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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

国际投资范文第1篇

目前我国企业已有不少走出国门,采取了出口、对分销渠道的适应、贴牌生产、国际展览会、国际广告及国际公共关系等种种途径增强品牌知名度、品牌认知度、品牌美誉度、品牌偏好度、品牌占有率、品牌满意率和品牌忠诚度等品牌影响力进而达到塑造国际品牌、全球品牌的目的。实际上,战略国际投资在国际品牌塑造过程中也起着直接或间接的作用,在实践中,企业在进行国际品牌塑造中已经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着这一方式。下文作者将对战略国际投资在国际品牌塑造中的作用进行分析。

1战略国际投资在提高品牌国际知名度中的作用

1.1企业通过在海外建设分销渠道提高品牌国际知名度

分销渠道是指商品从生产者向消费者转移过程中,所有取得商品所有权或协助商品所有权转移的组织和个人。其主要职能是:市场调研、促进销售、开拓市场、编配分装、洽谈生意、实体储运、资金融通和风险承担等八大职能。分销渠道是企业的生命线,是企业赖以生存的根本,如果分销渠道不畅,会造成企业的产品不能很好地销售出去,无法形成资金的有效循环,企业的生存将受到严峻的威胁。而商品本身是最好的广告,企业通过在目标国市场战略性地建设分销渠道使得自己的产品能够顺利抵达消费者,进而扩大品牌的知名度。另外,提供服务的企业(如麦当劳、肯德基、同仁堂等)通过自建、合资、并购、连锁、特许经营使得企业迅速扩大到国外市场,进而提高品牌国际知名度。

1.2企业通过战略国际并购间接提高国际知名度

由于战略国际并购不是为了短期套现,因此其应该反映或强化具有全局性、长远性的战略思维。其主要动机是获得战略性资源,包括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及分销网络等。近年来大资金大手笔的国际并购越演越烈,其中不乏具有多年历史且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品牌部分或全部被名不见经传的企业所并购的案例。在这些案例中,那些曾经名不见经传的企业在一夜间声名鹊起,这种轰动效应使得其国际知名度大大提升,如果运用得当且后续整合良好,这些企业都获益匪浅。还有一些企业通过收购别人的部分生产线并获取现有品牌一定时间使用权之后则先借用进入当地市场,接着加上自己的品牌来打联合品牌,等消费者接受后再抛开现有品牌来打自己的品牌。这样,企业就通过战略国际并购间接的提高了国际知名度,并为消费者所接受。

2战略国际投资在提高品牌国际美誉度中的作用

2.1战略国际投资有助于克服“原产地效应”

原产地效应是指产品的设计、制造、装配国对消费者对产品看法会产生影响。如今在全球市场竞争的公司在世界范围内生产产品,因此当消费者了解到原产地时,产品生产地可能会影响产品或品牌的形象。生产国、产品类别、公司及其品牌形象都将影响原产地是否造成积极或消极地反应。消费者对某些国家和某些产品存在着笼统而又有些模糊的成见,认为它们“最优秀”。这种成见一般只限于某类产品,并不包括这些国家的其他产品。

人们对国家也存在着成见,其依据是该国是工业化国家,还是正在向工业化过渡的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这些成见是对某个国家生产的产品总体质量的看法。种族优越感也有原产地效应。买本国货的民族自豪感会影响对待外国产品的态度。原产地效应与时尚也密切相关,而这些事上常常围绕世界上某些国家和地区的产品。这些事上十之八九与产品相对应,一般设计本身有时尚特点的产品。大多数情况下,这种时尚只能持续几年,随着新时尚的出现而烟消云散。

跨国公司在开发产品和制定营销战略时,必须考虑这个因素,因为除非它能够采取有效的营销战略来克服消费者对某些国家的成见,否则将妨碍产品的成功。对品牌进行有效宣传、对产品进行适当定位可以改善对一个国家产品的不良成见。全球品牌的重要性在此便显现出来了。

战略国际投资在克服原产地效应方面有良好的作用。包括:(1)公司总部搬迁。随着需要改变公司的国籍,公司产品的来源就变成具备某种优势的原产地了。(2)到具有“原产地优势”的国家投资建厂。这种投资建厂一方面在当地改善了品牌形象,另一方面,在其他国家也可以借此宣传我们也部分或全部来源于那个具有“原产地优势”的地方或能在具有“原产地优势”的地方投资建厂并立足而改善品牌形象。

2.2通过在当地进行售后服务的投资改善品牌美誉度

顾客对产品利益的追求包括功能性和非功能性两个方面,前者更多地体现了顾客在物质方面的需要,后者则更多地体现在精神、情感等方面的需要,如宽松、优雅的环境,和谐、完善的过程,及时、周到的服务等。其中售后服务的内容包括维修、提供合理的维修零配件,解答咨询、指导或培训消费者,定期巡回检查或访问,顾客跟踪服务,退换货、处理消费者投诉。当产品进入某国市场时,有无良好的售后服务很关键,通过进行售后服务的投资,提供满意的售后服务,来保持或提高顾客满意度、忠诚度,进而改善品牌美誉度。

2.3企业通过战略国际投资改善与东道国的公共关系进而提高品牌美誉度

众所周知,企业进行国际直接投资对东道国会产生资本转移效应(增加资本流量,扩大生产、增加产出;乘数效应带来经济效应;引发相关投资)、技术与发明能力转移效应(东道国直接获得先进技术和研发成果;外来投资的溢出效应和外在效应)、组织与管理技能转移效应、市场进入效应(带来了市场进入渠道,构成了新的贸易渠道;为东道国开辟新市场,引导出口行为)、经济结构调整效应、就业效应(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并提高就业质量)等等。当然,还有财政收入的增加等等。这些效应使得世界上许多国家纷纷出台了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有些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会要求企业以资本、技术等来换市场,还有些国家通过种种贸易壁垒成功地将企业进入方式由出口转变为投资。企业主动采取战略国际投资顺应东道国要求会赢得良好的公共关系进而提高品牌美誉度。

3战略国际投资在提高品牌国际满意度中的作用

品牌国际满意度包括服务满意度、质量满意度、价格满意度、性能满意度等,这些与分别售前、售中、售后等服务,价格与成本,生产技术,设计能力等直接相关,而这些则是通过运营流程:新产品开发能力(包括研发力,技术、市场信息资讯收集)、顾客订单满足能力(包括产能、研发等)、成本降低度、销售网络完善度等来达到目的的。这些都需要在当地市场乃至全球范围内进行战略国际投资才能完成。

