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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关系范文第1篇
【关键词】学前特殊儿童;融合教育;支持系统
199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西班牙召开“世界特殊需要教育大会”,号召世界各国广泛开展融合教育,强调教育应该面向所有人,尽量使特殊儿童在最接近正常化的环境中,与正常儿童一起接受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作为儿童社会化的开始,是特殊儿童社会融合的基础。2014年教育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中也提出了努力增加残疾适龄儿童的入园机会,以提高学前特殊儿童的入园率。
河北省石家庄市于2015年被确立为“国家特殊教育改革实验区”,提出创新机制,整合资源,增强实验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印发了《石家庄市国家特殊教育改革实验区实施方案》明确提出按照“幼特融合、普职融通、双擎驱动、协调发展、先行实验、全面推广”的原则,实施学前教育“幼特融合”和中等职业教育“普职融通”两大工程。本文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方法,了解目前石家庄市学前特殊儿童融合教育支持系统的建构现状,主要从师生接纳度、无障碍环境与设施和学校支持等方面开展研究,分析当前石家庄市在学前融合教育支持系统建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对策研究。
一、学前融合教育支持系统现状调研与分析
(一)政策支持方面
2015年4月印发的《石家庄市国家特殊教育改革实验区实施方案》中提出,要全面开展残疾儿童学前融合教育,石家庄地区确定了16所幼儿园作为融合协作试点幼儿园,以及20个幼特融合试点班,以此为试点,面向社会招收学校特殊儿童入学。
(二)幼儿园支持方面
幼儿园要为特殊儿童融合教育提供的支持应坚持无障碍、个别化的原则,从人员上包括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家长的支持;从内容上需要制定适合特殊儿童身心发展特点的课程、教材教法;提供无障碍的环境设施与辅助器材;根据特殊儿童的康复治疗需求,提供康复治疗或相关资讯;提供亲职教育或家长培训等。
通过对石家庄市融合协作试点幼儿园及幼特融合试点班的的了解与走访发现,其中大多还并没有能真正地接收特殊儿童入园学习。具体分为三类,一类幼儿园表示可以接收特殊儿童,但还没有特殊儿童入园。第二类幼儿园表示,有个别的特殊儿童在园学习,但这些学生障碍程度较轻,最初入园时也并非以特殊儿童的身份入园,所有的教学与生活服务与正常儿童没有差别。第三类幼儿园是在每周的固定时间,允许特殊儿童入园开展集体活动。在这样的前提下,还谈不上针对性的课程、教材、配套服务、康复治疗等方面的支持,即使从最基础的无障碍设施与环境条件来看,也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是教学场所与户外活动场所设施缺失。教学场所和户外活动场所的建筑无障碍现状参考国际通用的无障碍设计标准,幼儿园均无专门的无障碍设施,如入口没有设置坡道或是无障碍的通道、走廊的地面不具有防滑的特性、户外没有铺设盲道等,教学场所与户外场所无障碍环境基本为零。其次,无障碍的教学设施与资源缺失。如没有个别化教育计划,只有个别增加心理辅导的课程;在师资上面,没有特殊教育专业的师资多为学前教育专业的老师;在特殊和进入学校后无法提供教学支持等。
(三)普通幼儿家长与社会支持
要在幼儿园实现融合教育,除了要有政府的政策支持以及幼儿园各项条件保障,还需要整个社会,特别是普通幼儿家长的认可与支持,否则,融合教育是不可能实现的,通过对石家庄市普通幼儿园的家长进行《普通幼儿家长对学前特殊儿童随班就记态度的调查问卷》的调查进行分析 。
调查问卷共20道题目,主要调查对特殊儿童的总体态度,例如他们对特殊儿童的类型与特征是否了解;对学前特殊儿童融合教育的作用的看法,例如家长对学前融合教育以及特殊儿童的作用的看法;对学前融合教育对普通儿童的作用的看法等。问卷在面向石家庄市普通幼儿园的家长中展开调查,发放问卷300份,回收有效问卷230份,有效回收率为77%。问卷结果显示:
在关于是否了解特殊儿童及类型的问题中,72%的家长基本了解什么是特殊儿童,89%的家长愿意接受在日常生活中自己的孩子与特殊儿童一起玩耍。在关于特殊儿童融合教育的态度问题上,19%的家长明确表示反对特殊儿童进入自己孩子所在班级或者幼儿园,35%的家长表示可以接受,但接受特殊儿童的障碍程度为轻度,46%的家长保持中立态度。在接受随班就读特殊儿童的类型相关问题中,对于智力障碍、学习障碍、自闭症这三种类型的特殊儿童接纳程度最低。89%的家长认为有特殊儿童在班级里生活,教师要花费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去照顾他们。65%的家长认为有特殊儿童的班级里的教学活动会影响普通儿童的教育质量。
普通幼儿家长对于幼儿园接收特殊儿童还是存在一定的抗拒心理与质疑的。虽然大部分家长愿意让自己的孩子和特殊儿童进行接受与玩耍,但却对特殊儿童完全进入普通幼儿园学习与生活的支持态度并不积极,这也是各类幼儿园开展融合教育最大的心理顾虑与外界阻力。在能够接受特殊儿童入园的家长中,对于特殊儿童的障碍类型选择有较明显的倾向性的,对于智力障碍、自闭症和学习障碍的学生接纳程度最低,而对于肢体残疾、语言障碍、听视障碍的学生接纳水平较高,原因在于一方面学生的学习与交往能力会对老师的教学活动产生影响,同时也会影响自己孩子的发展。
二、学前特殊儿童融合教育支持系统的构建
(一)政府支持体系
教育需要依靠教师、家长和学校多方合作,还需要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支持。
1.加强政策和法律保障。支持系统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依靠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强制约束力来规范支持系统和保障支持行为, 一方面对幼儿园无障碍环境的建设提供法律执行过程中的保证,另一方面明确幼儿园、家长、教师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既要各行其责,又要相互配合,保证特殊儿童应享有的权益。
2.加强教师在职培训。幼儿园提出接纳特殊儿童最大的困难在于没有专门的师资,普通幼儿教师不具备相应的知识与技能。一方面要鼓励幼儿园引进特殊教育专业师资,更重要的是要让普通教师能增加特殊教育专业知识,教育行政部门应该为幼儿园教师的在职学习培训创造条件,鼓励教师继续深造。
