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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案件查办报告

商业贿赂案件查办报告

一、要切实增强做好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和领域蔓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毒化政风行风和社会风气,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已成为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公害。而坚决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有利于营造抵制商业贿赂的社会氛围,有利于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管的威慑力,有利于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从源头上预防商业贿赂的发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坚持把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贯穿始终,积极拓宽投诉举报渠道,排查案件线索,共立案查结商业贿赂案件60起,涉案金额441.4万元,依法依纪处理45人,严厉惩治了商业贿赂违法犯罪活动,促进了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的看到,我们的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县区和部门对案件查办工作重视不够,个别的甚至消极应付、搞形式主义;查办案件进展不平衡,有的县区和部门办案力度不大,对案件线索没有进行深入排查,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未及时移送,特别是极个别县区和部门存在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的现象;商业贿赂行为在我市还没有得到根本性遏制,在一些领域、行业依然相当严重,比如前段时间我们查处了一起教育领域在征订教材教辅读物时收取贿赂的案件,涉案金额达80多万元,等等。在今年6月份省治贿办对我市的验收评估中,我市查办案件数量不达标,直接影响了我市治理商业贿赂整体工作在省里的位置,影响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深入推进。可以说,我们面临的形势不容乐观,必须要引起注意。

党中央、国务院对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工作高度重视,今年6月27日,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召开了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工作座谈会,何勇同志在上强调,要切实履行职责,务必取得查办案件工作的新成效,推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深入开展。9月29日,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举行第三次新闻会,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监察部副部长李玉赋通报了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有杰受贿案、浙江省交通厅原厅长赵詹奇受贿案、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受贿案等20起商业贿赂违法犯罪典型案件。新闻会披露,2005年8月至2007年8月,全国共查结商业贿赂案件3.1万件,涉案总金额70.79亿元,通过查办案件严惩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收到了良好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省委、省政府也专门召开会议,对做好商业贿赂案件查办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政治和大局的高度,深刻理解和把握深入推进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对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到思想上更加重视、态度上更加坚决、行动上更加自觉,始终保持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工作的强劲势头,推动全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深入开展。

二、进一步加大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力度

商业贿赂案件查办工作政策性强、要求高,难度大,我们一定要认真领会和贯彻上级精神,理清工作思路,突出工作重点,不断加大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力度,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一是要突出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重点。首先是重点领域。各县区各部门要坚决按照上级及市治贿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重点查处权钱交易、商业贿赂比较严重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六大领域及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等九个方面的商业贿赂案件。其次是重点案件。把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和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作为查办案件工作的重中之重,集中力量查处涉案金额大、涉案人职级高、涉案范围广、涉案人员多、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第三是重点人员。严肃查处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谋取非法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特别要查处利用行政审批权、执法权、监管权和司法权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索贿受贿以及国有资产监管中的违法行为。

二是要大力拓宽投诉举报渠道。各县区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扩大商业贿赂案件线索来源。要制定投诉奖励举报人的制度,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对投诉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力度,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人员和同类单位投诉举报。要注意从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和新闻媒体的报道中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认真清理本系统本行业自查自纠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从中排查案件线索。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要集中开展商业贿赂案件线索排查工作,逐件登记,统一管理,重要商业贿赂案件线索要以专报表的形式,直接上报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针对商业贿赂案件所具有的行业性特点,从正在查办的案件中深挖细查,努力挖掘新的案件线索。

三是要集中力量突破大案要案。对商业贿赂案件,不管涉及到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敢于碰硬,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要调集精干人员充实办案力量,围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领域和方面,在近期都要立案一批、突破一批商业贿赂案件,尤其是有影响的大案要案,保证较大的办案规模,形成查处案件工作的强劲声势。要继续严肃查处商业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和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的受贿犯罪。同时,加大对行贿犯罪和单位受贿犯罪的查处力度。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要选择一些涉案金额大、涉案人员级别高、涉案范围广的重大、复杂案件进行重点督办。对在当地查处有困难的大案要案,要帮助下级办案部门排除干扰,必要时可以派员指导、参与办案或者指定异地查处、直接查处,确保大案要案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支持新闻媒体对商业贿赂行为的监管和曝光,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增强全社会反对和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

四是要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全市各级执纪执法部门既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又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办案合力。要坚持好案件月报、情况通报、信息共享、办案联席会议、重要案件协查等制度,坚持好查处重大案件协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和移送受理制度。严格落实办案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办案部门负责人、案件调查组负责人和调查人员分级负责的办案工作责任制,严格办案考核制度和办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加强对立案和追诉标准、案件定性、证据规格、政策法规界限等方面的研究,准确把握商业贿赂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推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建立,提高办案的整体效能。

五是要准确把握有关政策。要严格按照省治贿领导小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时综合考虑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能积极退赃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对情节严重、行为恶劣、影响极坏的案件,要从重从严从快惩处,不能手软,更不能姑息迁就。

三、切实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组织领导

商业贿赂案件涉及面广,隐蔽性强,涉及诸多利益关系,查处难度较大,仅靠全市各级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力量远远不够。各县区党委、政府及市直单位党组(党委)要高度重视,给予支持,对查处阻力大、久拖不结的大案要案,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排除干扰。对涉及跨县区、跨部门的重大案件,要组织力量联合办案,形成办案合力。对办案不积极、消极应付甚至搞部门和地方保护、干扰办案的,必须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全市各级执纪执法机关及主管(监管)部门特别是各级党委、政府和市直部门“一把手”和专项治理工作负责同志,一定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切实履行职责,依法查处或配合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审计机关要加强对重点资金、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审计,通过对营销费用合理性和资金使用效益、效率、效果的审查,加大对商业贿赂问题揭露和查处的力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各类经营主体的监管,依法查处商业贿赂违法案件;公安、检察机关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查处涉嫌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金融监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本系统本行业发生的案件;审判机关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及时审判起诉到法院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涉及商业贿赂案件的党员、干部及国家机关和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各级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的作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办案联席会议等相关工作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交流情况,妥善处理案件查办工作中遇到的政策问题。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案件查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