全球化企业总是寻找最具竞争力的地点进行研发、生产安排以此达到获取规模经济、技术领先等效应使得满足成本优势或差异化优势进而增强核心竞争力而使品牌处于不败之地。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寻找能使生产成本最低(如资源、人力等)的地点进行战略国际投资;而另一种则是利用总部搬迁获得地点优势,即寻找一个在特定行业的钻石体系表现最佳的国家或区域,这是提供创新和生产力成长的最佳环境。通过这些在全球范围内资源优化的投资措施,战略国际投资便能直接或间接地提高了品牌国际满意度。4企业通过战略国际投资来提升品牌国际认知度

品牌国际认知度是是品牌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消费者对品牌内涵及价值的认识和理解度的标准。

品牌国际化应该建立在独一无二的竞争定位之上,这可使企业得到明确的竞争优势。也只有品牌定位明确时,品牌的认知度才能提升。跨国公司利用新建或并购能获得战略资源的企业,利用拆分和重组来将会削弱定位的部门、单位去除,来在全球范围内强化、深化定位,增强核心竞争力,获得品牌优势。也就是说,企业可以通过战略国际投资来强化品牌定位从而提升品牌认知度。

另外,在品牌国际化中,由于目标市场间消费者文化、需求、国家标准、地理距离等等差距而使得跨国公司为适应东道国的特殊情况以期更好的发展,因而需要进行品牌本土化以此来提升品牌的国际认同度。品牌本土化要求品牌的形象、产品的设计、研发等等都要贴近消费者。高度的本土化包括零部件的采购、设计研发、生产、人员、管理等等都采取本土化。设计研发、生产本土化等方面都必须在当地设立研发中心、工厂、营销公司等等,这些都是国际投资的范畴。跨国公司只有这样才能开发适合当地市场特点的产品,获得当地消费者文化认同,实现品牌本土化以提高品牌认同度进而提升品牌认知度。

5企业通过战略国际投资来实现价值创新近而使品牌获得持续生命力

品牌要长盛不衰离不开价值创新。在价值创新战略逻辑指导下,企业不是把精力放在打败竞争对手上,而是放在全力为买方和企业自身创造价值飞跃上,并由此开创新的无人竞争的市场空间,彻底甩脱竞争。只有当企业把创新与效用、价格、成本整合一体时,才有价值创新。价值创新双管齐下追求差异性和低成本。当一个企业的行动对自身的成本结构和买方的价值主张都产生积极影响时,加之创新就在这个交汇区域得以实现。企业通过提出和减少产业竞争所比拼的元素节省了成本;又通过增加和创造产业未曾提供的元素,提升了买方价值。随着时间的延续,优越的价值带来高销售额,成就规模经济,从而使成本进一步降低。在价值创新过程中,价值和创新缺一不可。跨国公司只有首先接近客户才能知道他们要的价值,才能进行创新,而在实施过程中,剔除和增加无一不需要战略投资,而要在国际市场上进行价值创新就需要战略国际投资了。

综上所述,战略国际投资通过各种渠道直接或间接的起到提升品脾国际知名度、国际美誉度、国际满意度、国际认知度、实现价值创新等,在进行国际品牌塑造中起到很重要甚至不可替代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邓德隆.2小时品牌素养——面向企业家的〈中国竞争力分析报告〉[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8).

[2]卢进勇,杜奇华,闫实强主编.国际投资与跨国公司案例库[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3).

[3]菲利普·R·凯特奥拉(PhillipR.Cateora),约翰·L·格雷厄姆(JohnL.Graham)著,周祖城,赵银德,张嶙译.国际市场营销学[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11).

[4]爱里克·乔瑟米塞勒(Joachimsthaler),大卫·A·艾克(DavidA.Aaker),创建企业品牌无需大众媒体[J].哈佛商业评论,1997,(1/2).

国际投资范文第2篇

关键词政治风险风险评估处理策略

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已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各国经济的相互依存度提高,国际企业间的竞争越演越烈,双边、多边和区域层次的国际协调进一步加强,全球的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都在发生着新的深刻的变化。在这种进程中,跨国公司发挥了经济全球化的原动力和加速器的关键作用。

跨国公司为追逐最大利润,在全球范围内实现生产资源的最佳配置,通过国际投资建立起庞大的一体化国际生产网络,把一个国家的生产和众多国家的生产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同时,一体化的国际生产也带动了贸易、资本、科技及其他领域的国际化。

跨国公司在跨越国界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必然受到三方面的约束:既要迎合母国的需要,又要兼顾东道国的利益,还要遵照国际惯例。跨国公司是在这样的前提约束下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而不是母国和东道国利益最大化。由此可见,跨国公司和主权国家是两种不同的利益主体,由于追求目标的差异而导致两者之间利益上的矛盾,乃至冲突是不可避免的,由此也引发了跨国公司的政治风险。

跨国公司的政治风险是指投资者因东道国政局结构与演变因素和政府控制与管理因素的影响,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当一国政府、政党、劳工团体或者激进团体的政策、行动,威胁到外国公司就会发生政治风险。跨国公司可能因当地国政府动荡、社会不安,造成公司营运上的威胁,更为严重时可能被东道国征收或者因东道国局势恶化而无法进行货币的汇兑等等。

政治风险主要分为国际政治环境、区域政治环境和国家政治环境三个层次。这三个层次基本囊括了可能引发政治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这些可能引发政治风险的因素并不是孤立地发挥作用的,它们可以互相影响,甚至总是相互影响着发挥作用的,一国政治波动的产生往往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合力的结果。比如国际压力的加大可以导致国内政局不稳,二者的联合作用可以使得政治风险迅速升高。

所以,在政治风险的处理过程中,首先要做的就是对政治风险作出评估。

1政治风险评估

所谓评估就是针对政治变动可能性,对经济机会进行预测和评估。政治风险可能对于投资造成重大损害,跨国企业因海外投资金额与分布点遍及各地,在运作上对政治风险考量格外注重,经常由专家小组进行风险分析,并找出避险方案以为因应。国际上也有许多研究机构与顾问公司,针对政治风险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出售。目前,国际上的研究机构提出的对政治风险的评估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1预警系统评估法

该方法是根据积累的历史资料,对其中易诱发政治风险激化的诸因素加以量化,测定风险程度。例如,用偿债比率、负债比率、债务对出口比率等指标来测定资源国所面临的外债危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体现该国经济的稳定性。

1.2定级评估法

该方法是将资源国政治因素、基本经济因素、对外金融因素、政治的安定性等可能对项目产生影响的风险因素的大小分别打分量化,然后,将各种风险因素得分汇总起来确定一国的风险等级,最后进行国家之间的风险比较。

对国际投资风险进行国别比较可参照国际上较有影响的国际投资风险指数。富兰德指数(FL),该指数是由英国“商业环境风险情报所”每年定期提供;国家风险国际指南综合指数(CPFER),该指数是由设在美国纽约的国际报告集团编制,每月发表一次;国家风险等级则是由日本“公司债研究所”、《欧洲货币》和《机构投资家》每年定期在“国家等级表”中公布对各国的国际投资风险程度分析的结果。

