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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资产评估(精选5篇)

时间:2023-09-18 18:00:45

资产损失资产评估

资产损失资产评估范文第1篇

一、 评估中介机构与评估委托方的归责问题。

评估机构作为社会中介组织,其对外承担三种责任:

(1)行政责任。国务院91号令第五章规定:“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一)警告;(二)停业整顿;(三)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如评估机构认为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行为不当,国务院91号令还赋予其救济手段。但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再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因此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在现行体制下能否成立,在实践中值得探讨。

(2)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3)民事责任。评估机构作为受托方,与委托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之间形成委托合同,适用《合同法》调整。对由于资产评估机构的过错,给国有资产占有方造成损失的,可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评估机构在处理委托事项过程中,由于重大过失或故意,给国有资产占有方造成损失的,应由资产占有方追究其违约责任。

从另一角度来考虑,国有资产买受人出于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报告的信赖,做出并实施了国有资产购买行为,但因评估报告存在重大缺陷使其形成错误的判断,造成重大损失的,国有资产买受人是否可向评估机构请求损害赔偿?要解释这一问题可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

浙江某鞋业厂(A1)为国有企业,其投资主体为浙江省某鞋业集团公司(A)。鞋业厂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常年亏损,企业正常难以维系。为甩掉历史包袱,鞋业集团公司努力为其寻找新婆家,后被江苏省某民营鞋业公司(B)相中。B公司长期以来欲扩大在浙江省的市场份额,想通过兼并浙江老厂的行为实现其市场战略意图。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浙江省A公司委托某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后鞋业厂净资产为245万。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以评估确认值作为转让价款的依据,并签订了正式的国有资产转让协议,B公司一次性支付了245万的转让价款。民营企业B进驻鞋厂后,发现评估报告结果与A1厂的实物资产情况相距甚远,评估机构未按国家评估规范进行实物核查,只是“闭门造车”,简单根据企业提供财务报表,套上某某计算公式,在一天内“计算”出评估值。A1厂的实际净资产仅为52万元,大多数实物资产都因国有企业常年管理失控而早已丢失。

江苏省民营B公司立即要求解除与A公司的国有资产转让协议,并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特别强调的是,B公司还要求评估机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评估机构辩称,其与B公司未发生业务关系,评估机构也未从B公司处获得收益,B公司不应向其主张赔偿。但最后B公司以侵权为由,坚持将评估机构告上法庭,主张评估机构对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评估机构行为完全具备侵权产生的要件,故笔者认为,评估机构的行为对B公司构成侵权,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为规避上述风险,评估报告常有下列声明:“本评估报告仅供贵公司为本次特定的评估目的使用,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评估行业管理机构审查,未经评估机构同意,本评估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向委托方之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评估机构意图以此来规避评估报告由委托人以外的第三方使用所带来的侵权责任。

二、评估方法对评估报告公信力的影响。

通行评估方法有四种(1)收益现值法,指将被评估资产在剩余寿命内的预期收益用适用的折现率折现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并以此确定被评估资产价格的一种评估方法;(2)重置成本法,指在现时条件下重新建造或购置一项全新状态的被评估资产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该被评估资产的各种陈旧贬值(含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后的差额作为被评估资产现时价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3)现行市价法,指按市场现行价格为价格标准来确定资产价值的方法;(4)清算价格法,指以清算价格为标准,对企业或资产进行的价格评估。

在现实评估运作中,一份评估报告往往对不同种类的标的采用各异的评估方法,而且各评估机构在具体评估过程中采用的参数也将不同,这将导致同一交易标的由不同评估机构评估得出的结果可能大相径庭。

笔者认为,解决这问题的途径为(1)评估协会细化评估操作规范,使同一时点、同一标的的评估值在不同评估所之间趋于一致;(2)对帐面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要求由两家以上评估所共同出具评估报告,这一来可仿照再保险的有关做法,降低评估机构间的恶性竞争,二来可降低因人为故意或过失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可能性。

三、或有债务影响评估结果的有效性。

个别国有企业由于长期内部管理混乱,公章管理失控现象常有发生,这就造成许多或有负债未在帐上体现。而评估机构的原始资料来源于委托企业,如委托企业未提供相应资料,评估机构便无从着手。问题比较突出的是对企业净资产的评估,净资产=资产―负债,这不同于简单的资产评估,提供多少实物就评估多少。而如果负债未完全列入报表,将直接影响净资产评估值的准确性。

