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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粮食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粮食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一、自查和自评情况(分值100分;自评97分)

(一)组织领导(分值16分;自评16分)

根据《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转发〈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孟发〔〕17号)(以下简称《规划》)和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关于继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我局于及时成立了以师伟平局长任组长、三迈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有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二)法制宣传教育(分值30分;自评30分)

开展“五五”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以来,结合部门实际,建立健全县粮食安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按照现行的粮食法规政策深入广泛地开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宣传,积极推进依法管粮、依法行政。每年有计划的安排己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二十四户经营户进行粮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并对其《粮食收购许可证》资格进行年度审验。每年在县食安委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工商、卫生、质检、商务、教育、畜牧、检验检疫、农业等部门,积极参加食品安全宣传。同时我局印制以粮油食品安全营养健康常识;防虫、防鼠等为主要内容的宣传单600份。在县城十字路口设立粮油安全咨询台,向广大消费者宣传粮油安全知识。

(三)法制化管理(分值15分;自评12分)

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部门实际,制定了《县粮食局工作管理制度》、《县粮食局行政许可配套制度》,做到依法管粮、依法行政,工作有章可循。为整顿我县粮食市场经营秩序,彻底清除在粮食经营中参杂使假、以次充好、囤积居奇等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我局每年都要会同工商、质检等部门在国庆、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开展粮食市场专项整治检查工作,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在节日期间能够放心用粮,过上祥和、愉快的节日。

(四)工作成效(分值24分;自评24分)

我县国有粮食企业自改制以来,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积极探索经营路子,为了多收粮,增强市场竞争力,先后购置了烘干设备5套,目前运作良好,既方便了农民卖粮,又拓宽了企业收粮渠道,搞活了经营。截止末,粮食购销公司实现税后利润12万元,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通过开展“五五”普法教育活动,局领导班子成员带头学习现行粮食法律、法规及国家粮食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单位干部职工无刑事、行政、党纪处分案件的发生。单位干部职工能够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行政,依法管粮。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得到不断推进和完善,工作秩序良好,粮食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有序推进。

(五)保障机制(分值15分;自评13分)

为确实加强我县粮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按照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布署,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局干部职工先后参加了市法制办举办的《粮食行政执法证》资格培训,已有6人取得了市法制局颁发的粮食行政执法证。五五普法教育活动开展以来,我局干部职工积极参加县普法办举办的各种普法教育考试,积极完成普法教育教材、资料的征订工作任务。

由于我县粮改工作成效明显,9月,被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粮食局授予“全省粮食系统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得到了上级的表彰和奖励。

总之,五年来,我局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县普法办的具体指导下,认真贯彻执行“五五”普法《规划》和《决议》。积极开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宣传教育,深入推进依法管粮,依法行政工作,为保障全县粮食的有效供给,粮食市场的基本稳定献计出力。自查自评97分。

二、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

(一)、存在的问题

1.粮食行政执法职能机构设置不健全。缺乏专门的粮食行政执法机构,人员编制、执法经费、设施等得不到落实,在粮食行政执法管理过程中,在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困难,依法行政得不到很好的落实。

2.粮食市场监督管理缺乏统一协调机制。在粮食流通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由于未形成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流通进行监管的共识,各部门之间缺乏统一协调机制,执法时造成各自为政、各管一块的局面。

3.由于个体粮食经营户文化程度较低,对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法规及政策的理解各有所异,部份经营户没有按照粮食部门的要求规范建立、设置经营台帐。

(二)、整改措施

粮食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县普法办:

根据《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孟办发〔〕31号文件精神,结合粮食系统工作实际,现将我局贯彻执行“五五”普法《规划》和《决议》自查、自评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和自评情况(分值100分;自评97分)

(一)组织领导(分值16分;自评16分)

根据《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转发〈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孟发〔〕17号)(以下简称《规划》)和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关于继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我局于及时成立了以师伟平局长任组长、三迈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有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二)法制宣传教育(分值30分;自评30分)

开展“五五”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以来,结合部门实际,建立健全县粮食安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按照现行的粮食法规政策深入广泛地开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宣传,积极推进依法管粮、依法行政。每年有计划的安排己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二十四户经营户进行粮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并对其《粮食收购许可证》资格进行年度审验。每年在县食安委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工商、卫生、质检、商务、教育、畜牧、检验检疫、农业等部门,积极参加食品安全宣传。同时我局印制以粮油食品安全营养健康常识;防虫、防鼠等为主要内容的宣传单600份。在县城十字路口设立粮油安全咨询台,向广大消费者宣传粮油安全知识。