3.保证融合教育的资源和经费投入。普通幼儿园开展融合教育,必然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特别是需要对幼儿园教师进行专业化的指导,因此应该给予融合幼儿园更充分的资源和经费投入,保证幼儿园在无障碍环境设施及师资培训、个别化教学与康复等方面有物质保证。
4.建立完善的融合教育评价体系。在融合教育中,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应该从特殊儿童评估、入学等方面有一套权威的评量体系,以此作为判断融合教育开展实效、幼儿园制定教育计划的标准,从而能够及时反馈融合教育中的问题并及时调整。只有建立完善的融合教育评价体系,才能充分调动起融合协作幼儿园的积极性与热情,同时为他们具体的融合教育提供指导。
(二)幼儿园支持体系
特殊需要儿童进入普通幼儿园学习,这些学生在融合环境中可能会遇到学习能力差、情绪行为问题、人际交往困难等问题,这就需要针对特殊需要学生的个别需求提供合适的支持服务和相应的措施,使他们在学校中用更好的适应性。幼儿园应提高对融合教育的认识,在实践中努力探索整合教育的途径与方法。
1.教学支持系统的建设。教育支持系统的建设主要包括课程的调整与教师的素质。在编制、调整与选择课程时,课程应该具有弹性,体现学生能力多样化的需求,能够体现学生身心发展的不同特点与学习需求,对学生进行分层教学。对普通教育中的部分内容最适当的调整与修改,以便特殊儿童获得知识与技能,在课程的选择中要考虑课程的统整性。在学生计划上面,教要掌握个别化教育计划的能力,给学生拟定个别化教育计划;学校要提供学生相关的服务,让学生有适当的教学材料;在教学方法上面可以用互助式的学习,合作学习。对学生进行评价时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的特点进行评价。
2.师资队伍建设。必须要引进专业的特殊教育师资充实到幼儿园教师队伍,能够根据特殊儿童的障碍程度进行适当康复训练,还应建立与之相配的支持、评量体系,及时调整教育计划。同时针对原有的普通幼儿教师提供充分的教学辅导资源,开展专业素质的培养与锻炼,同时定期对承担融合教育的教师进行心理疏导。
3.幼儿园要加强对普通幼儿家长开展融合教育的知识普及与宣传,要让普通儿童的家长更多的了解特殊儿童的特点,了解幼儿园开展融合教育的意义与价值,提高家长的接纳程度。
(三)特殊儿童家长支持系统
引导家长如实向幼儿园说明孩子的真实情况,调整好心态,正视孩子的特殊之处,遇到困难应该及时寻求专业人员的帮助,特别是要与所在班级教师充分地沟通与合作,家长参与是实施融合教育的重要环节,是影响融合教育成效的关键因素之一。在此基础上,家长应与教师建立共同的目标,相互信任,互相合作。家长要尽力配合教师要求,积极参与亲子活动,帮助幼儿建立良好的同伴关系。最后,家长也要不断学习特殊儿童的相关知识,掌握一些方法,把教育及康复训练延续到日常生活中。
(四)社会支持体系
整个社会应加强对特殊教育的宣传与引导,让更多的人去了解、关注、帮扶特殊儿童的成长。要让整个社会和教育系统认识到,特殊儿童与普通儿童一样,拥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与机会。开展融合教育,是特殊儿童真正融入社会、回归社会的关键与必要途径。
参考文献:
[1] 郭军,牟映雪. 融合环境中的同伴支持:一个未被利用的资源[J]. 外国教育研究. 2011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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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卿素兰,封志纯.普通学校对特殊儿童随班就读支持的案例研究[J]. 中国特殊教育. 2009 (07) .
[5] 李永,陈洁.孤独症儿童融合教育实施的困境探讨[J]. 中国科教创新导刊. 2008 (36).
基金项目:
2016年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SQ161069)。
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关系范文第2篇
一、特殊教育教师的类型划分
顾名思义,特殊教育教师是从事特殊教育工 作的专业人员。由于特殊教育发展的水平不同,各 国各地区对特殊教育对象的界定存在广狭、详略 之分,所以特殊教育教师的类型也存在差异。
中国大陆目前特殊教育的对象主要指有身心 发展缺陷的残疾人,以及有轻微违法和犯罪行为 问题的工读学生。按照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 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残疾人种类,从理论上讲,凡 是从事这些种类残疾人教育工作的专业人员就是 特殊教育教师;从现实上讲,中国现在只有聋教 育、盲教育、智力落后教育、孤独症教育、工读教育 五种类型的特殊教育教师。
日本1947年颁布的《学校教育法》规定的特 殊教育学校(班)的教育对象是:盲人(包括严重视 力衰弱者)、聋人(包括严重听力衰弱者)、精神薄 弱者(即智力落后)、肢体不自由者(即肢体残疾) 或病弱者(包括身体虚弱者)。[1$韩国1987年颁布 修订的《特殊教育振兴法》将特殊教育学校(班)的 教育对象界定为:视觉障碍、听觉障碍、智能不足、 肢体障碍、情绪障碍、语言障碍、其他身心障碍。#2$ 因此,日本和韩国特殊教育教师指的也是狭义的 对身心障碍学生进行教育的教师。
美国1997年修订的《残障人教育法》(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IDEA)规定了 13 种 特殊教育对象:聋(deaf)、听觉缺陷(hearing impair-ment)、智力落后(mentally retarded)、畸形缺陷 (orthopedic impairment)、其他健康缺陷(other health impairment)、严重情绪弃舌L (seriously emo-tional disorder)、特殊学习障石寻(specific learning disability)、言语和语言缺陷(speech or language impairment)、视觉缺陷(visual impairment)、聋盲 (deaf - blind)、多重障碍(multihandicapped)、自闭 症(autism)、外伤性脑损伤(—y)。[3]虽然法律上界定的特殊教育对象都是身心有 障碍者,但是美国特殊儿童委员会提出的特殊教 育教师是广义的,有8类,既包括从事聋和重听、 缺陷儿童早期教育、情感和行为障碍、学习障碍、 智力落后和发展障碍、肢体和健康缺陷、视觉缺陷 等身心障碍儿童教育的教师,也包括对超常和资 优儿童教育的教师。
