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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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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代理

离婚代理范文第1篇

岁月静好,喜乐相伴。

——戴军

搭档初见面

1995年,李静离开北京电视台,来到央视主持一档“向海外华人介绍中国”的节目——《欢聚一堂》。

这个节目有好几个板块,李静负责的叫《流行风》,确实疯。也是在这股风中,歌手戴军与主持人李静有了初相遇。只是李静说,没印象了。戴军说,我可有印象,你傻漂亮傻漂亮的。

从央视离开以后,李静花光了所有积蓄成立一个工作室。工作室的第一个产品是一个叫做《小鸡捉老鹰》的明星访谈节目,可以看做是《超级访问》的前身。

节目组去请戴军。1999年的戴军状态陷入低迷,他刚刚结束了一段恋情,又和自己的唱片公司打了一场官司,实在没什么心情上节目,就懒洋洋地说:“我都过气了,也不唱歌退居幕后了,天天待在家里,没有什么可谈的。”

第二天,李静出马了。一切顺利。

这一次的合作绝对是让李静眼前一亮。那会儿她正好想要调整一下节目风格,戴军的出现立马让她心生一计。于是,李静拨通了戴军的电话:“我们所有人都觉得你很适合做主持人,你有兴趣和我一起搭档主持这个节目吗?”戴军的答复很干脆,也很唆:“有!有!有!”

搭档一起撑

创意,只需心生意念,而生意,则需要马不停蹄。李静一边制作节目,一边亲自去跑客户。她从没想过,自己会有一天坐在一大帮陌生人中间,做惺惺相惜状。在酒局上,本来只能喝二两,她一定喝四两,让对方觉得自己够义气。好几次喝完酒回去就吐,吐完又哇哇哭,哭完擦干眼泪再继续开策划会。

这时候有个广告公司找上门,说可以给李静两百万,然后把一年的广告时段都包下来,他们有一个广东的大客户。李静觉得这样挺好,自己可以专心做节目了。谁知道合同一签对方就开始磨叽了,资金迟迟不能到位。最终李静只拿回十万块。

这之后到了发工资的日子,竟然没有一个人要钱。戴军也不要,还反过来请工作室的大家吃饭。其实在李静最难的这段日子,也是戴军最难的时候。而说到“傻”,他比李静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当时戴军正在和经纪公司闹解约。经纪公司的人还给全国各个电台打电话,“戴军的唱片约在我们手里,你们如果敢请他去唱歌,我们就告你。”这事要是碰上别的艺人,才不管呢,该演出演出,该唱歌唱歌,那合同条款本身就有问题,还说不好是谁违约呢。但戴军特老实,他觉得唱片约确实在人家手里,不能再唱歌了。不过还好,还能做主持。戴军说,人在窘迫的时候看到另一个人的窘迫,就会有一种同病相怜。

搭档一起跑

2000年的一天,在小西天的李静工作室刚刚结束了一场讨论,讨论的主题是即将进棚录制的新节目,节目后来的名字,叫《超级访问》。

《超级访问》每次开场,两个主持人都会肆无忌惮地跳一段“开场舞”。这是李静的主意,她的韵律感不错,可对于肢体僵硬的戴军来说,舞蹈和体操是一个范畴的东西。于是画面就变得很有冲击性,戴军永远踩不到节拍,而李静坚决不管他,自顾自地拍手,旋转。于是就有观众来信说:“你俩能不能不跳?”他俩就跳得更欢了。

还有服装。戴军说:“我实在想不明白私底下品味不差的李静为什么总能在节目中把自己打扮得莫名其妙。”那时候,李静还留着短得不能再短的刘海,短到“挑战中国女主持人的极限”。至于戴军,则是“超访家族”眼中的“好色男人”,因为他最常穿的永远是花衬衫、花衬衫、花衬衫。“我主持‘超访’一定会穿得很正式。”他总一脸严肃地说。因为早期俩人都是自行准备衣服,于是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一个月5期节目,有3期俩人的衣服特别搭,简直不谋而合;而另外2期,就会有走错录影棚的效果了。

