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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工作经验总结

国土资源工作经验总结

国土资源工作经验总结范文第1篇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国土资发〔**〕1号)下发以来,国土资源管理的依法行政取得了重大进展。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对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不断增强;窗口办文、内部会审、政务公开等依法行政制度已初步建立;依法行政试点工作也取得了实效。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对新时期的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不断提升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的水平,现对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通知如下:

一、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六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土资源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物质基础。坚持保护资源的基本国策,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好法律法规赋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职责,不断提高国土资源对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历史责任。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把依法行政作为国土资源法制工作的核心,力争用两到三年的时间,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基本建立体现合法、合理、公正、效率、便民、责任原则的依法行政程序和制度。

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

有法可依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须要有完备的法制。要切实加强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体系的研究,制定国土资源立法纲要和立法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国土资源立法步伐必须加快。当前,要以维护国土资源市场秩序、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管理法律制度以及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的修改作为国土资源立法工作的重点。

要转变国土资源立法的指导思想,推进立法方式改革。在立法中要防止重权力、轻责任,重管理、轻保护的倾向,正确处理公民、法人行使权利和国家机关依法管理的关系,重点要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要以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国土资源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实行公开立法和开门立法,不断推进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进程。

要加强国土资源立法的前期研究和试点工作。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涉及的主要制度和重大措施,要下大力气进行深入研究。对一些新的制度和措施,要先行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立法。通过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水平,推进国土资源管理方式改革,促进国土资源管理事业的发展。

三、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不断提升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的水平

不断完善国土资源管理制度,把推进依法行政中形成的一些好的程序和做法落实到制度上,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要进一步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中提出的依法决策制度、现代行政程序制度、法定行政许可事项内部会审制度、行政责任考核追究制度、权力行使监督制度等各项制度。对于已经建立的各项制度,要坚决按制度办事;对于尚未建立的制度,要抓紧研究制定;对于那些在实践中尚不适用或者流于形式的制度,要认真研究,找出原因,加以修改完善。通过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制度建设体系,做到决策民主化、政务公开化、办事高效化。

依法行政制度建设要统筹安排,抓住重点。20**年要重点抓好政务公开制度的完善,建立包括社情民意反映制度、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政务信息的公开可查询制度,使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密切相关的事项真正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完善行政程序制度,做到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和办事结果“四个透明”,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群众,通过程序的完善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规范窗口办文制度,要真正做到文件办理与受理分开,一个窗口对外,在科学设定工作流程的前提下对各类业务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认真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制度,要抓紧健全和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和相关规则、程序,加强监管,保障交易安全,从源头上防止腐败。

依法行政制度要规范化、法定化。各地要认真总结推进依法行政的各种好经验,并将一些行之有效的依法行政制度法制化,形成依法行政的制度保障。为了推动各地依法行政的制度建设,我部在总结地方依法行政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将编制国土资源管理系统依法行政制度建设的推荐文本。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我部的推荐文本,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依法行政制度。

四、以规范行政行为、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切实加强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

行政复议是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和检验。要在不断总结和探索行政复议工作实践经验和基本规律的基础上,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提高行政复议水平。要通过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分析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规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要落实对具体行政行为承办人员的责任,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和人员要作为被申请人参加行政复议,提出行政复议答复和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被变更、撤销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要指定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总结,阐述对不当行政行为的认识;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并引起行政赔偿的,行政机关在支付赔偿金后,可依法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追偿。

要将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维持率和行政诉讼胜诉率作为考核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指标。对于行政复议维持率和行政诉讼胜诉率较低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提出整改措施,并不得列入依法行政示范基地或者依法行政先进单位推荐名单。长期得不到改变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要通过行政复议,促进依法行政责任制的建立。

五、适应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的需要,全面加强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建设

队伍建设是依法行政的根本。贯彻十六大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关键在于要有一支政治强、作风正、业务精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队伍。要全面提高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素质和水平。要结合今年上半年开展的进一步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工作,自查自纠,增强法制观念,落实制度建设。要将依法行政基本知识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基本知识的学习考核与普法和依法行政工作结合起来,不定期地组织学习和考核,并把考核情况作为各单位推进依法行政、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四五”普法检查验收的重要考核指标。部将对全系统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基本知识的学习考核作出总体安排。近期学习考核的重点是依法行政和行政法的基本知识、国土资源基本知识以及与国土资源相关的知识等。