我国台湾地区使用广义的特殊教育对象的概 念,2001年修订的《特殊教育法》将“身心障碍及资 赋优异”者界定为特殊教育对象。身心障碍包括智 能障碍、视觉障碍、听觉障碍、语言障碍、肢体障 碍、身体病弱、严重情绪障碍、学习障碍、多重障 碍、自闭症、发展迟缓、其他显着障碍12种,资赋 优异包括一般智能优异、学术性向优异、艺术才能 优异、创造才能优异、领导能力优异、其他特殊才 能6种。因此,台湾特殊教育教师也是广义的。[4]
二、特殊教育教师的资格标准
1.资格准入式的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制度
美国实行的是资格准入式的特殊教育教师资 格制度。我国上海市于1997年率先实行的也是资 格准入式的“特殊教育资格证书”制度。
美国特殊教育教师任职资格标准是1992年4 月由全美最大的特殊教育民间学术性团体一一美 国特殊儿童委员会(The Council for Exceptional Children,简称CEC)提出的。1995年CEC将其制 定的特殊教育教师任职资格标准正式出版,定名 为《每个特殊教师必须知道什么一有关特殊教育 教师培养和资格证书的国际标准》(What Every Special Educator Must Know: The InternationalStan-dards for the Preparation and Certification of Special Education Teachers)。这个标准亦被美国全国师范教育鉴定委员会(National Council for Accreditation of Teacher Education)采用。美国特殊教育教师任职 资格标准有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所有特殊教 育教师提出的学历等基础条件,包括:(1)至少具 有大学学士学位;(2)修满师范教育鉴定合格的教 师课程取得大学院系必要的学分和评价;(3)获得 教师资格证书;(4)至少当一年的辅导教师;(5)具 备美国特殊儿童委员会(CEC)规定的特殊教育教 师应掌握的共同核心性知识和技能;(6)具备CEC 规定的在特定领域或年龄组从事特殊教学工作应 掌握的专门知识和技能;(7)每年最少参加25小 时的专业继续教育,对知识进行定期更新。第二部 分是所有特殊教育教师提出的共同核心性知识与 技能的要求,共107条;第三部分分别对8种不同 类型的特殊教育教师提出专门性知识和技能方面 的要求,这部分要求有428项。共同要求和专门要 求都从八个方面提出,请看表1。[5]我国上海市实行的“特殊教育资格证书”制度 涉及盲校、聋校、弱智学校、工读学校四类教师,从 必须具备师德修养,熟悉特殊教育法规、具有依法 执教的自觉性,掌握特殊教育学、特殊心理学的基 本理论知识,具有基本教育教学技能四个方面提 出知识与技能的要求。
2.资格准入与资格等级结合式的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制度
我国台湾地区、日本、韩国等实行的是资格准 入与资格等级结合式的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制度。 这种制度体现出学历要求与特殊教育专业要求相 结合,既可面向职前培养的学生,也可面向在职培 训的教师的特点。
台湾地区1987年的《特殊教育教师登记 及专业人员选用办法》对从学前教育阶段至高中 教育阶段的普通学科教师、专业学科教师、技艺训 练科目技术教师分别做出资格限定。[7]日本1989年修订的《教师执照法》和次年修 订的《教师执照法实行细则》均有对特殊教师任职 资格的规定。日本将教师资格分为专攻证书、一级 证书、二级证书三级。[8]韩国1981年修订的《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规 定,包括特殊学校教师在内的各类教师都要符合《教师资格标准》对特殊学校的教师、校长和校监 的资格分别作了规定。[9]
三、特殊教育教师任职资格的获得
从上述国家和地区特殊教育教师资格标准可 以看出,特殊教育教师任职资格的获得有两种途 径:一是通过职前培养,修满相关科目课程学分; 二是通过在职进修,修满相关科目课程学分。同 时,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要求申请特殊教育教师的 人员必须要有一定年限的工作经历和工作业绩。
1.特殊教育教师职前培养的主要方式
通过师范院校的特殊教育学院(系),或者通 过综合性大学,以及综合性大学+教育学院的方 式培养特殊教育教师,是特殊教育教师职前培养的两种主要方式。
我国内地和台湾、俄罗斯主要采用第一种方 式。例如,内地从20世纪80年代起陆续建立一批 专门培养特殊教育师资的中等特殊师范学校和高等师范院校的特殊教育专业,最近几年进行结构 调整,形成专科、本科两个层次的培养体系。在大 专层次一般按照盲教育、聋教育、弱智教育和应用 性学科如计算机、实用设计等设置专业。而本科层 次的特殊教育院系则更偏向课程的综合性,某个 方向的课程以选修方式供学生选择。台湾特教师 资同样采取分级培养方式。台湾在13所师范院校 中设立了特殊教育系。其中9所师范学院负责培 养初等教育阶段与学前阶段特殊教育师资,但幼 儿园与学前阶段特教师资的培养并没有专门的学前特殊教育系和课程,而是在普通的幼儿教育系 中加特殊教育的学分或学生选修特殊教育的课 程;4所师范大学负责培养中学阶段的特殊教育师 资。前苏联至现在的俄罗斯,高等特殊师范教育已 有近90年的历史。1918年彼得格勒学前教育学院 设立了俄罗斯第一个儿童缺陷教育学系,即现在 的圣彼得堡师范大学特殊教育系。前苏联在上世 纪50年代只有莫斯科、列宁格勒和基辅三个城市 有4个特殊教育系(含一个函授的系),到80年代 发展到10多个系。现在俄罗斯高等特殊师范教育 基本保持前苏联的格局。
欧美国家多采用第二种方式。例如,英国没有 专门的师范院校,由普通院校来培养各类师资。英 国特殊教育教师一方面来自大学教育学院的毕业 生,他们在获学位并考取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后进 入特教岗位;另一来源是综合性大学的毕业生,这 类学生先在普通大学学习三年获得某类学科学 位,再到教育学院学习一年的教育课程,获得教育 证书,然后考取教师证书。不论通过何种形式,都 要在获得教育证书、教师证书的基础上再通过考 试取得特殊教育证书。为了保证普通院校具有培 养特教师资的能力,英国有关教育法规作了一系 列规定,如学生要获得教育证书,必须学习一定的 特殊教育课程,大学的教育学院应具有提供最基 础的特殊教育课程的能力。所有教师的职前培养 课程均应包括特殊教育的内容。并且,英国教师资 格委员会只承认开设特殊教育课程的师资培训机 构。美国通过大学院校培养特教师资是在二次大 战以后,特别是1975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所有残 疾儿童受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机构或其他机构 培养特教师资可获得补助款或拨款之后,高等特 殊师范教育有了长足的发展。现在,全美国有几百 所大学培养各种类型的特殊教育师资,形成了从 学士学位到博士后教育的完整体系。[10]