或有负债有时连现任企业经营者都不清楚,所以当委托评估企业未提供或无法提供真实、完整资料,致使评估报告失实,给评估报告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受损人是应当向资产占有方索赔还是应向评估机构索赔?举证责任在评估机构一方还是在受损方?对于上述问题,笔者认为,评估机构承担的责任应为过错责任,即需要受损方提出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损失的有力证据。

四、国有资产评估机构收费与评估结果的关系。

评估机构的收费有国家统一规定阶梯标准,基本上体现“高估高收、低估低收”的原则。这一收费方式事实上诱导了评估机构高估评估标的,评估报告的公信力易于受损。

五、无形资产评估的障碍。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无形资产属法定评估范畴,但在许多实际工作中,无形资产未评估即出让的现象普遍存在,其原因在于无形资产评估缺乏定性定量标准,即便评估也因与市场价值严重脱节,缺乏实用性。

但如任由无形资产未评估即出让的现象发生,那将可能会导致百年老字号的招牌拱手送予他人,造成国有资产的“无形”流失。

为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评估不能解决的事情,留给市场机制去解决。不管评估值合理不合理,只要确定国有无形资产的出卖时点,交由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充分的出让信息披露,实行公开交易,用市场机制检验价格,这就能从制度上确保在这一特定的时点上,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六、评估结果的确认或备案问题。

长期以来,对国有资产评估结果采取确认制。评估机构对行政部门的确认行为是喜忧参半,“喜”在有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相应的评估机构的自身责任似乎有所缩小;“忧”在评估过程有了确认程序,许多评估机构的结果被调整或修改,评估时间过程也相应有所延长。

笔者认为,在评估机构出具结果后的确认程序,容易导致责任模糊。如评估报告的使用者认定经确认的评估结果有重大瑕疵,其是对评估机构提起民事诉讼还是向评估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尚有争议。

七、评估过程中的非正常干预问题。

笔者在从事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过程中,常遇到一类情况:某出让企业的净资产评估值迟迟无法出来,当追问资产占有方原因时,对方称转让谈判的价格尚未谈妥,所以评估值也无法出来,最终的评估值要以交易价格保持刚好一致。这类现象在当前国有资产出让过程中并不少见,资产占有方对评估机构的影响力或者说干预能力可见一斑。

资产损失资产评估范文第2篇

一、财产清查的帐务处理

企业一旦被批准兼并,应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以及其它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编造财产清册,同时对各项资产损失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对财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物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原材料”,“产成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科目。盘盈的各种材料等,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原材料等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2、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应转入清理,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收入和残料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属于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阶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重置完全价值减去估计折旧后的净值,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损溢”科目。

3、按规定转销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物资时,按收回的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的数额,借记“其它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属于非常损失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属于一般经营损失部分,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按规定转销盘盈的各种材料物资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4、按规定转销盘亏的固定资产时,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按规定转销盘盈的固定资产,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科目。

5、对于按规定确实无法收回的帐款等,经批准转销时,采用直接转销法的,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等科目;采用备抵法的,借记“坏帐准备”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坏帐准备不足核销的部分,还应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对于确实不能偿还的帐款等,按规定转销时,借记“应付帐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6、对尚未处理的潜亏、产成品清查损失和亏损挂帐,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后,冲减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不足部分冲销实收资本,借记“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二、资产评估的帐务处理

企业一旦被批准兼并,按照规定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财产进行资产评估,评估资产价值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确认后,进行如下处理:

1、企业应按批准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帐面价值,流动资产、长期投资以及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与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2、对于固定资产,应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值与原帐面原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固定资产原帐面净值之间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累计折旧”科目。

三、结束旧帐的帐务处理

(一)被兼并方企业的帐务处理

丧失法人资格的企业结束旧帐时,借记所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科目的余额,贷记所有资产科目的余额;保留法人资格的企业,仍可继续沿用原企业帐册,也可以结束旧帐,另立新帐。企业无论是继续沿用原企业帐册,还是另立新帐,均应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全部转入实收资本。

(二)兼并方企业的帐务处理

1、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情况下的处理:(1)采取有偿方式兼并的,按照各项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按照成交价高于评估确认的净资产的差额,借记“无形资产——商誉”科目,按照确认的各项负债数额,贷记所有负债科目,按时确定的成交价,贷记“专项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企业支付价款时,借记“专项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2)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兼并的,应按各项资产、负债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贷记所有负债科目,两者之间如有差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资产损失资产评估范文第3篇

