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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硕士范文精选

法学硕士

法学硕士范文第1篇

根据我国教育部的分类,法科类研究生主要有两类: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其中法律硕士又有法学与非法学之分。两者在培养理念上存在差异,法学硕士被定位为“学术型”或者“理论型”教育,重点是培养高等学术研究人才,为高校、科研机构等储备人才,而法律硕士则是为了更好地应对实务发展之需要。前者强调知识的学习、理论研究和创新,是一种为了知识而知识的理念;而后者则更多是为了服务政治经济等社会实践,强调职业教育,是一种为了实践而知识的理念。两者的矛盾是知识本体与其社会价值的冲突或对立。然而,一味强调两种培养定位的区分,没有对培养主体、培养过程和方式以及社会需求等一系列因素进行科学考量,一方面使得两者更多地是走向同质化,没有定位上明显区分;另一方面又造成我国法科研究生教育培养与实践之间存在明显脱节。为全面了解法科类硕士研究生培养现状,我们针对重庆高校法学硕士生及相关授课导师、重庆法检机关、律师事务所、公司企业以及银行等单位做了大量的问卷调查,尝试从法学硕士的教育培养到最终社会实践效果这一整个流程中去反观法学硕士的培养问题,以便发现“真问题”,从而更好地推动法学硕士的教育发展。

调查发现:第一,“理论型”法学硕士“弱理论”化现象明显。按照培养目标的要求,法学硕士应该是注重理论人才的培养,其培养的过程重点放在学生的科研创新能力上面,主要的去向也应是各大高校或者科研院所。但当前法学硕士教育,从其个人意愿到培养方式过程,再到最后的就业去向都与“理论型”人才定位相矛盾。一方面,很多法学硕士生从法学本科升至法学硕士,并没有致力于法学理论研究的心理准备,仅仅是因为本科是法学专业而选择法学硕士,在法学硕士学习过程中,大多数也并没有选择走学术路线,更多人职业规划倾向于社会实践;另一方面,从最终人才走向看,法学硕士去向没有像培养目标设想的那样继续攻读博士学位或者走向高校、科研单位等,相反大部分是走向公务员机关、银行、律师事务所和公司等实践机构。反映了师生对法学硕士“理论型”定位的看法。此外,从培养方案来看,法学硕士的教学方式与课程设置也并没有很好地体现“理论型”人才定位的要求。大班填鸭式教学、对学生学术要求的低质化以及课程设置上诸多弊端使得法学硕士强调“理论型”人才的培养定位失去意义。如:课程安排方面,就存在课程设置太少、课程设置与本科相同而没有体现研究生课程的理论深度、课程设置没有反映理论前沿和缺乏实践性课程等问题。特别是课程设置与本科课程并没有太大区分、课程设置不能反映理论前沿及热点问题,会导致授课范围非常广泛,但理论深度和创新度不够,从而使得法学硕士“理论型”定位大打折扣。

第二,“实践型”法律硕士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实践要求。法律硕士的设置,原本是为了解决我国法律实践人才的稀缺,但从近些年的实际情况来看,法律硕士并没有很好地解决我国社会实践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问题。众多单位和行业反映,法律硕士尽管有其一定的交叉学科的优势,然而在向社会输送专业“法律知识”产品时尚显稚嫩。从法检系统、律师事务所、公司企业等实践单位对于法律硕士的反馈来看,法律硕士普遍存在法学理论功底不深、法律思维方式欠缺以及法律信仰不坚定等缺陷。而实践中出现的这些问题一方面说明了法律硕士并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实践需求,另一方面也凸显了对法学硕士的需求。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一种专业化程度高且实践性、独立性强的职业,需要在大学教育基础上进行系统的专门职业培训后,才能进入其职业,担负起职业所要求的职责。法律硕士此等困境也正是说明法律学科是一门需要长时间专门训练的学科,没有长年累月的法律理论熏陶,仅仅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是不可能形成缜密的法律思维和具备坚定的法律信仰的,也不可能成为优秀的法律专业人才。此外,法律硕士的实务性训练也没有达到预想效果,大多数实践性的教学仅仅停留在表面形式之上,很难帮助学生取得先机。

第三,法科研究生人才“假性过剩”现象严重。一方面,法科类研究生招生规模一直在扩大,就业形势却十分严峻,《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就业蓝皮书)显示法学本科就业率连续3年垫底,法科人才供过于求,造成形式上的“人才过剩”现象;而问题的另一面却是过度扩张培养的法科研究生并不能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对创新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从公司企业等用人单位的普遍反映看,我国法科研究生教育存在诸如缺乏现代法治精神,法学教育与社会实践脱节、学生的实践能力不强等问题。这种现象凸显了我国法科研究生教育与实践的错位,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的培养定位存在问题。具体就法学硕士来说,其主观上“理论型”培养的定位,必然会导致法学硕士人才的过剩。法学硕士理论型定位,是为高校、科研单位储备优秀的教学科研人员,但对于此种需求的具体情况(如人才需求的容量、结构、层次等)没有深入了解,使得培养教育与社会实践之间存在脱节。从当前我国法学硕士的培养情况来看,每年法学硕士的招生规模与法律硕士的招生规模基本相当,而社会对实践型人才的需求与对理论型人才的需求则不成比例,实践型人才的需求远远大于理论型人才的需求,如果法学硕士坚持单一“理论型”培养定位,就必然会导致大量法学硕士与社会需求脱节,法学硕士“人才过剩”。

二、反思:法学硕士打破单一“理论型”培养定位之必然性

法科研究生教育定位上的“理论型”与“实践型”区分,反映了人们对于事物认知的传统观念,即“非黑即白”、“非此即彼”的认知理念。然而正如美国学者伯尔曼所说,“新的时代将是一个‘综合的时代’,在这个时代里面,‘非此即彼’让位于‘亦此亦彼’,不再是主体反对客体,而是主体与客体交互作用,……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克服渗入了一切分析形式的二元对立思维模式,才能在更高水准上达到辩证的综合。”法学高等教育也应有此精神,要辩证地看待职业性与学术性、理论型与实践型,不能过分强调两者之区别。当前我国法学教育存在诸多的困境,不仅从法学培养过程中可以发现,也可从社会实践中得到证实。针对这些问题,考虑到当前我国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长期并存的现状,以及社会对实践人才与理论人才的需求结构的不同,我们认为有必要打破单一的“理论型”定位,在注重理论的同时注重实践性教育,强调法学硕士的培养定位多元化,在健全法律人格的基础上开展多元培养定位。

第一,符合法学硕士教育实际情况。注重法学硕士培养多元化,符合当前我国法学硕士的教育实情。首先,从法学硕士生的意愿来看,学生们对自己的职业规划有着不同打算,许多法学硕士生都是朝着实践部门进发。对于这些法学硕士生,应该鼓励他们多元化发展,加强实践学习以便更好地走向实践岗位,追求自我价值最大化。其次,从法学硕士的培养过程看,鼓励法学硕士多元化定位培养也是符合实情的,法学硕士一方面会去进行深层次理论上的学习,在导师的带领下进行科研活动,另一方面大多数法学硕士生也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而且实践时间并不短。最后,这也符合法学硕士就业需求。单一的理论型定位,并不利于法学硕士的就业,因为社会对于理论型人才的需求是有限的;现实情况是大多数法学硕士最终都会走向实践岗位,如果仅仅强调“理论型”人才培养定位,大多数法学硕士将很难适应社会需求。

第二,能更好地满足社会实践要求。作为一种社会活动,研究生教育产生于社会对专业知识和专门人才的需求。专门人才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差距,是促成研究生教育发生的动力源泉。法学硕士教育也应该回应社会实践的需求,而今天的社会对于法律实践人才的需求是巨大的,远远大于对理论型人才的需求。当前,法律硕士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实践的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社会对于法学硕士的需求,法学硕士教育应该正视这个需求。相对于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在许多方面都具有优势。法学硕士学习法律一般都超过六年,其法学理论功底较法律硕士更为深厚,且经历长期的法律氛围的熏陶,具备缜密的法律思维以及坚定的法律信仰,这些优势都使得法学硕士在实践中具有天然的优势反映了相关用人单位对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的选择意向)。法学硕士的教育,应该打破单一的“理论型”定位模式,强调多元化培养,加强法学硕士的实践性培养,以符合社会实践要求。