今后,依法行政和法律知识的学习考核要形成制度。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出台后,部都将及时组织全系统工作人员进行学习考核。要通过学习考核等多种形式,使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广大工作人员对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真正学懂弄通,正确适用,准确执行,严格依法办事,以适应新时期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的需要。

六、做好依法行政检查验收和依法行政示范基地创建活动,促进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向纵深发展

开展依法行政检查和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基地,是促进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今年,部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依法行政检查验收工作,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基地。检查的重点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基本制度的情况以及依法行政基础工作的情况。检查工作采用“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

自查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自查的基础上,择优评选出3个县(市)、1-2个较大的市(含计划单列市)或者市(地)作为依法行政示范基地候选单位,7名依法行政先进个人和3名法制工作先进个人候选人,并将典型材料于20**年5月底前以正式文件报部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互查按华北区、东北区、华东区、中南区、西南区、西北区六大区,在大区内进行,由牵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组织。在互查的基础上,每大区推选出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依法行政示范基地候选单位。被推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于20**年6月底前将典型材料以正式文件上报部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抽查由国土资源部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进行。部在自查、互查以及组织抽查的基础上,将确定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0个较大的市、40个地级市、100个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依法行政示范基地候选单位,向社会公示,没有异议的,正式命名为“国土资源部依法行政示范基地”。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把依法行政检查验收和依法行政示范基地创建工作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促进国土资源管理各项工作的开展紧密结合起来。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肃认真地进行检查验收工作,防止形式主义和走过场,通过依法行政检查和依法行政示范基地创建活动,促进国土资源依法行政的发展。

国土资源工作经验总结范文第2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提高乡(镇)国土资源管理干部的综合素质、组织领导和业务能力,特别是增强依法行政、沟通协调、信息获取、应急处理能力和社会服务水平,增强乡(镇)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规范乡(镇)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执行力强的国土资源系统基层干部队伍。

二、培训对象和内容

培训对象:全县乡(镇)国土资源所全体干部职工。

培训主要内容:按照乡(镇)国土所的职责任务要求,重点解读国土资源部党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制定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重点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形势教育与廉政教育;按照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的要求,围绕国土资源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任务,开展业务知识学习;提升乡(镇)国土资源管理干部的综合素质,加强公共管理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组织实施

(一)时间安排

培训工作从2009年6月开始到2009年11月结束。整个培训工作分为组织动员、教育培训、总结验收三个阶段。

1、组织动员阶段(2009年6月下旬至7月)

2009年6月下旬始,组织学习相关部文件和省厅文件,学习“全面培训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干部工作视频动员会”精神,建立和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机构,全面动员部署培训工作。并根据上级实施方案和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理清思路,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2、教育培训阶段(2009年8月至10月)

从8月初到10底,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培训计划开展培训工作。

3、总结验收阶段(2009年11月)

2009年11月上旬,完成培训工作的总结验收工作。

(二)培训方式和具体要求

为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培训效果,专门制定学习培训计划,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的方式,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的理论知识;采取指定课题局业务骨干带头授课,加强国土资源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干部的业务水平;采取邀请专家教授辅导的方式,拓宽干部职工的视野。确保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初定到江西应用职业技术学院集中培训。同时加强对国土资源热点、难点工作的调查研究,并在年终组织一次业务知识考试,检验学习效果。

(三)师资队伍和培训教材

组建县培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干部授课组。授课组由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单位业务骨干以及有关单位和院校教师等组成,负责全县乡(镇)国土资源所干部培训班的授课工作。

统一使用国土资源部负责编制的培训教材。同时,国土资源部组织编写的培训教材——《国土资源管理·乡镇篇》修编后,作为本次培训中乡(镇)国土资源所干部的自学教材。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局成立“培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干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培训办公室,培训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培训办公室负责动员部署、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总结验收全县乡(镇)国土资源所干部培训工作。

(二)精心组织实施

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和培训计划,精心组织教学,创新培训方式,落实培训内容,保证培训质量,确保全县乡(镇)国土资源所干部全员培训。