1.3分类评估法

根据伦敦的控制风险集团(CRG)的做法,政治风险按照规模有4种分类,即可忽略的风险、低风险、中等风险和高风险。

(1)可忽略的风险。适应于政局稳定的政府。

(2)低政治风险。往往孕育在那些政治制度完善、政府的任何变化通过宪法程序产生、缺乏政治持续性、政治分歧可能导致领导人的突然更迭的国家。

(3)中等政治风险。往往会发生在那些政府权威有保障、但政治机构仍然在演化的国家,或者存在军事干预风险的国家。

(4)高政治风险国家。则是那些政治机构极不稳定、政府有可能被驱逐出境的国家。

即使用了上面这些方法,对政治风险的评估仍然不能做到十分精确。政治风险之所以为风险,就是源于它的不确定性,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政治风险发生的时间不确定。例如,通过使用上面这些评估方法可以预计会有什么样类型的政治风险发生,却不知道具体会在什么时间发生,或者会不会发生。所以,在对政治风险进行评估之后,就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避免在未来可能发生的政治风险。

2政治风险的处理策略

2.1防御性策略

(1)风险规避。风险规避是企业遇到政治风险时经常采用的一种风险防范措施。当遇到政治风险时,企业可以通过停止经营活动或者撤回投资来避免企业遭到人员和资产上的损失。

(2)第三方合作。选择东道国以外的合作伙伴建立合资企业。由于涉及来自多个不同国家的合作伙伴,东道国政府可能不愿因为干涉某个具体企业而去冒犯多国政府。

(3)建立灵活的生产系统。为了防范风险,便于海外分支机构能根据组织的演变而调整区域业务整合,也为了灵活迎合市场需求周期变化。为此,企业在海外各地工厂设计中,可合理配置和组合最低单位成本工厂,灵活的多产品工厂,季节性工厂以及囤储工厂。通过对不同工厂确定不同的任务目标与生产安排,来进一步提高本公司维持稳定生产和抗风险的能力。

(4)控制市场销售。企业要严格控制产品在非东道国市场的销售。如果东道国征用投资,必然会因此失去广阔的世界市场。事实已证明,这对于从事开采业的跨国公司尤为有效。

(5)购买保险。把被保险人的政治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从而减小损失。随着产品市场和单个国家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发展,要求提供减少政治风险机制的需求日益增强,一些国际组织,单个国家政府以及私营保险公司现在都可以提供政治风险的承保业务。例如,“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就是具备在其成员国间达成协议和实现风险分散化的国际组织。

2.2一体化策略

(1)风险转移。风险转移是将风险转移到企业外部或将风险外部化,企业可以通过合营,许可贸易,分包,租赁等方法,让更多的本土企业参与到企业的经营活动中来,不仅可以在发生政治风险时将风险转移,而且有助于减小来自于经济民族主义方面的风险。

(2)公关。公关即公共关系的简称。公关包含了政府公关,媒体公关和危机公关这三点。政府公关的目的是尽可能的获得东道国政府的理解和支持,根据政府扮演角色的不同可能表现为简化批准手续、获得准入资格、赢得政府采购、影响法规制定等等;而媒体公关除了在营销方面能够发挥巨大的作用外,在防范政治风险上也可以起不小的作用,它可以影响政治和左右民意,获得民意的广泛认同而减小政治风险。

(3)本地融资。在东道国内寻求股票和债务融资渠道。这样做既可以使东道国的相关部门受益,又使东道国政府不情愿作出对公司不利的行为,因为东道国对外国公司的干预将会使东道国政府或其金融机构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4)员工本土化。每一个国家和地区都有自己的文化特性,善用当地的员工并提升当地员工为管理人员可以更好的使公司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融入当地的社会生活。而当企业遭到政治风险时,很有可能造成当地的员工失去工作机会,这会迫使当地的劳工组织同政府交涉,让当地政府不得不重新考虑自己的政策。

虽然中国政府目前倡导“走出去”战略,但企业在具体实践中,忽视了政治风险这样一个重要问题。显然,世界形势已经发生了变化,但在和平贸易环境中,政治风险仍然是当今中国企业跨国经营面临的主要风险。联想的并购和中海油的收购失败已经证实了这一风险仍然存在。采取何种措施尽量减少政治风险对企业跨国经营活动的影响,仍然是想走出国门的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

参考文献

1陈琦伟.公司金融[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

社,2003

2张建.国际投资政治风险评估方法分析[J].

科技创业月刊,2004(8)

3张贵洪,蒋晓燕.跨国公司面对的政治风险

[J].国际观察,2002(3)

国际投资范文第3篇

(PRI)是联合国前秘书长安南(KofiAnnan)在2005年发起的一项倡议行动,建议在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问题上采取一体化行动,并将其纳入主流投资决策和投资实践。负责任投资是一种投资途径,它明确指出环境、社会、公司治理、市场的长期和稳定等因素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与投资者的利益息息相关。负责任投资强调产生长期的、可获得持续回报的投资收益依赖于稳定的、运作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经济系统。负责任的投资需要投资者和企业用更广阔的视野,确认他们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机遇。负责任投资和传统投资有两个区别:一是负责任投资的目标是创造长远的、可持续的投资回报,而不是短期的。二是负责任的投资需要投资者考虑更广泛的情境因素,包括稳定和健康的经济环境体系、不断变化的价值观和对社会的期待。这些因素将是未来工业和经济更新的动力,投资者只有积极应对这些挑战才能取得成功。由此可见,负责任投资原则鼓励投资者提高他们在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问题上的信息披露,要求投资者在做出决策时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必要时公布他们利用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制定投资决策的过程。经过几年的努力,负责任投资已日益成为许多投资者的追求目标。如今中国已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因而中国的企业应成为负责任的投资者。中国在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过程中,可能给某些资金紧张的东道国带来较大收益,让东道国由贫困转为富裕,但也可能破坏了当地环境,侵犯了东道国的某些国民权利。因此,中国在提高经济影响力的同时,还必须尊重东道国的风俗、文化传统和政治制度,充分考虑到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的因素。企业社会责任(CSR)要求企业从持续发展的角度进行商业决策和运作,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企业在进行商业决策和运作时,除了考虑自身的资产和经营状况外,也要考虑其对社会和自然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在国际投资方面,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多边投资条约在准入时采用鼓励性的语言激励投资者满足某一方面的企业社会责任准则,或者强制企业在进入特定行业时满足特定行业的企业社会责任准则。比较有代表性的企业社会责任准则是《联合国全球盟约》。其要求各国企业在各自的影响范围内遵守、支援和实施一套在人权、劳工标准及环境方面的十项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来自于《世界人权宣言》、国际劳工组织颁布的《关于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以及关于环境和发展的《里约宣言》,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1.在人权方面,企业应该尊重和维护国际公认的各项人权,保证不与践踏人权者同流合污;