《超级访问》对“道具”的狂热也是最早的节目传统之一。李静和戴军拿的“羽毛笔”可谓一笔多用,不仅能被用来在台本上做勾画,还能用来“威慑嘉宾”,李静有时也拿它扇风,据说这笔在节目中一经亮相就在北京卖断货了。节目中曾经出现过一个黄色的手掌形沙发,后来很多商场纷纷出现了“山寨”版。

搭档的礼物

李静在看了戴军的新书,一本叫做《戴头戴脑》的杂文集后,便决定给自己的搭档一个礼物:《超级访问》开播一周年特别节目。

节目组把戴军在深圳打工的经历拍成了一个TV。画面中闪过深圳东门的长途汽车站,电子工厂的流水线,潮湿难耐的宿舍,以及他的第一个舞台,海豚乐园。在那里他遇到了两只小海豚,叮叮和当当,他不仅要负责海豚的训练与表演,还要负责给它们换水。当时一个水池差不多要投6吨盐,而一包盐是100公斤,都是戴军和工友们一包一包地往里扛。1989年,他们带上两只海豚去北京表演,没想到第一天,一条海豚受了凉得了肺炎,在午夜死了。另一条也被感染,死在了第二天晚上。

后来,两只海豚被送给了北京自然博物馆做标本,戴军每年都会抽时间去那里看看它们。有一天,当他再次来到博物馆,却发现角落里的海豚不见了。原来海豚标本当初做得不是很好,已经烂了,就撤展了。“好像一切事情都没有发生过,在你的生命中消失了。”戴军说。李静在节目中脱口而出:“就是那句话嘛,生命本不值钱。”这话就出自《戴头戴脑》,原句是“我是个‘野孩子’,生命本不值钱。”李静第一次读到这句话便是心中一颤,她多少有些明白了戴军脸上那灿烂的傻笑,是经历了多少无助之后的豁达。

李静要帮戴军找到海豚。她告诉自己无论如何也要办成这件事,而且一定不能提前让戴军知道。于是,当节目现场开始播放李静和编导在自然博物馆上蹿下跳寻找海豚踪迹的镜头时,戴军彻底傻眼了。他没想到,有人会为了他那微不足道的个人情结去忙活,而这个人正是自己的搭档。终于,通过当年制作标本的人,李静在博物馆的一个仓库中找到了其中的一只海豚,当当。她站在小小的海豚旁边,对着镜头说:“戴军我找到了,你的好朋友当当。”“还有你看这是什么?一张全年的免票,是馆长亲自给你的,他说你什么时候想到这里来看当当都可以。”

“虽然生命本不值钱,但生命只要生活在世上,准会留下痕迹。”李静说。这就是她一直以来想要回赠给戴军的礼物。那一年,尽管她还有很多事没有做到,至少她为戴军找到了心爱的当当。

离婚代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唐代;离婚;立法

唐代的离婚条例主要反映在《唐律疏议》中,从中看出唐律中所规定的条例与我们平常所认为的古代丈夫可以肆意休妻,妇女根本没有权利相悖。这种矛盾正好反映了妇女地位在唐代虽然较男子是低下的,但并没有像后期那样“女性婚姻自由几乎丧失殆尽,女性在家庭和社会的地位低微也随着下降到中国妇女史的最低点”。反之,政府在律法中还有保护妇女婚姻权利的一些规定。本文就以此来剖析唐代离婚立法与保护妇女利益的关系。