国土资源工作经验总结范文第3篇

为严格土地执法监察,优化用地环境,努力开创我镇依法管地、用地的新局面,促进全镇经济又好以快发展,根据省国土资源厅文件精神,经镇研究,决定在全镇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镇”活动,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为依据,通过开展土地法制宣传、强化土地执法等一系列措施,进地步增强全镇资源忧患意识,规范用地行为,为全镇经济发展提供土地资源保障。

二、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创建土地执法模范镇活动的组织领导,镇政府成立赵新元镇长为组长,吕建华副镇长为副组长,镇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服务站、纪委监察室、财政所、办、司法所、经济服务中心、派出所负责人组成的珊瑚镇创建土地执法模范镇领导小组,并组建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服务站全体人员为成员的工作班子,在国土资源所内设立创建工作办公室。

三、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部署和组织创建工作,研究制定严格土地管理规范性文件,落实创建责任,保障创建经费。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总结各阶段创建成果,交流创建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落实整改措施。认真组织镇村干部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专题研究土地执法工作。建立多部门联动土地执法制度,组织拆除新增违法用地。

工作班子负责创建工作计划的具体实施,加强对创建“土地管理模范村”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做好村级创建工作的考核验收总结工作。多形式进行“创建”宣传教育活动,组织镇、村、组三级网络土地监察活动,开展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报告、制止违法用地行为,协助各村调处涉土,配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整理完善“创建”活动资料,定期向镇政府汇报创建工作开展情况。

各村(居)要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创建”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全面开展创建土地管理模范村(居)活动,确保完成创建工作各项任务。加强对辖区内建设用地的监管,要根据全镇目标管理考核的要求,认真做好土地管理和涉土工作,坚决杜绝非法占地和破坏耕地行为,及时掌握苗头,有效化解问题。

四、创建标准

1、无非法批(转让)地行为;

2、无非法用地行为;

3、无毁坏耕地行为;

4、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行为;

5、无涉土越访、集访行为;

6、无闲置、撂荒土地行为;

7、无粗放用地行为;

8、无非法占用、毁坏基本农田行为。

五、方法步骤

1、宣传发动(2014年3月)。成立创建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创建动员会,镇政府与各村签订“创建土地执法模范村责任状”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状”。研究出台相关制度和严格土地管理的文件,明确创建目标,落实考核办法。

2、组织实施(2014年4月-8月)。在全镇进行广泛的创建宣传发动,按照实施方案,有序推进创建活动。6月底进行年中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3、自查报验(2014年9月)。各村9月15日前按照创建标准,对创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自查,挖掘创建活动亮点,整理创建资料报镇政府验收。全镇自查合格后,于9月25日前报请市政府考核验收。镇政府将创建工作纳入各村综合考核,发生违法用地案件和涉土越访、集访的,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细则另行确定)

4、考核验收(2014年10月)。国土资源所对创建资料进行全面整理,形成卷宗,迎接市政府验收。

六、具体要求

1、各村建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创建计划,并列入村务公开的内容。

2、各村要认真执行个人建房用地会审制度和村组信息员例会制度,严格把用地第一关口,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土地未调整到位、存在矛盾隐患的用地,坚决不予上报。

3、加大土地工作力度,对苗头及时发现和疏导,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严格控减越访、重访、集访。

国土资源工作经验总结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原则,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目标任务

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到年底,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40%以上。至2013年底,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三、技术路线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界限确认以全国第一次和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形成的村集体所有土地权属资料、图件为基础,充分利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指界资料,原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及调查成果不能满足此次所有权总登记发证要求,需增设界址点,可按原《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确定的界线和方向,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现场指认和设置界标,重新签订边界协议书,用于所有权登记发证。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点现场标定和测量工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以1:5000或大于1:5000比例尺为基础图件,作为所有权调查、发证和建库依据。已办理土地登记发证的国有农场林场和其他国有土地,直接以登记确认的界址为依据,确认相邻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属界线,未土地登记发证的按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或实际使用范围认定界址,确认相邻的农民集体土地权属界线。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以行政村为单位,由各村委会组织对二调图件实地丈量,核实土地长宽尺寸及面积,对存在问题的宗地由专业作业单位进行更正。村庄地籍调查图件比例尺采用1:500。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

1、设立机构。市政府成立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土地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局。各镇(街道、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协调。