2.在劳工方面,企业应该维护结社自由,承认劳资集体谈判的权利,彻底消除各种形式的强制性劳动,消除童工,消除就业和职业方面的歧视;

3.在环境方面,企业界应该支持采用预防性方法应对环境挑战,采取主动行动促进在环境方面更负责任的做法,鼓励开发和推广环境友好型技术;

4.在反腐败方面,企业界应该努力反对一切形式的腐败,包括敲诈和贿赂。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重要性以及对全球供应链的影响日益突出。中国企业在对外投资中应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培养,尽快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以此作为评价依据。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国内相关立法,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加强国际合作,提高对外投资企业社会责任的自觉性。

二、WTO框架下的多边投资协定新动向

世界经济贸易政策研究领域的著名智库彼德森国际经济研究所的研究显示,国际服务贸易对整个世界贸易的贡献正在以惊人的速度增长。在一些国家,服务业增长对GDP增长的影响几乎是制造业的两倍。促进服务贸易与投资在更大程度上实现自由化将创造就业机会、提高经济效率、丰富服务产品的品种、降低经营成本。然而,由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体制性缺陷,对服务贸易和投资进行系统性规范的多边国际规则已经远远不能应对服务业的发展。相对于WTO框架下多边谈判的停滞不前,调整和规范服务贸易和投资活动的区域贸易协定(RTA)却不断取得进展。同时,由于WTO机制允许部分成员国在一定条件下就部分议题达成多边协定,从2001年开始,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智利等16个在服务贸易和投资领域处于领先地位的WTO成员国开始酝酿国际服务协定的谈判。

1.国际服务协定的缔约方式选择

在国际服务协定(ISA)缔约方式的选择上,就ISA的性质而言,首选自然是成为WTO框架内的多边协定,这种方式有利于将WTO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ISA缔约方之间的争议解决,而无需另外设定争端解决机制。同时,WTO框架内的多边协定是向所有WTO成员国开放的,任何WTO成员国在协定有效期内可随时加入,这有利于扩大ISA的影响。而且,成为WTO框架内的多边协定还有利于重振因多哈回合长期无果而受挫的WTO。但是,在WTO框架内多边协定的缔结必须得到3/4以上WTO成员国的豁免同意,如果未能获得豁免同意,则可根据GATS第5条的规定经磋商达成独立的ISA,以此作为第二种选择。据此达成的ISA必须符合GATS第5条关于ISA所覆盖服务部门的数量、服务贸易的数量和服务提供方式的严格要求。而且,在ISA达成之前须通报WTO。就目前情况而言,根据GATS第5条达成并提交WTO区域贸易安排和审查委员会审议的几个服务协议还尚未获得任何结论。鉴于目前WTO的目标是加强区域性贸易协定方面的纪律约束,因而ISA将成为对GATS第5条所设标准进行测试的最佳范例。当然,还有一个选择,就是在既未获得法定数量的豁免同意,也未能通过GATS第5条标准的测试,ISA则成为完全独立于WTO的多边服务协定。

2.ISA的关注要点

GATS的体制性缺陷是指GATS对于国民待遇采取“肯定式清单”的方式,且GATS的修改需要全体WTO成员国的同意方可生效,这使得通过修改GATS的方式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变得非常困难。ISA的根本目的是推动国际服务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并为其提供更高的待遇和保护。为了实现这一目的,ISA首先改变了GATS对于国民待遇承诺采取的“肯定式清单”方式,而是采取了“否定式清单”方式,即采用清单的方式列明各缔约方不给予国民待遇的行业、部门以及具体的限制条件,而对未列入清单的所有行业、部门的服务提供者均须给予国民待遇。“否定式清单”为缔约国设定了极为严格的义务,除了保留了有限的不符措施,缔约国承担了普遍的国民待遇义务,极大地减少了在“肯定式清单”模式下为推动自由化必须进行的后续谈判,对于国际服务贸易与投资自由化的推动可谓一劳永逸。由于最惠国待遇原则是WTO的基本原则,为了避免未参加ISA的WTO成员方在成为WTO框架下多边协定一方而“搭便车”,在不承担ISA义务的前提下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享受“否定式清单”带来的普遍国民待遇,ISA拟采取类似于政府采购协定的方式,将其市场准入福利限定于协议的缔约方,但协议向所有愿意接受其纪律和承诺的WTO成员方开放。ISA关注的第三个问题是竞争中立规则的设计,以便使服务供应商能够对服务提供模式进行自由选择,不受歧视和不平等待遇。

3.ISA对中国的影响

国际投资范文第4篇

在国际投资协定谈判中,所面临的挑战也与贸易谈判基本一致:在使用非歧视原则的利益和保留适当灵活性,以支持国内投资者和生产者并实现在其他特定国内政策目标之间寻求一种可行的平衡。

一、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是国际投资协定中应用非歧视原则最常用的两个标准。最惠国待遇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缔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任何第三国国民或公司的投资所享受的待遇;

二是缔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与投资有关的活动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任何第三国国民或公司与投资有关的活动所享受的待遇。

从协定内容看,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三方面:

第一是投资所享受的待遇,主要是指投资准入的条件、投资财产、投资的范围、类型、内容等;

第二是与投资有关的活动所享受的待遇,主要指投资者在缔约国的各种经营活动;

第三是由于战争、革命造成损失的补偿。

国际法上的国民待遇是指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一样,即在同样条件下,本国人与外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国民待遇条款往往与最惠国待遇条款并用。一般规定,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待遇不低于其本国国民或其境内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在国际投资协定中,有关履行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义务也存在例外,如通过列举例外清单方式,为东道国的发展目标和区域一体化协定提供政策灵活性,并在公共利益方面实施管制等。

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外国投资在东道国的投资准入和建立与贸易协定中的货物和服务进入国内市场流通的市场准入不同,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标准比贸易协定中的待遇标准更为复杂。

在外国投资的准入方面,使用非歧视原则就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即使是非歧视原则仅局限于开业后阶段,全面履行国民待遇义务也会限制东道国通过适当的法律、法规差别而保护国内投资者对外竞争的能力。并且,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活动多种多样,仅在开业后阶段就包括一项投资的运作、管理、维持、使用、享受以及处分投资者的投资。因此,投资协定中的非歧视原则下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国民待遇义务的使用范围非常宽泛。