(三)法制化管理(分值15分;自评12分)

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部门实际,制定了《县粮食局工作管理制度》、《县粮食局行政许可配套制度》,做到依法管粮、依法行政,工作有章可循。为整顿我县粮食市场经营秩序,彻底清除在粮食经营中参杂使假、以次充好、囤积居奇等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我局每年都要会同工商、质检等部门在国庆、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开展粮食市场专项整治检查工作,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在节日期间能够放心用粮,过上祥和、愉快的节日。

(四)工作成效(分值24分;自评24分)

我县国有粮食企业自改制以来,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积极探索经营路子,为了 多收粮,增强市场竞争力,先后购置了烘干设备5套,目前运作良好,既方便了农民卖粮,又拓宽了企业收粮渠道,搞活了经营。截止末,粮食购销公司实现税后利润12万元,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通过开展“五五”普法教育活动,局领导班子成员带头学习现行粮食法律、法规及国家粮食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单位干部职工无刑事、行政、党纪处分案件的发生。单位干部职工能够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行政,依法管粮。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得到不断推进和完善,工作秩序良好,粮食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有序推进。

(五)保障机制(分值15分;自评13分)

为确实加强我县粮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按照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布署,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局干部职工先后参加了市法制办举办的《粮食行政执法证》资格培训,已有6人取得了市法制局颁发的粮食行政执法证。五五普法教育活动开展以来,我局干部职工积极参加县普法办举办的各种普法教育考试,积极完成普法教育教材、资料的征订工作任务。

由于我县粮改工作成效明显,9月,被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粮食局授予“全省粮食系统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得到了上级的表彰和奖励。

总之,五年来,我局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县普法办的具体指导下,认真贯彻执行“五五”普法《规划》和《决议》。积极开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宣传教育,深入推进依法管粮,依法行政工作,为保障全县粮食的有效供给,粮食市场的基本稳定献计出力。自查自评97分。

二、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

(一)、存在的问题

1.粮食行政执法职能机构设置不健全。缺乏专门的粮食行政执法机构,人员编制、执法经费、设施等得不到落实,在粮食行政执法管理过程中,在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困难,依法行政得不到很好的落实。

2.粮食市场监督管理缺乏统一协调机制。在粮食流通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由于未形成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流通进行监管的共识,各部门之间缺乏统一协调机制,执法时造成各自为政、各管一块的局面。

3.由于个体粮食经营户文化程度较低,对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法规及政策的理解各有所异,部份经营户没有按照粮食部门的要求规范建立、设置经营台帐。

(二)、整改措施

1.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管,提高粮食行政执法能力,依法管粮。

粮食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提高县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确保县级储备粮的安全和粮食市场的稳定,规范县级储备粮管理,参照中央储备粮油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88号令)和省级、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洪粮字[2004]4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控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保障供应的粮食。

第三条县级储备粮的粮权属县政府,县级储备粮的规模由县政府确定。

第四条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工作应当做到布局合理、调度灵活、管理科学、安全规范。

县级储备粮管理必须做到帐实相符、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管理规范。

第五条县粮食局负责全县储备粮的按时购进、储存安全及行政管理工作,规划县级储备粮总体布局,审核认定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的资格,制定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县级储备粮的库存数量和质量。据实拨付承储单位储存县级储备粮的各项补贴,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

第六条县财政局在县农发行设立县级储备补贴存款专户,按照县政府确定的县级储备粮规模和资金来源,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轮换等所需的补贴资金。自2009年起按县政府确定的粮食储备规模由县发改委负责列入我县国民经济发展计划,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列入财政预算。补贴资金采取按季预拨、年终统算的办法拨补,县财政局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底前将补贴款预拨到县粮食局账户,在三个工作日内由县粮食局及时拨付到承储企业所在农发行开立的专项存款账户上,并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县支行负责按照县政府确定的县级储备粮价格(收购价加必要费用)、数量所需的贷款规模,按入库进度及时、足额、据实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的贷款资金,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及其库存实施监管。

第八条县级储备粮的收购入库计划和价格,由县发改委、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县物价局、县农发行共同协商后,报县政府办公室批准并下达抄告单执行。

第九条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发改委、县物价局和县粮食局提出计划,报请县政府批准。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按照批准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联合下达动用指令。

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各承储单位不得以库存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任何经济担保。