2、制定技术细则。依据《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借鉴外地经验,在试点基础上制定《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技术细则》。

3、制定土地确权的有关政策规定。国土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土地确权的有关政策及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市集体土地确权办法》并组织施行。

4、收集资料。复制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收集1:10000或1:5000基本比例尺正射影像图或数字线画图。设计印制有关的调查表格及登记表格。

5、编制经费预算。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及《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测算标准及说明》,参照外地工作经费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所需工作经费进行科学测算,编制经费预算。

6、选定专业作业单位。为保证工作质量,将通过公开标,选定专业作业单位,完成调查测量及数据入库,确保按时完成调查和发证任务。

7、搞好培训。选择3-5个村进行工作试点,采取以干代训的办法,对镇(街道、区)、村、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掌握工作的具体要求及操作办法,取得工作经验,指导面上工作开展。

(二)实施阶段

1、通告。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关于我市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告,内容包括:确权登记发证范围、期限、登记区划分、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及其他事项。《通告》同时在各行政村张贴。

2、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按市政府统一部署,各镇(街道、区)负责辖区内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调查确定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界址调查确定的部署与组织落实,村委会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由各村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作为指界人,按已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确定权属界线和走向,与专业测量人员实地勘测定界,现场设置界标,埋设界桩;村与村未签订土地边界协议的,以实地共认界线勘测定界,同时按规定完成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工作。跨镇村土地边界的现场指界,由镇(街道、区)工作办公室负责通知有关各方共同出席指界,完成图件和协议书盖章确认工作;跨县市有关村土地边界的现场指界,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安排。出现土地争议的,经协调双方未达成一致的,实测争议土地范围,单独绘图统计造册。

确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由各村委会负责组织完成权属和界址认定、宗地长宽尺寸及面积复核、资料的收集审查和指界人的签字盖章确认等工作。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只测量上图、统计造册。

指界人应按要求进行现场指界,完成权属和界线的确认。未出席指界的,以到场指界一方指界结果为准,未出席指界的一方要求复核的,勘测定界费用由其承担。

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国有土地及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采用解析法(GPS定位技术)实测界址坐标,个别可采取图上量算或数据库求算坐标。

3、建设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调查成果,建设数据库,并据此开展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完成土地登记工作的同时,同步建立起城乡一体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4、编绘宗地图、土地权属界线图、地籍图,生成权属调查表。宗地划分、宗地编号、地类编号、界址点编号、宗地图编绘及要素内容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5、申请确权登记。登记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统一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土地登记,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资料。

6、初审和公告。土地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按规定完成对土地登记申请及所提交的资料进行权属审核后,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和初审意见,按土地登记的要求将拟登记的宗地情况在所在的行政村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为15天。

7、审批和颁发证书。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且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国土资源局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确权登记,颁发证书。

8、切实做好对有争议地、插花地、飞地及无权源土地的处理。镇(街道、区)负责调处本辖区集体土地的争议,对协商调处不成无法确认权属边界的土地,单独绘图统计造册,暂不确权发证;插花地及飞地能够确认权属的一并登记发证,暂时无法划定权属的维持现状,统计造册;对无权属来源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只调查上图,统计造册,暂不确权发证。

(三)总结验收阶段

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总结;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发证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总结。

1、成果资料管理、数据汇总、检查。国土资源局负责集体所有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登记成果资料的整理、检查和数据汇总工作。镇(街道、区)要组织对本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检查,确保土地登记合法、准确、有效,总结检查报告提报市国土资源局。

2、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权属调查、地籍勘丈、内业计算和成果、登记发证、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成果编制等步骤进行质量评价。达到要求的报市国土资源局初验,通过后申请省国土资源厅验收。

五、工作成果

1、文字资料:工作方案、工作总结、有关文件、会议资料等。

2、图件成果:反映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村庄地籍图、宗地图。

3、调查统计表册:以行政村为统计单位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未确权登记宗地﹙含有争议宗地﹚及国有土地的权属面积统计表;以镇(街道、区)为统计单位的集体所有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未确权登记宗地﹙含有征地宗地﹚及国有土地的权属面积汇总表。