第三,符合法学学科应用性和理论性双重本质属性。法学学科是一门理论性很强的学科,但同时也具有实践性的本质属性,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从来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从某种程度上也说明实践性是法学本质属性之一。法律从其起源、发展到最终的目的,都与实践有莫大的关系,可以说法律本质是实践性的。学习法律知识,固然要重视理论学习,但也要具有实践性的属性和使命,我们不能脱离社会实践去研究纯法学理论,更不能用脱离实践的法学理论来指导实践。“法之理在法外”,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学习法学理论是为了满足社会实践的要求,其最终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要求。法学硕士是掌握法律知识的专业人才,强调其多元化培养符合法学应用性和理论性的双重本质属性。第四,符合高等教育“理论型”与“实践型”相融合的趋势。19世纪至今,人类经历了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以及知识社会的巨变,高等教育从关注人的理智发展、满足学者“闲暇的好奇”到适应社会特别是经济发展的需求,从远离社会的“象牙塔”到游离于经济社会的边沿再到走入社会的中心,其适应性在逐步增强。具体从理论型与实践型教育的发展趋势看,以二战为分水岭,二战前的研究生教育,强调两者截然区分,理论型研究生“只进行纯知识、纯学理的探求”,而实践型研究生则主要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然而,二战后的研究生教育,在经历单一的学术性独霸天下的时代和职业性逐渐显现直至居于主流的时代后,进入理论性与职业性的共生融合时代。从两者最初的矛盾冲突到后来的和谐共处,是研究生教育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表现。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也应该顺应此趋势,加强两者的融合,在理论扎实的基础上注重实践性培养。

三、出路:法学硕士应在健全法律人格基础上实行多元化定位

高等法学教育非常重要。法治的完善、社会的进步、法治国家的理想等一切都根植于社会生活中的现实需要,都是法学研究生教育发生的逻辑前提。“因为这一切的实现不仅需要完备的法律制度,更需要实现该制度的主体,……法治的实现有赖于法律家群体的才能。”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学院对于法学人才的培养定位很重要。对此,我们认为法学硕士培养定位要辩证地看待,既要认识到培养定位的确定,有利于帮助学生进行自我定位,学生质量的提高,能对社会需求起到结构化调整的作用,也应看到定位的开放性与多元性,不能仅仅依据公权力、学校单方面的主观定位,还要兼顾学生的主体意愿、社会现实需求等因素。对于法学硕士的培养定位,应在保证具备健全法律人格的基础上,鼓励个体差异化发展,实现自我价值最大化。

(一)培养定位:健全法律人格基础上的多元化定位首先,法学硕士应该具备健全的法律人格。我们认为一个优秀的法律人才首先要具备健全的法律人格,不管其今后从事什么样的工作,都必须以此为基础。健全的人格教育,是法学院履行社会责任、成为“令人尊重的法学院”的前提。无论是学术型还是职业型法律人才,最重要的素质是具备法律人的职业伦理与道德。健全的法律人格,应该包括三个方面,即法律学问、法律思维和法律信仰。关于法律学问,孙晓楼先生曾说过“我以为法律人才,第一要有法律学问;其次是法律道德;其三是社会常识。”法律知识是法学硕士生所必须具备的前提素质,也是区分法学硕士与其他专业乃至法律硕士的重要标准,其本身的特点决定法学硕士应该具备较为深厚的法学理论;说到法律思维,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法律是一门专业性非常强的学科,没有经过专门的训练是不可能应对好法律问题的,因此,“像法律人一样思考”是非常重要的;至于法律信仰,需要强调的是,拥有健全法律人格的法律人应该是拥有法律信仰的。当然,法律信仰不仅仅是一种理念、一句口号,更重要的是要落实到行动上。这就要求我们培养的学生,未来在成为政府公务员以后,要学会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作为一名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应当恪尽法律职守,认真办理每一件案件;作为一名普通公民,应当依法理性表达法律诉求,依法解决面临的矛盾纠纷。此外,法学硕士生还应该承担起传播法治,让更多人认识法治意义的任务。其次,在健全法律人格基础上定位多元化。法学硕士的培养定位,一定程度上也在考验法学院究竟应该具备什么样的作用和功能,是培养学术型人才,还是社会实践型人才?从现代社会来看,法学院的功能应该是多元化的,任何单一的定位都可能既不符合社会实践也不足以引导社会向前发展。正如国际法律中心(ILC)在《时代变迁中的法学教育》中强调的“法学院,被视为多功能的中心,他们可以开发巩固法律体系所需的人力资源及其理念;他们可以确定研究及智力成果开发的方向;他们可以解决从到刑事司法领域的各类问题;他们可以将土著语言作为法律执行的工具以促进其发展;他们可以帮助其他机构培训法律助手;他们可以为公民在学校的普法教育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支持以及帮助媒体更为智慧地对待法律;他们还可以为需要取得特许技能的法律职业者组织或者帮助其组织高级的专业法律培训。”对于法学硕士的培养定位也应该多元化,一方面,现代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元化的,既需要学术型人才,也需要实践型人才。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需要理论型人才,公司、律所等单位对于实践型人才十分渴求。从发展趋势来看,传统上对人才类型需求单一的单位,现在对人才的要求也逐渐丰富起来,律所、公司等单位在青睐实践型人才的同时,也注重理论人才的储备,高校、科研单位等对实践型人才也十分感兴趣。另一方面,这也是对个体差异性的尊重。个体对于事物的看法、喜好是不同的,我们不能按照一个预先统一不变的标准去要求具有差异性的个体。法学硕士在进入硕士阶段学习后,其将来的方向应与其兴趣能力挂钩,而不是预先设定。实现法学硕士在健全法律人格基础上的定位多元化,是尊重个体差异性的表现,这样才能够真正做到因材施教、各展其长,实现个体才能最大化、价值最大化。图1给出了法学硕士的1+N定位模式。

(二)培养方式:以健全人格为基础的多元化培养

1.课程设置:法律伦理教育与专业课并重如前所述,法学院应强调人才多元化培养,但前提是保证人才输出质量,首要的是健全法律人格的培养。法学硕士健全法律人格的培养至关重要,包括法学知识、法律思维和法律信仰。首先,在法学知识方面,社会对于法学硕士首要的期望就是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在法学硕士的培养过程中,也一定要加强法学理论的学习,设置必修的专业课就是帮助学生加强法学理论学习。同时,开设大量的选修课,让学生有大量的选课空间,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去选择适合自己的课程。我国高校对于法学硕士生的专业课程设置并不是十分合理,应该参照其他国家、地区高校先进经验加以改进。其次,在法律思维方面,法律思维就是要求学生“像法律人一样思考”,从法律人的角度去认知世界,这是对法学知识的更深层次的要求,法学硕士的培养应该开设一些法律思维培养的课程,重点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最后,在法律信仰的培育上,法律信仰不能抽象化,而应该落实到具体的社会实践之中,将抽象的法律信仰转为具体的行为规则。如课堂上的角色模拟,让学生体验法官、律师、检察官等不同法律人角色,从而更好地把握法律信仰的深意。