在这两个标准中,最惠国待遇不像国民待遇那样,对东道国保护和支持的国内产业造成直接冲击,因而一般争议较少。对东道国政府来说,最重要的是区别对待本国投资和外国投资,而不是区别对待不同国籍的外国投资。

尽管如此,东道国还是希望能够根据其促进本国投资的政策,有选择地控制外国投资进入的类型及其进入的条件。比如,东道国可对每一个投资项目采用审批政策,以选择其认为与国内产业政策相容的外国投资。东道国还能在特定的外国投资者在当地开业并已开始生产后继续向他们提供投资激励或其他利益,而不向其他外国投资者提供。在这种情况下,东道国在投资开业前或开业后阶段就不愿提供全面的最惠国待遇。

对许多东道国来说,在外国投资进入阶段是否适用国民待遇是一个特别敏感的问题。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的研究表明,几乎所有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仅与开业后的投资待遇有关。但最近的一些国际投资协定,特别是加拿大和美国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以及诸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等区域投资协定,将国民待遇扩展到投资开业前阶段,这对许多国家来说是一种“革命”。

全面适用国民待遇,将使外国投资者和本国投资者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这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东道国拥有的支持和保护国内投资者的措施。例如,在投资开业前阶段,适用完全的国民待遇,东道国就不能为本国投资者保留特定的产业或部门,不能对外国投资附加未对本国投资施加的特定条件。在开业后阶段,适用完全的国民待遇,东道国不能只向本国投资提供补贴或其他利益,不能在环境或就业等领域对外国投资实行比本国投资更严格的管制。因此,为使东道国在投资问题上保留适当程度自主权而给国民待遇原则附加的例外和条件是非常重要的。

在诸多国际投资协定中,实行非歧视原则通常的情况是一些协定给予全面而严格的国民待遇,而另一些协定则较为松散和狭窄。在非歧视原则的全面表述中,国际投资协定要求东道国根据可行的法律法规,在同等条件下,在所涉及的投资的开业、收购(开业前待遇),以及运作、管理、维持、使用、享受及处分投资者的投资(开业后待遇)方面给予所有外国投资者(最惠国待遇)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国民待遇)的优惠待遇。

目前,很少有国际投资协定达到这种高水平。大多数国际投资协定只涉及开业后待遇,其关注的是投资保护而不是市场准入。而且大多数协定包含限制非歧视原则适用范围的例外,特别是对国民待遇义务,在某些情况下限制相当严格。

1、“开业前”和“开业后”待遇

大多数国际投资协定在实行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时,在投资“开业前”和“开业后”阶段存在重要差别。

在处理外国投资的开业前(准入和开业)待遇方面,国际投资协定采用两种主要方法:

第一种方法是外国投资的准入要遵循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在许多情况下还要求各方应为其他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域内的投资创造有利条件。这是大多数双边投资条约中采用的规则。如各缔约方应促进其他缔约方投资者的投资,并根据其法律法规准许这些投资的进入。各缔约方应给予这些投资公平和公正待遇,不应通过不合理或歧视性措施损害这些投资的运作、管理、维持、使用、享受及处分投资者的投资。

这些协定并不限制任何一方管制或限制外国投资进入的能力,而且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并不适用于投资开业前阶段。但是,一般来讲,这些协定会在投资进入东道国后的“开业后”阶段,对外国投资适用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将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实行限制在投资开业后阶段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加以实施。通常的方式是,国际投资协定中明确规定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义务仅适用于已经进入东道国和已在东道国开业的投资。典型的例子是:一缔约方应给予在其领域内的其他缔约方的投资者的投资不低于给予其本国投资者或任何第三国投资者投资的优惠待遇中最优惠的待遇。

对待外国投资准入和开业的第二种方式是,在投资开业前和开业后阶段只适用最惠国待遇,或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同时适用。大多数美国的双边投资协定和最近加拿大的双边投资协定,以及一些包含投资条款的区域一体化协定,如NAFTA和南方共同市场(MERCOSUR),在投资开业前阶段适用了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当然,在所有情况下,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利益只涉及协定缔约方的投资者和投资,而不涉及第三国。

从目前来看,尽管这种方法在国际投资协定的适用还不具有普遍性,但UNCTAD注意到,近来在投资开业阶段适用最惠国待遇已经越来越广泛,这种情况表明,市场准入阶段的非歧视待遇对那些希望吸引更多外国直接投资的东道国来讲,日益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国际投资协定中,投资开业前和开业后阶段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适用通常是列出满足该义务适用的活动范围内的准入和开业。例如,美国双边投资协定范本中规定:对于协定涵盖的投资,在其开业、收购、扩张、管理、运作、经营以及出售或其他处置方面,各方应给予不低于其在类似情况下给予在其领域内其本国国民或公司的投资(“国民待遇”),或在其领域内第三国的国民或公司的投资(“最惠国待遇”)的优惠待遇中最优惠的待遇(“国民最惠国待遇”)。

2、非歧视性原则的例外条款

所有国际投资协定对非歧视原则都存在例外。这对决定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非常重要。国际投资协定针对国民待遇义务的例外一般相对于针对最惠国待遇的例外要多一些。

许多国际投资协定包含系统例外,将特定的活动、部门和措施排除在非歧视原则的适用之外,这种排除范围比在贸易协定中要大得多。有些例外是基于互惠的考虑,例如,所有处理税收问题的国际投资协定都没有规定最惠国待遇,以避免损害独立互惠的避免双重征税的双边协定的目标。独立互惠的安排优先于国际投资协定方面的例子还有农业、渔业、海空陆路运输。一些国际投资协定回避了GATT/WTO中涉及的问题。

另外一些国际投资协定则不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承认协定缔约方在其他国际知识产权协定下的义务。还有一些国际投资协定将政府采购活动排除在非歧视待遇之外。此外还有一些国际投资协定,或排除国有企业控制的部门,或排除文化产业,或排除补贴等等。

大多数国际投资协定对非歧视原则都有一般的例外,通常,这些例外与贸易协定中的例外涵盖的政策领域类似。不仅包括东道国为追求在诸如公共卫生、秩序和道德等领域的公共利益而采取的措施,还包括为与区域贸易和经济一体化协定保持一致而采取的措施。

许多协定考虑了特定国家的例外。与GATS中使用的自下而上的“正向”列表方式形成对比的是,大多数协定通过自上而下的“负向”列表方式规定了对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义务的例外。在国际投资协定涵盖投资开业前和开业后待遇的情况下,例外的“负向”列表一般比只涉及开业后待遇的情况下要长。可见大多数协定只适用于投资开业后阶段。那些在投资开业前和开业后阶段都提供国民待遇的国际投资协定,一般会附加一个详细保留项目的时间表。这个时间表通常采用“负向”列表的方法,根据列表,国家许诺在所有投资阶段,在所有法律法规和部门都给予国民待遇,同时这个时间表还明确包括了保留的例外。