4、土地登记资料成果:土地登记申请表及有关权源文件、土地登记审查表,土地登记申请审核情况公告﹙存根和照片﹚,土地登记卡、归户卡、土地证书签收簿,宗地图﹙界线相邻各方签字盖章﹚、坐标册等资料。

5、数据库成果: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包括调查数据、登记数据等。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土地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指导、协调工作;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检查,推进工作落实;财政局负责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监督资金使用,组织完成专业作业单位的投标工作;各镇(街道、区)安排专人负责辖区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落实,负责调处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二)保障工作经费。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到位,保障工作顺利开展。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收费标准,严禁借机乱收费,加大对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专项经费使用监管力度,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三)加强质量检查。市国土资源局要切实加强对各镇(街道、区)的工作进行检查督导,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资料的管理,确保资料全面、完整和规范,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对好的经验作法予以推广。

国土资源工作经验总结范文第5篇

一、检查验收要求

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务实、严肃、认真的态度,严格检查验收,确保治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一)检查验收的重点是,各地对以各种名目圈占集体土地、非法占用转让土地的行为是否严肃查处,对违规建立的各地园区是否进行清理,对土地执法中的错误做法是否坚决纠正。要通过治理整顿和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加快整改,使违规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园区)得到清理和规范,使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让制度得到普遍推行和落实,使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得到依法查处,使土地市场秩序和土地执法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二)检查验收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逐级进行。先由县(市、区)政府自查验收,然后由设区的市政府对所辖县(市、区)逐个进行检查验收,在此基础上,报请省政府检查验收。

(三)检查验收要从严掌握,不得随意降低标准。对验收停受理当地建设用地报件、暂停下达建设用地指标。到期仍不达标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检查验收标准

检查验收采用百分制,凡80分以下的为不达标,81分至90分为基本达标,91要以上为达标。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有关会议、文件精神,扎实推进治理整顿工作(满分15分)

1、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把治理整顿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做到了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靠上抓,其他领导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参与。根据要求,对本地区治理整顿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召开了动员会议,制定了工作方案,并认真进行了督查,认真分析本地区土地市场秩序中的突出问题,查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取得了明显成效(5分)。

2、对本地区出台的有关土地市场的政策法规进行了清理。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予以全部撤销或修改(5分,发现1份未撤销或未修改的文件扣1分,扣完为止)。

3、对国务院或省政府督查组提出的督查意见认真落实,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5分,发现1条未整改的扣2分,扣完为止)。

(二)清理开发区(园区)用地取得明显成效(满分40分)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明电〔2003〕30号),已停止审批设立新的开发区(园区),停止扩区(5分。继续违规设区、擅自扩区的不得分)。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理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2003〕70号)和《××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2003〕70号文件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67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发区(园区)清理整顿核查统计表〉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94号)的要求,已摸清开发区(园区)底数并如实上报,对违规设立的各类开发区采取了撤销、合并等整改措施(10分,底数不清的扣3分,没有如实上报和扣3分,没有采取整改措施的扣4分)。

3、对开发区(园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市总体规划圈占的土地,圈而未用的,已经或者正在复耕、恢复原用途;开发建设的土地,不能复耕或者恢复原用途的,按照建设用地总规模不扩大、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的原则,已经或者正在依法个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从所在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剩余建设用地指标中核减(10分,发现未复耕的扣5分,没有依法修改规划从建设用地指标中核减的扣5分)。

4、开发区(园区)用地虽经依法批准,但缺乏建设条件、项目资金不落实、尚未开发建设的,政府依法收回了土地,能够复耕的,已经或者正在组织复耕(8分,每发现1宗地未收回的扣4分)。

5、开发区(园区)建设用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违法下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供地审批权以及违法下放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管理行为得到纠正(7分,没有纠正或继续下放权力的不得分)。

(三)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得到全面落实(满分15分)

1、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实施前遗留的问题已认真清理,摸清底数。对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已逐项登记并向社会公布出让结果(4分,底数不清的扣2分,未逐项登记并公布的扣2分)。

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实施后,设立了规范的土地交易场所,经营性用地严格按照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6分,没有土地交易场所的扣2分,发现1宗应招标拍卖挂牌而没有招标拍卖挂牌的扣2分,扣完为止)。

3、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经营性用地出让的问题得到纠正,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理(5分,未纠正或未处理的不得分)。

(四)执法不严、管理松驰问题得到纠正,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满分30分)