第二章粮食库存管理

第十条县粮食局根据县级储备粮布局规划,按照交通便利、集中承储、便于加工、设施齐全、科学储存的原则,择优选定国有粮食承储单位。

第十一条县级储备粮的承储单位必须按照县粮食局制定的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条件考核认定具有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国有粮食企业。承储单位应当具备与承储县级储备粮相适应的储存能力、专业技术人员、粮食出入库检验、化验设备和粮情检测设施。县级储备粮承储库点、仓号一经确定,各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调整的需报县粮食局批准。

第十二条县级储备粮的入库、出库,必须按县政府下达计划执行,承储单位必须按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时限等要求组织粮食入、出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

如遇突发事件需紧急动用县级储备粮,不能及时履行出库手续时,可凭上级机关的机要电报办理出库,事后由县发改委、县物价局和县粮食局补办出库计划文件,储存单位据此办理正式手续。

第十三条县级储备粮的承储单位,应认真执行县制定的县级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库存实物台帐,使用统一的帐、表、卡及仓牌,并按时、准确、全面地填报县级储备粮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和拒报。切实做到“帐帐、帐表、帐卡、帐实”相符,自觉接受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对县级储备粮的监管。

第十四条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承储单位要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粮情检查制度,定期检测粮食品质,建立县级储备粮质量档案。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事故要边处理边上报,不得隐瞒。

第十五条县级储备粮在保管期间,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及定额内的保管损耗由县财政承担。因承储单位管理不善,人为造成的损失和超定额损耗由承储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承储单位的库存管理人员离任时,要对县级储备粮库存进行交接,交接的内容为所有帐、卡和实物。交接的手续包括清查帐目、清查实物,要按库存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价位、储存年限、储存地点逐项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分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离任交接情况要存档备查。

第三章粮食轮换

第十七条县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保证储备粮品质符合国标规定,实行推陈储新,各承储单位根据县级储备粮的品质检查认定结果,按照县下达的计划,以新粮替换库存粮食。

县级储备粮轮换采取成本不变,实物轮换,即轮入的粮食按照轮出的粮食入库成本记帐。

第十八条县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承储单位根据县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轮换数量、品种、计划,报县粮食局。由县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批准后,并在次年三月底前将轮换计划下达给承储单位。承储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具体实施县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十九条轮入的粮食必须是当年或上一年生产的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中等以上的新粮,轮出的粮食必须符合国家粮油食品卫生标准。

第二十条县级储备粮质量检查工作,由县粮食局委托县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具体负责。县粮油质检站必须对所存储的县级储备粮质量进行监控检测。对出、入库和轮入轮出的县级储备粮必须有县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提供的检验报告。

第二十一条承储单位需对所储粮食进行轮换时,应由承储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批准后执行。轮换空库期限不得超过4个月。

第二十二条县级储备粮的轮换费用及差价参照中央或省级储备粮油轮换补贴标准实行定额包干。年初由县财政局根据年度轮换计划预拨部分费用到县粮食局,县粮食局再根据轮换进度拨给轮换企业,轮换结束后据实清算。发生亏损由企业自行弥补。

第二十三条县级储备粮因承储单位管理不善,使储存的粮食未到储存年限品质下降需轮换,发生的差价及费用以及超耗部分由承储单位负责,并追究承储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县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县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每斤原粮每年补贴0.04元。利息按库存成本和农发行规定的利率据实计算。轮换期间保管费用、利息照常拨付。

第二十五条县级储备粮按县政府确定的价格组织购进。当市场粮食价格出现大幅上涨需调控市场时,按县政府指定的价格进行抛售平抑粮油价格。由此产生的利润或亏损,由县财政收缴或拨补。

第二十六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储备粮工作的领导,对储存县级储备粮轮换的单位要定期检查实物库存和储存品质,以确保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对已批准轮换的单位,要进行督促指导,检查轮换落实情况。

第四章贷款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储备粮贷款,坚持“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全程监控”的原则。根据县级储备粮的收购、轮换和销售计划,及时按进度供应资金或足额收回贷款,确保县级储备粮库存和资金运行同步变化。

第二十八条县级储备粮贷款专门用于县级储备粮收购、调入、轮换等合理资金需要,其贷款按照农发行制定的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县级储备粮贷款期限按实际储备期限确定。贷款利率统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执行,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实行分段计息。县级储备贷款除农发总行另有规定外,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上述贷款管理与农发总行、省分行地方储备贷款管理办法有抵触的部分,以农发总行、省分行有关规定为准。

