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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腐现象特点及对策探讨

贪腐现象特点及对策探讨

摘要:改革开放50年,中国的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这个速度在中国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仅仅三十年的时间,中国完成了从农业到工业再到信息化的转变。伴随着这种转变,各种矛盾和问题也呈现了纷繁复杂和急剧变化的趋势。特别是本世纪以来,社会各界尤其对贪污腐败的讨钱之声越来越高,作为检察机关查办的贪污腐败案件的也越来越多,这一方面说明民众对这个问题的关注度很高,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问题,另一方面也说明我们的打击力度也越来越大,是对检察机关工作的肯定,同时也是鞭策。这就要求我们要研究新的经济形势下贪腐现象的新的特点,同时制订出新的对策。

关键词:贪腐现象;经济形势;案件

先看几起案件。

第一组。

08年7月原福建省福州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办事处的报帐员张丽萍因在03年10月到2007年7月间以篡改单据等手法贪污单位现金886万多元被判刑。

同月,曾任北京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原副院长肖云良因贪污、受贿共计152万余元被市二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24万元个人财产。

同月,曾于2007年2—7月任陕西省旬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原会计曾诗平利用职务之便套取合作医疗基金61万余元被旬阳县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第二组。

内蒙古赤峰市原市长徐国元任职6年敛财3200万元,月均44.44万元;北京市海淀区原区长周良洛受贿1600多万;山西临汾副市长苗元礼受贿7000万元;据检察机关和法院查明,重庆巫山区原交通局局长晏大彬任职6年贪污2226万,陕西省高速集团原董事长陈双全受贿1700多万,晋煤集团原供应处处长孙水有2000多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南宁市政管理局原局长受贿2600余万元,山西贫困县县长崔保红五年敛财近1000万,广西贵港市委秘书长高二刚夫妻贪污千万元。

第三组。

2009年4月,原海南省海口市规划局主管土地规划管理及审批的副局长陈立奇被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司法机关查明他在2002—2008年6月任职期间,先后收受江苏南通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11家单位贿赂130万。而逸11家单位无一例外全是房地产公司。

09年7月,分管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原副主任卢锦洪被起诉。同月,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副书记郑敏华因在任开发区经济发展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凭借主管单位基建项目的权力收受房地产商、工头贿赂20万被起诉,贵州省遵义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蒋永因在任市总工会主席期间收受开发商贿赂58万被判刑11年;贵州省环保局原机关党委书记王茂敏因在任普安县领导期间收受普安青山电力公司及普安普天大道工程开发商贿赂101万元获刑10年;贵州金苑集团股份公司原监事会主席何卿华因在任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经理期间为土地开发商揽接项目受贿436万元获刑14年。

第四组。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建设局局长周广玉在泰安市是个派头很大的人。他自己拥有18家公司,领域涉及房地产、典当、工程监理、担保、制药等五大行业。所以他常挂在嘴边的话就是:我公司挣的钱已蛮够我花的了,公家的钱、单位的钱我不会用一分。但就是这么个“廉政模范”突然被检察机关查明受贿691万、贪污31万、挪用公款1100万元,并因此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有报道说在郑州市须水镇西岗区经济适用房被开发商建别墅、上海闵行区梅陇镇在建的商品房倒塌事件中都见到政府官员的影子。郑州开发商大股东的丈夫曾是郑州国土局的领导,二股东的丈夫是项目所在区的警察;上海开发商的股东有许多是当地政府的官员,甚至是负责房地产事宜的官员。(据新华网)

以上四组案(事)件都是最近三年内发生的。最远的是07年,最近的是09年7月。从中我们可以至少梳理总结出当前新的经济形势下出现的贪腐事件的一些新特点、新动向。

一是从贪腐对象年龄和职权上看,低职低龄化趋势明显。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一直到本世纪最初的几年,“49”、“59”现象突出,一些将要离开领导岗位的人为了自己有一个“幸福宽裕的晚年”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指导下,大肆贪污索贿,结果晚节不保。但从以上案件我们可以看出,没有级别的单位报帐员在短短四年间贪污800多万时仅有31岁,股级干部曾诗平几个月把61万元装进腰包时刚过完36岁生日,梦想着自己成为“亿万富豪”的科级局长周广玉也仅仅48岁。

二是从贪腐数额上看越来越大。1933年根据当时临时中共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26号训令,贪污500元的苏区中央政府科长谢步升被枪毙。1983年1月,广东省海丰县县委书记王仲被执行死刑,他贪污了6.9万元。2000年,成克杰贪污受贿2000万被判死刑。从此在司法机关查办的案件中涉及到千万以上的就司空见惯了。有人说,现在的贪官已进入“千万级时代”,话虽有点绝,但也是事实。据中新网报道,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国土局局长蒋亚平甚至贪污敛财过亿,从而使自己成为当前全国贪污最多,职别最低的贪官“冠军”。