1、非法占用、转让土地的行为得到查处,查处率达到90%以上,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了通报或者曝光,本地区没有出现边整边犯的重大土地违法行为(10分,非法占用、转让土地行为查处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有新发生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不得分;对重大典型案件未通报的扣2分)。

2、对未经合法批准用地行为负有责任的政府及主管部门领导已经作出深刻检查。对违反规划批地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了严肃查处(5分,未作检查的扣2分,未查处的不得分)。

3、对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等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了有效措施(5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扣2分,发生严重侵犯农民利益、引发群众集体到省、进京上访的不得分),

4、国土专项资金管理违反财经经纪律,特别是违反国家“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问题得到纠正(5分,违规未纠正的扣2分,发生严重违纪的不得分)。

5、土地市场建设各项制度未建立或者不完善的,在治理整顿期间建立或者完善,并有效得以贯彻执行(5分,未建立和未完善制度的扣2分)。

三、检查验收方法和步骤

(一)检查验收方法。检查验收要听取当地政府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听取群众意见,调阅台帐、卷宗、图件,核查相关资料和数据,并进行实地检查。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对济南、青岛等重点城市进行预验收。

(二)检查验收步骤

各市、县(市、区)政府都要认真按照本方案进行自我检查和总结,在此基础上,从县级政府开始逐级向上一级政府申请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由上一级逐市、逐县(市、区)进行。20%以上的县(市、区)验收不达标的,该市不得向省政府申验收。

各市政府应于2003年11月底前完成自检验收工作并向省政府写出申请检查验收的报告,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责成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计委、监察厅、建设厅、审计厅、农业厅等部门于2003年12月上旬起组成检查验收组,统一对各市治理整顿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省政府检查验收的组织分工

这次治理整顿市场秩序检查验收工作,由省计委、监察厅、建设厅、审计厅、农业厅和国土资源厅的领导带队组成7个检查验收组,从省法院、检察院、计委、经贸委、教育厅、科技厅、监察厅、审计厅、财政厅、公安厅、外经贸厅、农业厅、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国土资源厅等14个单位抽调人员参加。

检查验收组的组成及分工是:

第一检查验收组:

组长:省计委1名、省检察院1名、省教育厅1名、省国土资源厅2名

负责:青岛市、(上级市)市

第二检查验收组:

组长:省监察厅领导

成员:省监察厅1名、省科技厅1名、省国土资源厅2名

负责:烟台市、威海市

第三检查验收组:

组长:省建设厅领导

成员:省建设左1名、省法院1名、省国土资源厅2名

负责:东营市、滨州市、德州市

第四检查验收组:

组长:省审计厅领导

成员:省审计厅1名、省公安厅1名、省国土资源厅2名

负责:泰安市、莱芜市

第五检查验收组:

组长:省农业厅领导

成员:省农业厅1名、省中小企业办1名、省国土资源厅2名

负责:枣庄市、临沂市、日照市

第六检查验收组:

组长:省经贸委1名、省外经贸厅1名、省国土资源2名

负责:济南市、淄博市

第七检查验收组:

组长:省国土资源厅领导

成员:省财政厅1名、省监察厅1名、省国土资源厅2名

负责:济宁市、聊城市、菏泽市

各检查验收组要在每个市选择2-3个县(市、区)和若干个开发区(园区)、招标拍卖挂牌用地现场进行重点抽查和实地检查验收。

五、检查验收时应提供的资料

(一)书面汇报材料。汇报材料应全面真实地反映本级政府开展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经验及目前尚存在的问题,查处各类非法占地用地、非法转让土地情况及自查自纠、制度建设的情况等。

(二)有关文件资料。围绕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印发的文件、会议纪要、会议记录、领导讲话(批示)、阶段工作总结、简报、宣传材料和其他资料。

(三)各类开发区清理整顿情况台帐、名册及相关资料。

(四)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各类报表及相关资料。

(五)2003年以来本地区建设用地审批、供地审批、农转用审批、规划调整、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及政府土地收益等案卷资料。

(六)自查自纠的有关文件、档案和出台的制度、规定及机关建设、窗口办文、内部会审等有关资料。

(七)开展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以来制止、查处的所有土地违法案件的资料,各种处罚文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