例如,美国双边投资条约范本中规定了各方采用或维持属于协定附录中列出的部门或问题的例外的权利。MERCOSUR在其成员国的投资方面采用了类似的模式,每个成员国有权在一个过渡期内维持例外的限制,但必须在协定的附录中详细说明。

3、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的关系

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是两个独立但又密切相关的待遇标准。这两个标准可能发生冲突,尤其当它们在具体条件不同的国际投资协定中同时使用时,发生冲突的可能性更大。

例如,东道国A与东道国B达成了一个双边投资协定,根据该协定,B国的投资者有资格获得一项不赋予A国投资者的特殊投资激励。A国与C国之间有一个已经存在的双边投资条约,该条约给予投资者开业后的最惠国和国民待遇,但没有任何特殊的投资激励。然后,来自C国的投资者就可以根据最惠国标准,而不是国民待遇标准要求给予投资激励。在解释A国和C国之间的双边投资条约时,应坚持哪一个标准?

在两者发生冲突时,一些国际投资协定并未规定以哪一个标准为准。德国、葡萄牙以及英国的双边投资协定范本都是这种情况。其他一些国际投资协定指定,适用其中对外国投资者或投资更有利或最有利的标准。加拿大、智利、一些欧共体成员、韩国、瑞士、土耳其和美国的双边投资协定范本,以及在NAFTA中都是这种情况。

在上面给出的例子中,由于给C国的投资者提供了比国民待遇更高的待遇,这意味着以最惠国待遇为准。所有外国投资者将有权获得给予B国投资者同样优惠的待遇。这种准则可以适用于投资开业前和开业后阶段。美国双边投资协定范本就是这种情况。

显然,在一个国际投资协定规定采用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中更优惠者可能导致所有外国投资者享受比本国投资者更优惠的待遇。但是,更可能的情形是,一个国际投资协定对国民待遇有例外或限制,结果外国投资者将在特定方面享受比其国内的投资者更优惠的待遇,而在其他方面则不是这样。

4、“投资”或“投资者”

选择“投资”或“投资者”,还是选择“投资和投资者”,具有重要含义。非歧视原则需要一个目标作为基础,国际投资协定在这个基础上适用非歧视原则,并明确什么会享有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在GATT中,这个基础是产品,在GATS中则是服务和服务供应商。一些国际投资协定以“投资”作为目标基础,另外一些则用“投资者”,还有一些同时兼用“投资”和“投资者”。

大多数情况下,关于国际投资协定措词差别的解释与特定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定义有关。一些国际投资协定只定义和使用“投资”这一术语,另一些定义和使用“投资”和“投资者”,同样的方法适合于制定国际投资协定中非歧视条款的应用范围。例如,美国的双边投资协定仅向“投资”给予最惠国和国民待遇,其中没有涉及和定义“投资者”这一术语。NAFTA和瑞士的投资条约范本同时使用和定义了“投资者”,并且向投资者及其投资都给予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5、“平等”待遇

大多数国际投资协定使用“不低于有利的待遇”这一术语来建立适用最惠国标准的外国投资之间,以及适用国民待遇标准的外国投资和本国投资之间进行比较的基础。当存在衡量待遇标准的客观而明确的(通常是定量的)依据时,可以适用“同等”待遇这一标准。但是,如果需要对所提供的待遇标准进行定性比较,或在其适用中涉及管理决断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措施,则很难适用这一标准。

因此,国际投资协定中常常用到“不低于有利”的标准,其目标是在同等条件下,为外国投资创造与国内投资有效竞争的机会。这意味着,只要维持外国投资在东道国市场全部的竞争机会,在所授予的待遇中就可能存在合理的差别。

“不低于有利的待遇”意味着,在适用国民待遇的背景下,外国投资者可能比本国投资者享受更优惠的待遇。对一些东道国来讲,旨在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有利的积极“歧视”以吸引外国投资。但是,一些国家明确排除了这种可能性,声明并非有意造成这种结果。例如,1992年世界银行对发展中国家采用的51个投资法规进行调查,表明大多数赞成排除赋予外国投资者更优惠待遇的国民待遇定义。

6、“同等”条件

由于最惠国和国民待遇是相对的待遇标准,它们是通过对比给予现有生产者和投资者的待遇进行衡量,一些国际投资协定遵循GATT和GATS的做法,指明它们只适用于“同等”或“类似”条件的投资。这表明,不一定要对投资者同等对待而不考虑它们在东道国的活动。如果投资者所处的客观环境不同,如在不同的产业部门经营,对它们进行差别对待是合理的。

例如,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如果规定东道国对投资者的补贴只限于高科技行业而不是其他行业,或设定雇佣劳动力的规模作为国内和国外投资者获得补贴的门槛,并不等于违背了最惠国和国民待遇原则。只有当特定国籍的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整体发现它们系统地排除在最惠国和国民待遇之外,或某一措施被发现是故意的保护主义,才有理由认为是实际的歧视。

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引入“在同等条件下”这一术语引起的问题是,应该使用怎样相关的标准来决定哪种条件是“同等的”,哪种是不同的。一种观点是,这可能鼓励东道国在定义“不同”条件上加以创新,因此最好不使用这一术语。但这就不能确定对投资者所受待遇与外国投资者和本国投资者进行比较的范围。

二、公平和公正待遇

一些国际投资协定包含一些其他的待遇标准,这些标准基于国际惯例和非歧视原则的适用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公平和公正待遇问题,常常还加上全面保护和安全标准。公平和公正待遇常常与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三者结合使用,有时仅与最惠国待遇结合使用。典型的表述是:各方,在所有时间,在其领域内,均应对所涉及的投资和投资者给予公平和公正待遇以及全面保护和安全。

“公平和公正待遇”标准在双边投资协定中的使用始于1967年,目前这一标准已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公平和公正待遇”标准服务于两个主要目的:作为评估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政府之间关系的标尺,表明东道国在考虑外国投资者利益的条件下接纳外国投资的意愿。

在国际惯例法中可以找到公平和公正待遇的起源。一般认为,公平和公正待遇与其他有关外国投资者待遇的法律原则一起涵盖了非歧视原则,但相对于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标准来说较为抽象。而且,公平和公正待遇是一个绝对标准,常常是被当成一种最低的国际标准。因此,这一标准需要根据其适用的特定环境在个案的基础上加以解释。相比之下,衡量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是与提供给其他外国或本国投资者的实际待遇进行对比,这就使得这些标准更为具体、更易于预期。

