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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增强用地监管规范通知

全县增强用地监管规范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卞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土地资源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和《县制止违法违规用地共同监管办法》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规范用地行为通知如下:

一、严格土地用途管制

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未取得用地预审的项目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环评等手续;禁止擅自占用耕地搞非农业建设;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禁借流转、增减挂钩之名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严禁通过“以租”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

二、严格项目用地监管

(一)严格工业项目用地管理。按照“三个集中”的原则,工业项目必须向园区集中,限制区外选址。园区用地必须纳入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管理,未取得用地手续的工业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区外新建的资源型、农副产品初加工、手工业、无污染的轻工业等项目,由发改、规划、国土、住建、环保等部门联合审核认定后,优先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严格项目用地预审,新建工业项目要严格按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必须同时符合“四项指标”(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标准)。新用地工业项目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要约定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开工和竣工时间、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设计条件,并按约定事项进行监管。对不按约定事项使用土地的,依照约定追究相应责任;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重大违约的,无偿收回土地。对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在管理方式上参照上述方式执行。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分期供地,当期实际投资额和建设进度未达到有关约定条件的,不安排后期用地。

(二)严格经营性项目用地管理。对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经营性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因非企业原因确需调整的,在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规划管理部门出具新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重新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如不能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的,必须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公开程序进行。规划部门在设定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时必须按照规定明确项目建设容积率的上下限值。

(三)严格农业结构调整项目用地管理。农业结构调整涉及农用地结构调整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界定设施农用地的范围,即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设施用地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占用耕地的须占补平衡。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建筑项目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合理选址设施农业用地,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设施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三、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改革工作

(一)规范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坚持先立项后实施的原则,对拆旧区的农村建设用地必须及时进行复耕用于农业生产。引导农民参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依法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二)严格农村住房用地的管理。农村住房建设必须按照“三个集中”的原则进行规划选址,严格按照农民建房用地规定的条件、标准和审批程序办理用地手续。建立宅基地全员实名登记管理制度,严格一户一宅、法定面积等制度。对出租、出卖住房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受理用地报批手续。

四、加强土地执法监管

(一)严禁违法用地。严禁未批先建、未供即用行为,坚决杜绝借观光农业、旅游农业、设施农用地等名目圈占土地,甚至建私人会所等行为;新建项目要严格按照《县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县政府关于申报建设用地指标的有关要求进行预申请。各乡镇是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主体,必须切实履行耕地保护职责。

(二)切实规范流转和租赁土地行为。完善土地流转、租赁的政策措施和程序,严禁开发商私自与村民签订补偿协议,未经批准租赁、流转土地,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三)加大违法用地整改力度。对已发生的违法用地,其中既符合产业政策又符合规划的工商企业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涉农用地、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用地项目,以及既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又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的农村住房用地,能完善手续的及时予以完善;对不能完善手续的违法用地坚决予以拆除整改。