2.教学方式多样化法学硕士的课程教学应该多样化,不应局限于课堂老师讲课。研究生的培养说到底还是要落实到具体的教学之中,而教学的方式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教学的效果,进而影响培养目标的实现程度。当前,许多老师迫于评职称、评优等现实压力,都偏重于科研而轻视教学,对于授课没有很多兴趣。教学的方式非常单一,基本上是以老师的讲授为主,还停留在本科教学的套路上。对于能够调动学生积极性的一些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分组讨论、角色模拟等方式,都视而不见或全然不会;教学过于以自己为中心,授课的内容多半是根据自己最近研究内容来定,方式更多的是个人演绎,很难保证学生听课效果。为此,有必要创新教学方式,在教学过程中以学生为中心,突出学生的听课效果,广泛地运用讨论式教学和案例教学等新型教学方式。在这一方面,澳大利亚的法学教育非常有借鉴意义。当代澳大利亚法学教育方式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从以教师为中心转向以学生为中心。他们强调教学应该以学生为中心,教学的方法应该是学生能够感兴趣的、能激发学生学习的动力的方法,注重传授学习的技巧和能力,认为这个远远重要于学习知识本身。通过学生积极参与学习的方式,学习的效果得到保证,老师只是起到辅助作用。这种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案,不仅仅应体现在课堂之上,还应体现在教材的设计、教学课程的安排、教学场地的布置等各方面,真正做到一切为了学生。

3.学校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法学具有很强的应用性,法学教育不应该局限于学校,还应扩张到学校之外,加强学校教育与社会实践的联系。这样既能让学校教育有更加坚实的实践基础,也有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法学硕士中选择从事实践性事业或者对此有兴趣的学生,可以利用社会实践的机会,进一步加强对实践的了解,以便更好地走向岗位,或者通过实践来判明自己是否适合实践之路。理论指向与实践指向的研究性教学在教育过程中交融在一起,互相影响彼此促进,理论研究有利于实际问题的准确发现和合理解决,为学生的未来孕育发展潜力;而实践指向的探究又有助于理论研究的深入,为理论难题的破解寻找对策。实践与理论相互补充,彼此呼应。此外,我们在强调学校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同时,也要体现在对于法学硕士的评估上。当前我国高校对于法学硕士的评估存在形式化、单一化和片面化的问题,大多数评估手段还停留在所修课程的期末成绩上,没有发挥评估的激励作用和让学生发现自我的目的,相反很多学生为了评估刻意迎合。一个优秀的评估系统应该更多地激励学生反思未来职业道路、优缺点,指导学生获得相关的学习机会;激励并引导学生在整个法学院学习期间逐渐进行复杂的工作,积极承担更多的责任。为此,我们应该从多方面对学生进行评估,以促进学生自我发现、自我激励为目的。

四、余论

法学硕士范文第2篇

当前,我国法学硕士教育的基本特征是多渠道、多类型、多形式。多渠道包括既有普通院校,又有军事院校;既有教育部直属的院校,又有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院校,既有国民教育系列院校,又有为数众多的党校、行政学院等非国民教育机构。多类型包括既有参加统一考试入学的普通学历硕士、推荐免试硕士,又有同等学力的学位硕士、单独考试硕士,还有专门针对高校教师开设的在职硕士教育。多形式包括非定向、自筹经费和委托培养等。截止2014年,具有法学专业硕士点的高校和科研所大概有200个,具有法学专业博士点的高校和科研所大约有170个。而且我国法学硕士培养单位出现了快速增长的现象,同2008年相比,具有法学专业硕士点的高校和研究所增加了约60个,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大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压力,同时也培养了许多高学历、高素质的法学人才。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法学硕士研究生整体培养状况并不理想。北大朱苏力教授谈到:“当下中国的法学院发展尚不能满足社会的急迫需求,根因在于‘过剩’与‘紧缺’的错位。过剩的是中间、低端产品,而能够参与治理国家、决定对内对外政策的高端法律人才仍然欠缺,明显的例证是,扮演经济问题立法的主角多为经济学家而少有法学家,深谙涉外事务的多为来自外域的‘中国通’而鲜有本国的‘外国通’。

事实上,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够深入,尽管培养形式采取了多渠道、多类型、多形式,但是多数都还是从理论到理论的传统的教育方式方法,有的学校做了一些改革,但是总体而言,培养模式都较为单一,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不强,在西部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贫困地区能够“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基层法律人才不多,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严重不足,不能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人才需求,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深化发展、国家经济发展对外开放合作多领域拓展的形势下,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远未满足需求;适应西部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特别是西部边远贫穷落后的少数民族地区基层需要的具有奉献精神、较强实践能力、维护民族团结的法治人才远未满足需求。综上所述,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受限于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现实条件:一是办学理念的现状。我国高等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重在研究法律条文的理性思考,课程设置重在完成部门法规原理的学习理解,缺乏针对解决社会矛盾问题的实践研究;我国高等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重在研究国内法律体系立法成果,缺乏研究法律成果的实际运用,缺乏对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法律体系研究,特别是缺乏对先进法律体系在指导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实际运用研究。二是办学条件现状。办学条件远远不能满足发展教育教学实践的需要。法学教育教学实践导师指导学生大量阅读钻研教科书,多数学校没有具备良好的实践教学设施,诸如:电子阅览室,远程视频教育,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刑侦实验室、法律研究所、律师事务所、法律图书馆,学生缺乏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学习条件。三是实践教学现状。我国高等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重在理论教学和适当案例教学,缺乏实践教学的亲身体验,多数学生在实务部门实习期间,安排的实习过程又都是一些记录、归档环节。有的实务部门办公条件有限,无法更多接收指导学生实习研究的任务。同时学校多集中在大城市,基于学校经费紧缺,没有更多经费输送学生到边远贫穷落后地区进行实习,很多法学硕士研究生对西部边远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知法执法现状研究知之甚少。

二、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不高的原因分析

(一)培养方式与本科教育区分不明显本科阶段法学教育注重的是知识的积累,教师只是单纯地把知识灌输给学生,在硕士研究生阶段需要培养学生的自主科研与创新能力,需要学生之间、师生之间进行更多的理论的、实践的互动和讨论。但是随着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的激增,教学条件不充分,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还在沿用本科阶段教学方式,没有完全实现培养目标。中国科技大学前校长朱清时提到,每一所大学都应该有一个“极限容量”,一个班级有20~30名学生,那么学生和老师之间就会有机会很好地沟通和交流;如果学生达到40~50人,就已经到了可以承受的极限;如果再多,上课就变成了“报告会”,很多学生就会失去和教师交流、进入实验室实际操作等机会,甚至有些学校学生上自习都难以找到座位,教学质量必然大为降低。学生人数的过多增加会导致教学中学生与教师之间互动和研讨的减少,导师指导研究生的数量增多,没有办法对每个研究生都密切关注,许多学生处于“放羊”状态,甚至还出现过导师在毕业论文指导中次数不多,学生难以把握,这种现象不可避免地造成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下降。

(二)教学的方式方法滞后我国长久以来的教学方式是以教师独自讲授为主,缺乏讨论、研究和启发的教学,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知识,缺乏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在学科的设置上,几乎不会开设交叉学科研究动向和前沿趋势的相关课程,使得学生局限于法学的知识之中,不能够和如经济学、社会学、环境学等其他领域相结合,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近几年在法学硕士研究生的教学中出现了专题讨论的教学形式,大大改善了灌输式教育带来的缺乏互动性以及学生自主学习积极性缺乏的问题。这种方式是以学生讲授为主,教师点评为辅,这就又出现了新的问题,教师无法控制学生讲课的质量,在几名学生做某个专题的时候,其他同学感觉不是自己的任务,关注度和积极性不高,在课堂中经常会有只是做专题的学生和老师之间进行互动、其他同学基本不参与的情况出现,缺乏所有同学参与实践的过程。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等方式未成体系化。1870年,兰德尔被任命为哈佛大学法学院的院长,他开创了案例教学法,使哈佛法学院不仅成为美国最著名的法学院,而且建立起了作为法律职业界领导人所需要的制度化的法律培训。1959年在国家法律援助和辩护人协会赞助下,法律诊所委员会(CLC)成立,1965年,该委员会被美国法学院协会接管,并更名为职业责任委员会(COEPR),1968年,具有独立地位的职业责任法律教育委员会(CLEPR)取而代之,在CLEPR的大力推动下,法律诊所项目的数量从1970年的169个迅速增长到1976年的494个。而在我国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际教学过程中对于案例教学和诊所式教学的关注度不够,同时学生在十几年传统灌输式教学的影响下,在短时间内难以适应这种新的教学方式,有的法学院由于教学设施和资源的缺乏,同实务部门联系不够都使得案例教学和诊所式教学流于形式。

