通过《训政纲领》,确立制度。的强权政治引起内部各派系的不满,并由此引发蒋与李宗仁、冯玉祥和严锡山等新军阀混战。为争夺法统,1931年6月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其主要内容有:①确立制度;②规定了以国民政府主席为首的五院制政府体制;③规定了人民的各项民利;④规定了以发展国家资本主义为主的基本经济政策;⑤规定了中央与地方均权以及县级实行自治的制度。

九一八事变后,民族危机空前严重,共产党与各界爱国人士均要求结束训政,实行民主,团结抗日。在各界压力下,于1936年5月5 日公布《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俗称《五五宪草》),其主要内容是:①确立五院制与总统实权制的政治体制;②在经济制度上实行“平均地权”与“节制资本”;③实行县级自治。由于日本人大举入侵,《五五宪草》尚未经国会正式通过就“夭折”了。

(八)、《中华民国宪法》

1945年抗战胜利后,国共两党签定“双十协定”,于1946年在重庆召开旧政协会议,确定了宪草的修改原则并把修正案提交国民大会。1946年6月内战全面爆发,在未经政协讨论、没有共产党和派参加的情况下,单方召开国民大会强行通过宪法修正案。1947年 1月1日公布《中华民国宪法》,(就是现在的《台湾宪法》)。其主要内容是:①国民大会的职权被缩小,其创制权、复决权的行使被推迟;②在政体上实行总统集权制;③实行省、县两级自治;④为换取西方国家的支持,实行“尊重条款”的外交政策,损害国家与民族的利益。

总之,由于外国列强入侵加上国内军阀混战,旧中国虽然有过八部宪法,但有宪法无、有人治无法治,立宪活动不是“流产”就是“夭折”,根本就没有条件实施,入主北京的军阀们上演了一幕幕“立宪”骗局,也没有给国民带来真正的民主。中国近代史是中华民族的耻辱史,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象我国这样多灾多难,走过漫长的艰难曲折的立宪历程。只有在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中国人民才得到翻身解放,当家作主,实现民主与法治。

参考文献:

1、卞修全《立宪思潮与清末法制改革》,[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5月版。

2、金贤亮、吴起伟《晚清预备立宪述评》,法律论文资料库。

3、文正帮《共和国历程》,法律论文资料库。

4、吴家麟《宪法至上是建设法治国家之关键》载《法商研究》[J],1998年第3期。

5、邢知行《宪法变迁与宪法成长》,[M].台湾中书局印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