公平和公正待遇并不一定是比最惠国待遇或国民待遇更低的标准。在某些情况下,相对于国民待遇,外国投资者可能偏好公平和公正待遇,此时东道国本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低于最低国际标准。同样,公平和公正待遇包含的其他法律原则本身也具有特定的价值,诸如在征用和损害投资的情况下作出迅速有效的补偿。但是,在适用非歧视原则时,大多数情况下,国际投资协定中公平和公正待遇原则的作用是更具体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的补充,在某些情况下是它们的替代,特别是在投资准入方面适用该原则时尤其如此。

一些国际投资协定把公平和公正标准与某一个具体的非歧视标准结合在一起,以避免专断、不合理和歧视性的措施。典型的表述是:任何一方都不应通过专断、不合理或歧视性措施对其领域内的投资的运作、管理、维持、使用、享受以及处分投资者的投资造成损害。

这代表了一个最低的国际标准,但那些纯粹基于投资者国籍的歧视并非一定违背这一标准-一个国家给予特定国籍的投资者优惠待遇可能有合理的理由。因此,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加入最惠国待遇能够极大地改善外国投资者的境遇。

许多双边投资条约包含一个特定的投资保护条款,以保证外国投资者在由于武装斗争、内部冲突或类似情况,以及某些情况下的自然灾害造成的非商业损失获得保护或补偿方面享受非歧视待遇。

三、中国对外资的非歧视性原则

非歧视性原则在中国的适用主要体现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上。到目前为止,中国已与其他国家签订了105个投资协定,所有协定都规定缔约双方彼此给予另一方投资者公平和公正的待遇。公平、公正待遇是中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基本原则,在每个条约中都予以规定。该待遇的适用范围很广,包括管理、维持、使用、享有和处置投资在内的一切活动。公正、公平待遇包括了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但在协定中通常是将二者分别作出规定。这是因为公正、公平待遇内容较为抽象,涵盖面很宽,规定其他两个待遇,可以在具体问题上给予补充,以保障公平、公正待遇的实施。此外,公平公正待遇可以灵活地应付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条款所没有规定的情况,可以填补有关投资的国际协定和国内立法的空白。

1、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中国所签订的投资协定中规定的主要待遇制度。各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相当详细,在结构上也大体一致:

第一,投资者的投资在缔约国境内(包括海域)享有最惠国待遇;

第二,投资者有关投资的活动(包括投资的管理、经营、维持、使用、享有或处分)享有最惠国待遇;

第三,不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例外情况。

中国的双边协定一般都具体规定了最惠国待遇条款在适用上的例外:

(1)基于关税同盟、经济联盟或类似组织给予的优惠;

(2)根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而给予的优惠;

(3)为方便边境贸易而给予的优惠。

关于例外,中荷协定还设定了一个颇具特色的条款,其第3条第5款规定,对于在自由贸易区投资或参与边境贸易的投资者与不在这类区域投资或未参与此类贸易的投资者之间,可实行差别待遇。这就是所谓的“积极歧视”,即投资接受国可以根据自己的法律、法规对本国不同地区的投资给予不同的待遇。

由于中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普遍设定“最惠国待遇条款”,这样在所有缔约国之间就会产生两个法律效果:

一是中国在同一时期内将给予所有同类缔约国的投资者相同的待遇;

二是一旦中国通过签订新的条约或制定新的国内法规,提高了对某一缔约国投资者的待遇,其他同类缔约国的投资者均自动地享有这种扩大或增加的权利。

2、国民待遇

由于中国存在全民、集体、个体三种所有制经济,三者在经济上的权利义务不同,依据的法律、政策也不同,对外国投资者实行“国民待遇”,在执行中将十分复杂。因此,中国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一般不采纳国民待遇制度。但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国民待遇制度的可能性已越来越大。个别协定已对此做了尝试。例如,中英协定对外国投资者的国民待遇就有所涉及,该协定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应尽量根据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给缔约另一方国民或公司的投资与其给予本国国民或公司的待遇相同。这种规定只是一般性的约定,并未给缔约双方设定实质性的义务。

在国民待遇问题上有较大突破的是中日协定,该协定有关条款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在其境内给予缔约另一方国民和公司就投资财产、收益及与投资有关的业务活动的待遇,不应低于给予该缔约一方国民或公司的待遇。这是一个典型的国民待遇条款,但是在该协议的议定书中提出了一个重要例外,即缔约任何一方在实际需要时,为了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给予另一方国民以差别待遇。可见,即使对国民待遇作出规定,也是采取比较谨慎的态度。

与此同时,中日双方在签署协定时达成的会议纪要第二点阐述了国民待遇适用的范围,包括采购原辅材料、电力或燃料、各类生产工具、在国内外销售产品、在国内外借款、引进技术、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这种规定方式具体可行,透明度高,不失为一种较好的方式。可以在中国条件成熟的领域通过这种列举的方法规定国民待遇制度,逐渐接近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以增加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的信心,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的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条款往往并用,列入国民待遇条款的法律意义可能超出订有这一条款的协定本身。只要一国所签订的投资保护条约订有国民待遇条款,那么,所有与该国签订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都可以援引最惠国待遇条款,要求国民待遇,由此会使该国有关外国投资者待遇的制度发生巨大变化。

四、结束语

非歧视原则的目的是确保政府管理国际商务活动不因交易的发源地或目的地不同而不同,即不因商品、服务、服务供应商及有关投资者的国籍而异。

通常认为,在市场经济中,不考虑其发源地或目的地,在价格竞争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国际投资活动会导致对相关各方来说更优的资源配置。这样,每个国家就可以受益于外国直接投资及自身的比较优势。不存在只因国籍不同而从与特定投资者获得经济收益。

对外国投资企业来说,保证非歧视意味着东道国的政府政策更透明、更稳定、更易于预期,因而可以降低其国际投资活动的风险。

国际投资范文第5篇

关键词政治风险风险评估处理策略

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已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各国经济的相互依存度提高,国际企业间的竞争越演越烈,双边、多边和区域层次的国际协调进一步加强,全球的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都在发生着新的深刻的变化。在这种进程中,跨国公司发挥了经济全球化的原动力和加速器的关键作用。

跨国公司为追逐最大利润,在全球范围内实现生产资源的最佳配置,通过国际投资建立起庞大的一体化国际生产网络,把一个国家的生产和众多国家的生产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同时,一体化的国际生产也带动了贸易、资本、科技及其他领域的国际化。

跨国公司在跨越国界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必然受到三方面的约束:既要迎合母国的需要,又要兼顾东道国的利益,还要遵照国际惯例。跨国公司是在这样的前提约束下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而不是母国和东道国利益最大化。由此可见,跨国公司和主权国家是两种不同的利益主体,由于追求目标的差异而导致两者之间利益上的矛盾,乃至冲突是不可避免的,由此也引发了跨国公司的政治风险。