(三)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培养不够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方法是在黑暗中照亮道路的明灯,是条条蹊径中的路标,它的作用在于能给理智提供暗示或警告。”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能为法律人在科研以及实务活动中提供正确的思维路径,是解决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更关键的是可以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和独立学习的能力。我国目前对于法律思维的培养还没有足够的重视,在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几乎见不到专门培养和训练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课程,有的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可能会提到这方面的内容,但是这些零星的讲授完全不成体系化,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得不到提升。因此,在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阶段更应该重视学生的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培养。

(四)法学教育与职业之间存在脱节现阶段高校的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普遍以理论学习为主,忽视学生的技能培养,职业能力和用人单位的预期相差巨大,造成了法学硕士研究生在毕业之后不能适应用人单位的工作需求。同美国法学教育目标———面向职业化的法学教育,即将学生培养成“像律师一样思考”的人才———不同,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的伊始目标是:法律教育和学术人才的培养,它所预期的毕业生是学术法律人,而非实务法律人。从目前的社会需求来看,不仅仅需要高层次的学术型人才,而且需要大量的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应用型、职业型人才。

三、提高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方向

(一)完善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的内容一是教学内容实施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理论是实践的基础,无论是科研活动还是法律实务工作都离不开理论基础。但是现代社会法学硕士研究生只有理论基础是远远不够的,在夯实理论基础的同时要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教师在教学活动中,不但需要讲授最新的学术动态和学术成果,还要增加法庭辩护、模拟审判、法庭调解、律师实习等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课程,并开设研究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法学在交叉领域中法律问题的课程。二是加强法律思维方式方法的训练。博登海默曾经提到:“教授法律知识的院校,除了对学生进行实在法规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础训练以外,还必须教导他们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引导研究生利用科学的法律思维来思考法律现象,反思现行的法律规定,提高学生创新能力和法律实践能力。

(二)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方式需要多样化一是案例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在我国已经逐步得到广泛应用,但是案例式教学法在学理界还没有得到充分关注。案例式教学法的目的不是要教授给学生知识,不是去探讨这个案例的正确的答案是什么,而是要通过案例来启发学生思考,允许学生通过不同的角度,围绕不同的观点进行讨论,训练学生法律思维能力。教师在讨论过程中要起到引导者和激励者的作用,不要轻易去评价学生观点的对错,要从方法和思维的层面来评析学生的成功与不足。二是诊所式实践教学法。20世纪60年代,为了弥补案例教学法的不足,在美国法学教育中兴起了法律诊所式的实践教学方法。法律诊所教育为学生提供了学习与实践相结合的现实基础,是一种增强法学教育实践水平的有效途径。通过在法律诊所的实践,学生可以学会如何与当事人接触、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如何搜集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如何撰写基本的法律文书,包括上诉请求,如何进行审前准备、处理审判事项以及对裁决作出后一些事项的处理。但是诊所式教学存在成本较高的问题,照搬美国的模式是不现实的,国内的法学院可以像美国著名的街道法律诊所那样,除了把学生送入司法实务部门实习外,可以让学生深入社区、乡村为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普法宣传实践,这样不仅可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加深学生对于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还可以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并聘请一批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指导教师,引导和帮助学生处理具体的法律问题。把高校与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双导师制落实到位,即,法律实务部门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到高校任教,高校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学习,形成良好的专兼职结合的法学教师队伍。三是强化实践性教学实习内容。教学实习是目前法学硕士研究生实践教学的主要内容,学生深入检察院、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等司法实务部门,向检察官、法官以及律师学习处理案件的全部过程和具体方法。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有的实务部门往往安排实习生做一些琐碎的“学徒式”的工作,比如:订卷宗、打印文书,整理卷宗等,无法调动学生的实践学习积极性,实践教学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我们的理念是学校重点在于理论教学包括实体法程序法的教学和案例教学,为社会输送理论知识性强的合格人才,而司法实务部门本身也有义务为法治社会战线培养实践合格人才,更应该认真安排每一位学生在实习单位的辅导教师,减少学生做机械性工作的时间,逐步让学生参与到案件的审理和辩护活动中,指导学生书写法律文书。学校导师也要密切关注学生的实习活动情况,与学生实习单位辅导教师配合指导学生解决疑难重点具体的问题,实现创新能力培养。

法学硕士范文第3篇

【关键词】艺术专业;书法研究生教育;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是近几年我国极力提倡的个性化教育模式,对我国艺术类书法专业研究生教育而言具有启示意义,可以看作体验式学习的一种,是基于情景模拟再现、高度互动、以学生为教学中心,以实现高质量教学为目的的教学模式。由于重视实践应用,关注现实,案例教学在很多专业领域都备受推崇,如会计、教育、公共管理、工商管理、临床医学、药学、法学,等等。在艺术类研究生教育中,案例教学也有着显著的优势。相较于传统教学模式而言,案例教学更具有开放性和灵活性,重视学生的“自我导向、能力提升、实践活动”,而不是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师讲课、书本知识、课堂传授”。这种教学方式与充满自主性、虚拟性、多元性以及交互性的信息时代人才培养模式相契合,能推动传统艺术专业人才与社会接轨,促进应用、创新和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一、案例教学与书法专业案例教学的适应、不适应症

1910年,哈佛大学的学者们发现授课过程中难以单凭“自上而下”的方式传授经验知识,为了更好地引导学生结合理论与实际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继而发展出案例教学。案例教学于1918年正式命名,20世纪80年代才被引入中国,1991年率先在MBA教学中应用,并开始被越来越多的人定性为一种教学方法,被描述为“先进的教学方法”“科学的教学方法”[1]。案例教学是一种系统的教学模式,从教学主体、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到教学环境等都有具体的要求,在定义案例教学时,如不描述全面,很容易与范例教学混淆。在《教育部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教学和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意见(教研[2015]1号)》中对于案例教学提出了明确的定义:案例教学是以学生为中心,以案例为基础,通过呈现案例情境,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引导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从而掌握理论、形成观点、提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式。[2]这种教学方式从内容框架到实施途径都有严格规范,强调情景交融,模拟现实,能够在参与式教学的过程中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

(一)艺术类书法专业案例教学的适应症

首先,艺术类书法专业研究生案例教学与我国高质量发展需求相适应,符合我国文化发展政策。在2020年修订的《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艺术设计领域)》中,明确提出要培养具有高水平专业技能及良好综合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业人才”[3]。从实用性角度而言,案例教学能很好地适应现代艺术类教育及书法专业研究生教育。传统书法教育重视沿袭和传承,因循上对下的教学模式,而作为艺术门类下的专业教育,要实现高质量的教学,必然要在艺术与书法中做好协调,但一般的艺术类或书法专业类的教学模式的针对性十分有限,无法满足专业需求。案例教学则由于其开放性和兼容性,在教学模式的应用上就能很好地平衡艺术与书法间的关系。其次,案例教学是信息时代的产物,与信息化社会相适应,而艺术类书法专业是适应时代趋势的产物,其教育模式必然要适应当下的时代语境。书法学作为艺术学下设的二级学科,近年来虽然一直有与其他学科融合发展的趋势,却过分重视书法传统,无视时代浪潮,忽略了书法自身发展的需要。[4]对于艺术类书法专业研究生教育而言,案例教学具有传统教学方法所不具备的时代特征,不仅能够适应复杂的信息化社会的需求,紧随当下艺术发展价值取向及时更新教学内容,让学生在课堂上接触到最新最典型的案例,还能发挥互联网的优势,在案例库的建设与应用过程中不断丰富教学内容,促进我国艺术类书法专业研究生教育系统化地建设与发展,使得学科建设更为科学。