第五章县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三十条县发改委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县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全县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

(三)县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四)为确保县级储备粮质量,对到期的储备粮必须进行轮换(县级储备粮食每三年轮换一次)。

第三十二条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发改委及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县发改委及粮食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县粮食局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县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县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县粮食局、财政局应当制定县级储备粮监管工作实施细则,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县粮食局、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处理。发现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县粮食局应当依法解除县级储备粮承储合同。

第三十七条县粮食局、财政局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县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承储企业对县粮食局、财政局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审计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条县农发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农发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及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四十二条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成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

(二)发现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或者发现危及县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的;

(四)拒绝、阻挠、干涉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第四十三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取消其承储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入库的县级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对县级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县级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三)发现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不及时报告的;

(四)拒绝、阻挠、干涉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四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对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县级储备粮代储企业,取消其承储资格:

(一)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数量的;

(二)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储存地点的;

(四)造成县级储备粮陈化、霉变的;

(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六)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的;

(七)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第四十五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成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限期改正,并责令退回骗取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四十六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将县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的,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直至降级的纪律处分;造成县级储备粮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并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由县财政部门、县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或者给予信贷制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农业发展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或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粮食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健全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加强粮食购销和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提高粮食供应的保障能力。

(三)加强粮食监督检查和社会粮食流通统计与供需平衡调查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粮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维护社会稳定,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进出口计划,提出收储、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拟订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拟订全市粮食应急预案,并负责提出启动建议。

(三)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工作;贯彻执行粮食准入制度,负责粮食收购资格的许可工作;指导粮食流通的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负责粮食行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全市社会粮食流通统计与供需平衡调查工作。

(四)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拟订市级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和收购、销售、进出口总量计划,提出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意见并督促实施;监督检查市级储备粮的库存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五)依法实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维护粮食流通秩序;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六)负责编制全市粮食仓储、加工等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指导全市粮食仓储体系建设和全市粮食系统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七)组织安排和协调保障部队、灾区、库区移民和缺粮贫困地区粮食供应以及重点项目的用粮计划。

(八)承办市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粮食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保密、接待、计划生育、精神文明、后勤服务、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承办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研究提出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有关粮食流通和市级储备粮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局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粮食系统法制建设和法制宣传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三)流通调控科

拟订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进出口计划;提出收储、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工作;指导协调全市粮食购销和产销合作;拟订市级储备粮的规模、布局和收购、销售、进出口计划,提出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的审批意见并督促实施;承担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和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和供需平衡调查工作;组织落实部队、灾区、库区移民和缺粮贫困地区的粮食供应以及重点项目的用粮计划。

(四)产业发展科

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的行业指导工作,拟订全市粮食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粮食流通设施投资项目管理;承办大型粮食储运、加工项目、技术改造及维修更新建设项目以及政策性贷款建设项目的相关业务;负责粮食行业对外交流合作和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全市粮食仓储管理和安全储存工作,指导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五)监督检查科

监督检查有关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的法规、政策、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贯彻落实,监督检查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监督检查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承担全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指导粮食质量检测体系建设。

(六)财务科

指导全市粮食行业的财务工作;调查了解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并进行指导;负责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协调管理粮食收购资金、重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信贷支持资金以及粮食专项资金;研究拟订全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方案,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负责局属企业改革和财务监管工作。

机关党的机构按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粮食局机关行政编制2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9名。

粮食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一、加强领导,确保“五五”普法工作顺利开展

我局局党组和行政班子高度重视普法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对“五五”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人员变动情况,调整充实普法工作领导机构,成立了市粮食局“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金玉品任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鲁强、王丕强、李景雄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五五普法的具体工作。为使“五五”普法教育工作有序开展并落到实处,我局根据《中共思茅市委思茅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思发﹝﹞26号),制定了《市粮食局“五五”普法工作计划》,规划明确了工作目标,任务、要求和措施保障。

二、突出重点,确保“五五”普法工作落到实处

“五五”普法期间,我局一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以来党的十六届、十七届各个全会精神,紧密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全面落实“五五”普法的各项具体任务,广泛、深入、持久地进行宪法和法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宣传教育。

二是紧密结合国家法制建设的新进展、新成果,及时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传播法制思想,推进依法治市的建设进程。