新《资产减值》中规定,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如果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应当按照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资产组与企业管理层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式有关,比如生产线或者管理区域等。资产组的认定,充实了资产减值判断的多元思维,使资产减值会计更科学、更完整。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按照该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

新《资产减值》准则中资产组的运用,对资产评估带来了一些启发,有利于充实资产评估的思维方式。在采用成本加和法对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各项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时,如果某项单项资产的市场价格难以单独调查,且该单项资产对企业现金流入的贡献难以单独预测时,就无法准确地对该项单项资产进行具体的评定估算。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借鉴新会计准则中关于资产组的认定方法,将能够共同带来现金流入的多项单项资产,组合成为一个资产组,这个资产组相当于局部获利体,也可看成是从持续使用中产生现金流入的最小的可辨认资产组合,对这个资产组进行合并评估,通过对这个资产组的未来现金流入进行分析和预测,采用收益现值法计算得出资产组的公允价值。

资产组的在资产评估中的引入和运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成本加和法的缺点。在成本加和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过程中,人为地将共同发生作用共同带来现金流的资产组合分拆为按实物形态体现的单项资产,然后对这些单项资产进行分别评估,在这些单项资产的市场价值不易单独获取时,这些单项资产的评估值准确性就要面临考验。而资产组在资产评估中的引入和运用,可以有效地解决资产组合的分拆评估准确性问题,是成本加和法评估向企业价值评估的一种过度。

二、资产减值概述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以下简称“新《资产减值》准则”)中规定,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本准则中的资产,除了特别规定外,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这里导入了资产组的概念。同时还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些对资产评估都带来了新的启发和思考。

三、减值准备转回限制带来的影响

新《资产减值》准则列举了七种迹象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减值的标准。这七种迹象是指: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法律等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等。新准则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如果存在上述的迹象,就需要认定相应的减值。资产减值是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该资产可收回金额部分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为了规避某些可能发生的通过资产减值计提和转回来恶意操纵利润的现象,新《资产减值》准则明确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不包括存货、投资、建造合同资产、生物资产及金融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只允许在资产处置时再进行会计处理。而国际会计准则认为,资产减值损失的冲回反映一项资产在使用或出售方面的潜在服务能力,比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时有所提高,从提供资产真实价值量度的角度考虑,资产减值是应该允许恢复的(对于商誉减值损失则不允许转回),企业应认定那些引起资产潜在服务能力提高的估计改变。

无论是允许根据实际情况计提资产减值还是将资产减值转回,都是为了真实地反映资产的内在价值。但新《资产减值》准则可能是基于我国经济环境、会计水平、监管模式和运用风险等因素的考虑,而禁止对根据历史上的状况计提的减值进行转回,可以说这种禁止是针对可能存在的恶意操纵利润的屏障,但实际上如果历史上计提减值的资产状况在现时已发生重大变化时,禁止转回将使得资产的真实价值不能得到完全的反映。因此,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已计提的减值禁止转回对评估过程的影响,不能受历史上已经计提的减值准备的限制,应对历史上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和计提过程进行重新分析和调查,如果历史上形成减值的因素和原因已发生变化,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可收回价值已得到提升,则应该根据现有的实际情况进行评定估算。也就是说,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虽然某项资产账面计提了减值,但可能现时减值因素已不复存在,那么评估时就应根据现时的状况确定公允价值,以体现资产的真正价值。

总之,新准则《资产减值》不仅是对会计行业提出了新的要求和规范,对资产评估行业也给与了新的机遇和挑战,需要广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总结。

参考文献:

[1]钱保国:资产评估方法与精选案例[M]

[2]王亚卓莫桂莉:新会计准则变化点及案例说明[M]

[3][J]付建辉金社田:浅议资产减值准备计提[M].会计之友,2006年第31期

资产损失资产评估范文第4篇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商业银行累积了巨额不良贷款,严重影响了金融安全和金融秩序。为深化金融改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我国政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于1999年先后组建了四家国有独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商业银行的部分不良贷款剥离到资产管理公司,集中管理和处置,并明确了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的经营目标。为此,国务院赋予了资产管理公司许多特殊的处置手段。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用各种手段处置不良资产、实现经营目标的过程中,评估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构成了处置程序的基础环节,其作用具体表现为指导处置价格、监督处置行为、衡量处置效果。