(二)艺术类书法专业案例教学的不适应症

书法本身具有自己的独立品格,形成了相对独立的教学体系[5],因此在与艺术专业教育相结合的过程中,需要构建新的教学应用模式。而案例教学虽然已经被广泛使用,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与艺术以及书法相关的专业应用上亟待摸索。不同于仅在教学方法或内容上做出要求的参与式教学与范例教学,案例教学在应用上更为复杂:一方面,案例教学长期有效施行必然是基于案例库的完备建设,而光是编写一个好的案例,就需要至少两到三个月的时间,要求编者具备较强的写作技巧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在这种情况下,还要保证案例库案例的数量和时效性,这对于案例库建设平台和配合单位都有较高的要求;另一方面,教师和学生的配合度直接影响教学质量,案例教学要求学生具有活跃的思维能力和清晰的表述能力,考虑到个体的差异性,一些学生可能无法完全融入教学活动,而教师作为案例呈现与总结的主导人,其对于案例的理解和对学生的引导是否有效也关系到案例教学的最终效果。[6]这些不稳定的因素会导致案例教学的质量得不到保障,同时也可能会耽误教学进度,影响教学向前推进。

二、艺术类书法专业研究生教育与案例教学研究分析

(一)从整体上分析案例教学研究现状

案例教学直接脱胎于教学需要,缺乏系统的理论探讨和实践研究,并且适用于应用性突出的高等教育,因此在系统的、普及面更广的教学论述编著中,案例教学并不受重视,历代教育论在论述或编著中难见对案例教学的介绍,由此可见,案例教学在专业领域的影响力还十分有限。调查与案例教学相关的文献数据(如表一),以“案例教学”为关键词检索可在学术期刊网站上发现54061篇相关文献,在1900年仅可见19篇,而在2005年则达到了1025篇,此后一直到2017年,相关大幅度攀升,并在2017年达到最高值,共计4535篇,之后3年又开始大幅下降,在2020年仅发表1490篇。而观察表二,以“案例库建设”为关键词进行索引可见467篇相关论文,在1998年仅发表一篇,2011年突破个位数达到25篇,2019年达到最高值79篇,整体数据呈现浮动上升趋势。从以上数据可知,案例教学研究在我国已经十分普及,并且呈现出遍地开花的局势,各类专业都在挖掘案例教学的实际价值。但观察数据内容,不得不承认,在大多数领域,有关案例库建设的研究还处于探索阶段,没有能够支撑案例教学的系统建设,直接导致了案例教学研究无法在相关领域长足施行,有关案例教学的研究并没有逐年攀升,而在2017年后出现大幅下降的趋势也说明了这一点。结合表一、表二所呈现的数据可见,近年来与案例教学和案例库建设相关的研究文献均有较大涨幅。从专业建设的角度来看,案例教学研究的增加与专业硕士增设有着一定关系。我国教育部在2008年推出了专业硕士,相比学术硕士,专业硕士更加重视培养研究生的实际应用和操作能力,因此强调课程设置的社会性与实用性,如专业硕士大都设有不少于半年的专业实践课程,目的就是为了让学生在实际工作场合中提高业务能力,而案例教学的内容直接来源于现实,能在课堂内较大程度地还原真实工作场景,引导学生适应实际工作中的思考模式。案例教学的目的与专业硕士培养要求不谋而合,因此案例教学对于专业硕士培养模式而言具有极大优势,是课程改革的重点研究对象。2011年关于案例教学与案例库建设的相关论文篇幅都有较大增加,这在国家政策中可见依据。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七章中,提出了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水平、优化结构办出特色等内容。[7]在教育部随后的教研[2013]1号、教研[2014]5号和教研[2015]1号文件中先后都提到了要重视课程建设工作,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加强案例教学,并针对案例教学提出了具体的方法建议,国家教育部门的高度重视,给予了学科建设人员和科研机构更加明确的方向,使得近年来相关研究大幅增长。

(二)艺术类研究生案例教学研究现状分析

查阅相关文献收录网站可见,国内外对于艺术类书法专业研究生案例教学还尚待深入研究,缺少同类型的课题研究资料。以“艺术”与“案例教学”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可见发表于2009—2017年的期刊文献14篇,如表三,除去2011年发表的6篇,其余基本为一到两篇的发表量,数据落差较大,且近三年都未见相关论文的发表。另外,以“艺术”与“案例库建设”为关键词进行索引,也仅可见一篇发表于2016年的期刊文献。可以看出,艺术类专业教育界对于案例教学并没有给予大量关注,研究十分滞后,查阅中国专业学位案例检索相关词汇,仅可见同属艺术类交叉专业的风景园林与设计,其案例数量为21,相较于排名前三的会计的1504个,公共管理的1300个以及教育的532个,不仅案例数量少,且发表作者主要集中在清华大学、东南大学、天津大学、浙江大学以及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等学科领域较为突出的学校,发表时间集中在2016年1月。可见艺术专业在本专业并没有案例教学的相关建设经验,案例教学在艺术类交叉学科中也较少被用到,这与教育大环境以及高等人才培养要求是不相匹配的。横向对比收集的相关文献,笔者发现部分相关研究存在着对案例教学认识不足的现象,如对其定义不明晰、泛泛而谈其优势等问题。[8]案例教学在艺术专业的应用缺少令人信服的依据,相关的理论研究无法支撑艺术专业案例库的建设,直接导致近几年相关案例教学研究出现后续乏力的现象,书法专业教育案例教学研究更是如此。总结近几年的研究滞后的原因:首先,案例教学在发展的过程中缺乏上层建筑的有力支撑,结构并不稳固,在研究和应用建设上都有待加强;其次,案例教学是一种需要高投入且短期内难见回报的教学方式,需要有关政府和单位的大力支持与配合;最后,现代高等教育强调学生具备高度的自主学习能力,在信息通讯畅通的现代社会,学生能通过网络掌握最新的资讯和业内动态,并在专业实践课程中学习实际操作知识,因此案例教学并不是教学的必须,作为一种教学方式的探索,案例教学需要有成功的经验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以三峡大学艺术设计与书法应用为例分析案例教学

三峡大学2019年首次招收艺术设计专业硕士研究生,以视觉设计、环境艺术设计以及书画设计划分专业方向,在实际教学中,除必要的专业基础课程外,开设课程有公共艺术、民间艺术、非遗文化设计等等,尤其重视课程的交互性与实用性。艺术设计与书法应用专业由于其特殊性,在教学过程中要求教师能够在把握时代潮流的同时,展示传统书法与设计结合的可能性。丛文俊在《论书法研究与学科建设》中讲道:“在研究生阶段,要考虑如何和国际接轨,培养学生在艺术、学术上的交流对话能力,也就是教学要具有前瞻性和开放性。”[9]我国书法教育由于教材、师资以及课程设置不完善,相关人才培养存在视域狭隘、相关研究缺乏与滞后的问题。[10]考虑到传统书法过去在设计中的应用较为关注浅层层面,而以设计课程为主的重视经典案例的范例式教学在实际教学中无法满足该专业学生开拓新视野的需求,三峡大学教师团队在教学中不得不考虑学生以及专业方向的差异性,在实际教学中重视具有开放性、时代性的案例教学模式的应用,模拟相关情景,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和自主性,在交互式的课堂中培养学生的思维、表述以及设计表达能力。[11]通过观察案例教学在三峡大学艺术设计与书法应用研究生教学上的应用,可以窥见案例教学有其灵活性,对于学科建设而言具有积极意义,能够充分发挥课堂师生主体优势。如在艺术设计与书法应用专业开设的区域艺术实践一门课中,在楚艺术主题下,学生围绕相关设计案例和主题,进行讨论并付诸设计实践,在教师点评和学生互评的过程中不断丰富设计表现,其中以楚地元素与现代刻字结合的学生作品,入选了湖北省首届刻字作品展。再有如传统艺术设计实践,该门课程教学充分发挥了不同专业学生的视野优势,在学生自行搜集相关设计案例并分享的基础上,引导学生实现跨领域合作设计。但由于三峡大学关于艺术设计与书法应用专业的案例教学还没有得到系统的建设,教师缺乏成熟的经验,因此仍在试验阶段。