一、法定离婚

离婚最早时称为“仳离”,《诗经》曾记载:中谷有,缕淝矣。有女仳离,其叹矣。后又有“绝婚”“出妇”“休妻”等称谓。中国古代的离婚制度主要表现为法定离婚、协议离婚、法律强制离婚三类。其中法定离婚主要体现在“七出”上。“七出”一词及其内容一说最早记载是《孔子家语》。《孔子家语・本命》云:“七出者:不顺父母出;无子出;僻出;嫉妒出;恶疾出;多口舌出;窃盗出。不顺父母者,谓其逆德也;无子者,谓其绝世也;僻者,谓其乱族;嫉妒者,谓其乱家;恶疾者,谓其不可共粢盛;多口舌者,谓其离亲;窃盗者,谓其反义”。另一种认为最早见于《大戴礼》,“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但不管是哪一种说法,“七出”一词及内容最早都是礼制的内容,并没有见于法律。直到唐代才开始在律法中有明文规定,“七出者,依令:一无子,二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唐代关于“七出”的表述,与前代礼制的规定在基本内容相一致的基础上,顺序和用词略有差异。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唐律中对“七出”也作了一定的限制,主要有:第一,无子被出是有年龄限制的。“问曰:妻无子者,听出。未知几年无子,即合出之?答曰:律云‘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即四十九以下无子,未合出之。”妇女五十岁左右基本上已经绝育,换言之妻子还有生育的可能就不能依“无子”一条出妻。不管这条实践如何,但从这条入律来看,至少说明政府还是有心保障妇女的某些权益的。第二,以“七出”的名义出妻者,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开元二十五年《户令》规定:“诸弃妻须有七出之状,一无子,二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皆夫手书弃之,男及父母伯姨舅并女父母伯姨舅,东邻西邻及见人皆署;若不解书,画指为记”。第三,即使妻子符合“七出”的条件,但是在唐律中仍然“三不去”的规定,律引《户令》之规定,对“三不去”作了明确界定:“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唐代法律在确认“三不去”的同时,又作了一定保留:“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也就是说,“谓恶疾及奸,虽有三不去,亦在出限,故云‘不用此律’”。清薛允升认为“七出者,义之不得不去,三不去者,情之不得不留,总以全夫妇之伦也”。

总之,在法定离婚中,较前代而言,男方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遏制,相反,妇女的利益则受到部分保护,体现了唐代妇女地位有所上升。

二、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是指在不具备“七出”条件的情况下,男方发起离婚提议,女方也同意,法律允许离婚。协议离婚古时又称“合离”,“合离”之事很早就有了。陈顾远认为:协议离婚古亦有其事。赵凤喈在其书《中国妇女在法律上之地位》说:“两愿离婚之事,汉代已见之。”两愿离婚即协议离婚,由此可见,“合离”之事在唐代以前已经有了。但是和前面的“七出”一样,在唐代以前也只是一种习惯法,“律有合离之法,自唐以后,均设明文。”唐律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合离者,不坐。”疏议曰:“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

唐代正式用法律来确定“合离”,这是一件相当进步的事情。第一,单从法律上来看,它给妻子提供了主动离婚的权利,当妻子和丈夫生活“不相安谐”的时候,就可以向官府提出离婚的请求。这是在法律上提高妇女地位的一个表现。第二,古代社会是一个男权社会,妇女是不得擅自离婚的,唐律就明文规定:“即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可见,法律是不承认妇女有离婚请求权的。但是从上述观之,如果丈夫也同意离婚,那么妇女是可以提出离婚的。且《唐律疏议》也对“擅去”做了解释:“室家之敬,亦为难久,帏簿之内,能无忿争,相嗔去,不同此罪。”这里面有给妇女开脱之意,即使是“擅去”的,也很有可能只是暂时离家出走,再说家庭之事,不可能没有相互争吵的,所以暂去者不同此罪。而到底是暂时离家的还是就不回来了,离家多久才算是暂时的,这些都是无法界定的,所以这就给予丈夫不合的妇女提供了两地分居在法律上的可能性。唐代放妻书所举的例子大多是协议离婚,也足见唐代妇女的地位有所提高,对协议离婚是持宽容态度的。