2.教师在职进修特殊教育课程的主要方式
对于已经在或者准备由其他机构转到特殊学 校工作的非特教专业背景的师资,不同国家的地 区普遍采取进修指定特教课程,以使他们获得特 殊教育教师资格。在职进修有三个特点值得注意: 一是专业指向性明显;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特殊教育教师登记及专业人员选用办法》具体列出不同类型的教师必须修习的特殊教育科目和学分。 二是将学科学习与教学能力考核结合起来;上海 评定特殊教育教师资格时还要考核教案的目标 性、科学性、层次性、格式要求、突出重点、突出难 点、个别化教学的体现,考核课堂教学的教学思 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基本功、教学效果和 教学特点,并将进修特殊教育课程纳入岗位培 训。三是强调了继续教育终身学习;如美国要求在 职特殊教育教师每年最少参加25小时的专业继 续教育,对知识进行定期更新。
四、建立中国特色的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制度
建立和实行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教育专业资 格证书制度是完善我国教师资格制度的一项内 容,是对特殊教育工作者的一种特殊尊重。1994年 8月23日国务院的《残疾人教育条例》第37 条规定: <国家实行残疾人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制 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 其他行政部门制订。”1996年4月26日国务院残 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秘书处印发的与《中国残疾 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1996年一2000年)相配 套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九五’实施方案”中 进一步明确提出:“制定特殊教育学校(班)教师资 格标准,实行教师任职资格制度。” 2001年11月 2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教育部、人事部等九部 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 发展的意见》中再次提出“制定特殊教育教师资格 条件有关规定”。可见,制定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规 定已列入日程。
根据我国特殊教育师资队伍的实际情况,制 定特殊教育任职资格标准,笔者认为需要研究处 理以下四个关系:
一是特殊教育中的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的关系。我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所规定要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范围涵盖幼儿园、小学、初中和初级职业学校、高中和中专、技工、职业高中、高等学校、成人教育等各级各类教师。而已实行的上海市“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显然只涉及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教师。作为地方性规章,隐 性存在的问题还不突出。但值得注意的是,《残疾 人教育条例》提出的“国家实行残疾人教育教师资 格证书制度”与“九五”期间要制定的“特殊教育学 校(班)教师资格标准”,在概念的外延上并非等 同。前者包括的范围广,可以将各级各类特殊教育 机构的教师都包括进去;后者则包括的范围窄,主 要只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班)的教 师。这就从指导思想到操作层面都存在一个问题: 作为部级规章,是一步到位,制定一个完整的特 殊教育教师资格标准;还是分步进行,先制定义务 教育段的特殊教育教师资格标准,以后再制定非 义务教育段的特殊教育教师资格标准呢?我认为, 作为《教师资格条例》的一个子条例,“特殊教育任 职资格标准”理应与《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范围 保持一致。而且我国现实的特殊教育体系也是全 方位的。特殊儿童的学前教育,残疾人高中和残疾 人中专、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在各类特殊教育学校 比较普遍地开展,专门的残疾人高校(部、系)在北 京、天津、长春、山东滨州等地也已出现多年。所有 在这些非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机构工作的教 师和专业技术人员也有一个任职资格认定的问 题。因此,通盘考虑我国特殊教育教师资格标准的 内容,一次性制定出来有助于资格标准的结构完 整和具体实施,也符合我国特殊教育教师队伍的 实际情况。
二是特教师范毕业生与非特教师范毕业生的 关系。按照《残疾人教育条例》的规定,不论是特教 师范生,还是非特教师范生,到特殊教育学校任教 经政府教育部门认定才能获得特殊教育教师资 格。在具有同等学历,同样首先获得教师资格证书 的前提下,从特殊师范学校和高师特教专业毕业 的学生是否能同时申请认定特殊教育资格证书? 而在特殊学校工作的普通院校的毕业生是否还需 学习一定学分的特教课程才能申请获得特殊教育 资格证书呢?对此,在制定特殊教育教师资格标准 时要考虑到这一点,对学科背景不同的申请者的 申请条件作出相应的规定。同时应当明确非特殊 教育学科毕业生需要进修的特殊教育课程科目、 学分数。