三是从贪腐行为发生的领域来看,不仅原来的“重灾区”如房地产开发、道路工程建设、土地管理等领域继续保持“强劲势头”外,在其他领域也呈多发态势。著名学者任建明在08年2月份的《寮望》周刊上曾撰文指出:工程建设、土地管理领域发生的案件近5年比五年前增长了61.3%。不仅如此,“传统上,人们都只关注政府和公共权力的腐败,而近些年,腐败已经在非政府公共部门,包括高校和医疗系统,私营部门(市场及企业领域)以及社会各个领域流行和蔓延”。“中央采取的一系列改善民生的项目中的腐败行为也有增无减,比如教育、新农合、劳动保障等等”。以上的几起案件也明显地印证了这个观点。如果说“有工程的地方就有腐败”,是一种坊间传说的话,有关网上的“房地产、教育、医疗的严重腐败已是压在人民群众头上的新三座大山”的说法就该引起我们的注意了。

四是从贪腐手法上看,越来越隐蔽。改革开放初期“双轨制”的实行“造就”了一大批在计划价格和市场价格之间钻空子的掮客,经济领域的腐败也因此而产生。上世纪末在反腐领域产生了一个新的名词叫“权力寻租”,起因就是国家全面实行了市场经济,在传统产品价格方面没有了“签字权”的各级审批者们纷纷转变了自己的态度,但“傍大款”没有流行多长时间就成了过街的老鼠。身为当时岱岳区房产局局长的周广玉就是“先知先觉”者,他在1999年就成立了自己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此后一口气成立了18个公司。他把贪污受贿来的资金投入到这些公司中,然后以自己的身份为依托“拓展”公司业务(凤凰网09年6月2日)。无论有人说这是“洗钱”的一种方式,还是郑州别墅案的背后的影子、上海闵行区倒塌楼房背后的影子都是应该引起我们注意的新动向。至于那些区县委书记的车补问题引起的民愤是制度的问题还是其他的什么就留待以后让事实说话吧。

有鉴如此,在当前新的经济形势下我认为反贪腐工作重点要在不同层面上做好一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在立法层面抓好监督制度的建设。“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这是在现代经济社会被证明了真理。无论是单位的报帐员还是身居中央的国级干部,只要他失去了监督,就会为所欲为。在市场经济体制内,“资本的目的就是寻找最大的利润”(马克思语),清华大学社会学系的孙立平教授认为“当今社会生活的复杂化使得许过去行之有效的措施在今天变得苍白无力,其结果就是权力失控。所谓权力失控,既是权力成为一种外部无法约束,内部也无法约束的力量”。类似上面提到的福建省福州市沙头街道办事处报帐员张丽萍判刑之后的“要是早点审计就好了”的哀叹虽有点倒打一耙的意思,但如若政府能把对官员的日常监督纳入到正常的轨道上来,这种“受埋怨”的词会少听到一些。具体的就是应尽快出台公职人员个人财产公开申报制度,因为“任何贪官污吏要贪赃枉法,不管什么形式,最后都会变成家庭财产”(王明高《科学制度反腐》),在这个制度中特别需强调的是公开的广泛性,不能仅仅限于本单位或者本部门甚至让办公室填好了规定的表格直接送“有关部门存档”了事。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网上调侃的“你们假装申报,我们认真审查”的尴尬。

二是在司法检察层面上首先要加大对腐败分子的处罚、追逃和赃款赃物的追缴力度,不让腐败分子在经济、政治、社会上得到任何好处,通过让贪官自己自己感受搞腐败的高成本、高风脸,以支持长期的反腐败的长期进行。其次是加大大要案的侦破力度。“擒贼先擒王”,一个地方每破获一个大案要案,就可震动、教育一大批人,社会效果也会很好。第三是注意总结查办案件的工作经验,尤其要注意案件线索的收集整理,不仅要注重日常工作的检察、群众的来信来访,网上的消息也应认真甄别。有条件的地方不妨成立专门的案件研究室,对检察工作的对象、领域、信包的收集重点研究,给领导决策提供必要的依据。

三是在社会层面上,传统媒体、网络应发挥自己的优势,发挥监督作用。在这个意义上,政府应该首先走在前面,不仅要倡导“领导干部应习惯在舆论监督下工作”(《求是》2009年第14期署名文章),更主要的是要制订制度,让民间反腐有一个制度化的出口——目前以网络为平台的民间反腐以其快捷、高效且廉价的优势开辟了反腐新渠道,但这种形式也暴露了许多问题,政府要做的不是禁止,而是保护。有关专家指出,给民间反腐一个制度化的出口,必然是我国下一阶段反腐斗争一个躲不开的重要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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