三、法律强制离婚

法律强制离婚在古代叫作“义绝”,是指夫妻间因为某种事情的发生已经情义断绝,因此法律上规定这种关系应当解除。“义绝”之名也是由来已久的。《列女传・黎庄夫人》有记载:“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再有《白虎通嫁娶篇》记载:“悖逆人伦,杀妻父母,废绝纲常,乱之大者,义绝,乃得去也。”所以,“义绝”的说法在汉代已经有了,但就何时入律,不大确定。可以确定的是最早在唐律中已经有记载,我想“义绝”之条也应和前述“七出”“合离”一样,在汉代时应该是习惯法,只是礼仪上的规定,还没有在法律上明确规定,至唐代才将其正式入律。《唐律・户婚》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唐律还对构成“义绝”的条件作了解释:谓“(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及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妻)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妻)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

总之,唐代将前代只是习惯法的离婚条例写入法律中是一个重大的进步,此后各个朝代都将离婚条例写入律法中。同时,离婚条例的入律也间接保护了妇女的利益。唐律中对于离婚的详细规定考虑了妇女的利益,并没有一味地从男方考虑。虽然这些条文在后来各朝都有所提到,但是一则唐代是首次入律,二来唐代礼制对妇女的束缚没有后代那么严重。所以,在实践中妇女在离婚上的地位也并没有很低,且丈夫在协议离婚中的放妻书上的用词也较温和。各种证据说明在离婚问题中,唐律对妇女是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的。究其原因,主要是前面长期的分裂格局使汉文化深受少数民族文化的影响,造就了唐代的开放和宽松的社会风尚。

参考文献:

1.段塔丽.唐代妇女地位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293.

2.程俊英.诗经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107.

3.刘玉堂,陈绍辉.论唐代的离婚立法――以“七出”之制为中心[J].江汉论坛,2004(2).

4.史凤仪.中国古代婚姻与家庭[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87.

5.(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户婚[M].北京:中华书局,1983.

6.(日)仁井田.唐令拾遗[M].东京:东方文化学院东京研究所,1933.253.

7.(清)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卷十四[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52.

离婚代理范文第3篇

在我国古代婚姻结构还不严密时,离婚相当自由,所谓“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去”。自周朝开始,夫权制婚姻家庭制度建立起来。在西周至春秋战国时期,夫权制家庭的基础并不稳固,如《周易》中记载妻子离家出走。秦始皇巡游时发现男子招赘、寄宿女家和死了丈夫的妻子抛弃孩子改嫁的现象,于是才刻石颁令天下维护家庭稳定。到了唐宋时期,夫权意识不断强化,在相关法律中,女子地位下降,而且有妻妾不能擅去其夫的规定,不过在夫逃亡时,可向官府申诉离婚。

古代贵族的离婚,有一定的仪式,《礼记》中记载,不但有夫出妻的仪式,也有妻出夫的仪式,出跟被出的双方都以谦辞自责。从史料中保存的唐人“放妻书”(离婚证书)看来,当时男女的地位似乎相当平等。“放妻书”内容大体分成三段。第一段重述夫妻缘分,经累劫共修得来,本应如水如鱼,同欢终日。接着第二段描写目前的状态,由于两人个性不合,经常冲突“夫若举口,妇便生嗔;妇欲发言,夫则捻棒”,大小不安,六亲相怨,实在无法继续下去了。第三段写离婚的祝福。既然无法同处,不如“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同时祝福离婚后男女各有前程,“夫觅上树,千世同欢;妇聘豪宗,鸳鸯为伴”。有的只有对女方的祝福。在离婚书末尾,也有注明给女方赡养费的。由于婚姻关系涉及双方家族,所以离婚证书都要会聚两家父母、亲戚共同作证。从唐人出具的“放妻书”来看,类似于我们今天所说的“协议离婚”,尽量好聚好散。