三是特殊教育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与其 他专业人员的关系。过去我们对特殊教育学校的功能认识比较简单,以为特殊学校只搞教育教学 活动,所以我国特殊学校只配备了教师和工勤人 员。随着对特殊教育工作特点的认识不断深入,现 在已认识到,特殊学生不仅需要学习文化科学知 识,而且需要通过专门的康复训练矫正身心缺 陷。特殊教育学校不但要有学科课程专任教师,还 需要配备专职心理咨询、听力检测和听力仪器维 护、言语矫正、定向行走训练、物理治疗、职业治疗 等专业人员。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特殊学校早已实 行这种人员配备结构。因此,特殊学校工作人员的 多样化是我国特殊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10年前 国务院的《残疾人教育条例》第18条就已经 规定:“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举办单位,应当依据 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编制标准,为学校配备承担 教学、康复等工作的教师。”这里说的“康复等工 作”自然是指教学之外的康复训练及其他学科的 工作,“康复等工作的教师”自然也就是指从事教 学之外工作的专业人员。制定我国特殊教育教师 资格标准时要考虑从事康复等其他学科工作的专 业人员的定位及其资格条件等问题。
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关系范文第3篇
关键词:特殊儿童 特殊教育 现状 措施
中图分类号: G7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特殊儿童在我国人口数量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因为特殊儿童的在心理与生理方面与普通儿童存在着一定的差距,那么对待特殊儿童我们就不能采取普通的教育方式,而是要根据特殊儿童的特点采取针对性的教育,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特殊教育。要想让特殊教育得到全面的发展并惠及到每个特殊儿童,这就需要以教育部门为主干力量,民政、卫生、残联等多部门密切配合,并且还要积极的发展社会的力量来形成我国特殊教育的办学渠道。
1 特殊儿童与特殊教育
所谓特殊儿童,是指在智力、情绪、肢体、行为语言等方面与一般的儿童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在我国特殊儿童主要是指在生理或心理上有着各种缺陷的儿童。为了满足特殊儿童的学习需要而特别设计的教育。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有着一些共同点,普通教育的一些特点和规律在特殊教育中也能适用,但特殊教育也有着特殊的一面,它除了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对学生进行教育外,还应该强调进行补偿缺陷和发展优势的教育。在我国特殊教育一般可分为三种形式,开办专门的特殊教育学校;在普通的学校内设置特殊教育班和在普通学校的班级中进行随班就读。目前第三种的特殊教育方式在我国较为普遍。
2 我国特殊儿童教育现状
在我国,特殊儿童教育隶属于现行的教育体系,一般情况下分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但是目前的教育立法体系中仍然缺乏单独的残疾人教育立法而且法律的执行力还不够,这就导致了现存的立法层次还难以发挥相应的效力,特殊儿童的教育权也得不到充分的保证。根据《教育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的教育实施是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资为辅的体制,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特殊教育经费的投入要远远的低于普通儿童教育,这就存在着不教育经费不公平的现象。另外,家庭教育也在特殊儿童教育的体系中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家庭作为儿童,尤其是特殊儿童最初的生活环境,对掌握孩子的心理与情绪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家庭应当在教育系统中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和作用,承担起特殊儿童特殊教育和发展的重要责任。
3 特殊儿童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特殊儿童教育虽然在不断的发展与进步,教育范围和质量也得到了相应的提高,但是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地域经济发展的不同特点,导致在特殊儿童的教育存在着一些问题。
3.1 不能实现公平教育
由于我国的特殊教育方式主要采取的是在普通学校的普通班级进行随班就读,这样可以使特殊儿童的入学率得到相当大的提高,但是进入普通学校就读的特殊儿童由于师资和教学资源的缺乏就导致了用于特殊儿童的教育专项资金得不到充分的利用,而用于随班就读的经费更是少之又少,这就从侧面造成了特殊儿童和普通儿童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存在着不公平的因素。
3.2 在特殊教育中政府责任的缺失
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相比有着很多的不同点,其中对特殊教育的投资得到的回报远远的低于从普通教育中等到的回报,这就造成了政府在特殊教育中不愿意履行相应的职责。对于我国特殊教育中的诸多问题,我国对特殊教育的立法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主要包括:法律体系不完备,立法层次低;特殊教育立法程序中的法律用语不规范;缺乏实际操作性以及特殊教育司法制度的薄弱。
3.3 特殊教育公共品的供给问题
特殊教育的公共品主要是指国家、集体或社会渠道供给的用于满足特殊儿童教育需要的基础设施、教学设备、教育经费等公共物品。在特殊教育的公共品供给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包括:公共品的供给失衡与公共服务不到位;公共品的供给水平远远的低于特殊儿童的需求水平;公共品的供给不符合相关法律规范等。
3.4 特殊教育机构类型不健全
