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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废弃电子品回收处置通知

区政废弃电子品回收处置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加强我区废弃电子产品回收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工作,切实保障涉密信息安全,提高资源利用率,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废弃电子产品集中回收处理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在我区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推行废旧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废旧电子产品是指属各单位所有需作报废处理的电视机、投影机、照相机,摄录像、录音设备等家用电器及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扫描仪等电子产品。

二、各单位需报废的电子产品,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关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在经区国资办同意处置审批后,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电子产品报废移交手续。

三、办理电子产品报废移交手续:各单位按废弃电子产品实物填写“区废弃电子产品实物移交清单”,带上“移交清单”和区国资办同意报废处置审批表及处置报废资产清单,把废弃电子产品实物运到区政府第二办公区,按废弃电子产品移交清单,将废弃电子产品实物移交给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点验签收入库(有下属事业单位的部门由各部门先集中收取,再运到二办公区向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移交)。

四、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将各单位移交的废弃电子产品统一交市涉密载体销毁中心回收,进行集中脱密、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五、市涉密载体销毁中心收到我区提交的废弃电子产品实物和清单后,开具回收处理凭证。回收处理凭证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供给废弃电子产品移交单位。各废弃电子产品移交单位收到回收处理凭证后,一份交区国资办备案,一份联同区国资办的处置批复作为财务处理及资产报废的凭据。

六、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废旧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对不按统一销毁处理规定,违规处理废弃电子产品的单位和责任人,将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