(一)评估是各种处置方式的定价基础。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涉及到不同的经济主体,处置过程实质上是一个不同经济主体间利益分割的过程,利益分割量的计量就要依据价值评估。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和手段主要有三种:

l、以资抵债,将债权转为物权,再对抵债资产进行租赁、转让。其中租赁包括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转让包括向境内外投资者出售和对资产进行重组(投资和置换)。通过这一过程,获取现金收入,从而最终实现债权,收回现金资产,达到金融资产重新流动的运营目标。

2、实施债转股(投),将债权转为股权,通过阶段性持股后适时转让股权。广义上的转股,包括政策性的债转股和商业性的债转股,对股份制企业而言是债权转股权,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是债权转投资。由于处置对象为不良资产,大部分债务人只有厂房、机器设备等难保管、难变现的资产,针对这部分资产,无论是采取法律诉讼还是以资抵债,对资产管理公司而言,都无太大的现实意义。可行的方式是,在资产管理公司的主导下,将企业推向资本市场,引入新的投资者,对企业进行彻底的再造,发挥企业整体资源的资本功能,为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资产带来保值、增值希望。因此,债转股是不良资产处置中比较有效的手段。

3、采取法律诉讼和减让清收的方式追偿债务。法律诉讼是一种非常常见的追偿方式,在此不作解释。减让清收是指通过债权人、债务人协商或法院裁决,债权人减让部分债权,获得重组损失;债务人获得重组收益,对剩余债务以现金资产一次或分次偿还,终结债务的一种追偿方式。实施债权减让的前提是债务人无力足额偿还全部债务,这种方式有助于提高债务人还债积极性,也有利于资产管理公司快速的收回现金资产。

实施上述三种手段,都要经过债权转物权或股权,最终将物权或股权变现的过程,无一例外,资产管理公司都要承担一定的损失。从我国资产管理公司运营一年多的实践来看,以资抵债物的偿债率一般都低于100%,最终处置实现的变现金额要小于债权金额;从国际经验看,债转股一般都是同债务减免相结合来实施的,因为只有合理为企业减轻负担,增强企业发展潜力,使其重新获得生机,资产管理公司才有可能实现债权。那么,处置损失的依据是什么呢?根据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以债权重组、债转股、出售、出租等方式处置资产时,原则上应先经合法、独立的评估机构评估,根据评估价值协商确定折股价和底价,并合法、合理地评估、认定回收资产的公允价值。此外,实施减让清收,首先要对企业的偿债能力进行评估,以之作为减让的依据。由此可见,任何处置方案都必须建立在评估的基础上,未经合理评估,不得进行处置,在整个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中,评估工作是前提条件和基础,是资产处置程序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环节。

(二)评估是考核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业绩的重要依据。

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财政部根据不良贷款质量的情况,确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的经营目标,并进行考核和监督。也就是说,虽然国家要求资产管理公司按照账面值对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实施收购,但是考核其经营业绩时还是依据不良资产本身的质量状况,以公平、合理地衡量资产管理公司的处置效果。《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经营管理制度(试行)》第四条规定,公司资产经营管理实行严格的绩效挂钩、奖惩挂钩制度,公司内部考核同样要依据绩效进行考核。损失是不良资产处置的显著特征,因为不良资产一般是不可能实现100%的回收。因此,处置损失额就成为直接反映经营业绩最重要的指标。根据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四条,资产处置损失是指公司对从银行收购和接收的贷款及利息(包括表内利息、表外利息和孳生利息)、抵贷资产及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其他资产进行处置后,回收的资产价值与上述资产收购和接收时价值的差额,以及回收资产再次进行处置发生的损失。要真实计量和核算这两次损失,必须通过评估,确定处置资产的合理、公允价值,以公允价值同收购面值和实际处置变现值进行比较才能反映实际经营损失,才能客观公正地衡量资产处置效果和经营业绩,而账面损失是没有考核意义的。

(三)评估是防范道德风险的重要措施。

金融风险在金融市场普遍存在,具体到各个领域又有不同的表现:商业银行主要是支付风险和信贷风险;证券公司主要是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主要是交易过程中的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我国资产管理公司成立时间短、经验少、任务和地位特殊,而且缺少一个设计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健全的市场,如果不确定公允、合理的价格,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协商,就很难避免内幕交易。从此意义上讲,资产管理公司防范道德风险甚于其他一切风险,按照公允价值处置资产,更需要债权人、债务人和中介机构有很好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自律性。为此,财政部要求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竞争的原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四、五、六、九、十四、条中规定,资产处置要严格处置程序,实行评估和处置相分离,加强对处置过程和结果进行检查和审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资产处置无论金额大小和损失大小,必须经过评估程序(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和进行内部评估),将评估作为防范道德风险的重要屏障。