四、系统化建设艺术类书法专业研究生案例教学建议

案例教学对于艺术类书法专业研究生教育而言有着重要的意义,是教育改革的重要突破口。以下结合案例教学研究的不足之处,尝试讨论案例教学与案例库如何建设。

(一)案例教学的建设与应用应坚持国家教育改革与发展方向

案例教学的建设应始终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育人为本、改革创新,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案例教学在实施过程中,应始终坚持学生为教学本位,把握好“授”和“受”的尺度,注重在参与和互动的过程中引导学生提高应变思维和语言组织能力,案例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建设要求,重视在案例中体现社会主义集体意识,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创造能力,为国家提供亟需的建设性人才。

(二)案例的选择与编写应符合时代要求

在“工业美术”时代,书法与其他传统艺术一样,是文化自信的支撑力,是构成新型文化业态的重要元素之一,这要求书法专业教育能重视艺术与实际生产生活的结合,在案例选择和编写的过程中不仅要着眼于在实践和应用中培养学生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还要切实保证案例来源于生活,并具备服务于生活的品质。因此,在选择和编写案例时,要重视案例的典型性、真实性和可实现性、可操作性等特征,保证案例能够给学生带来启发,开阔学生视野,培养学生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并能科学布局教学内容,严格规划和设计案例教学实施的各个阶段,引导实现教学相长。[12]结合三峡大学书法专业硕士以及海南师范大学等综合性大学的人才培养方案,我们发现传统文化的课程设置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对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是书法硕士研究生教学的一个重要内容。教学案例的选择,为书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可复制性和可推广性提供了有力支撑。

(三)建立案例教学鼓励机制

案例教学最先在管理学中被广泛使用,在商学院中,案例教学的数量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才能得到MBA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认可,当案例数量和质量达到一定要求,可以增加国际组织如EQUIS和AACSB的认证机会。严格的评估标准使得商学院校不得不重视案例教学建设,这对于艺术类书法专业硕士学科建设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在艺术类书法专业研究生教育课程改革过程中,不仅要强调案例教学的作用,还要适时加入案例教学的评量标准,建立案例教学的鼓励机制,增加教师间案例教学相关比赛,或在教师评估体系中加入案例教学相关的评量标准,等等,从体制上加强案例教学在教学改革中的权重,从而引起学院重视,促进案例库建设与案例教学的实施。而在综合性本科院校,教学质量考核的目标大多还停留在课时、教学法等表面。随着近年来国家对传统文化传承和美育的重视,书法硕士研究生在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的建设上,应该逐渐增加案例教学的比例,尤其是在美育和文化传承方面增加的比重,纳入教学质量考核目标,从而更有利于书法专业硕士案例化教学的展开与推广。

(四)加大案例库建设力度

中国专业学位案例库中的设计类案例,多是来自于教师或者教师团队自身的项目,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为达到案例编写数量和质量上的要求,促进完备的案例库体系的建设,应该建立行业——企业——学校为一体的案例库建设机制,加强各院校以及校外之间关于案例教学的交流与研讨,形成行业带动下的绿色联动机制。另外,建立案例库资源共享平台能帮助艺术类书法专业硕士学科的教育更加规范和体系化,能够及时实现信息互动,帮助案例编写者了解案例编写的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案例,提高案例编写标准。

(五)加强案例教学师资培养

对于应用性教育模式而言,需要大量论著和研究作为理论支撑,这要求相关院校积极建立艺术类书法专业案例教学师资团队,形成集编写、教学于一体的教研团队。教研人员是决定案例编写与案例教学实施质量的关键,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得不面对一些问题,如案例的编写和教学实施是否能精准对接、案例编写是否能符合教学需要、教师是否能完全消化案例内容,并合理安排教学进程等,因此有必要加强院校师资培训与案例交流研究。在教育部的《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教学和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意见》中,提到了培养单位和教指委要积极开展案例教学与师资研讨活动,组织教师在教学观摩和交流研讨的过程中交流经验,提高对于案例教学内涵的认识,掌握案例教学方法,解决案例编写和教学过程中

注释:

[1]周序,刘周灵润.如何认识案例教学——关于“案例教学法”提法的思考[J].中国教育学刊,2020(04):74—78.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5年5月11日下发教研[2015]1号文。

[3]全国艺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2020年4月3日下发艺教指委[2020]1号文。

[4]向彬,张艳燕.论本科教育中书法史课程的开设与教学[J].大学书法,2021(1):48—52.

法学硕士范文第4篇

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对党的性质、宗旨、任务等进行了新的精辟的概括,科学地回答了新时期党的建设面临的一系列时代课题,指明了新时期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的奋斗目标、衡量标准和基本途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保持和发扬党的先进性,顺利推进改革开放、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三个代表”开辟了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发展的新境界

在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发展史上,无产阶级革命导师总是立足于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围绕无产阶级政党建设的实践和任务,不断回答党的建设面临的时代课题,把无产阶级政党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推向前进。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不断发展的内在逻辑与全面加强无产阶级政党建设的时代要求的有机统一。

在新的世纪,我们党面临着复杂严峻的国内外形势,肩负的艰巨的历史使命,迫切要求我们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同时,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正确估计形势,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同时,“聚精会神抓党建”,继续推进执政党建设的新的伟大工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提出,正是同志立足时代要求,总结历史经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特别是邓小平执政党建设理论所取得的重大理论成果。

“三个代表”的核心,是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建设高度繁荣的社会主义文化、实现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一伟大历史使命,进一步提炼、升华,并使之上升为执政党建设的根本指导方针。它深刻揭示了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建设的远大目标、根本标准、内在要求和正确方向,完整地再现了中国共产党面向新世纪、迎接新挑战、解放新问题、完成新使命的时代形象,开辟了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发展的新境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用“先进”一词限定生产力、文化,说明只有代表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党才是先进的,把党建总目标中的“始终站在时代前列”具体化了;把代表先进文化作为党建中具有基础性、决定性的因素之一,是对党的十五大关于文化是综合国力重要因素论断的深化,在确立党建目标上视野更开阔了;把发展生产力和文化、实现人民利益这一执政党的“治国”方针和历史任务,提炼、上升为执政党“治党”的根本指导方针,回答了面向新世纪我们应该“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重大历史课题,使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得到了新的升华。正是在此意义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提出,是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史上一次重大的理论突破。

“三个代表”是我们党迎接时代挑战的根本保证

当今世界正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和平与发展已经成为各国人民的普遍要求,世界格局经历着规模空前的历史性调整,多极化趋势日趋明显,世界局势总体趋于缓和。但是,冷战思维依然存在,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又有新的发展,西方敌对势力出于建立“单极世界”的企图,不愿看到中国繁荣强大,加紧对我实施“西化”、“分化”。同时,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知识经济、网络经济正逐步主导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围绕科技实力、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的较量日益激烈。我们能否在国际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关键还是要看我们党能否紧跟时代前进的步伐,把握发展机遇,尽快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

时代的变化,新的考验和挑战,使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内涵、特别是加强党的建设的政治意义,空前地凸现出来。中国共产党人有责任深入研究错综复杂的历史现象,总结经验教训,以利加强自身建设,从而始终坚持做到:在世界大转折中走在时代前列,在中国社会全面发展中走在前列,在领导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中走在前列;在思想、政治、组织和作风上,进一步保持和发扬自身的先进性和战斗力。从这个意义上说,“三个代表”科学地回答了时代变化条件下“我们应该建设成一个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这一重大时代课题,为党在世界格局嬗变中保持和发扬自身先进性和战斗力,指明了方向。

“三个代表”是党始终保持凝聚力、号召力和战斗力的根本保证。20多年来,我们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依据所处时代条件和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客观需要,不断采取有力措施,标本兼治,大力解决党的建设中存在的与“两个文明”建设发展、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不相适应的一系列问题,使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大大提高,使国家驾驭风云变幻的世界局势、稳妥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大大增强。

