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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措施

工商管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措施

为促进我市个体工商户、私营经济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若干措施:

一、树立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观念,按照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对民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外资经济按国民待遇一视同仁,在工商登记注册、监督管理中,同等政策,同等对待,放手、放胆、放宽,服务发展,扶持管理中。

二、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在区域,凡注册资金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县、区企业可冠*字样;在字号名称上,不同行业的可使用重复字号;在行业界定上,允许企业使用"商贸、工贸、实业、发展"等大类界定,有科技含量的可以使用原名或申请新名称,加有限公司字样。

三、降低注册资本的限额。申办私营有限公司的允许其注册资本分期到位,首期达到的50%的,可准予登记开业,不足部分在一年内补足。从事科研、咨询服务的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低到3万元以下。自然人投资开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不受注册资本的限制。私营公司向其他有限公司投资的,累计投资额可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不得超过100%)。以高新技术、品牌等无形资产出资的,经专门评估机构或省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科技型私营集团有限公司母公司注册资本达15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3000万元以上,可予登记。

四、放宽经营范围限制。凡国家没有明令限制所有竞争性领域和对外资开放领域,都对民营资本开放,国家没有明令禁止的项目,都允许民营企业经营,允许一业主,跨行业经营。

除国家法律法规需前置审批的以外,其它规定改为立项备案。对生产型、工业型、农产品加工型企业,短时不能取得前置审批的,允许发给半年或一年期限的筹建企业执照。

五、鼓励民营企业采用收购、兼并、参股、租赁、联营、承包等方式参与国有、集体、外资经济的改组、改造。经营范围有前置审批的,承认其原证书或审批文件。登记注册收费按变更登记收费。

六、取消对个体户、私营企业户籍所在地的限制规定,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均可投资兴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

七、放宽民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的条件。自然人设立的有限公司不受设立时间的限制,与外商共同合资、合作。外商投资额在25%(不含25%)的经外经贸部门核准,且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中方人员的,可按内资企业登记。允许香港、澳门地区的居民投资兴办个体工商户。

八、下放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料核准权。为方便个体户和私营企业办事,从2004年1月份开始,个体工商户由所辖地的工商所核发营业执照;市区内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下的私营企业由源城分局核发营业执照。

九、简化办照审批程序。除特种行业和需专项审批的行业之外,其余的行业,个体工商户可凭身份证直接到工商所登记发证照。外省(市)人员可优先办理。发照程序由原三级审批制简化为一审核制,正式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发照。

十、调减有关项目收费。除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外,不乱收费,不为其他部门代收费。新办市场,从开业之日起2个月内,免收个体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国有下岗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开办登记费,除从事个体经营建筑安装业、娱乐业、桑拿按摩、广告业、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行业外,可凭《再就业优惠证》,从发照之日起3年内免收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及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执行时间到2005年12月31日止),对贫困山区居民开办个体工商管理费。

十一、支持民营工业园建设。凡进入民营工业园生产经营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经业主书面委托可由该园区管理机构或主管部门统一到工商部门办理证照和年检手续,主要材料手续具备的可发营业执照,非主要材料允许后补。

十二、改进督管理工作。除正常的市场巡查、企业回访和上级统一部署的专项检查、清理整顿和群众举报以外,一般有对个体户、私营企业实施检查。未经县局以上领导批准,不得扣押、封存经营者的物品,不得查封经营场所,不得随便收缴营业执照,不得随意进行处罚。

十三、依托经济户口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民营经济"红名单"信用机制,对被评为"守合同、重信用"、"优秀(先进)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在当年年检时予以免审。

十四、积极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指导、推荐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坚决查处侵犯民营企业名称权、商标权、经营权行为,积极协助民营企业解决名称、商标纠纷。

十五、充分发挥个、私协会的作用。各级个、私协会要积极引导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胆发展,守法经营;加强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积极帮助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解决生产经营中原困难和问题;受理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投诉,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