特殊儿童尤其是残疾儿童,其特点各不相同,包括视力、听力、语言、肢体、智力、精神等很多方面,因此对待不同的特殊儿童就要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这就造成了特殊教育的发展与需求之间存在的差异。目前我国的特殊教育学校比较固定,基本上一所学校只能固定一种残疾的学生,这就导致了对于多种残疾的特殊儿童依然不能得到应有的教育,因此,我国的特殊教育不仅是在机构类型上还是在全面性上都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改善就无法实现特殊儿童的公平教育和发展。
3.5 特殊教育教师水平和培训体制问题
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最大的不同点就是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有着身体上或心理上的残疾,这就对教师的教学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我国仍然缺少相关的特殊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而且特殊教育的培训体制也不是很健全。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对特殊教育培训和专业人员资格方面的政策和标准,对特殊教育的教师水平和培训体制不能进行相应的保障和约束。
4我国特殊儿童教育的改进措施
为了使特殊儿童得到和普通儿童一样接受教育的机会,我们就应该正视在现行特殊教育体系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并设法解决这些问题。只有这样,我国的特殊教育才能得到全面与长远的发展。
4.1 加强政府责任、完善立法
对于特殊教育,政府应当承担起它的责任,不能只因为利益的关系而漠视甚至放弃对特殊儿童的教育。政府代表的是我们的国家,一个政府如何对待特殊儿童可以看出这个国家的文明发展水平,只有我国的特殊儿童都得到了良好的教育才能证明我国的精神文明发展达到了一定的高度。同时对于现行的教育法规,立法机构还应进行相应的补充,使其在原则性上和可操作性上得到提高,只有教育法规的完善和执行力度的加强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我国每一个特殊儿童接受教育。
4.2 加大特殊教育经费的投入
为了确保特殊儿童接受公平教育的机会,政府就加大对特殊教育的经费投入。由于特殊儿童的特点,其基础设施和教学设备都不同于普通教育,而且这些设施的投入成本也远远的高于普通教育,因此为了实现教育的公平性,加大特殊教育的经费就势在必行。
4.3 全面发展特殊教育机构
从而发展特殊教育机构能最大限度的让特殊儿童都受到相应的教育,并且能根据不同特殊儿童的特点选择针对性的机构进行培训与教育。要想全面发展特殊教育的机构,首先政府要从政策与经济上给予支持,其次这些机构还应提高自己的教学与培训能力,有针对性的采取一定的措施来提升自己的教学质量,最后还需要广大人民的支持与参与,让它能够和普通的学校一起生存与发展。
4.4 加强教育水平和培训体制的建设
教师的教学水平直接影响着特殊教育的教学质量,因此提高参加特殊教育的教师的教学水平是当务之急。一个教师的教学水平不能只限于其教学能力,还应包括其道德的好坏。为了使每一个教师都能提高教学的质量,我国就应该加强与完善特殊教育的培训体制,只有加强培训,才能让特殊儿童享受到与普通儿童一样的教学服务与质量。
结束语:以上我们对我国特殊儿童教育的现状与遇到的问题做了简要的探讨,虽然我国的特殊教育有了一定的进步与发展,但是在某些方面仍然存在着应该要解决的问题,这就需要政府提高对特殊教育的重视程度并加强监管责任,能过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力量的共同努力来实现特殊教育的公平化,让每一个特殊的儿童都能有接受公平教育的机会。
参考文献:
[1] 何侃 残疾儿童教育现状与展望 残疾人研究 2012(02)
[2] 陈云凡 我国特殊教育发展评估 学海 2007(04)
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关系范文第4篇
关键词:特殊儿童;教育权;特殊教育;早期干预
中图分类号:G61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7-000-01
一、发达国家特俗儿童教育现状介绍
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法国、瑞士、日本等,其特殊儿童教育事业均走在世界前列。其已有的有关特殊儿童教育研究在以下方面为本课题有所支持:
第一,倡导特殊儿童应像普通儿童一样被尊重并接受教育。美国国会在1997年重新授权的《残疾人教育法修正案》中提出:残疾人是人生经历自然的部分,绝不用减少个人参与社会为社会做贡献的权利,适当的教育服务,会使残疾儿童与普通儿童一样,尽可能过上有创造性的、独立的成年生活。
在美国,其专门的特殊教育学校很少,绝大多数的残疾儿童都是在普通公立学校接受教育。在“普通公立学校设立特殊教育服务”的理念早已渗透到美国各个普通学校。此外,很多西方国家都有与美国相似的对待特殊儿童的受教育问题:英国,约有120万需要接受特殊教育的儿童,其中仅有2%的残疾程度严重的儿童在特殊教育学校接受教育;日本,从70年代开始就在许多普通幼儿园设立了特殊教育班级,并在一些特殊学校设立幼儿部以实施特殊儿童早期教育。
第二,就特殊儿童教育权利的保护主要有以下经验:①将对特殊儿童的鉴定评估工作纳入立法范畴,并制定一套规范化的鉴定评估细则,以保证各个环节的法律责任;②重视家长与家庭的参与;③注重对特殊儿童的早期干预。0~7岁是个体神经系统结构发展的重要时期,若此时能给予特殊儿童个体以恰当的教育,将会有利于个体机能的重新组合。
第三,不断淡化“特殊”与“普通”的区别,很多法案的重要条款都是在给已鉴定为残疾儿童的儿童提供合适其个人康复和发展的教育计划并极力提倡对其实施主流教育,特殊孩子“普通化”的理念深入人心。但我国对于特殊儿童的认识与接纳程度还有待提高,特别是针对特殊学龄儿童问题,接受学校少、缺乏相应设施的投入。
第四,已将对特殊儿童的鉴定评估工作纳入立法范围中,并制定了系统化规范化的鉴定评估细则从而保证评估工作在各个环节上法律责任。但我国在这个领域立法仍相对落后,我国特殊儿童的鉴定以及评估工作都缺乏法律的有效支持,评估系统不完善。
发达国家的特殊儿童教育研究以及教育权研究均走在世界前列,无论是完善的立法技术还是实践中有助于特殊儿童接受适当、良好教育的各项举措,都值得我们借鉴与学习。
二、西安市特殊儿童教育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初探
近几年,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国家加大了对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的投入,各地方政府也响应国家这一号召,不断加大对地域特殊教育学校的改建和扩建工作,笔者查阅了自2009年至2014年的我省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陕西省的特殊教育学校数量每年都有所增加,接受的需要实施特殊教育的学生总数亦在逐年增长。