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特点

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集中加快处置大量不良资产,为资产评估业开辟了一个广阔的市场,创造了无限的机遇;同时也将资产评估业带入了一个全新的领域,提出了诸多的挑战。在这个全新的领域里,评估工作有着以下几点特殊性。

(一)资产分布散、规模小,评估成本高。

以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为例,资产分布散、规模小,全部资产分布在全国30个省市,且大多数分布在县以下的乡镇和农村,户数占总户数的80%以上;资产总额为3450亿元,共有近200万户,平均每户金额不足18万元,10万元以下的资产户数占总户数的80%以上。在资产管理公司委托的评估业务中,特殊的评估目的势必要求评估质量高、结论公允权威,但客观上多数评估对象地处边远地区,因而评估成本必然偏高;另一方面,资产管理公司对资产评估的付费同市场标准相比却有些偏低,这就使得评估机构盈利微薄,甚至亏本。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是按市场原则运作的,以盈利为唯一目的,所以,绝大多数中介机构不愿接受远、小、差项目的委托,一定程度上形成了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部分项目在中介市场上无人问津的局面。

(二)资产权属不清,产权依据不足。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从户数来看,最多的是农产贷款,其次是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贷款。这些客户的抵债资产多为房屋、土地使用权和机器设备,但是由于我国房地产注册登记工作尚不够完善,尤其是农村地区,各地区之间不平衡,水平参差不齐,未办理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十分常见。评估实践中通用的做法是,由委托方出具委估对象的有关产权证明,评估机构只对委托方的合法资产予以评估。资产管理公司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待处置资产时,很多情况下无法提供完备的产权证明,致使评估机构难以确定评估客体的产权性质和数量,从而给委托和评估带来一定的障碍。

(三)评估目的特殊,评估价值同处置变现矛盾突出。

资产在价值形态上的计量可以有多种类型的涵义,即价值类型,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反映资产的价值特征,不同的资产业务(即评估目的)所要求的价值类型各不相同,这些不同涵义的价值在质和量上是有差异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估的不良资产一般都是以快速变现为目的,不同于其他资产,这类资产的处置价值除受资产本身的质量影响外,还在很大程度上为金融不良资产特殊的市场供求状况、各种处置因素所影响。如何考虑这些特殊因素,准确的选取评估价值类型,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是资产评估所面临的又一个困难。首先是市场供求状况因素。一方面,由于进入交易市场的金融不良资产的数量巨大(14000亿元),并且要求在短时间内处置完毕,资本市场上的有效需求又极为有限,在短时间内就形成了一个极不均衡的不良资产买方市场,买方对不良资产的期望价格相当低;另一方面,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不良资产“水分”很多,社会公众对“水分”缺乏充分的认识,从而对其期望价格往往会有较大的高估。评估机构往往会对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程度估计不足,选择正常的价值类型,采用正常的估价思路和方法,得出令交易双方都不满意的评估结论,处在两难的境地。其次是处置因素。在我国现有社会经济条件下,有关法律、制度不健全,不良资产交易价格还要受处置条件、社会政策等多种因素影响,不确定性很强,评估时很难把握。如在处置企业整体资产时,由于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就可能涉及职工安置问题,在处置某些房地产项目时,有可能涉及居民搬迁问题等。评估时如果没有考虑这些特殊因素,评估价值必然会高于实际可能成交的价格,使交易难以成功,不利于处置。

三、不良资产评估的几点特殊考虑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给予特殊考虑:

(一)要采用恰当的评估方法。

待处置不良资产评估包括债权评估和以资抵债物的评估,分别有着不同的评估要求。

1、以资抵债物的评估。以资抵债物中,有少数本身质量相对较好、市场交易条件优越、或处置方式特殊的资产,可以采取常规的收益现值法、市场比较法、重置成本法,在此就不过多的讨论。其他绝大多数以资抵债物,由于自身质量、市场环境、政策环境等原因,难以处置,交易价格无法同正常市场价值相比,对这类资产的评估往往需采用清算价格法。这是因为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时,交易价格的形成常常类似于清算价格,在评估待处置的不良资产时,运用清算价格法往往能够收到较好的估值效果。在实践中,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或同时出现时,需要用清算价格法进行评估,在正常评估价值的基础上适当加以调整和折扣:一是资产本身不能持续经营。这类资产不能够持续经营,丧失了在现有条件下持续获利的能力,或是获利能力明显减弱,已不可能具备正常的市场价值。二是资产管理公司要急于变现。这类资产由于有处置时限,难以形成充分有效的市场竞争,买方占据主导地位,最终交易价格必然会低于正常市场价格。如淘汰落后的机器设备,有贬值趋势,类似一种“冰棍”效应,这类资产要尽快变现,必然需要折价处置。三是资产本身所处的市场环境不佳。对一些专用设备、地处边缘的、交易性差的房地产等,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找到公开的竞价市场和足够的竟价者,最后的交易价格往往是非完全市场价格,评估时就要考虑交易因素。

2、债权资产的评估。债权资产包括债务人和保证人两个主体。对金融债权资产的评估定价,目前尚无统一规范要求,笔者认为,应采用企业整体资产评估的方法,评定债务人或保证人由其实际偿债能力所客观确定的清偿率,据此求取债权资产的实际价值。评估时,首先对总资产、总负债、和净资产进行清查,用总资产扣除无效资产、优先受偿负债,在此基础上,确定受偿率。但是在评估不良债权资产时,尤其是对全年现金流量为负值的企业,不能完全套用常规的债权资产定价方法,只适宜用模拟破产法,模拟破产清算程序,在有效资产中,不但要扣除负债,还要考虑清算费用、优先受偿债务,以及清算变现所造成的价值损失(即清算折扣),对企业的实际偿债能力进行预测和估算。因为这类资产的债务人多数是财务状况恶化,缺乏偿债能力,基本上都符合破产条件,虽然形式上没有破产,尚在持续经营,但这仅仅是债权人未行使追偿权的结果,并不能否认事实的现实。

(二)要使用合理的评估产权依据。

不良资产处置中涉及的房地产,虽然在很多情况下,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无法提供合法正式的产权证明,但是却存在着这样的事实:一是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资产转让合同或协议范围内的财产,债权人或债务人事实上拥有支配权和控制权;二是在现有条件下,只要履行合法的登记手续,“无证”房地产交易在有的地区可以进行。根据评估学对评估对象(即资产)的定义,资产是经济主体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能够给经济主体带来经济效益的经济资源。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经济主体能控制且进行交易的“无证”房地产也应当在评估实践中予以确认。所以,在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确认的资产转让合同或协议、债权人债务人评估委托函及承诺书、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等都应该可以视作评估产权依据,而不必机械地强调“两证”。

资产损失资产评估范文第5篇

资产评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作为独立、专业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已在我国国民经济建设、完善市场机制、国有企业改革、维护各种产权主体的利益等方面都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自1988年我国第一家资产评估机构在大连成立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截止到2012年底,全国资产评估机构数量已达4000多家、注册资产评估师4万多名、从业人员达10多万人。业务领域涵盖动产、不动产、企业价值、无形资产等所有资产评估类型,资产评估机构规模迅速扩张的趋势与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经济快速发展的态势相一致。虽然我国资产评估机构数量众多,但是竞争激烈、多而不强、分布不均、收入普遍低,总体上并没有改变机构规模“倒金字塔”的态势,即大、中、小型资产评估机构并存且大型评估机构数量极少、中小型评估机构数量众多的格局。据有关资料统计,截止到2012年底,我国拥有证券业资格的大型资产评估机构仅为70多家,占整个行业总数不足2%。在当期我国经济发展变缓的情况下,作为市场经济中为资本流动和产权交易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行业,资产评估业这种不合理的格局必然受到经济波动的严重影响,从而使评估机构尤其是中小型评估机构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

二、资产评估风险涵义及特点

(一)资产评估风险涵义关于资产评估风险的涵义,我国资产评估理论界和执业界对此有多重解释,主要有:因资产评估人员执业达不到专业标准而导致评估结果的失真,从而影响使用者经济利益而造成评估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和应负的赔偿;与资产评估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因资产评估事项所遭受损失的可能性;由于评估价值区间与客观价值的偏离,以及评估主体行为的失误(非舞弊或违法行为)产生危害评估报告使用者利益及评估者承担相应责任的可能性;资产评估机构对委估资产的评估值严重偏离现行市场价格,而给客户、第三者及其它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由此引起的法律诉讼带给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的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处罚的相关法律责任。通过以上涵义可知,尽管对于资产评估风险的理解不同,但是有一点是一致的,即资产评估风险是资产评估机构所从事的评估行为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正是这种不确定性才导致资产评估主体未来发生损失的可能性,给利益相关者造成经济损失,由此引起了法律诉讼,并由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资产评估风险特征具体如下:

(1)资产评估风险的客观存在性。资产评估风险是由资产评估行为本身的内部多种因素所决定的,是一种不以评估主体的意志而发生转移,独立于主体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从总体上来说,只要有资产评估行为的发生,资产评估风险就一定会存在,但是评估主体可以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以降低其发生的概率。

(2)资产评估风险的不确定性。众所周知,资产评估的实质是在某一时点对特定资产本身进行的估价。在评估实践中,资产评估活动涉及的领域非常广,在资产评估准备阶段、实施阶段都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如评估资产信息质量、计价、评估项目后果的不确定性,都有可能导致评估风险是否发生、何时何地发生、发生类型以及发生结果的不确定性。

(3)资产评估风险的社会性。资产评估在现代社会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资产评估风险产生的后果与评估主体的社会相关性决定了资产评估风险具有极强的社会性,风险对于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会产生很大的社会影响。

三、资产评估风险分类

(一)可控风险可控风险又称企业特有风险,是资产评估师或评估机构通过一系列方法措施,在执业过程中对风险进行事前识别、预测,并通过一定的手段来控制、防范或化解以减少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它主要取决于资产评估人员执业素质和评估机构内控评估质量,主要表现在:

(1)评估人员执业素质不齐所带来的风险。资产评估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影响其工作态度和服务质量。如果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机构受利益动机的驱使,为谋求眼前利益,而置国家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道德于不顾,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就一定会诱发资产评估风险。与此同时,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是一项知识密集、技术密集、高智能服务型的行业,它不仅要求评估师熟悉资产评估准则和评估操作技能,还需要懂得丰富的财务会计知识、机器设备知识、工程项目知识以及其他法律知识。而中小型评估机构除了少数执业注册评估师能胜任评估工作外,还有一些不胜任评估工作的资产评估师、非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从业人员,他们的知识水平、评估技能良莠不齐,直接影响评估质量。如在实际操作中,部分评估人员对不同评估对象还不能正确地使用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等资产评估方法。实践经验证明,一个评估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如果不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不仅很难胜任评估工作,而且还会诱发资产评估风险。

(2)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质量管理不完善引起的风险。资产评估机构自身要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和控制体系,包括资产评估服务工作流程的制定、评估价格标准和评估方法的合理选择、工作底稿的编制与审核、注册评估师与助理人员的工作分工、重要评估结果的多级审核、评估师的后续教育与培训、各种评估资料档案的管理等。一般而言,评估机构的执业质量控制体系越完备,其引发的评估风险就会越小;反之,评估风险就会越大。

(二)不可控风险不可分散风险又称市场风险,它是指资产评估机构自身不能直接控制,但又可能导致评估结果发生错误或重大偏差的风险。这种风险是评估机构本身所无法解决的,它属于资产评估机构的外部风险,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法律法规不健全带来的风险。我国资产评估业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虽然已经取得较大成绩,但是,资产评估行业法规特别是评估执业准则的制定明显落后于其他中介行业,这与我国资产评估业社会实践和行业发展极不相称。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法》,而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成为资产评估业的标志性文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正是由于我国资产评估业法规体系的缺失,才导致资产评估监督体系尚未真正形成,评估人员缺乏充足的执业法律依据,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才很难得到有效检验。例如,评判评估师是否有执业过错、谁来鉴定、如何鉴定,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评估师难以利用完善的法律法规有效地保护自己,而在实际操作中,各种做法五花八门,给评估师带来了很多不确定的风险。

(2)评估理论和方法研究滞后产生的风险。众所周知,一个成熟的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必然有相关理论学科来支撑,即使在实践中会产生新的运行模式、新的思维方式,理论的研究也会迅速跟上,并不断加以规范和完善,重新指导实践。我国资产评估业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产生的,在引进国外评估理论和方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由于国情不同,我国资产评估业所经历的各种评估案例、遇到的评估难题也非常多、非常复杂,经过努力虽然现已成功解决了许多评估实践操作上的问题,但还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难题,如评估理论参数推算、资产的价值类型、价值构成以及估价思路等领域还缺乏研究。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评估理论和评估方法薄弱这一问题将会越来越突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资产评估业的发展,甚至会动摇评估机构的地位,严重制约评估机构作用的发挥。