三是紧密结合粮食工作特点,积极开展普法教育,除认真学习好“五五”普法规划规定的《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食品卫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外,重点结合粮食工作的实际,开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宣传、学习,使干部职工进一步掌握依法行政、依法管粮的法律法规知识。

四是按照“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根据机关工作的实际,做到学习时间有保障,争取每季度每个月安排一定的时间,有计划、有组织的集中单位职工学习市委普法办每年安排学习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单位实际组织学习与本部门单位职工工作、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

五是做到本单位的普法依法治理经费有保障。每年都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有经费投入;积极购买普法教材,做到每个职工人手一册。

三、结合粮食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普法活动,确保五五普法工作取得实效“五五”普法期间,我局结合粮食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有关粮食普法活动:

一是利用每年10月16号“世界粮食日”这天,采用主要街道悬挂横幅、街头集市散发宣传材料、出动宣传车和利用报纸、电视等媒介、围绕粮食这一主题,开展粮食科技宣传周等活动,宣传普及有关粮食的法律、法规和购、销、调、存知识,教育粮食经营者依法经营粮食,保障消费安全,号召广大群众珍惜粮食、爱惜粮食,节约粮食。

二是利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出台的周年纪念活动,开展围绕粮食行业依法行政、依法管粮的粮食法律知识竞赛。5月,我局积极组织全市粮食系统干部职工参加国家粮食局组织的全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三周年法律知识试题竞赛活动》,为鼓励全市粮食系统干部职工积极学法、用法、守法,我局从紧张的经费筹集资金21700元,对积极组织职工参赛、答题正确率相对较高的县(区)和直属单位颁发了优秀组织奖和鼓励奖,对在竞赛中获得满分的个人颁发了优秀个人奖,提高了全市粮食部门广大干部职工知法守法、依法经营、依法管粮的积极性。

三是开展廉洁自律、反腐倡廉、依法行政、遵纪守法的警示教育活动。五五普法期间,我局多次利用影音资料,在全局收听、收看廉洁自律、反腐倡廉警示片,还召集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全体职工,请原省纪委常委、省委巡视组组长凌华炘到我局作廉洁自律、反腐倡廉的专题报告,并组织局机关全体职工先后二次到景东、监狱警示教育基地,亲身感受违法乱纪带来的严重后果,使我局干部职工得到触及灵魂的深刻教育,提高了我局干部职工学法、守法的自觉性。

四是组织局干部职工在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法制理论的基础上,重点了解和掌握《宪法》、《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熟悉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在学法、用法和守法、护法中发挥表率作用。

五是利用各种办班培训机会,积极开展粮食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的普法教育。“五五”普法期间,我局先后在全市粮食系统举办了两期粮食行政执法资格证培训班,由市法制办对80多参训人员进行粮食行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使我市粮食系统的粮食行政执法人员,较系统地掌握了粮食行政执法的相关法律知识;在我局举办的两期《粮食收购许可证》保管员、检验员资格培训班中,对全市参训的每期240多人,进行了粮食有关法律法规基础知识的培训,为我市的粮食经营者依法经营粮食,保障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七是坚持领导班子学法制度,积极参加市委依法治市办组织的县处级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讲座,加强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不断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八是认真组织职工完成“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学习内容。参学率达单位职工总数的95%以上。

九是积极参加市委依法治市办组织的科级干部法律统一考试,我局14名科级干部,参考率达100%,合格率应达100%。

十是关心本单位下一代健康成长,每年利用儿童节,采取多种形式对本单位的职工子女,进行思想道德和法制宣传教育,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三好生)给予奖励。

四、积极做好法治化管理工作,确保五五普法对依法行政、依法管粮有所促进“五五”普法期间,我局认真做好行业依法治理工作,一是有计划地组织单位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参加国家和省、市举办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二是建立执法监督措施。建立健全了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体系,我局印发了《市粮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市粮食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市粮食局行政执法追究办法》和《市粮食局行政赔偿办法》将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科室和个人岗位,并每年对行政执法科室和个人岗位进行量化考核,使我局干部职工法律素质明显提高,行政执法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在、市政府的行政执法考核中,我局被评为行政执法优秀单位。

三是本单位全面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围绕市依法治市五年规划,认真做好规划要求的工作,在单位、系统内部开展了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保证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单位内的贯彻实施,单位无严重违法行为。

五、“五五”普法工作存在的不足和今后努力的方向

我局“五五”普法工作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

一是普法内容还不够丰富还不够系统,主要集中在与粮食等有关的法律范围内,还不能完全满足干部职工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