事实证明,“三个代表”的提出,是同志从时代大趋势、世界大格局出发,深刻思考新时期党的建设面临的各种风险和挑战得出的必然结论。只要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始终牢记“三个代表”,努力践行“三个代表”,我们党就能在世界格局演变的激流中,经受住各种风险,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三个代表”深刻揭示了我们党在复杂局面中统揽全局的内在要求

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我国各项事业焕发出前所未有的生机和活力。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任何带有根本性、持续性的社会历史变迁,总是伴随着主流与支流的相互激荡,伴随着正面与负面、先进与落后的斗争,受到来自内部和外部各种因素的影响和牵制,呈现出空前多样、复杂的局面。一是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原来潜在的各种深层矛盾凸显出来。二是在开放环境中,西方敌对势力的渗透力增大,各种腐朽、陈旧的东西借机滋生蔓延,一些非马克思主义、甚至反马克思主义思潮同我们争夺阵地、争夺群众,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三是党内发生的一些腐败现象,严重败坏着党的形象。这些,都对党在复杂局面中把握社会发展大势,统揽全局,完成跨世纪的历史使命,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复杂的局面中统揽全局,要求我们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更好地处理全局与局部、主流与支流的关系,正确把握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正确看待和处理改革开放中遇到的各种复杂问题。同志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是要我们以“三个代表”统领党的各项建设,使党站在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建设高度繁荣的社会主义文化、不断实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前列,以宽广的视野和宏大的气魄,把握社会历史发展主旋律,打好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动仗,推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全面、健康地向前发展。

按照“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我们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一系列重要论述和现代科技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我国改革开放之所以取得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全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善于开拓,敢于创新,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我国的实际国情、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有机地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有许多实践经验需要总结,许多重大现实问题需要解决,许多未曾认识的领域需要探索,没有现成的公式可以套用。只有把学习和创造结合起来,在系统掌握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广泛深入地了解和掌握现代经济、科技、法律等文化知识,不断扩展自己视野的同时,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总结群众创造的新鲜经验,并作出新的理论概括,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才能在错综复杂的矛盾和斗争中驾驭全局,赢得主动;才能更好地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向前进。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三个代表”全面阐发了新时期加强党的建设的目标、标准和途径

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紧密结合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对新时期党的建设进行了创造性的探索,明确提出要面向新世纪,迎接新挑战,继续推进党的建设的新的伟大工程,把我们党建设成为以邓小平理论为武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完全巩固、能够经受住各种风险考验、始终走在时代的前列、领导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三个代表”的提出,不仅把新时期党的建设伟大工程的总目标进一步具体化了,而且也为衡量新时期党的建设的实际效果提供了根本标准。

法学硕士范文第5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学教育,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时期:1949年至1957年法学教育的初创时期;1958年至1976年法学教育的挫折和停滞时期;1977年至1993年法学教育的重建和恢复时期;1994年以来的急速发展时期。

(一)法学教育的初创时期(1949-1957)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当时全国53所高等院校设有法律系,有在校法学本科生7338人。[1]1952-1953年进行"院系调整",对原有53个法律系进行整合归并,创设四所政法学院,即北京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和中南政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学设置法律系,即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律系、复旦大学法律系和西北大学法律系,构成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四院六系"。在一举废除中华民国时期的全部法学教科书之后,代之以从苏联引进的各种法学教材,并聘请苏联专家担任主要科目的授课教师。至1957年才出版了新中国自己的第一套法学教科书。至1957年,全国累计招收法律本科生12569人,毕业法律本科生10856人,当年有在校法律本科生7954人。

(二)法学教育遭受挫折和停滞时期(1958-1976)

1956年开展所谓"整风反右"运动,强调阶级斗争和否定法治的左的思潮泛滥,凡是主张法治和主张法律具有继承性和社会性的法学教师均受到批判并被划为"资产阶级右派",导致了中国法学教育的急遽萎缩和衰败。1959年撤销了主管法学教育的司法部。四所政法学院被下放地方,并压缩招生规模。

196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简称"四清运动"),各政法院系师生被分批编入四清工作团(队)深入农村参加"四清运动"。至1966年5月,"四清运动"升级为""。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课,称为"停课闹革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被撤销,称为"砸烂公、检、法"。整个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1966年,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止招生,1968年政法学院和综合大学法律系被撤销,仅保留北京大学、吉林大学两个法律系。中国法学教育出现了长达10之久"停滞期"。

(三)法学教育的恢复时期(1977-1993)

结束,需要重建法律机构和法律体系,恢复法律秩序。首先就是重建在中被撤销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要重建50年代被废止的律师制度,急需大批应用型法律人才。国家领导人多次谈及法官不够、检察官不够、警官不够、律师不够。

为了重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恢复律师制度,采取了所谓"专业归队"的应急措施,即将分散在各地各行各业的法律人才调回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或者鼓励其重操律师职业。但据资料显示,1949年至1976年,全国仅毕业法律本科生23618人。按照邓小平的意见,中国建立高度的民主和完备的法制需要50万律师,区区2万多人,即使至结束时都安然健在,且全部"归队"到各律师事务所,也只能是杯水车薪。据1983年对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干部队伍的统计,属于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属于高中和中专学历的占33.6%;属于初中学历以下的占58.3%。其中,法律大专以上毕业的占3%;接受过短期法律知识培训的占54%;未接受过法律知识培训的占43%。可见,尽快恢复发展法学教育,加快培养法律人才,是中国在结束后所面临的最重大、最紧迫的课题。

1978年西南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等法律系开始招生,当年全国法律专业招生人数共696人。紧接着,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相继重建、开始招生,各综合大学也陆续重建法律系开始招生。至1993年,已有5所政法学院和130个大学法律系,已培养专科、本科、硕士、博士5万多人,有在校生4万人。此外,还有114个成人高等政法院系,已培养成人本科、专科学员10万多人。还有58所中等司法学校,已培养中等法律人才近10万人。基本满足了改革开放后重建法律秩序、法律机构对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四)法学教育的急速发展时期(1994-)

随着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增大,人们对法学教育的认识也在深化。特别在1993年决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之后,国家对法学教育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新任务,不仅要继续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而且要为各级政府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培养大批高层次、多样化的法律人才。导致中国法学教育的飞速发展。据1998年的统计,全国开设法学专业的普通高校214所,在校生8万余人;另有成人高等政法院校150所,在校生8.6万人;中等法律学校57所,在校生2.2万人。

1998年"高校扩招",高等教育规模急速扩张,进入所谓"大众化"发展阶段,设置法学本科的普通高校激增,招生规模成倍增长。全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1998年为214所,2001年为297所,2004年为269所,2005年增至564所,2006年达到606所。据2005年的统计数据,当年新招法学本科生108779人,法学博士生2305人,法学硕士生22465人;在校法学本科生414309人,法学博士生7520人,法学硕士生57752人;毕业法学本科生76140人,法学博士生1191人,法学硕士生12912人。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的创设。至90年代中期,高等法学教育虽有很大发展,但培养法律人才的数量和类型都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中国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建设法治国家和加入WTO,急需大批高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有必要开创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新途径。于1994年论证、提出方案,1995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借鉴美国法学院JD教育的成功经验,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高校,1995年为8所,1997年为13所,1998年为22所,1999年为28所,2003年为49所,2004年增至60所。从1996年开始至2006年,累计招生近50000人,其中已获得学位18102人,现有在校生近30000人。

现今中国已经形成多类型、多层次的法学教育体系,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包括政法学院(大学)和综合性大学法学院,以及财经、理工、农林、医学等单科性大学的法学院、法律系,主要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学本科、法律硕士);少数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第二种类型,是成人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法律函授、法律夜大、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政法干校等,主要培养法律辅助型人才(法律专科);第三种类型,是中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29所司法学校和27所司法警官学校,培养中级法律人才。