(3)信息不完善引起的风险。资产评估风险控制开始于评估项目委托之前,终止于评估报告撰写的最终完成。在评估实践中,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善,很难找到公平的估价标准。如在决定是否承接资产评估项目时,就需要评估主体对资产拥有方的评估目的、所有者性质、资产的产权是否清晰、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制度要求等进行全面了解,对评估风险进行综合判断。在评估实施阶段,需要详尽了解资产基本情况、计价、数量、权属、质量等重要内容。而评估行为面临的现实情况是由于监管不到位、法制不完善、市场不成熟等众多原因,导致企业行为不规范的情况普遍存在,委托方经常存在各种作假现象,信息失真严重,再加上评估市场交易信息、评估对象相关价格、技术参数不充分,一些有用信息的可靠性较差,极大地增大了评估主体的评估风险。

(4)政府干预造成的风险。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尚处于不完善阶段,有些地方政府职能还未完全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不规范,在资产评估执业过程中有部分政府部门的干预,如部分政府部门拥有对产权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管理权,强行干预评估业务的委托,干预评估收费,干预评估报告的撰写等,这些必然影响评估的质量,所造成的风险也只能由资产评估机构来承担。

四、资产评估机构风险管理政策选择

(一)转移风险政策转移风险政策是指在资产评估中,对某些可能发生评估风险损失的评估项目,采取转移的方式将风险转出资产评估机构,以避免评估损失。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有些评估风险是无力抗拒或不可预测的,其风险也是无法有效规避的,因此,转移风险政策就成为评估机构的最佳选择。当前,西方一些主要发达国家的中介机构大部分都采用强制性措施规定事务所购买执业责任保险,并将其作为事务所转移风险的重要手段。例如德国明确规定每个独立执业的事务所的执业责任保险起点为200万马克,上不封顶。为了降低评估风险,保护各种产权主体的利益,我国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充分利用社会保险制度,将部分评估风险有效地转移给保险公司,并建立起相关的配套措施,从客观上降低评估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二)规避风险政策规避风险政策是一种保守的风险管理政策,它是当资产评估行为产生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不能由该评估项目所带来的收益予以抵消,且评估机构无能力消除或承担、转移风险,或承担该风险得不到足够的补偿而最终放弃该项目的评估。如前所述,资产评估风险始于资产评估项目委托之前,终止于评估报告的最终完成。因此,评估机构决定是否承受评估项目时,就要对涉及到资产所有者或控制者、相关资产进行全面了解,对存在委托方向评估者提供伪造的产权证明、虚假的资料,评估过程中委托方的无理要求,给相关利益人权益造成极大损失而难以承担等风险较大的评估项目,应坚决拒绝以规避评估风险。

(三)控制风险政策控制风险政策是一种冒险的风险管理政策,采用这种政策,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实践过程中,要正视各种评估风险,并积极采取相应措施来控制风险,以减少因发生评估风险可能给机构带来的各种损失。

五、结论

资产评估风险的控制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资产评估机构的方方面面。多年来,我国相关部门和评估机构一直进行资产评估风险控制。从政府层面上来看,先后出台了多项准则、制度和管理办法以促进评估机构加强风险管理,如2009年2月,财政部印发的《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于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前,以本年度评估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从管理费用中提取职业风险基金。从评估机构层面看,我国资产评估机构实施控制风险政策一直贯穿于整个资产评估项目阶段。如在评估项目承接正式签约之前,评估机构要对委托方及其提供的需要评估资产进行认真、详细了解和审查;在评估实施阶段,要注意对评估人员职业道德、专业胜任能力进行风险控制;在报告撰写阶段,评估人员应本着客观、公正、独立、专业的原则反映评估实施阶段的工作过程和评估结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资产评估报告标准格式将评估基准目、评估内容、评估方法等核心内容都写入评估报告,力求避免评估报告内容发生遗漏,规避评估风险。

参考文献:

[1]赵宇:《浅析上市公司资产评估的价值操纵与评估误差》,《中国资产评估》2003年第1期。

[2]王景升:《资产评估机构的责任与资产评估风险的规避》,《财经问题研究》2000年第5期。

[3]陈蕾、韩迎春:《资产评估执业风险问题探讨》,《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08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