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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

解读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高等教育开始进入大众化阶段,大学生就业已实行双向选择,原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行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此在充分征求高等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在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行。

《指导意见》是深入贯彻依法行政、依法治招、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招生自主权,明确高等学校在招生体检方面的责任、深化高等学校招生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指导意见》对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与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主要有五方面的不同。

一、将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两部分,修改为《指导意见》中的三部分

《指导意见》的修改,不只是简单意义上体检条件的修订和体检条目的重新排列,它体现了对所有考生权益的保护,对残疾考生的关爱和以人为本的理念。《指导意见》只作为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时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要求的指导性意见。这既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又为更多的考生争取了上大学的机会,作为体检部门,我们的体检结论将不再是硬性的,不再作为退档的直接依据,我们只是以《指导意见》为依据,向学校提供一份客观公正的结论,提出意见和建议,供学生报考专业时参考,同时共学校参考。

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共列出33条不能报考或不能录取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共涉及到100多个不同专业,措辞是不能录取,而新的《指导意见》细分为“可不予录取6条,限制报考6条,此外有9种情况是学生不宜报考,《指导意见》进一步放宽了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除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无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高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外,对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

二、对原体检标准中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的,在录取专业上进行了调整。

(一)将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第一部分学校不予录取的13减为6条,对原1、3、5、6、7、8条中的部分疾病进行了保留与合并。

(二)将原第二部分不予录取的专业由20条调整为6条,仅保留了6、7、8、9、10、19条。

(三)新的《指导意见》将过去体检标准第二部分中的部分条目,划入到新增加的第三部分中,明确了由于所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按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的录取受限专业;对患有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但今后对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可能有影响的,提出不宜就读专业的指导性建议,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报专业。并明确规定第三部分内容供考生在填报志愿时参考。学校不得以此为依据,拒绝录取达到相关要求的考生,使考生的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三、改变了检查结论的称谓

《指导意见》将过去眼科检查中色弱、色盲的称谓,改为轻度色觉异常和色觉异常Ⅱ度。这样有利于改变人们过去对色盲、色弱就是不辩颜色的错误理解和认识,可避免录取过程中对色觉反复解释和高校错退档案的现象,方便远程网上录取。

四、放宽了对残疾考生的录取限制

新的《指导意见》,对肢体残疾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五、高等学校应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六、将未列入专业目录或经教育部批准有权自定新的学科专业,学校招生时可根据专业性质、特点,提出学习本专业队身体素质、生理条件的要求,并在招生简章中明确刊登,做好咨询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