二、中国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的类型

(一)法学本科教育

新中国建国初期学习苏联的经验,实行"院系调整",建立四所单科性政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学设置法律系,即所谓"四院六系"。四所政法学院为四年制本科教育,培养目标是业务型法律人才,即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培养业务干部,统称为"政法干部"。六所综合性大学的法律系为五年制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理论型法学人才,即为各综合大学、政法学院及法学研究机构培养法学教师和研究人员。

改革开放初期重建法学教育,四所政法学院与大学法律系的本科教育均为四年制,其培养目标相同,均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而培养学术型法学人才的任务,改由各政法学院和部分大学法律系的研究生教育承担。

80年代至90年代中,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曾经按照法学"二级学科"设置专业,如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行政法专业、诉讼法专业等,并相应将法律系拆分为法学系、经济法系、国际法系、行政法系、诉讼法系等。90年代中期在教育主管部门要求之下,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改为按照"一级学科"设置本科专业,亦即将原先的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等合并为一个专业:法学专业。

法学本科教育的对象,是经国家统一高考合格的高级中学毕业生,统一实行4年学制。法学本科教育的课程设置,分为五类课程:第一类为公共必修课;第二类为专业基础必修课;第三类为专业选修课;第四类为实践教学必修课;第五类为综合素质选修课。其中,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必修课和实践教学必修课,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科目,学校和学生均无选择、变更余地。专业选修课和综合素质选修课,由各校根据自己的师资、教学条件开设,学生自由选修,达到所要求学分即可。

法学本科学生,在四年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法学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法学研究工作或担负法律实务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属于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不做细致的专业分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要求掌握法学基本原理,掌握从事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思维习惯、法律方法和职业技术;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达到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招生对象,是通过全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考试,并经培养单位复试录取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学习方式。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为三年;非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不超过四年。以课程教学为主,重视和加强案例教学。采取灵活多样的实践形式,着重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培养。研究生毕业并获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总学分不得低于75学分。采取灵活考核办法,着重考查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发现、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能力和方法。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课程,分为三类课程:第一类为必修课程、第二类为推荐选修课程、第三类为自选课。其中,第一类必修课12门(32学分);第二类推荐选修课8门(要求选修13学分);第三类自选课(8学分)。必修课科目和第二类推荐选修课科目,均由该《培养方案》统一规定,第三类自选课由培养单位自行确定。

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没有法律专业教育背景,也没有从事法律职业的实务背景,2006年修订后的《培养方案》,特别增加第四类实践必修课程(12学分):法律文书课(起草合同书、公司章程、诉讼文书、仲裁文书等的训练,由律师、检察官、法官讲授);模拟法庭训练课(由教师组织,法官、检察官、律师辅助指导);法律谈判课;法律实践课(在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2-3周)。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撰写学位论文(10学分)。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特点,2006年修订后的《培养方案》规定,学位论文应以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不限于学术论文的形式,可以案例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代替学位论文。学位论文的字数一般不少于2万字,由三名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其中须有一位校外专家)评阅;学位论文答辨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一至两名实务部门或校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课程考试合格且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三)法学硕士学位教育

法学硕士学位属于学术学位。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招生对象,是具有学士学位的法学本科毕业生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应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统一划定各学科硕士研究生录取分数线,由招生单位决定录取。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从事法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能力的学术型法律人才。

特别要说明的是,与一些发达国家把硕士学位作为攻读博士学位的过渡型学位不同,中国的硕士学位是一个独立的学位。中国的硕士学位教育是独立的培养阶段,学制较长(一般为3年),要求较高的学术水平。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3年。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采取系统理论学习、进行科学研究和参加实践活动相结合的办法。在指导方式上,采取导师个别指导为主,集体指导为辅的方法。

课程设置分为:第一类公共必修课: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第一外语课。第二类专业基础和专业必修课,一般3-4门。第三类社会实践必修课;第四类选修课。学习方式,采取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课程学习阶段结束时,进行一次中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能力。然后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不少于3万字。在硕士学位论文提交答辩前,应由两名副教授以上专家评阅。答辩委员会由3-5人组成,至少有一名外单位的专家。答辩不合格的,可在一年内修改,重新答辩一次。硕士学位论文经答辩通过,由答辩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经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审查合格的,授予法学硕士学位。

(四)法学博士学位教育

法学博士学位,属于中国现今三级学位的最高学术学位。特别应注意的是,中国的博士学位研究生教育,既不同于将博士生作为导师的科研助手、不重视课程学习、通常无须修课的欧洲模式,也不同于着重课程学习、须修满大量学分的美国模式,而是兼采欧美两种培养模式的长处,具有中国自己的特点,即在实行导师制的同时,也有课程学习的要求,但不要求修大量的学分。

法学博士研究生教育,以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如具有高等学校的讲师职称)者为招生对象。培养目标是,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厚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能够在科学研究中取得创造性成果的高级法学理论研究人才。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能少于3年。导师个别指导和课程学习相结合,着重培养博士研究生的优良学风、探索精神,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和创新能力。课程设置:(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必修课);(2)外语课,第一外语(必修课),第二外语(选修课);(3)专业基础课(必修课);(4)专业课(必修课);(5)选修课。课程学习,采取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

课程学习经考核合格,在导师指导下撰写博士学位论文,时间不少于1学年。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为10万字。按照《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并在科学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根据《学位条例》第六条规定,博士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者,授予法学博士学位。

三、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存废之争

中国法学本科教育长期分为两大阵营,一是原来属于教育部的综合大学法律系的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从事教学和科研的学术型法学人才,二是原来属于司法部的政法学院的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从事审判、检察、公安和律师实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进入九十年代,综合大学法律系本科教育与政法学院本科教育在培养目标上已经同一,其结果是,法学本科毕业生既不符合学术型法学人才的要求,也不符合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要求。在九十年代中期,借鉴美国法学院的经验,创立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之后,发生了法学本科教育存废的争论。目前争论虽仅局限于网络等媒体,但问题重大,值得关注。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宭境

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教育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项改革措施,经过10余年的不断探索和试验,逐渐成为培养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主要途径。现在面临的问题有二:

其一,由已有培养法学硕士学位授权的高校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造成同一法学院既培养法学硕士研究生,也培养法律硕士研究生,尽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加强教学与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要求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以弥补法学院在法律实践方面的缺陷,但往往难于切实贯彻落实。许多法学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在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培养方式、教学方法、课程内容等方面,都与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没有实质差别,最终导致所谓"学术型人才缺理论,应用型人才缺实践"的问题。

其二,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缺乏实质性的联系,法律硕士研究生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的前提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国家公务员考试,而检察院、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等法律职业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对法律硕士学位获得者并不优先考虑,造成法律硕士研究生在毕业之后能够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的人数极少,大部分法律硕士毕业生不得不在法律职业之外另谋出路,与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初衷相悖,且造成法律教育资源的浪费。因此,有学者建议将司法考试与法律硕士生入学考试合二为一,将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与司法研修合二为一,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即有从事审判、检察与律师职业资格。新晨

(三)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困惑

现行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参照苏联的副博士学位,主要特点是要求过高,3年时间要完成修课与学位论文写作的任务,并且与博士阶段的学习缺乏衔接。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目标,是为从事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培养学术型人才。只是十年前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还很少,毕业后一般都有机会进高校做教师。但自高校"扩招"以来,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激增,而毕业后能够进入法律教学和研究机构的人数极少。除少数报考法学博士研究生外,绝大多数法学硕士学位毕业生都选择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或国家公务员考试,进入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和各级政府部门。超级秘书网

绝大多数法学硕士只能从事实务工作,而培养目标却坚持学术取向,造成法学硕士学位教育中的许多矛盾、冲突和左右摇摆,结果弄得非驴非马,不知所措。并且,大批法学硕士研究生涌入法律实务部门,挤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就业机会,造成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冲击。因此,有的学者建议压缩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普遍的观点认为,应当缩短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学制,降低其学位论文的学术要求,甚至主张取消撰写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将法学硕士学位教育作为攻读法学博士学位的过渡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