跨国公司的政治风险是指投资者因东道国政局结构与演变因素和政府控制与管理因素的影响,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当一国政府、政党、劳工团体或者激进团体的政策、行动,威胁到外国公司就会发生政治风险。跨国公司可能因当地国政府动荡、社会不安,造成公司营运上的威胁,更为严重时可能被东道国征收或者因东道国局势恶化而无法进行货币的汇兑等等。

政治风险主要分为国际政治环境、区域政治环境和国家政治环境三个层次。这三个层次基本囊括了可能引发政治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这些可能引发政治风险的因素并不是孤立地发挥作用的,它们可以互相影响,甚至总是相互影响着发挥作用的,一国政治波动的产生往往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合力的结果。比如国际压力的加大可以导致国内政局不稳,二者的联合作用可以使得政治风险迅速升高。

所以,在政治风险的处理过程中,首先要做的就是对政治风险作出评估。

1政治风险评估

所谓评估就是针对政治变动可能性,对经济机会进行预测和评估。政治风险可能对于投资造成重大损害,跨国企业因海外投资金额与分布点遍及各地,在运作上对政治风险考量格外注重,经常由专家小组进行风险分析,并找出避险方案以为因应。国际上也有许多研究机构与顾问公司,针对政治风险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出售。目前,国际上的研究机构提出的对政治风险的评估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1预警系统评估法

该方法是根据积累的历史资料,对其中易诱发政治风险激化的诸因素加以量化,测定风险程度。例如,用偿债比率、负债比率、债务对出口比率等指标来测定资源国所面临的外债危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体现该国经济的稳定性。

1.2定级评估法

该方法是将资源国政治因素、基本经济因素、对外金融因素、政治的安定性等可能对项目产生影响的风险因素的大小分别打分量化,然后,将各种风险因素得分汇总起来确定一国的风险等级,最后进行国家之间的风险比较。

对国际投资风险进行国别比较可参照国际上较有影响的国际投资风险指数。富兰德指数(FL),该指数是由英国“商业环境风险情报所”每年定期提供;国家风险国际指南综合指数(CPFER),该指数是由设在美国纽约的国际报告集团编制,每月发表一次;国家风险等级则是由日本“公司债研究所”、《欧洲货币》和《机构投资家》每年定期在“国家等级表”中公布对各国的国际投资风险程度分析的结果。

1.3分类评估法

根据伦敦的控制风险集团(CRG)的做法,政治风险按照规模有4种分类,即可忽略的风险、低风险、中等风险和高风险。

(1)可忽略的风险。适应于政局稳定的政府。

(2)低政治风险。往往孕育在那些政治制度完善、政府的任何变化通过宪法程序产生、缺乏政治持续性、政治分歧可能导致领导人的突然更迭的国家。

(3)中等政治风险。往往会发生在那些政府权威有保障、但政治机构仍然在演化的国家,或者存在军事干预风险的国家。

(4)高政治风险国家。则是那些政治机构极不稳定、政府有可能被驱逐出境的国家。

即使用了上面这些方法,对政治风险的评估仍然不能做到十分精确。政治风险之所以为风险,就是源于它的不确定性,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政治风险发生的时间不确定。例如,通过使用上面这些评估方法可以预计会有什么样类型的政治风险发生,却不知道具体会在什么时间发生,或者会不会发生。所以,在对政治风险进行评估之后,就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避免在未来可能发生的政治风险。

2政治风险的处理策略

2.1防御性策略

(1)风险规避。风险规避是企业遇到政治风险时经常采用的一种风险防范措施。当遇到政治风险时,企业可以通过停止经营活动或者撤回投资来避免企业遭到人员和资产上的损失。

(2)第三方合作。选择东道国以外的合作伙伴建立合资企业。由于涉及来自多个不同国家的合作伙伴,东道国政府可能不愿因为干涉某个具体企业而去冒犯多国政府。

(3)建立灵活的生产系统。为了防范风险,便于海外分支机构能根据组织的演变而调整区域业务整合,也为了灵活迎合市场需求周期变化。为此,企业在海外各地工厂设计中,可合理配置和组合最低单位成本工厂,灵活的多产品工厂,季节性工厂以及囤储工厂。通过对不同工厂确定不同的任务目标与生产安排,来进一步提高本公司维持稳定生产和抗风险的能力。

(4)控制市场销售。企业要严格控制产品在非东道国市场的销售。如果东道国征用投资,必然会因此失去广阔的世界市场。事实已证明,这对于从事开采业的跨国公司尤为有效。

(5)购买保险。把被保险人的政治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从而减小损失。随着产品市场和单个国家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发展,要求提供减少政治风险机制的需求日益增强,一些国际组织,单个国家政府以及私营保险公司现在都可以提供政治风险的承保业务。例如,“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就是具备在其成员国间达成协议和实现风险分散化的国际组织。

2.2一体化策略

(1)风险转移。风险转移是将风险转移到企业外部或将风险外部化,企业可以通过合营,许可贸易,分包,租赁等方法,让更多的本土企业参与到企业的经营活动中来,不仅可以在发生政治风险时将风险转移,而且有助于减小来自于经济民族主义方面的风险。

(2)公关。公关即公共关系的简称。公关包含了政府公关,媒体公关和危机公关这三点。政府公关的目的是尽可能的获得东道国政府的理解和支持,根据政府扮演角色的不同可能表现为简化批准手续、获得准入资格、赢得政府采购、影响法规制定等等;而媒体公关除了在营销方面能够发挥巨大的作用外,在防范政治风险上也可以起不小的作用,它可以影响政治和左右民意,获得民意的广泛认同而减小政治风险。

(3)本地融资。在东道国内寻求股票和债务融资渠道。这样做既可以使东道国的相关部门受益,又使东道国政府不情愿作出对公司不利的行为,因为东道国对外国公司的干预将会使东道国政府或其金融机构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4)员工本土化。每一个国家和地区都有自己的文化特性,善用当地的员工并提升当地员工为管理人员可以更好的使公司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融入当地的社会生活。而当企业遭到政治风险时,很有可能造成当地的员工失去工作机会,这会迫使当地的劳工组织同政府交涉,让当地政府不得不重新考虑自己的政策。

虽然中国政府目前倡导“走出去”战略,但企业在具体实践中,忽视了政治风险这样一个重要问题。显然,世界形势已经发生了变化,但在和平贸易环境中,政治风险仍然是当今中国企业跨国经营面临的主要风险。联想的并购和中海油的收购失败已经证实了这一风险仍然存在。采取何种措施尽量减少政治风险对企业跨国经营活动的影响,仍然是想走出国门的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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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贵洪,蒋晓燕.跨国公司面对的政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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