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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转移措施

资金转移措施

转移支付的目标:确保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落实,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

转移支付测算的原则:

(一)统一规范。对现行乡镇开支项目和标准进行合理界定,选取相关客观因素,按照统一公式测算各县(市、区)的乡镇标准支出需求。

(二)公正合理。根据各县(市、区)的财力结构和财政困难程度,合理确定省对不同县(市、区)的补助力度。

(三)公开透明。转移支付测算方法和考虑的客观因素公开,测算过程透明。

(四)适当照顾。对民族地区、贫困山区和农民负担较重的粮棉主产区给予适当照顾。

二、转移支付数额的确定

农村税费改革后,地方政府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精减财政供养人员。因此,在测算省对各地转移支付时,既要考虑各地政府减收的一面,又要考虑通过机构改革、调整支出结构减轻支出压力的一面。因此,各地享受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额由固定性转移支付和过渡性转移支付两部分构成。用公式表示为:

转移支付额=固定性转移支付额+过渡性转移支付额

固定性转移支付主要用于帮助地方政府解决通过大力调整机构和精减人员后,仍无法消化的长期性减收问题,每年均按固定数额予以补助。过渡性转移支付主要用于帮助地方政府克服因机构改革没有到位而产生的临时性财政困难,此项补助过渡期定为三年,期满取消。省对下转移支付以1999年为基年。

(一)固定性转移支付额的计算

固定性转移支付额的确定,参照税费改革前各县(市、区)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乡村道路修建以及村级基本经费、农村教育集资等统计数据,按照标准因素核定各县(市、区)上述各项经费开支需求和税费改革后地方财政收入增减额等固定性支出缺口,根据上级对各县(市、区)固定性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固定性转移支付额的计算公式为:

固定性转移支付额=固定性转移支付缺口×固定性转移支付系数

固定性转移支付缺口包括乡级固定收支缺口、村级固定支出缺口、教育集资支出缺口、低于全省农村人均缺口水平调增缺口、亩平缺口水平低(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调增(减)缺口以及乡镇机构改革应压缩的支出。用公式表示为:

乡级固定性收支缺口=乡村两级办学经费+优抚经费+计划生育经费+乡村道路修建经费+其他统筹经费+血防统筹经费+屠宰税减收额+农业特产税政策性减额-农业税增收额

(1)乡村两级办学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全省乡镇统筹费中安排的乡村办学经费总额以及各地乡镇和村个数、县镇农村中小学学生数、农村人口比重等因素计算确定

(2)计划生育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全省乡镇统筹费中安排的计划生育经费总额以及各地乡镇个数、育龄妇女人数等因素计算确定。

(3)优抚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全省乡镇统筹费中安排的优抚经费总额以及各地伤残、复员和退伍军人人数、义务兵家属户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等因素计算确定。

(4)乡村道路修建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全省乡镇统筹费中安排的乡村道路修建经费总额以及各地乡村道路面积等因素计算确定。

(5)其他统筹经费:按照上述五项统筹的标准支出和全省其他统筹支出对五项统筹支出的比例确定。

(6)血防统筹经费:按照疫区耕地面积、疫情轻重程度、征收标准等因素计算确定。

(7)屠宰税减收额:根据屠宰税1999年财政决算收入数确定。

(8)农业特产税减收额:根据农业特产税1999年财政决算收入及其征收环节和税率调整情况计算确定。

(9)农业税增收额:根据税费改革前后农业税收入任务数差额计算确定。改革前农业税收入任务根据各地上报省财政厅的1996?1998年农业税及其附加的三年平均收入任务计算确定;改革后农业税根据1994-1998年粮食、棉花、油料等五年平均实际产量及细粮折合率、农业税计税价格、农业税税率等因素计算确定。

2、村级固定支出缺口的计算

村级固定支出数根据各地行政村个数、五保户人数、农民人均收入和相关支出标准等因素计算确定。

3、取消农村教育集资后支出缺口的计算

教育集资标准支出按照全省乡村教育集资总额、各地县镇农村中小学学生人数、农村人口等因素核定。

4、低于全省农村人均缺口水平应调增额的计算

对各地上述三项缺口(即乡级固定支出缺口、村级固定支出缺口、农村教育集资缺口)之和的农村人均水平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省按照差额的60%调增该县(市、区)缺口额。

5、按亩平缺口水平调增(减)缺口的计算

对各县(市、区)以上四项缺口(即乡级固定支出缺口、村级固定支出缺口、农村教育集资缺口、低于全省农村人均缺口水平调增缺口)之和的亩均水平,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按照差额的40%调增该县(市、区)缺口额;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按照差额的20%调减该县(市、区)缺口额。

6、机构精减压缩支出的计算

各地乡镇机构改革应压缩的支出根据该地乡镇财政供养行政人员数、压缩比例以及乡镇人员经费人均支出水平确定。

7、固定性转移支付系数的计算

各县(市、区)享受的上级财政固定性转移支付补助系数,由省固定性转移支付系数和市(州)固定性转移支付系数组成。用公式表示:

固定性转移支付系数=省固定性转移支付系数+市(州)固定性转移支付系数

其中:省固定性转移支付系数根据省固定性转移支付补助总额以及农村税费改革前各县(市、区)政府财力对农业税等四项收入的依赖存度以及各县(市、区)财政困难程度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

省固定性转移支付系数=全省统一平均负担系数+调整系数+民族地区照顾系数

某县(市、区)调整系数=(该地区农业税等四项收入占其政府财力比重÷全省平均农业税等四项收入占政府财力比重×权重+该地区人员经费和基本公用经费占其财政财力比重÷全省平均人员经费和基本公用经费占财政财力比重×权重)×调整比例

市(州)对所辖县(市、区)的固定性转移支付系数由市(州)自行确定,但市(州)对所辖县(市、区)的固定性转移支付补助总额不得低于省对该市(州)固定性转移支付补助总额的6%。无法落实最低限额配套资金的市(州),必须专题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二)过渡性转移支付额的计算

过渡性转移支付额根据各地乡镇机构改革应压缩的支出额和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过渡性转移支付额=乡镇机构改革应压缩的支出×过渡性转移支付系数

其中,各地乡镇机构改革应压缩的支出根据该地区乡镇财政供养行政人员数、压缩比例以及乡镇人员经费人均支出水平确定。

过渡性转移支付将完全由省、市(州)两级承担,用公式表示:

过渡性转移支付系数=省负担系数+市(州)负担系数

市(州)负担系数=1-省负担系数

其中:省负担系数将根据省对下过渡性转移支付补助总额及全省乡镇机构改革压缩人员支出总额计算确定。

三、转移支付的配套措施

各地要按照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县乡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调整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精简机构,分流人员,压缩财政支出,减轻乡镇财政负担。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市(州)、县(市、区)必须安排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农村税费改革。

各地在调整乡镇财政体制或增加对乡镇转移支付时,要按照县乡事权调整范围,制定规范转移支付办法,并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确保资金落实到乡镇。各地在制定具体办法时,要区别对待,对粮棉主产区、特困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要给予适当照顾。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各地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截留、挪用转移支付资金,并保证配套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级纪委、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该项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审计部门要重点审计该项资金的落实使用情况,出现问题一经查实,省将按照《中共湖北省纪委湖北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试行)》予以严肃查处,省财政将相应扣减对该地下年度的转移支付资金,督促其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