西安市政府在此问题上也做出努力。但是,由于我们的特殊教育工作起步较晚,必不可免存在诸多问题:(1)西安市目前的特教学校种类太少,只有针对盲、聋哑人、智障儿童的特教学校,而其他需要特殊教育又无法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儿童面临无学可上的境地;(2)特殊教育资源分布不科学,一些较偏远地区的特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人数过少,政府财政负担过重,而一些较好的特殊教育学校又因规模太小而不能容纳更多需要特殊教育的学龄儿童;(3)特殊教育的师资力量薄弱。需要特殊教育的儿童比普通儿童更加需要关爱和更多的照顾,特教教师比普通教师付出的劳动更多。但因为国家开设的特殊教育专业较少,招生规模也有很大限制,故从事特殊教育专业培训并走上特殊教育岗位的教师就更欠缺;(4)接收特殊儿童随班就读的学校数量太少,加强随班就读教室的相应特殊设施还有待进一步完善;(5)西安市幼儿园接收程度轻微的特殊儿童入园仍是空白。目前,根据省教育厅的《关于全省特殊教育学校创建附属幼儿园的通知》,我市将第二聋哑学校列为首批唯一创建试点单位。但是,面对身体健康状况复杂的特殊幼儿群体,聋哑学校只是解决了一部分聋哑幼儿的早期引导与教育问题,而如自闭症、多动症、智力障碍等儿童的早期教育依然仅靠家庭教育这一种途径解决。
三、如何完善西安市特殊儿童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对一些发达国家在该问题上所持态度以及制度现状,再结合西安市特殊儿童教育目前存在的现实性问题,对如何完善西安市在特殊儿童教育中存在问题,笔者现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增加特殊教育学校的种类,让更多的类型的特殊教育儿童能够接受相应的教育。
第二,更新观念,提供适合不同类型特殊儿童的教育方式。
第三,健全特殊教育教师的资格制度,建设高质量的特殊教育教师队伍,让特殊儿童接受到行之有效的特殊教育。
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关系范文第5篇
关键词 资源教师 随班就读 家校合作
中图分类号:G451 文献标识码:A
资源教室方案被认为是回归主流中一个切实可行的教育模式,随着国际教育交流的增多和社会的发展,我国也必将大力发展资源教室方案。①随着随班就读工作的发展,资源教室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而在资源教室多元化功能中,资源教师是随班就读普通教育系统中协调普通教育、特殊教育以及特殊儿童家庭关系的关键,资源教师参与随班就读家校合作,对于随班就读的教育质量和家长配合学校教育的意愿都有积极的作用。由此,在针对特殊需要儿童进行的随班就读家校合作中,资源教师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现阶段研究中,资源教师家校合作的内容仅被作为其本身多元化职责中的一个方面进行阐述,而未专门就其对于随班就读家校合作的角色意义做过探索。
1 资源教室、资源教师对于随班就读家校合作的意义
1.1 资源教室方案的发展是随班就读家校合作的重要内容
随班就读家校合作工作从整体上来说是随班就读儿童家庭与普通学校之间的合作与沟通。就其合作内容而言,为特殊需要儿童提供最适宜的教育服务,寻求最有效的教育途径,提高随班就读教育质量的目标是学校与家长共同关注的课题。
资源教室是随班就读学校中的特殊教育专业化资源,资源教室方案的实施过程不仅需要资源教室,而且需要各方面教育力量包括学生家长的共同参与。他们可以为资源教师提供鉴定、康复管理、教学、器材等各方面的帮助。②因此,家长参与资源教室的构建,为资源教室工作付出努力,是促进随班就读质量提高的必要做法,也正是家长参与学校工作,实现随班就读家校合作的具体表现。另一方面,资源教室方案的发展对随班就读家校合作工作具有反作用力,资源教室不断完善,资源教师专业能力不断提高,能为随班就读家校合作提供更多服务资源。资源教室与资源教师参与家校合作,有利于更有效地构建和利用融合教育环境。
1.2 资源教室为随班就读家校合作提供有效的合作资源
许多学者都认为资源教室方案是使特殊儿童真正融入到主流教育环境中的第一步。③从功能上看,资源教室可以定位于为残疾学生提供各种支持的场所,④并且,资源教室多功能服务的需要使其拥有着充分的教育资源以及人力资源,其一,资源教室具备的教育资源包括传统教具、视听媒体、适合于特殊需要儿童学习和活动的场地和设备等硬件设施,以及资源教师这一特殊教育专业资源人士。由于随班就读学生的特殊需求,普通教育资源往往不能满足开展随班就读家校合作活动的需要。资源教室的教育资源恰恰补充了普通教育环境的不足,为随班就读家校合作提供了适合特殊需要儿童活动和学习的场所和设备。其二,资源教室整合的人力资源包括社会义工、社区机构、相关技术人员等,有利于打破学校与特殊儿童家庭合作的场地与形式的限制,不仅让家校合作能在学校环境中顺利进行,也让特殊儿童家庭融入社会的大环境下,积极活动和成长。由此可见,资源教室为随班就读家校合作建立了多方面的社会联系,集合了社会力量,共同服务于特殊学生,推进全纳教育环境的完善。⑤
2 随班就读家校合作中,资源教师的角色意识存在的问题
2.1 注重自身主导性,忽略家校合作平等性
家校合作中教师与家长双方地位不平衡,表现为以学校教育为中心,以教师指挥为中心,很少考虑家长的需要和想法,往往使家长处在被动服从的位置上。⑥随班就读家校合作中,资源教师更易占据主体地位,忽略合作的平等性。原因有二,一是资源教师作为普通教育中的专业人员更具备特殊教育知识与能力,对于其他非专业人士的介入,资源教师要付出更多的努力协调多方关系,这使得家校合作中资源教师常作为组织者和领导者。二是家长参与态度不积极。许多家长认为自己缺乏经验,无法很好地与教师配合,显得信心不足。加之日常事务繁忙,家长无法全身心投入与学校的合作中,这使得资源教师被迫成为家校合作中的主导。
2.2 家校合作途径少,沟通内容单一
从合作途径来看,资源教师主要通过电话、家长会和接送学生时间进行交流,而家长开放日、家校联系本、家长学校、家访等相对使用频率较低。⑦由此可见,资源教师所采用的沟通方式存在局限性,这给随班就读家校合作工作的进行造成了阻滞。
合作内容上,资源教师主要为家长安排常规教学活动,例如:参与制定个别教育计划、评估儿童发展水平与听课等,而其他非教学范围的内容涉及少,资源教师参与的家校合作集中关注于特殊学生的学习需要,对于其他需要例如品德、健康等关注度不足。教师在“主动联系家长”、“认真考虑家长意见”、 “指导教育家长”等方面行动力强,很少征求家长关于班级活动或学校发展(如政策的制定、课程的设置等)的意见。⑧可见,资源教师在与家长合作过程中,重在关注学生个体的发展,对于良好学习环境的构建缺乏合作意识。