我国古代虽然是男权社会,妇女需要遵从“三从四德”,但男子是不可以任意休妻的,因为夫妻的离异同受家族观念的支配,也为法律所限定,还受到情与理的约束。据《白居易集》记载,某农夫在田里耕种,妻子在送饭给丈夫时,在路上遇到自己饥饿的父亲,于是把饭菜送给父亲吃。丈夫在田里等得饥饿,非常愤怒,执意休妻,妻子不服,于是告到官府。白居易判决时说:“按照妇女的德行标准,妻子理应顺夫,然而报答父亲恩情乃出于天性。所以,应先将饭给父亲吃,丈夫在其后。尽管丈夫希望妻子能尽早送饭,但由于孝亲重于事夫,故丈夫终不可休妻。”

由于古时候十分重视社会关系的稳定,离异总不被提倡,所以离婚率是很低的。《易・序卦下》说:“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恒。”《管子・小匡篇》也有“士三出妻,逐于境外”的条文。东汉的冯衍,年老出妻,遭人批评。宋代以后,士大夫多认为出妻的人没有品行。至于一般农村,出妻的情形更为少见,这是受到经济因素的限制,离婚使家内劳动力减少,再娶的负担也很重。此外,名分观念也有影响,在“夫妻义重”的普遍想法下,也不敢轻言离婚。对他人夫妻是劝和不劝离的,劝人离婚,会遭天谴。由此可知,琴瑟和鸣的婚姻理想,不但表现在婚姻的缔结、维持上,也限制了离婚趋势的发展。 ■

离婚代理范文第4篇

1、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的,且达成共同意思表示后签订离婚协议,夫妻双方需要准备的资料有: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重要证件和离婚协议书等书面材料,到当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相关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予以离婚,并登记备案。

2、一方通过起诉离婚的,当事人需要准备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协议解决好关于子女的抚养义务等问题;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住房解决等问题,确认无误签名确认;携带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重要证件,以及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材料,准备离婚起诉书及副本,提交法院。

(来源:文章屋网 )

离婚代理范文第5篇

《后汉书》中就有这样一位女中豪杰。这个汉代女子叫夏侯,是黄允的结发妻子。黄允是当时有名的才子,当地太守袁隗看过黄允的诗文后道:“我能有像黄允这样的女婿,此生足矣。”黄允一听觉得机会来了,回家就写了一纸休书。

突然被休的夏侯氏如遭五雷轰顶,在多次恳求无法唤回丈夫后,她痛定思痛,决定离开时好好惩治一下这个负心郎,也让自己走得风光。

这天,夏侯氏对婆婆说:“明天媳妇就要离开黄家了,心里还真有点儿舍不得,还是举行个告别宴会(或许这是史上最早的离婚宴)吧,我也好当着客人的面,好好倾诉离情。”

此时婆婆也同情儿媳,见儿媳说得有情有理,便答应了。那一天,四方客人一共来了二百多位。当大伙都举起酒杯时,夏侯氏把黄允平日干的那些见不得人的丑事当众数落了一遍,并大骂黄允无情无义,说完便跨步登车,扬长而去。

黄允被骂后结局悲惨,不仅名誉扫地,而且太守碍于面子,决定不将女儿嫁给他了。

在汉代,像夏侯氏这样“牛”的媳妇应是凤毛麟角,要说古代妇女能扬眉吐气离婚的,应该是在宋代。宋代妇女离婚时,不仅家里的资产一人一半,甚至还可以带走用嫁妆购置的财产,因此,宋代妇女离婚才叫真正的扬眉吐气。

李清照18岁时与丞相赵挺之子赵明诚结为连理。公元1129年,赵明诚死于湖州,一段将近三十年的美满姻缘就此落幕。当时北宋灭亡,战乱不断,李清照居无定所,身心俱疲,不久改嫁一个叫张汝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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