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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支撑政策措施

民营经济支撑政策措施

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小微企业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到2015年底前,对符合规定条件且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小微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到2015年底前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收入按3%征收营业税。到2014年10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牵头单位:市地税局,责任单位:市国税局)

加快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设企业信用体系,采集、整合企业信用信息,建立全市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中心数据库,健全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为企业经营发展和融资提供信息服务。拓展信用评级市场,引进信用评级机构,积极开展企业信用评级业务,拓宽企业信用评级成果应用范围,督促企业诚实守信。对评为省级诚信守法企业的,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给予1万元奖励,并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人行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金融办、银监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

加大对民营经济的信贷支持。各金融机构要明确具体部门负责为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信贷服务,开发与民营企业相适应的金融产品,不断提高对民营经济贷款的规模和比重。(牵头单位:银监分局,责任单位:人行市中心支行)

强化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安排专项涉农贷款资金用于农村金融机构增加县域小微企业信贷需求。“十二五”期间,力争全市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总量。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所募集的资金,用于发放单户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贷款的,在考核存贷比时可不纳入计算范围。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可在原定基础上提高1至3个百分点。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的金融债。积极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积极推进银行与保险公司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共担机制,按比例分摊贷款本金的损失风险。(牵头单位:银监分局,责任单位:人行市中心支行)

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在风险定价的基础上合理浮动,降低小微企业贷款利率。除银团贷款外,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严格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牵头单位:人行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金融办、银监分局)

创新融资方式。市财政和经济开发区要根据财力状况出资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建立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引导社会资金设立更多创业投资基金。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对民营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计划、集合短期融资券等融资资金支持建设的项目,由市财政根据相关产业支持政策给予定额贴息支持。推进小微企业股权融资,充分利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及其分市场的小额、多次、快速、低成本融资优势,组织推动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挂牌融资。支持小微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商业信用保险保单质押、商业保理、典当等多种方式融资。鼓励为小微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银监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

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各级政府视财力状况,加大财政注资力度,通过政策优惠、增资扩股、吸引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扶持政策性担保机构做大规模。到2015年底前,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资本金规模要达到3亿元以上,各县(市、区)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金规模要达到5000万元以上。积极发展再担保机构,强化分散风险、增加信用功能。构建全市再担保体系,到2015年底前,全市再担保机构资本金要达到1亿元以上。(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

保障民营企业用地。鼓励支持民营企业根据发展定位,进入到市、县重点规划发展的产业聚集区、开发区内建设和发展,共享基础设施和服务便利。优先安排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建设用地,每个县(市、区)每年不少于50亩,对重点创业辅导基地建设项目土地指标可集中使用。解决民营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为租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际建厂10年以上的民营企业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免收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建设项目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抵押贷款、转让、租赁审查及审批,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改善小微企业集聚发展环境。发挥龙头骨干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推动上下游企业分工协作、品牌建设和专业市场发展,促进产业集群转型升级。培育一批规模大、关联度高、特色鲜明的产业集群。建立和完善产业集聚区技术、电子商务、物流、信息等服务平台。实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工程,统筹建设资源共享、服务协同的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加大对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的科技支持。对民营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前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鼓励有条件的小微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参与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以及标准制定。(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

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推动中小企业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作,开展中小企业信息化深化应用示范。提高小微企业生产制造、运营管理和市场开拓的信息化应用水平,鼓励信息技术企业、通信运营商为小微企业提供信息化应用平台。鼓励小微企业运用电子商务、信用销售和信用保险,大力拓展经营领域。(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加大民营经济市场开拓力度。对民营企业参加境内外重要会展发生的摊位费、公共布展费等给予资助。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按出口企业实际缴纳出口信用保险费的40%给予扶持,对保单融资给予3%贴息,对单个企业给予最高可达50万元的贴息支持。对符合出口退税申报条件,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出口退(免)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及时足额退还企业税款。(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贸促会)

强化对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的人才支持。鼓励机关事业单位懂经营、会管理的人员离职、辞职领办或创办企业,三年内保留身份编制。期满愿意回单位的可回原单位安排工作。每年选派50名民营企业家到高等院校系统进修培训,对100名民营企业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对1000名小企业经营者进行创业培训。开展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培训活动,以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优势的小微企业为重点,加强宣传培训,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推进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试点,开展面向小微企业的专利辅导、专利、专利预警等服务。到2014年底前,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加快提升小微企业管理水平。开展企业管理创新成果推广和标杆示范活动,帮助和引导小微企业加强财务、安全、节能、环保、用工等管理。建立小微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制度,支持管理咨询机构和志愿者面向小微企业开展管理咨询服务。(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鼓励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将发展前景较好的个体工商户作为重点,开辟“个转企”绿色通道,为“个转企”提供“申请优先、受理优先、核准优先”的一站式服务。对新“个转企”企业按其当年新增地方税收当地财政留成部分的50%给予返还,支持发展。推动民营企业兼并重组,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和股权转让,免收过户手续费。(牵头单位:市地税局,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