2.3 基于特殊儿童教育的家校合作中忽略了普通家庭的参与
随班就读是以普通学校环境为载体的一种教学模式,而针对随读的特殊儿童进行的家校合作,也应当将普通教育资源纳入在内。因此,在随班就读家校合作关系中,除了学校与特殊儿童家庭这两个主体外,普通家庭,包括普通儿童及其家长的参与也是可利用的重要教育资源。随班就读家校合作实践中,接纳普通家庭参与随班就读家校合作,旨在从全纳社会的视角为特殊儿童家庭创设融合环境。资源教师在合作中往往注重于让特殊儿童与融入普通学校环境,关注如何与特殊儿童家庭建立合作关系,而未充分利用普通家庭这一有利资源。
3 随班就读家校合作中资源教师的角色
3.1 资源教师是特殊儿童家庭与学校沟通的桥梁
关于随读特殊儿童的教育主要分为普通课堂教学、资源教室辅助教学两种情境。资源教师是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沟通的桥梁,是为特殊学生家庭与普通学校建立和谐关系提供有效渠道的最优人员。其桥梁作用在实践中可概括为两点。
一是沟通教育信息。资源教师作为咨询者,向特殊儿童家长汇报特殊学生在校表现,提供学校教育发展以及学校为特殊儿童制定的相关教育制度等信息。资源教师作为信息反馈者,整理和分析特殊儿童校外生活、学习表现情况,为学校制定特殊儿童教育计划提供依据;收集家长对学校事务的反馈信息,作为学校制定和改进工作及校方制度的参考意见。
二是改进和完善随班就读家校合作渠道。这主要体现在,资源教师运用自身技能,在总结教学经验,综合分析学校与特殊儿童家庭双方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为家校双方提供合作建议,寻求最有利的合作模式,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
3.2 资源教师是开展特殊儿童个别化教育计划的组织者、引导者与参与者
资源教师与家长共同协商制定特殊儿童个别化教育计划,是随班就读家校合作的重要内容之一。首先,资源教师是开展个别化教育计划的组织者。资源教师有获取可利用资源并组织各方面力量参与计划制定的责任。强调资源教师引导者而非主导者的角色,既是要求资源教师应当应用本身专业技能辅助家长理解参与个别化教育计划过程,也是平衡教师与家长合作地位的体现。最后,在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实施阶段,资源教师与特殊儿童家庭以及其他可利用资源(包括普通儿童家庭、社区、机构等)共同作为参与者。资源教师与家长作为平等的实施者,在不同情境下负责特殊儿童个别化教育计划相应活动的开展。评估与总结阶段,资源教师也应与家长平等交流,互通信息,共同参与信息整理讨论过程。基于资源教师在特殊教育领域的专业化,在此阶段,资源教师也承担着向家长解释评估结果,提出发展建议的任务。
3.3 资源教师是面向家长的特殊教育工作的宣传者和指导者
资源教师本身即为随班就读学校中的特殊教育资源,在家校合作中,肩负着宣传特殊教育知识、指导特殊教育实践的任务。其职责包括:为普通教师、家长和(或)自愿者提供特殊教育专业技能咨询;给普通教师、家长等介绍或提供特殊教育有关法规、书籍和其它信息。⑨资源教师可利用家长会的时间普及特殊教育相关知识;也可在家长活动日开展主题活动,例如:学生作品展、特殊教育影片展、残疾人士名人事迹展等等;还可针对本校随班就读学生具体情况,组织开展特殊教育知识讲座、交流会等。
4 提高资源教师角色意识水平,实现资源教师的角色功能
4.1 提高自身专业素质,促进资源教师角色意识水平与角色功能的实现
要提高资源教师在随班就读家校合作中的角色意识水平,促进资源教师角色功能的实现。资源教师首先要从自身出发,理论和实践能力共同提高,提高资源教师理论与实践能力,是促进资源教师随班就读家校合作角色意识并充分实现其角色功能的内在动力。⑩
第一,促进自身专业水平和技能的发展。资源教师特殊教育专业水平和技能是实现角色功能的基础。理论知识不仅仅局限在资源教室方案的实施上,更重要的是特殊教育相关知识,如生理学、心理学和康复教育等方面的基础知识,或者是某类特殊儿童的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和知识积累等。实践技能发展主要是其在教育教学上的创新以及根据资源对象的差异采取灵活的教育干预手段和内容。
第二,提高创建家校合作渠道的能力。资源教师在扩宽合作渠道的探索与实践中要注重“从实际出发”, 首先,需要综合分析家校双方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合作方式。其次,应当考虑社会发展的需求,积极探索应用新的合作方式,如建立网络信息交流平台;开展定期规范的交流活动;丰富合作场地,进行校外活动等。当代社会,理论与实践双管齐下,这是从资源教师的专业能力为基点,以意识水平的发展和角色功能的实现为目标而应采取的有效途径,也是从本质上而非形式上促进资源教师在随班就读家校合作中的角色意识水平的途径。
4.2 构建良好家校合作环境,促进资源教师角色功能的实现
首先,随班就读普通学校要更新观念,营造氛围。意识指导行动,学校氛围容易影响资源教师对随班就读家校合作的态度,构建积极接纳的学校环境,能让资源教师对自身的角色有更鲜明的认识,从而提高资源教师参与随班就读家校合作的主动性。
其次,学校应提供随班就读家校合作过程中所需的资源。由于特殊儿童的特殊性,随班就读家校合作中有些活动的开展需要特别提供活动器材,活动场地等。学校提供所需资源设备,为资源教师实现多元化角色功能提供了物质基础,对保障资源教师顺利组织随班就读家校合作活动有现实意义。在物质得到保障的基础上,资源教师才能不断提高对自身角色的认识,进而充分发挥自身角色功能。
此外,学校要为资源教师的成长提供帮助。学校应当把随班就读家校合作能力作为专项技能进行培养。培养方式可以为:设立专门培训班,安排培训课程;开展家校合作讲座、交流会;观摩其他学校家校合作活动;提供学习资料等。
最后,随班就读普通学校需要健全相关体制,加强沟通协调。学校行政管理者应负责构建包括学校人员和社会人员在内的服务网络,加强人员间的互相协作。并且,需要协调各方面资源共同商定家校合作协议。将随班就读家校合作制度化规范化,有利保证资源教师的家校合作行为的有效性和合理性,也为家校合作的有序进行提供依据。为资源教师的成长打造一个和谐、有序的环境。
注释
①②⑤孟晓.资源教师的角色浅析[J].中国特殊教育,2004(12).
③ 徐美贞,杨希洁.资源教室在随班就读中的作用[J].中国特殊教育,2003(4).
④ 王梅.资源教室建设中的问题与解决策略[J].现代特殊教育,2008.12.
⑥ 王青.教师与家长合作关系初探[J].现代特殊教育,2006(Z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